一、 危害国家安全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答: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 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
管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都可以实施本罪;背叛国家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人才能实施本罪。
2、 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这种行
为不具有出卖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性质;背叛国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这种行为具有出卖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性质。 3、 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的故意内容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的统一;背叛国家罪的故
意内容是出卖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二、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答:本罪与投敌叛变罪都有反叛祖国的性质,二者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国公民。二者的不同表现在:
1、 主体的具体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中国公民,即只能是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则可以是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
2、 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为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
叛逃两种形式;投敌叛变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奔敌人营垒或者在被敌人抓捕、俘虏后投降变节两种形式。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
答:两者在犯罪客体、犯罪主体方面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但有根本的区别:
1、 生产、销售的食品的性质不同。前者生产、销售的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后者生产、销售的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其中可能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仍是食品原料。
2、 犯罪的形态不同。前者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即构
成犯罪;后者是危险犯,除了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外,还要行为足以造成法定的危险结果,犯罪才成立。
四、贷款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答:本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态。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
1、 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所有权,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泛指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 两者的犯罪行为不同。本罪只能是通过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实施诈骗;而后者则可以用
各种各样的行为实施。
五、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答:两者在客观上有相同之处,如绑架罪可以绑架妇女、儿童或偷盗幼儿;绑架罪中也有获取财物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也可以以绑架为手段。区别主要表现在:
(1) 主观目的不同。本罪是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或者除勒索财物
目的外,以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
(2) 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儿童;而绑架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3) 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只是单一客体;而绑架罪既存在复杂客体的情况,也存在单一客
体的情况。 (4) 获取的利益及方式不同。本罪是以将妇女、儿童出卖获取钱财;而绑架罪是向人质的亲
属或利害关系人或有关机关要挟,可以为钱财,也可以为其它利益。
六、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界限
答:两罪的客体相同,主体都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客观上都可实施暴力行为。区别主要是: (1)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讯逼供罪是证人。
(2)主观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的是逼取口供,刑讯逼供罪的目的是逼取证人证言。 (3)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刑讯逼供罪既可采取暴力方式,也可采取非暴力方式;暴力取
证罪只能采取暴力方式。 (4)行为的场合条件不同。刑讯逼供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暴力取证罪既可以发生在
刑事诉讼中,也可发生在民事、行政诉讼中。
七、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答: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内部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犯本单位财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的客体只是侵犯了单位财产的占有权、使用
权,而没有侵犯本单位财产的处分权;而职务侵占罪是侵犯单位财产的整体所有权。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是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除了资金之外,还包括其它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形和无形的财物。
(2) 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的构成,刑法条文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同的挪用有不同的标准;职务侵占罪只是对侵占行为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定罪是以数额较大为标准。
(3) 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目的是暂时使用本单位的财务,不存在非法占
有的目的,职务侵占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八、妨害公务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
答:由于本罪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来实施犯罪,因此本罪就可能与侮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相近似。但本罪与其它三罪的显著不同在于:本罪行为人的暴力、威胁行为必须发生于前述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期间,而其他三个犯罪则无时间性限制。
九、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
答:二者的相同点在于:都是聚众的行为,都扰乱公共秩序,二者的犯罪主体都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但二者的明显区别在于:
1、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的客体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而聚众
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体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相互斗殴的对方或普通群众,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对
象则是不特定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3、 犯罪形态不同。本罪属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便成立犯罪;
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情节犯,即必须是行为人之行为属“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十、寻衅滋事罪与聚众哄抢罪的界限
答:由于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强要硬拿或者占用公私财产”这就使本罪与聚众哄抢罪有共同之处。但二者的显著区别在于:
1、 侵害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私
财产权公民人身权,而聚众哄抢罪侵犯的只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 犯罪客观方面不完全形同。本罪中的“强要硬拿或者占用公私财产”识本罪的表现之一,
此外本罪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而聚众哄抢罪只有“聚众哄抢”一种形式。
3、 对犯罪主体的要求不同。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参与寻衅滋事者,均可成为犯罪主体;而聚众哄抢罪的主体则限于实施聚众哄抢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
4、 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本罪行为常常是出于卖弄淫威、逗乐开心等目的与动机而实施
犯罪;而聚众哄抢罪的行为人通常是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实施犯罪。
十一、贪污罪和植物侵占罪的界限
答:植物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与职务侵占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都已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都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必备内容,因而二罪较为容易混淆。但二者区别也叫为明显:
1、 犯罪客体不同。本罪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
所有权;而植物侵占罪的客体则是简单客体,即只侵犯单位财物所有权。
2、 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则是公司、企业中不具
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十二、受贿罪和贪污罪的界限
答:二者都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1、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 受贿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贪污罪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 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 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贪污罪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主体的范围不同 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还可以由手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构成
4、犯罪的目的 受贿罪的目的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贪污罪的目的则是非法占有自己合法主管、经营的公共财物
十三、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答:二者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都是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客体不同 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体
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管理秩序和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有所不同 受贿罪客观方面的索贿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只有收受贿赂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 3、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①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后者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②客观方面存在差异。前者是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利用职权出入人罪、枉法裁判,后者则于行为人的职务或身份无任何关系;③主体不同。前者主体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后者主体可以是任何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十四、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区别
答: 1犯罪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为知识产权 2、主体不同 前者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主体可以使仁和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3、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侵犯的对象是国家保密法所规定的国家秘密,其内涵远远大于后者,后者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商业秘密。假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自己知悉的属于国家秘密范畴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的,则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
十五、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答:由于诬告陷害罪的主要特征是使无罪之人受到刑事处罚,这就与徇私枉法罪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人受追诉”有相似之处。但二者的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后者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存在差异。前者是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利用职权出入人罪、枉法裁判,后者则于行为人的职务或身份无任何关系;
3、主体不同。前者主体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后者主体可以是任何具有责任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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