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司良好形象,规范业务人员行为,奖优罚劣,促进寿险业务健康发展,共建中国道德标准最高的保险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业务人员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的录用条 件,经公司委托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等工作的营销与收展系列人员。 第二章 嘉奖
第三条 业务人员有下列各事项之一,且经公司“业评会”审查认定属实的,将予以适当嘉奖:
(一)有具体事例或言行维护公司形象、赢得荣誉,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的;
(二)为维护公司利益或保护财产安全见义勇为的;
(三)热心参与公益活动,对树立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品牌做出贡献的;
(四)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对提升公司经营做出贡献的;
(五)经常协助推动公司各项训练活动,对业务同仁的工作绩效有长期助益的;
(六)服务品质良好、业绩优秀且在公司服务年限长的;
(七)其他特殊优良事迹。
第四条 业务人员有上述各项情形之一者,“业评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一)书面奖励;
(二)颁发奖状或奖牌;
(三)颁发奖金;
(四)提供机会;
(五)受邀参加年度表彰大会,并接受优良事迹表彰;
(六)其他适当奖励。
第三章 罚则
第五条 业务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经公司“业评会”审查认定属实,根据该行为性质,予以警告、记过、解除保险代理等处分。
第六条 代签名
在投保书、新契约审核函件、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保险资料上公司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亲笔签名却非客户本人签名的,业务员有过失的,警告一次;业务员代客户签名的,记过一次;造成公司或客户损失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误导客户
(一)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解释条 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或擅自修改、变更投保书和保单资料、擅自提高、减低保险费率,私自篡改或曲意解释产品说明书内容;
(二)向客户夸大或承诺投资收益、分红红利,或夸大资金投资渠道、保险保障利益;
(三)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投资账户保费分配方式、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投资账户的各项费用及收取比例。
有以上各种行为之一发生的,记过一次;因上述言行造成客户与公司纠纷,造成公司或客户损失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 不实告知
协同客户隐瞒真-相或明知客户告知不实却不如实声明,或不如实填写理赔文件或不以其他方式告知公司,致使公司或客户利益受损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协同客户提供不完整体检病史、财务资料,或隐瞒客户提供的体检病史、财务资料的,记过一次;向新进业务人员做不实说明使其对公司组织规定及各项产生误解,唆使新进业务员对客户做不如实告知导致纠纷的,警告一次。
第九条 冒名顶替体检
协同客户让他人顶替体检、伪造或修改体检报告,或明知客户顶替体检不阻止且不告知公司,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找他人顶替体检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参与保险欺诈
擅自以公司的名义签发保险单,或擅自变更保险条 款,或擅自与客户签定附加合约,或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与客户签订投保申请(倒签单),或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参与制造假赔案、欺骗公司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滞留客户保险费、保险金
除不可抗力外,业务员代收客户的首期、续期保险费、保全补费,应于当天下班前缴交给保险人,如因故未能及时缴交,则应于次日或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缴交,否则视为滞留保险费;
除不可抗力外,业务员应将客户的溢交保险费、保险金、解约金、贷款或其他款项于当天转交给客户,如因故未能及时转交,则应于次日转交,否则视为滞留保险金。绩效制度
滞留客户保险费、保险金的记过一次;若无合理理由,滞留保险费超过七个工作日、或滞留保险金超过七天的,除追扣滞留款项本息、解除代理合同外,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擅自更改客户投保资料
业务员擅自更改客户已确认的投保或保全申请的,记过一次;造成客户或公司损失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挂单行为
发生挂单行为(私下转让保单),当事双方警告一次。致使客户无人服务、导致公司或客户损失的,记过一次;情节严重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第十四条 客户投诉
对客户服务态度不良的,或违反公司的新契约、保全、续期、理赔等业务管理规定对客户服务质量不良的,警告一次;因上述行为导致客户投诉、退保或与公司发生纠纷的,记过一次;情节严重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第十五条 强制或引诱投保、唆使退保、回佣、泄露客户资料、隐瞒犹豫期或阻挠客户犹豫期退保
利用行政权利、职务或职业的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或使用不正当手段唆使客户修改有效契约、改投新契约,或以回佣或其他利益诱使客户投保或使之撤销、终止任何保险契约,或隐瞒犹豫期、阻挠客户犹豫期退保,或泄露客户个人业务、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等资料的,警告一次;造成客户投诉的,记过一次;情节严重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破坏公司形象
