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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合同

2023-01-21 来源:客趣旅游网


房 产 抵 押 合

唐山XX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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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唐山XX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住址): 联系电话及传真: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全称): 身份证号码: 住所(住址): 联系电话及传真:

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向抵押权

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自愿将坐落在 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给抵押权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向债务人发放的借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房产抵押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第二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乙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包括逾期计收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现实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 第三条 抵押物

3.1 乙方以其享有所有权、处分权的不动产作抵押,抵押财产有本合同项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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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物清单》、《土地使用权抵押清单》载明,该清单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附后)

3.2 《房产抵押物清单》、《土地使用权抵押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抵押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依据,不对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四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止 第五条 抵押人承诺

5.1 保证对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对抵押物有任何处分或改变其占用、使用行为的,应最迟于上述行为发生前三十天通知甲方,并保证借款的本金、利息的清偿。

5.2 在抵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财产,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财产的完好无损,甲方如需要对抵押财产状况进行了解,乙方应给予合作。 5.3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下列抵押物的物权证书文件交甲方保管: 1 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2 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3 房屋所有权证件、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5.4 对甲方要求保险的抵押物,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前办妥保险手续并保证到期续保且保险期应长于借款期限3个月,在保险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抵押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由甲方保管。

5.5 乙方负责办理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登记、鉴定、公正、保险、运输、保管等一并承担全部费用。

5.6 抵押期间,因不可抵抗或因乙方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于该事由发生后十日内向甲方增补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财产抵押或另行提供有效担保。 5.7 抵押期间,因抵押物毁损或灭失而获得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乙方应当:

5.7.1 提前清偿本金

5.7.2 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权实现以前乙方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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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抵押期间,乙方若要出租抵押物,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告知承租人已抵押的事实。

5.9 抵押期间,乙方不得转让抵押物,若需转让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乙方转让抵押所得的价款应当: 5.9.1 提前清偿本金

5.9.2 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权实现以前乙方不得动用。

5.10 乙方将已出租的不动产设为该合同项下抵押物时,必须事先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关的租售凭证。

5.11 乙方作为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财产份额设定抵押的,应当提供相关的权利凭证。乙方作为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5.12 乙方为个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12.1 个人的工作性质发生变化,个人的收入水平发生明显的下降; 5.12.2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5.12.3 个人住所、电话号码等发生变更;

5.12.4 发生重大伤残事故或发现患有严重疾病且危及就业和生命安全。 5.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权人依法转让主合同项下债权的,抵押人仍承担在原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务时,债务人未履行偿讨债务本息及其他费用义务的,抵押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抵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6.2 抵押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解除主合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抵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6.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危机或者损害抵押权的、妨碍抵押权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提前实现抵押权。同时,抵押人按本合同标的额按日3‰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约定违约金的,乙方应继续予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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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6.3.1 抵押期间,乙方中断或撤销抵押物保险的;

6.3.2 抵押期间,乙方未将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事由及时通知甲方,向甲

方增补抵押物价值或另行提供有效担保的;

6.3.3 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出租、权属争议或其他不利于甲方的情形

的;

6.3.4 转让抵押物前未及时通知甲方的;

6.3.5 未将抵押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存入甲

方指定的账户或提前清偿借款的;

6.3.6 其他严重危急危及或损害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6.3.7 违反本合同第5.12条的约定; 6.3.8 其他妨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

6.4 非因抵押权人过错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抵押人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全部损失。

6.5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若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抵押人对于债务人因归还主债权本息和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7.1 本合同自乙方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7.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7.3 本合同生效以后,债务人因某种原因需延期《借款合同》的,应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前7天,向债权人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经债权人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并在其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路北区人民法院或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起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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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9.1 乙方承诺:在抵押期间不做房产保险,在借款期限内乙方房产如出现一切事故、风险,由乙方负责,并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9.2本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违约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条 声明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

附件:《房地产抵押清单》、《土地使用权抵押清单》

抵押权人(公章):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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