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县人事局 文件
安县财政局
安人发[200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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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派出机构,县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29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2006年7月1日以后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执行。
二、调整依据、标准 (一)调整依据
川人办发[2007]294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公式和计发系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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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安府发[2007]68号公布的最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70元。
(二)调整标准
计算公式: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计发系数。即:
1、户籍在城镇的遗属由原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221元。 2、户籍在农村的遗属由原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204元。 其中:
1、因公牺牲人员的遗属由原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340元。 2、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户籍在城镇的由原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255元;户籍在农村的由原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238元。
3、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由原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408元。
4、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由原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374元。
5、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由原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340元。
三、审批程序及上报材料 (一)审批程序
各单位认真填报安县机关事业单位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审批表(附表)一式五份,于2007年11月20日前上报县人事局审批。
(二)上报材料
1、遗属现领补助财务表。
2、因公牺牲人员须提供因公牺牲认定书和死亡抚恤金审批表。
3、1937年7月6日以前,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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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期间,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须由单位查证参加工作时间,并附相关资料。
4、死者的弟妹、子女年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的须提供就读院校相关证明。
5、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遗属须提供相关鉴定材料。
四、有关要求
1、凡不符合川人办发[2007]294号第二条的补助对象,必须立即取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2、补助对象条件终止的,如死亡、子女或弟妹超龄(不含按程序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等,必须立即取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3、各单位须按通知要求,认真清理享受遗属补助人员情况,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审批表。
附:安县机关事业单位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审批表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人事 遗属 困难补助标准 通知 安县人事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2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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