未经过公司同意或授权,擅自在新闻媒体上发表有关公司的各类广告、通告、信函或文件的;擅自盗用公司或他人名义对客户进行诱骗投保的;擅自以公司名义印制并散发保险资料的;擅自刊登散发增员广告,误导应聘人员的;业务员如与客户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法院提出诉讼的;不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却故意散播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论、行为的;在职场内吵架,参与打架,公然侮辱公司上司、同仁或客户、准主顾的`;诋毁同业、同事,或为其它保险机构经办、销售保单的,或兼做保险经纪业务、代理再保险业务的;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者;以上行为
一经发现,记过一次;情节严重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客户资料不真实或不详细
提供客户的假地址、假帐号、假 ___号、假电话等虚假客户资料或明知客户资料已发生变更而不及时为客户办理变更手续,导致公司无法联系客户或进行正常的保单回访、理赔回访、续期收费等工作的,警告一次;导致保险单失效或引起客户投诉的,记过一次;情节严重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第十八条 业务员个人信息不真实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一经发现,警告一次;情节严重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其推荐人警告一次。
第十九条 同事之间的不规范行为
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争抢增员,警告一次;遭投诉的,记过一次;
第二十条 恶意投诉
为达某种目的虚构事实,本人或挑唆他人对公司、业务同仁、特约体检医院、定点医院恶意投诉的,记过一次;情节严重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业务管理规定
在销售过程中,使用未经公司核准的建议书、产品说明书及其他展业资料的,记过一次。
在收到保险单正本(含保单回执)、新契约审核函件后,若无合理理由,未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客户的,警告一次;收取客户押金,垫付客户保费并引起纠纷的,警告一次;打白条 收取客户保费的,记过一次;开具阴阳收据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无故不接受公司业务检查,或经业务品质稽核人员提出改正意见仍无明显改善的,警告一次;情节严重的,记过一次。抵制公司客户服务部门的电话回访工作,或被客户投诉后不积极配合公司调查处理的,警告一次,情节严重的,记过一次。
第二十二条 凡在考核、晋升、评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其已获取资格外,其本人及相关责任人警告一次;以虚增业务为目
的,故意使销售的保单于犹豫期内退保的,记过一次;一年内有两次(含)以上的类似行为,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内因疾病身故,经查销售过程有过失的,记过一次;若有故意行为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业务人员原因导致客户个人投资连结保险账户损失而引发公司错单交易行为。
(一)因业务人员失误,导致银行账号错误、扣款不成功。
(二)由于业务人员的失误致使保费录入延迟,错过当月评估日。
(三)因业务人员挪用保费导致保费未能及时进行回销或追加保费未能及时入账。
(四)因业务人员开收据时保单号错误,需要回调保费。
(五)因业务人员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办理保全变更(主要是保额变更),经删除保全批单后需要调整的。
(六)因业务人员未及时办理保全变更(主要是终止附约),导致实收保费与应收保费不符的。
(七)因业务人员未及时办理保全或办理申请在交接途中,保费却已扣款成功,需要回调的,且办理好保全后需要按历史买入价购买投资单位的。
(八)因业务人员未及时办理保全或办理申请在交接途中,且办理好保全后需要按原卖出价卖出投资单位的。
(九)其它由于业务人员原因导致的错单。
发生以上情况时,未能按相应的买入价买入投资单位或相应的卖出价卖出投资单位,经过总公司非传统保险部审批同意后,公司可以按照相应的历史买入价买入对应的投资单位。业务人员因过失造成的损失在当月佣金中扣除损失金额,并警告一次,若有故意行为者,公司将吊销其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资格,记过一次,情节严重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第四章品质管理实施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由“业务品质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业评会)对业务人员日常业务品质进行审核、评定、奖惩。
第二十六条 营销员适用以下规定
(一)一年中累计受警告两次,视同记过一次。
(二)一年中,主管辖下营业组累计两人次受警告,该主任受警告一次。
(三)一年中,经理辖下主任两人次受警告,该经理受警告一次。
(四)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过程中记过一次者,一年内不得销售投资连结保险;记过_______次(含_______次)以上者,财务管理制度 永久取消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资格。
(五)各级营销员被记过一次,取消参加当年度高峰会议及其它评优资格。
(六)凡因代签名、误导客户、不实告知等违反业务管理和契约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客户投诉、引起纠纷并造成公司或客户损失的,除按相应规定处罚外,还要扣回该保单所取得的相应佣金。
(七)各级营销员被警告一次,视情节轻重处罚_______元至_______元;其直属主管被连带扣当月直接管理津贴的5%,部经理被连带扣当月经理津贴的_______%。
各级营销员被记过一次,视情节轻重处罚_______元至_______元;其直属主管被连带扣当月直接管理津贴的_______%,部经理被连带扣当月经理津贴的_______%。
