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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5篇)

2024-03-06 来源:客趣旅游网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____-____)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____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有关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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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第二章尾矿库建设

第九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尾矿库的等别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二)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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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对尾矿库库址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二条尾矿库库址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严禁未经设计并审查批准擅自加高尾矿库坝体。

第十四条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安全检查档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____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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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审查。

第三章尾矿库运行

第十八条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排放方式; (三)尾矿物化特性;

(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七)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第十九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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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____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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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第二十五条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第四章尾矿库回采和闭库

第二十七条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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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____个月。

库容小于____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____米的小型尾矿库闭库程序,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九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____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二)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已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三)有完备的闭库工程安全设施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及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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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经出现过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初期坝结构、筑坝材料、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坝外坡坡比、尾矿粒度、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批文件;

(五)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六)闭库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七)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规定要求和\"分级属地\"的原则,进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审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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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尾矿库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____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____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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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和处罚种类、幅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修改后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

尾矿库是一种用于存储矿山产生的尾矿矿石和废矿渣的设施,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已经纳入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其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就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本文将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解读,以期增加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了解和认识。

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基本概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我国自然资源部为了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于2019年颁布的一项部门规章。该规定共计包括六章六十九条,内容主要涵盖了尾矿库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监督、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规定。该规定的制定旨在提高尾矿库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尾矿库建设和运营管理行为,减少尾矿库事故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尾矿库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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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尾矿库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中包括了尾矿库建设前的基础调查和评价,尾矿库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的规定。规定了尾矿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监测要求,以及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组织体系、责任和权限分配等方面的内容。规定还对尾矿库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水质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尾矿库安全监督的重点内容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是对尾矿库的日常安全监测和巡查的要求,规定了监测人员的资质要求、监测频次和监测指标。其次是对尾矿库水位、尾矿排放、排洪设施的检查和维护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规定了尾矿库的尾矿库安全评价和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要求,包括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演练等方面。

3.尾矿库事故应急管理的要求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尾矿库事故应急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了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调整和演练要求,要求各尾矿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规定了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职责和权限,要求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当进行常态化、专题化的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同时,规定了对尾矿库事故事故责任的追究和事故损失的补偿要求。

4.尾矿库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尾矿库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利。规定了尾矿库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制定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尾矿库进行日常巡查和安全监测,检查尾矿库的设计、建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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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情况。规定了尾矿库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监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并按照安全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

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意义和作用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尾矿库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通过规范尾矿库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行为,提高尾矿库安全管理水平,可以有效地减少尾矿库事故的发生。此外,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尾矿库事故应急管理和事故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和损失的补偿。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还有助于保护环境和生态。尾矿库事故会对周围的土壤、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等造成严重的破坏,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通过加强尾矿库的日常安全监督和事故应急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尾矿库的安全隐患,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综上所述,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我国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尾矿库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尾矿库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保障尾矿库的安全和环境的持续发展。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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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针对尾矿库建设、运营和闭坑后的安全监督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标准。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尾矿库的安全,防止尾矿溢出、泄漏或坍塌等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尾矿库设计和建设要求:规定尾矿库的设计和建设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如底部和坡面稳定性要求、堤坝和溢洪道的设计要求等。

2. 尾矿库运营管理要求:规定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如尾矿排放的水质要求、定期巡视和维护保养、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等。

3. 尾矿库闭坑后管理要求:规定尾矿库闭坑后的管理要求,如尾矿库的监测和评估、尾矿库的维护保养、尾矿库封堵和监测等。

4.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以及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尾矿库的安全和减少环境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政府监管部门、尾矿库运营企业和相关人员也需要共同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定,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4)

是指国家对尾矿库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法律法规。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监督和管理机构:规定了尾矿库安全监督和管理的责任机构和具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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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尾矿库投资者、运营单位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尾矿库设计、建设、运营和关闭等各个环节。

3. 安全评估和监测:规定了尾矿库的安全评估和监测要求,包括对尾矿库的稳定性、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

4. 应急管理:规定了尾矿库应急管理的要求,包括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处置等措施。

5. 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尾矿库的安全,防止尾矿库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5)

是指针对尾矿库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旨在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营,防止尾矿库事故的发生。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尾矿库设计与建设要求:规定了尾矿库的设计标准、施工规范、设施要求等,确保尾矿库在建设过程中符合安全要求。

2. 尾矿库运营管理要求:包括尾矿库的日常运营管理、设备维护保养、监测和报告等,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营和及时发现问题。

3. 尾矿库安全监督和检查:规定了尾矿库的安全监督和检查机制,包括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检查要求和频次等。

4. 尾矿库事故应急管理:规定了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包括事故应急预警、救援措施、伤亡事故的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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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尾矿库安全评估和监测:规定了尾矿库安全评估和监测的要求,包括定期的安全评估和监测项目,采取的监测手段和方法等。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尾矿库的安全性能,防止尾矿库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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