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规范程序,提高绩效,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金华市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是指根据金华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规划,市科技局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科技进步与创新活动计划。
三、金华市科技计划由科技研究计划、科技产业化计划、创新体系建设计划3个一级计划和对应的12个二级计划项目组成(附表:金华市科技计划与项目体系)。
科技研究计划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面向工业、农业和社会事业发展领域,以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的创新性应用研究与开发为重点,着力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着力创造和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区域自主创新能力。 科技产业化计划致力于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通过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农业,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创新体系建设计划围绕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致力于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和服务体系,着力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
四、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年度科技计划,由我市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科技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自立项之日起,实施期限原则上一般项目不超过两年,重点、重大项目不超过三年。各类科技项目的财政科技资金资助条件和标准按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申请科技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技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制度;
(二)项目负责人在专业上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的信誉; (五)项目组成员的学科专业结构合理。
六、申请科技项目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 1、项目实施的背景和意义;
2、项目涉及的相关技术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研究开发的主要内容和关键技术;
4、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项目组成员分工; 5、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6、计划进度安排; 7、科研经费预算;
8、预期目标(包括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目标、科研成果和发表论文等)。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知识产权证书等其他附件。
七、市科技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主动设计重大科技项目,确定项目研究内容、目标任务等,通过招标或择优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及资助额度。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按省科技厅《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市科技局相关要求执行。
八、科技项目立项实行“三审一决策”制度。在主管业务处室初审、专家评审、相关处室联审的基础上,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九、科技项目立项程序如下:
(一)发布项目征集公告。对年度项目类别、支持重点、受理时间等具体事项进行公告。 (二)项目申请与推荐。项目的申请单位按属地或行政隶属关系,将项目申报表送交所在县(市、区)科技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报送市科技局或授权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市区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科技局或授权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
(三)项目审查与受理。主管业务处室对项目申报的合规性、项目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
(四)专家评审(答辩)。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先进性、研发方案的可行性、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技术和经济指标的科学性等进行评价。对列入市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重点、
重大项目尚须另行组织专题答辩。
(五)处室联审。由综合计划处室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对主管业务处室的项目审查原则和初审意见进行联审和评价,提出立项建议。
(六)项目公示。对拟立科技项目通过政务网等形式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期七天;有异议的,主管业务处室应及时受理,认真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会议全面听取并审议处室立项审查原则,拟立项目的建议意见及公示情况,作出立项决定,并下达科技计划通知。
十、对重点、重大科技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金华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为科技项目实施、督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科技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若确需调整合同内容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市科技局研究后作出中止决定。 十一、科技项目申请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1、承担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同一项目(包括研发内容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或分别申报; 2、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的各类市级科技项目不得超过一项;
3、作为主要参加人员(除项目组负责人外前两位)同期参与的各类市级科技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4、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项目合同要求,负责做好规定期限内的验收工作。尚未及时验收的,原则上不再受理其申报新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验收的,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主管业务处室提出延期申请。
十二、科技项目验收分会议验收和书面验收两种方式。市级重点、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应进行会议验收,市级一般科技项目可进行书面验收。 十三、科技项目申请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立项文件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和技术总结报告;
(四)涉及技术指标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科研经费决算表,市财政科技资金资助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提供审计报告;
(六)取得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
十四、科技项目验收组织工作由市科技局主管业务处室负责审查,局分管领导审批,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实施。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不合格。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后,一年内可申请第二次验收。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或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时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两年内不予受理该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科技项目的申请,及不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项目。 项目验收后应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县(市、区)的科技项目由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材料报市科技局备案。
十五、科技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由市科技局各主管业务处室负责定期对科技项目进行监理和绩效考评,建立科技信用评价体系。对重点、重大项目实施期限超过两年的,市科技局主管业务处室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年度报告科技项目进展、合同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科技、财税、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督察与考核。 十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金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附表:
金华市科技计划与项目体系
一级科技计划 工业类项目 二级科技计划项目 重大项目 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 农业类项目 科技研究计划 社会发展类项目 重大项目 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 重大项目 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 软课题类项目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专利产业化项目 科技产业化计划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星火计划项目 科技特派员项目 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 创新体系建设计划 研究开发中心 农业科技示范基地 高新技术研发中心 农业科技研发中心 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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