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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制

2020-02-07 来源:客趣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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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制

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新?婚姻法?对我国夫妻财产制进展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具体化,并做出了很多新的规定和尝试,是我国新时期经济建立开展的要求在婚姻家庭法上的表达,对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新?婚姻法?依然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和问题。因此,在立法方面,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立法经历,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围,增设共同财产的管理制度,增加分别财产制度,增补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容,建立约定财产登记制度,明确夫妻一方特有财产的种类和围,构筑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整体系。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缺乏;完善

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婚姻财产关系中的重要容。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是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财产约定三方面进展了规定。

一、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根底

〔一〕共同财产制的概念

共同财产制也称为法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关系缔结后,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共有权,构成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权关系。这一规定淡化了夫妻双方作为单独个体的权利,但最能反映夫妻之间的本质关系。所以,据我国目前经济开展状况,男女两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分工角度及我国民族特色、传统观念,现行婚姻法仍以其作为夫妻财产制的根底。

〔二〕共同财产的围

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强调三个方面:一是婚姻关系的合法产生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开场的标志;二是其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全部财产和收入,但特有财产除外;三是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需要严格区别于按份共有。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包括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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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奖金:这里所说的工资、奖金,指一切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

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创造权、发现权等等,他们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但同时也会产生相应的财产权利。

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按照原«婚姻法»规定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者受赠的全部财产均属夫妻共同所有。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上述四项财产以外,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这个灵活规定,是因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情况变化较快,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共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共有财产的情况,作出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缺乏,以适应时代变化开展的需要。

〔三〕共同财产制中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从共同共有原理出发,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不根据双方收入的有无或上下,来确定其享有共有财产的有无或多少。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同样,夫妻对共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等义务应平等的履行,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利,或不履行共同财产的义务,都应承当法律责任。

对于离婚时夫妻债务的承当,笔者认为,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连带债务,不因离婚而消灭,仍然应当共同归还。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了共同债务的,可以在债务清偿后向另一方追偿。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就债务清偿的容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新?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明确具体规定,有利了法律与实践的结合,其实务性更强。该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容的充实,个人特有财产的界定以及约定财产制的明确;都使法官在解决夫妻财产纠纷的法律实务中有法可依,也限定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了法律适用的争议。

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补充制度

〔一〕约定财产制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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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同的形式依法选择或约定的婚姻财产制,在适用上优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只有在夫妻对婚姻财产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当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表达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防止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今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约定财产制,表达了我国对婚姻契约性质的认可,并表达了婚姻个体追求自由和强调主观意志的趋势。

〔二〕约定财产的围

允许约定的财产围是广泛的,容是多样的。具体的说,夫妻双方可约定夫或妻的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依其来源或性质确定所有权的归属,局部归双方共同所有或局部归一方个人所有。总而言之,约定的容要由夫妻双方在合意的根底上依法创设,而且夫妻双方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约定而设立财产关系且应以配偶的身份关系为根底的。

〔三〕夫妻财产约定应注意的问题 1、约定财产约定的形式要件。

我国婚姻法对约定的形式作出了规定,即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它是其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这样做的目的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及时处理案件,减少纠纷,严肃夫妻财产的约定,保证民事交易的平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从约定的主体上看,可以是夫妻,也可以是有婚姻约定的男女,其实质是明确夫妻财产归属,预防发生纠纷,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应该是当事人从有婚约开场,到婚姻关系完毕前。

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法律的效力亦称法律的后果,是指法律行为依法成立后所产生的法律的拘束力。依法订立的夫妻财产的约定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对外两种情形。对效力,夫妻就婚前或者婚后财产的约定一经依法成立,便在夫妻间产生法律的拘束力。双方应当依照约定行使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约定,违约后应承当违约责任。根据?民法通那么?等民事行为规的要求,其有效成立的条件包括〔1〕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约定必须是双方完全自愿,意思表示真实;〔3〕约定的容必须合法。约定的对外效力,它是指约定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根据这一规定,约定对外效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只有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容时,该约定才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第三人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知道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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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容时,该约定的效力是特有的。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以相对人一方的财产清偿债务,当相对人的财产缺乏清偿债务时,那么可能要求以相对人的配偶的财产清偿债务。这一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平安。