各级营销员因品质原因被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其直属主管被连带扣当月直接管理津贴的_______%,部经理被连带扣当月经理津贴的6%。
(八)营销员因上述违规行为造成客户或公司损失的,应赔偿客户或公司损失。
(九)营销员若发生上述违规行为,各机构应及时处理,并发文通报,记入二级档案。涉及业务主任层级以上人员降级和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需报总公司营销部。
(十)对因上述不良行为而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公司将收回其保险从业人员展业证书、投资连结产品销售资格证书和其它相关证
件,并通报当地保监办;根据情节轻重,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向当地保监办申报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十一)营销员被处分后,有积极改善行为与绩效,且逾十二个月未再受“业评会”处分者,其之前被处分的记录予以撤销。
(十二)营销员的上述违规行为将被纳入《业务人员工作考核和素质考评》项目中,没有通过该项考核及考评的营销员,将被取消晋升资格。
二十七条 收展员适用以下规定
(一)一年中,展业区收展员有两人次(含)受警告以上处分时,该区主任受警告处分一次;有四人次(含)受警告以上处分时,该区主任受记过处分一次;有五人次(含)受警告以上处分时,该区主任应予以降级处分。
(二)一年中,展业课所辖展业区主任有两人次(含)受警告以上处分时,该课长受警告处分一次;有三人次(含)受警告以上处分时,该课长受记过处分一次;有四人次(含)受警告以上处分时,该课长应予以降级处分。
(三)一年中,展业处经理所辖展业课长有两人次(含)受警告以上处分时,该处经理受记过处分一次;有三人次(含)受警告以上处分时,该处经理应予以降级处分。
(四)一年中,展业区部经理所辖处经理有两人次(含)受警告处分时,该区部经理受记过处分一次;有三人次(含)受警告以上处分时,该区部经理应予以降级处分。
(五)展业外勤主管包庇下属或疏于管理,造成展业外勤纪律涣散、管理制度 服务品质低下或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展业区主任记过一次,展业课长警告一次。
(六)展业外勤的违规行为如属两人以上集体舞弊或包庇行为者,不论首从,一律加重罚则,其行为达记过处分的,一律予以免职或。
(七)收展员的违规行为若是被该展业区主管主动查核者,则免除该主管的连带责任。
(八)展业外勤受警告(含)以上处分者,停止晋级一次,且当年不得晋升,同时取消参加各项评优活动资格。
(九)各级展业外勤受处分时,应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并从当月薪金中扣除。 单位:元
处罚情形
职称警告一次(每次)记过一次(每次)
收展员_______
展业区主任_______
展业课长_______
展业处经理_______
展业区部经理_______
(十)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过程中记过一次者,一年内不得销售投资连结保险;记过两次(含两次)以上者,永久取消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资格。
(十一)凡因代签名、误导客户、不实告知等违反业务管理和契约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客户投诉、引起纠纷并造成公司或客户损失的,除按相应规定处罚外,还要扣回该保单所取得的相应佣金。
(十二)收展员因上述违规行为造成客户或公司损失的,收展员应赔偿客户或公司损失;若由公司先行代为赔偿的,公司有权追偿。
(十三)对因上述不良行为而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公司将收回其保险从业人员展业证书、投资连结产品销售资格证书和其它相关证件,并通报当地保监办;根据情节轻重,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向当地保监办申报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十四)收展员被处分后,有积极改善行为与绩效,且逾十二个月未再受“业评会”处分者,其之前被处分的记录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归总公司。
人寿保险员工管理办法xx-05-01 17:54 | #2楼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地区寿险市场经营秩序,创造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客户至上的行业氛围, 促进北京寿险行业健康发展,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 ___保险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协会寿险会员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第三条 北京保险行业寿险营销员警示信息(以下简称:警示信息)包括黄牌警示信息和红牌警示信息,由公司共同建立和维护,协会负责协调管理。
第四条 协会个人保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个险专业委员会)和银行保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专业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议,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五条 警示信息内容仅限公司范围内传递,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信息向非会员单位及个人泄露或在社会上传播。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寿险营销员是指 取得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为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人员( 包括银保专管员) 。
第二章黄牌警示
第七条 寿险营销员 展业时存在以下情形任意一项的,将予以黄牌警示:
1 、不出示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工作证或不佩戴所属保险公司司徽;
