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结婚彩礼的纠纷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判断依据,若当事人已结婚的,则应以离婚为前提,而且当地必须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还要区别当事人给付彩礼的主观意愿等。
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主要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和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以及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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