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设立以来,一直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为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进入20xx年,最高法院就全国法警工作又专门下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两个文件,对于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无疑具有重大意义。然而,作为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的司法警察,在自身建设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从而限制了这支队伍的发展。
一、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能
司法警察院不可缺少的一支强制力量,司法警察工作既是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的保障,也是审判结果得以实现的最终保障。人民法院没有法官、执行员就不能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而人民法院没有司法警察,既不能顺利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也不能保证审判结果得到实现。法官、执行员和法警对于人民法院来讲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具有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及执行死刑等工作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了
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在当前人民法院实行立案、审判、执行、监督全面分开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仍然将司法警察的职责贯穿于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可见司法警察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具有的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在当事人不自觉遵守审判秩序,甚至对人民法院的处罚裁决也置之不理时,最终解决问题还是要靠司法警察的民事强制行为;河南省高级法院(20xx)第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司法警察执行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规定的民事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警察执行民事强制措施的职责。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和妨碍执行的人,执行人员可以对其进行民事处罚,然而,在当事人对民事处罚也置若罔闻时,最终解决问题的还是要靠司法警察的民事强制行为。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它不同于其它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对于不遵守法律的行为,将导至国家的干预,强迫其遵守。司法警察依照法律实施的民事强制行为是法的国家强制性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体现。司法警察的这一工作职能无论是法官还是执行人员都是不能替代的。从更高层次来看,司法警察是国家保证法律得到实施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强制力量。
司法警察的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司法警察既要熟
悉相关的法律知识,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懂得强制技巧,适时实施民事强制行为。同时,还要善于做好被强制对象的思想工作,配合民事强制工作的实施,只有这样才能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出偏差,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司法警察的国家强制性是不能离开审判、执行工作独立展示出来的,司法警察必须在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过程中,通过依照法律履行其自身的职责,才能发挥出来“两个保障”作用。
二、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误区 目前司法警察队伍状况与其担负的职责和作用相比较还有一定差距,在队伍建设、人员素质和警务装备的配备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影响和制约着司法警察作用的有效发挥。
一是警力不足一直是困扰基层法院法警队伍建设的主要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警大队人员编制的规定和要求,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应保持本单位编制人数的12%。然而,一些法警大队虽经多年建设, 人员编制仍没有达到标准;有的法警虽已编队管理,但长期做一些超出法警职能范围内的工作;由于法警队伍进出口不畅,法警老龄化现象严重,无法适应新时期的法警工作,少数法院法警队甚至连一名女警都没有。这些现象造成法警队本身警力不足,难以统一指挥和调动,难以形成整体战斗力。
二是法警队伍思想不稳定。人民法院以审判工作为核心, 法警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审判工作这个核心。在基层法院