2 、故意混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储蓄、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区别;
3 、对保险产品的红利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做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
4 、不明确告知客户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
5 、不明确告知客户投连险、万能险费用扣除及投资风险;
6 、贬低、诋毁其他保险公司或其他寿险营销员;
7 、返佣;
8 、同时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9 、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10 、在客户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强行推销,干扰客户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11 、未经所属保险公司批准,擅自利用网站、报纸等媒体进行人员招募、宣传和保险产品销售活动;
12 、利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考场、同业公司的工作职场开展增员活动或张贴增员广告;
13 、发生其他违反法律及监管要求,经2/3 以上会员公司同意给予黄牌警示的行为。
第三章红牌警示
第八条 寿险营销员展业时存在以下情形任意一项,将予以红牌警示:
1 、唆使、诱导客户作不如实告知;
2 、自行或唆使、诱导他人代客户签字;
3 、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4 、伪造客户体检单或代客户体检;
5 、未经客户委托改变保险项目或保单效力;
6 、未经客户许可擅自利用客户保险资料谋取个人利益;
7 、侵占或挪用保费、理赔款或保险金;
8 、诱导投保人终止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造成客户利益损失;
9 、组织、参与保险欺诈活动;
10 、未经所属公司批准,擅自设立营业场所;
11 、使用非所属公司统一制作的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不论宣传材料的内容是否规范);
12 、私自印制、伪造、变更、倒买倒卖、隐匿及销毁保险单证;
13 、伪造、转让 《资格证书》 或《展业证》;
14 、受到刑事处罚或北京保监局的行政处罚;
15 、黄牌警示期间发生本规定第二章所列举的任意一项行为;
16 、同时发生本规定第二章所列举的任意两项及以上的行为;
17 、发生其他违反法律及监管要求,经2/3 以上会员公司同意给予红牌警示的行为。
第四章 警示信息的登录程序
第九条 公司向协会申报对本公司营销员登录红、黄牌警示信息,应遵循以下程序:
1 、填写并向协会递交《北京保险行业寿险营销员警示信息登录申报表》;
2 、提交调查报告、相关证据(例如客户投诉信、笔录、保险合同、客户回访录音及被申报人情况陈述等)和公司给予相关处理的正式文件(加盖公司印章)。
第十条 协会 收到公司申请后,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的,协会 将在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个险专业委员会或银保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工作会议),对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合议,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工作会议须有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有效。
第十三条 如被申报人对处理结果持不同意见,可向协会 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和相关证据,协会 将于收到相关材料起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复核并出具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如因被申报人有意回避或因迁移住址、更换 ___但未主动告知公司的,致使公司无法获得该人员的陈述材料,不影响行业出具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非本公司的营销员若存在本规定第二章和第三章所列举的行为,各公司均可向协会反映,协会将要求其所属公司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若违规情况属实,所属公司应按照程序申报登录红、黄牌警示信息。
第五章 对被登录警示信息 人员 的再聘用
第十六条 对被登录黄牌警示的 寿险营销员 ,各公司应当慎重聘用,同时该人员自被登录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行业或公司组织的评优活动。3 年期满, 如该人员未发生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所列举的行为,其黄牌警示予以自动撤销。
第十七条 对被登录红牌警示的 寿险营销员 ,自被登录之日起5 年内各公司不得聘用。5 年期满,如该人员未发生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所列举的行为,其红牌警示予以自动撤销。
第十八条 公司如违规聘用被登录红牌警示的 寿险营销员 ,经协会提示后仍拒绝改正的,协会将依据《北京寿险行业营销员增员及流
动自律公约》 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业通报批评、交纳违约金2-5万元或建议监管部门暂停其3-12 个月招聘营销员资格的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协会负责建立被登录警示信息人 员的 档案并长期保存,公司可根据需要调阅(黄牌警示人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6 年,红牌警示人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10 年) 。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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