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金融机构) 乙方: (开发商) 丙方: (工程监理机构)
根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乙方开发建设的 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开发建设的 项目,土地证证号为 ,土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套,预计售楼款约为 万元,乙方特邀甲方作为此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机构,邀丙方作为此项目的监理机构。
二、甲方依照《关于加强北海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北建房[2006]5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督管理的通知》(北建房[2007]50号)的规定,负责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甲方需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款存取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四、乙方必须在甲方开立该项目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作为该项目全部商品房预售款的存款帐户。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银行提供给购房人的按揭贷款等)由承购人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项目预售款专用帐户,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各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也必须直接划入专用帐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或转作他用。 五、乙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预售房交付给购房人使用。
六、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 天内应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手续。在办理手续时,乙方应同时向北海
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该商品房预售款存入商品房预售专用帐户的证明(并附送原件以作校对)。
七、丙方应在每月月末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已完成投资额证明。如甲方提出申请,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投资额证明。
八、甲方应当根据丙方出具的工程实际进度或投资额证明,结合造价与预售款总额比例核定用款额度,并按工程进度拔付资金。 九、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的预售房款,必须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十、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经原签订《北海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的三方一致书面同意并向市建委书面报告后,方可到开户银行办理专用帐户取消监控手续,其专用帐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方可解除监督管理。
十一、该项目预售款监管帐户开户行: ,帐号: 。 十二、本协议于 年 月_日签定,自签定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一份送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丙方: (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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