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样内容
①水泥、外加剂、沥青、粉煤灰等宜按相关规定进行留样,其他材料可视需要将其留样。
②样品检验不合格,但检验后的样品可以表现其质量状态的应同时将其留样,如钢材(包括焊接件样品)等。
③现场钻取的芯样(如水泥混凝土结构物和路面等关键部位的芯样)、水泥混凝土等试件残体如有必要也可留样。
④外委试验样品如必要时可留样。
⑤不易保存的现场试验检测或隐蔽工程的检测必要时可拍照或留有影像资料
2留样数量
样品的留样数量应满足样品进行所检测项目需要的用量,可参照《样品作业指导书》附表1。
3留样方式
样品的留样方式应视样品的特性采用不同的方法,确保样品在留样期间质量特性不发生变化。留样应进行标识,包括样品名称、样品编号、规格型号、取样日期、留样日期、留样期限等信息。 ①水泥、沥青、外加剂等材料样品采用筒装密封并贴上封条。
②砂、石等材料如留样可采用袋装封存,钢材及连接件采用捆绑保存,并贴上封条。
4留样期限
①水泥、沥青、矿粉样品留样时间为3个月。 ②外加剂留样时间自出厂之日起按保质期3个月留样。 ③粉煤灰样品留样时间为6个月
④石灰样品留样时间为自报告结果出具起保存60天
⑤不合格样品,除标准明确规定留样时间的,其它样品均为报告取走后15天即可,15天没有提出异议视为确认检测结果,提出质疑的及特殊样品根据要求另行商定。
5留样存放
①所有留样样品应存放在留样室,分类、整齐有序地摆放在样品架上,填写《样品留样台帐》
(HZJC/JL1—2020-110)。样品的存储环境应符合相关要求,如有毒、有害及易燃的样品应设专区
存放。
②如果怀疑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发生争议,应共同留样。
6处置与销毁
样品的处置与销毁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一般样品经试验检测合格后即可自行处理。水泥等样品应至留样期限满无异议后自行处理,水泥混凝土等试件残体应堆放整齐,按建筑垃圾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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