中,有的法警片面认为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低人一等, 受人指派, 没有出息,因而工作不安心, 思想不稳定;有的认为自己所做的是打杂工、拉公差等事务性工作, 有苦劳没功劳, 因而想方设法想调离法警队伍。另外,法官法实施后, 进入法官行列的门槛提高, 一些法警想参加全国司法统一考试,但认为自己干法警工作业务接触面窄, 学习机会少, 学习时间不够用, 在学习和应试上力不从心, 因而顾虑多,情绪大。在法院内部法官地位高,法警地位低;法官素质高,法警素质低,几乎成了人们的共识,导致法警队伍思想不稳定 的状况, 造成法警队伍难以管理。
三是警务装备比较落后。根据《中华人共和国警察法》和最高法院法发(20xx)8号文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标准》规定,对基层法院法警大队武器、器械、交通工具、通讯器材都有相应的配置标准,但目前基层法警大队警务装备符合这一标准的并不多,有些基层法院警务装备管理未按规定执行,一些法警大队必须的警务装备也不全。给这些法警队应对和处置突发情况带来困难,影响、制约法警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是法警人员素质不高。新的审判工作形势要求, 司法警察不但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知识, 同时还应具备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专业技能。当前, 由于法警工作任务繁重、经费紧张等原因,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训练很难做到经常化、正规化。一些法警大队常年不训练, 只是在上级检查、考核时才临时集中训练几天应付了事;一些法警
队没有训练场地和设施,组织训练无处可训;有的新上岗法警对业务不熟悉,未经专门培训便上岗执勤执法, 难免在工作中不出现问题问题。
三、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法警队伍存在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搞好法警工作,充分发挥其保障效能,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一是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法警组织机构。司法警察是隶属于法院直接领导的一支武装力量,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配备一定比例的司法警察,是由法院及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各级法院无论是在政治建设、业务建设,还是在组织建设上都要给予法警工作高度重视。首先, 要选配好强有力的法警领导班子。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法警领导班子的选配对警队建设至关重要。基层法院应挑选政治素质好, 业务素质强, 作风过硬, 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和管理能力的干警挑法警队的大梁, 同时应按规定配备政治干部, 建立一个好的法警领导班子,组建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其次, 落实编制,用足用好警力。法警是一支特殊的战斗集体, 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要求实行编队管理, 这是不同于法院其他队伍建设的一个显著特点。在目前法警工作任务繁重而警力又相对不足的情况下, 各级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比例确定法警人数,既不能让非法警人员占用法警编制,也不能让受衔法警从事超出法警职能范围内的工作,造成警力不足,战斗力削弱。同时,基层法警队应认真落实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 对所有法警都归口编队
管理, 对于那些兼职法警,应使其归队,由法警队统一管理使用,确保法警的集中统一。第三,理顺法警进出渠道。由于体制的原因, 目前一些法院的法警队仍有一些年龄偏大, 身体素质及体能不太适合法警工作的同志,这部分同志思想素质好,作风过硬,热爱法院工作,对基层法院和法警队建设做出了相当的贡献。 对这些法警应给予关心爱护,适当安排他们或从事法警内勤工作, 或安排其他的岗位。当前法院系统正进行增编补员,各级法院应以此为契机,将法警的录用工作放到必要的地位,列入工作日程,一并予以考虑。 二是在政治、工作和生活上从优待警。首先, 在政治上关心法警的成长进步。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武装法警头脑,提高法警的思想觉悟,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道理。基层法警队要结合“争创人民满意的好警队”、“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警”、“争创司法警工作标准化单位”等活动,大力开展作风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法警正确对待本职工作,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实践理想, 实践人生价值。其次,大力宣传法警的新人新事。司法警察工作强制性多,机动性大,责任重,实行的是暴露式、流动性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执行拘留、搜查、拘传任务,参与民事强制执行和执行死刑任务、处置突发性事件,其危险性是除公安刑警外其他警种无法比拟的。因此,各级法院对法警工作应予以大力宣传,要利用各种途径宣扬法警,报道法警工作,特别是要大力宣
