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复习内容
1. 奴隶社会的弹劾式诉讼的主要特点
①实行私人告诉制度,国家不设立专门的起诉机关。
②原告人与被告人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平等的。
③法官的地位相对消极,庭审主要由当事人之间进行争辩。
④司法与行政合一。
⑤采用神示证据制度。
2. 混合辩论式诉讼的特点
①司法独立。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并相互制衡。司法独立,要求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
②控审职能分离,实行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
③赋予被告人包括辩护权在内的广泛的诉讼权利。
④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⑤奉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不事先予以规定,由法官与陪审员根据情况判断)
3. 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的主要特点
①在侦查程序中,当事人主义即强调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与警察、检察官相抗衡的权利。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辩护律师有权自行侦查或委托私人侦探代为侦查。有权在预审时提出辩护证据或申请己方的证人出庭作证。在预审法庭上警察与检察官的证据并不优先于被告人方的证据。
②在起诉形式上,当事人主义赋予检察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其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采取灵活的起诉方式。即使在犯罪证据充分时,检察机关也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起诉之后,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撤回起诉。
③在案卷材料的移送上,当事人主义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即为防止法官产生预断,检察官再决定起诉案件时,只能将起诉书送交法院,而不得进行任何证据说明。
④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质集中体现在审判程序中,法庭审判活动以控辩双方的积极活动为核心内容,他们在平等地位的基础上按交叉的方式对证人进行询问、质证,然后双方作终结性辩论。法官的职权活动仅限于补充性事务,其主要任务是对控辩双方的主张及证据进行评判和取舍。
4.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基本含义:
①只有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
在我国,参加刑事诉讼的机关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
中行使侦查权和检察权,它们都属于控诉一方,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承担审判职能,只有由法院来进行判决才能 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②在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做罪犯看待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已经有一定证据证明他们犯了罪,他们因此也与一般公民出现了差别。但是,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还未经生效判决、裁定确定他们是有罪的人,所以不能把他们当作罪犯看待,而只应把他们作为特殊的公民,一方面根据诉讼需要,限制或暂时剥夺他们一定的人身自由权,另一方面要依法赋予他们诉讼权利。
5. 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基本理念
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控审分离、控辩对等、诉讼效率。
6. 依法不追诉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中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7.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ps.利用职权
①贪污贿赂罪 ②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8. 回避使用的人员
①审判人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参与讨论与处理的法院院长、副院长等)
②检察人员 ③侦查人员 ④书记员 ⑤翻译人员 ⑥鉴定人
9. 简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①职务保障权: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
②阅卷权:辩护律师字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③会见、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④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⑤获得开庭通知的权利:人民法院在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考虑给辩护人留有准备出庭所需的时间;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后,辩护人有权在开庭3日以前获得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⑥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⑦拒绝辩护权:当事人的委托事项违法时;委托人利用律师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
⑧申请调取证据权: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⑨申诉、控告权: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⑩其他权利: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后,可以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辩护人有权得到与其刑事辩护权有关的法律文书;
辩护人有权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提出控告。
10. 证据的特征
①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客观性指证据是在社会中实际发生,或者是实际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推测、主观想象或者是人们捏造的东西。
②相关性: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和刑事案
件具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是对查明刑事案件有意义的事实。、
③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11. 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
无罪推定原则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定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或嘉定其无罪。
12. 物证、书证的概念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形状、物质特性、存在的情形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
13. 鉴定意见的概念
鉴定意见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在对于诉讼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提出的结论性意见。
14. 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
15. 证明责任的概念
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应当承担的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
16. 非法证据的概念
非法证据是指运用非法手段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所收集或取得的证据,并不包括证据内容非法的证据。
17. 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8. 监视居住的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因特定原因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活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19.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概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为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20. 期间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完成某些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
21.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第一审程序。
22. 两审终审制的概念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相邻的两级人民法院审判,普通审判程序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提出抗诉。
23.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别审判程序。
24.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①审理对象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②提起程序的主体特定;
③提起程序的理由是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④提起程序无时间限制;
⑤再审案件的法院不受限制;
⑥再审量刑要受到限制;
⑦再审的判决、裁定的效力取决于再审人民法院的审级。
25. 立案的条件
①有犯罪事实:这是启动立案程序的首要条件。犯罪事实是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有犯罪事实即指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已经客观存在。
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启动立案程序的目的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追究。
26. 完全运用间接证据的基本规则
①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
②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防止把那些与案件毫无关系的材料当做间接证据加以收集和使用,同时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应符合逻辑和经验。
③必须审查各个间接证据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协调一致、互相印证,不存在无法排出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
④必须审查间接证据有无反证的可能性。
27. 逮捕的条件
①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应予以逮捕。
③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28. 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
①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指犯罪人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犯罪结果以及其他有关犯罪的具体情节都已查清,犯罪性质和罪名已经确定。
②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③法律手续完备:诉讼中依法形成的文书和应当履行的法律手续齐备完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29. 侦查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①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③下列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④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两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共六个月)
⑤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30. 不同阶段的补充侦查
①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在审查逮捕阶段需要补充侦查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而不能由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
②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③法庭审理阶段: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由人民检察院决定补充侦查,应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31.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是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
损失的被害人)
②有明确的被告人;
③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
32. 审查起诉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①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②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③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④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⑤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33. 自诉案件的反诉
反诉是指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罪行,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自诉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应具备下列条件:①反诉只能有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②反诉的对象必须是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如果被告人控告的不是自诉人,那么即使是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不属于反诉,而是一个独立的诉讼;
③反诉提起的时间只能是在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判决宣告前;
④反诉所控告的犯罪行为必须是与自诉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
⑤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告诉才处理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4. 判决和裁定的区别
①判决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既可以解决实体问题,也可以解决程序问题。
②在一个案件中,能够成立并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③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
④法定上诉期不同。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或抗诉期为10日,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期为5日。
35.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问题
①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②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③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④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⑤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⑥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
⑦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家中刑罚,必须依法改判。
36. 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的适用条件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②获得被害人原谅
③被害人合法、自愿和解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内未曾故意犯罪
37. 未成年人审查起诉程序的特点
①注重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②审查起诉时需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情况;
③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和实际,采取最适宜的方式进行;
④满足一定条件的案件可以安排亲情会见;
⑤制作起诉书及起诉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
⑥一般应将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分案起诉;
⑦轻罪的,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⑧可诉可不诉的不予起诉。
论述题-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概念: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
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有:
①有权使用被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②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③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和书记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④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告发问;
有权就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表示异议,并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有权辨认、鉴别物证,听取书面证言及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向法庭陈述意见;
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⑤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等互相辩论。
⑥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认为其申诉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
⑦被害人认为因其在诉讼中作证,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司法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被害人享有的特别的诉讼权利:
①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还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②对于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 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③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
④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⑤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这一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承担的诉讼义务:
①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传唤;
④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②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的人身检查;⑤遵守法庭秩序。
③接受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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