传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维护审判秩序、严肃执法、维护人民利益和法律尊严方面的牺性奉献精神和先进事迹,教育法警, 感染人民, 弘扬正气。第三、在工作、生活中关心爱护法警。基层法警任务繁重,工作艰苦,危险性大,接触各类疾病多,执行死刑任务要承担很大的精神压力,因此,各级法院的领导对法警应当予以关心和照顾,在职务调整、使用和生活福利方面要与其他干警一视同仁,要按法警条例规定落实警衔津贴和其他补贴以及保险、保健等福利待遇,在住房、子女上学入托和家属再就业等问题上给予关心帮助,努力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是加强训练,提高法警的业务素质。训练是提高战斗力的根本途径,是提高法警素质的根本保障。司法警察是一支带有武装性质的队伍,要成为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威武之师,除了严格的管理教育外,必须通过严格训练才能实现。首先, 训练工作必须经常化、规范化。法警队工作多人员少,个体素质差异大,不太可能将全年训练任务集中在一段时间内全员完成。因此,要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培训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制定训练计划,确定训练人员和内容,确保所有法警都参加训练,完成训练任务。其次 改进训练方法。法警训练内容多,工作任务多,人员业务和身体素质又参差不齐,在训练时间、内容及方法上不可能搞一刀切,必须因时制宜,因人制宜。在训练时间上,既可集中短
期时间全训,也可抽出每周一、二个工作日时间训练,还可利用空余零星时间进行锻炼,积少成多,练功不止,遂步提高。在训练的方法上,采取全训和轮训、分散与集中、自学与铺导相结合以及能者为师、以老带新、以点带面的方法进行,确保训练时间、内容落实到实处。同时,法警训练要注重实用性,“用什么,训什么,缺什么,训什么”,从实际工作出发进行训练,尽量适合法警的工作特点、贴近审判工作需要,使广大法警掌握履行本职工作的技能,提高执法水平。只有做到训练的针对性、适用性,法警训练才会有生命力,才能深入持久,更有实际意义。再次, 切实解决法警的训练保障问题。当前制约法警训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法警训练经费和训练场地难以保障,由于缺少必要的训练经费和场地,一些法警队想开展训练,但苦于无场地、无装备、无器材而难以组织实施;有些法警队训练采取游击战术,一天换一个训练场地,有的甚至全年不训练。在训练保障方面,各级法院应重点扶持重点保障,从年度财政经费和业务培训费中,专项划拨法警业务训练经费和装备的购置费,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在器材和场地方面,有条件的单位,应尽量考虑到法警的训练设施建设,确保法警训练的物质保障。 四是加强警务装备建设。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警务装备是保障法警战斗力的基础。法警从事的是急、难、险、重的工作,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开得动,拉得出,打得赢,必须有一定的武器装备作保障。一个战斗集体,如果没有与之职能作用发挥相适应的武器装备,其威摄力势
必减弱、战斗力势必削弱。因此,对在法警警务装备建设, 思想上应予以重视, 物质上予以保障。要按照有关司法警察警务装备建设的标准进行投入,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一步一步落实,一项一项解决,彻底改变警务装备落后的状况。当前法警队必须配置的交通、通讯和警械应当配置齐全,保证法警能正常履行职责。不断发展的形势和新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要求,司法警察必须更新装备, 加快警务装备现代化建设步伐,提高现代条件下法警的战斗力,对法警新装备新设施的建设,要分期分阶段地解决,遂步实现装备的现代化。另外,法院应放手让法警队管理使用手中的装备, 在囚车及指挥车的管理使用上也应专车专用,保障正常的押解工作,避免影响法警训练和工作积极性, 影响任务的完成。
五是加大管理教育的力度。针对法警队伍现状,各级法院应予以高度重视,绝不能掉以轻心。一是加大思想教育力度,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增强法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提高政治敏感性,教育引导法警树立树牢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时时处处做到自省、自重、自警、自勉。在廉政教育方面,要运用多种形式进行教育,特别是要运用典型案例、事件报道的形式对法警进行警示教育,真正触动干警思想,筑起思想道德及党纪国法的防线,使他们健康成长。二是建立健全法警管理的各项制度。(1)编队管理,双重领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是区别于法院内
部其他队伍建设的一个最明显特点。基层法院法警大队受基层法院院长直接领导,可以保证基层法院直接使用这支武装力量,完成维护审判秩序的任务。基层法院法警大队受上级法警部门的垂直领导,可以保证区城内的法警上下联动,协同作战,形成整体战斗力。在司法警察的垂直领导体系中,基层法院法警大队虽处于被领导的下属地位,但其开展工作应是主动的积极的。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命令指示和精神,接受上级的指挥、调遣、检查、监督,在执行命令和决定出现问题时,及时主动向上级汇报。(2)严格制定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各法警大队应根据上级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送达、值庭、押解、看管、协助执行、执行死刑及警力派遣等规章制度,明确法警的工作职责、行为举止和警力派遣规定,使法警执行任务有规章可遵循, 有制度可落实;司法警察要严格遵守省高院的“五条禁令”, 做到不该吃的饭坚决不吃, 不该去的场所坚决不去, 不该交的朋友坚决不交;不接受当事人礼物,不办“关系案” 、“人情案” 、“金钱案” ,树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3) 认真落实枪支弹药、警械装备的使用管理规定。建立枪支弹药领用审批登记制度和进出交还登记制度,非执行公务不得配发枪支。枪支弹药管理落实“三铁一器” 制度,实行领导负责制,应集中保管,专人负责,分人、分开保管, 定时检查保养,严防丢失损坏;教育法警遵守警械使用规定,不违规使用枪支,不滥用、乱用警械,文明执勤执法,不打骂当事人。三是严厉查处违法违
纪行为。各级法院对本单位法警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能视而不见, 隐瞒不报,应本着对组织、对个人负责的精神, 认真严肃的查处, 该处分的处分,该辞退的辞退,绝不能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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