新?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的容作了较大的补充和完善,符合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但约定财产制的立法表述在实践中还存有欠缺,许多方面还不全面、不明确,没有形成系统的体制。

三、个人特有财产制使个人财产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一〕个人特有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定或约定,由夫妻一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制度。夫妻各自保存一定围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独立享有对该项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不予分割;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即作为个人遗产,按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确立个人特有财产制的立法主旨是保护公民个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宪法?和?民法通那么?中关于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在?婚姻法?中的具体表达。特有财产制的立法突破,表达了立法的进步,在现实生活中是十分必要的,有其重要的意义。首先,顺应了世界婚姻家庭立法的潮流,确立夫妻个人财产制是多数国家和地区婚姻家庭立法的一个通例,因此,我国新?婚姻法?设立了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其次,表达了时代的特征,满足了夫妻经济生活的特殊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我国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夫妻双方拥有的财产急剧增加,为满足精神生活多样化的需要提供了物质保障,夫妻双方因个人身份、职业、财产收入不同等原因,从而要求多样化的夫妻财产关系,减少纠纷;其三,从司法审判的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围和个人财产的界限,有效的解决财产纠纷,既可使婚姻当事人明确财产权益的围,又可使司法裁决夫妻财产权益争议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提高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和效率。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围。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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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遗嘱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承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予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予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

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这些个人专用品一旦脱离专用人,往往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如衣服、首饰、鞋帽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这个灵活规定,是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特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特有财产的情况,它可以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缺乏。

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有力地倡导了个人合法创造财富的风气,保障了婚姻缔结长久。该法对个人特有财产制的规定就,有效遏制了生活中以婚姻谋取他人财富的不正之风,保证了婚姻缔结的纯洁,有利于夫妻关系稳固长久。该法的司法解释〔一〕中对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否认,满足了个人财产权利的独立要求,也倡导了个人合法创造财富的风气。

四、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乏与完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乏

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虽然符合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婚姻关系的要求,但仍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关于非常法定财产制 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整体构造不完整,只规定了通常状态下的法定财产制,而没有相应建立非常态下的法定财产制。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因夫妻分居,夫妻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家庭的义务,或滥用财产的共同管理权、或夫妻一方从事个体、合伙经营发生破产等原因,夫妻他方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要求撤销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实行分别财产制。但如果夫妻不能就此达成协议,就需要经请求由人民法院宣告实行分别财产制。?婚姻法?由于缺乏这方面的规定,使夫妻在上述情况下的财产分割成为不可能,夫妻要想分割财产就必须以婚姻关系的破裂为代价,这无形中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背离了婚姻法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宗旨。 2、关于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归属问题未予明确规定。这对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意义重大,假设存有争议却无法规可依就又形成法律空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只是把知识产权的既得利益归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对知识产权还未曾实现的经济利益,即“财产期待权〞,却未作具体的规定。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的财产权与取得实际经济利益有时并不同步,其财产期待利益到底有多大在离婚时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知识产权的取得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进展研究的投入往往包括大量夫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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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财产。依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他方予以适当的照顾〞。这就是说,该知识产权的财产利益期待权归夫妻一方所有。该规定与婚姻法的精神相抵触,?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它以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为依据,而不以实际取得为依据。那么,夫妻一方婚所形成的未取得财产利益的知识产权,也就不仅是一方的财产。面对知识产权将来有可能带来的巨大财富,仅对支持方予以“适当照顾〞,未免显失公平。 3、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制度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而婚姻法仅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至于是否公示,并不影响其效力。这就容易使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因缺乏公示而丧失公信力,缺乏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实践中,第三人很难知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除非夫妻一方主动告知。因此,当不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的善意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交易时,如果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不得不以牺牲约定的公信力为代价,允许第三人向夫或妻任意一方主债权,但这又势必使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形同虚设,不利于保护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二〕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建议 1、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 设置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夫妻财产关系中的一些特殊情况,以此来维护夫妻双方和特定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非常法定财产制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重大改变,因而可能会对夫妻关系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 法律应严格限定请求适用非常财产制的申请人的资格,同时对当事人申请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理由进展严格规定。?婚姻法?应当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夫妻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 〔1〕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夫妻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应宣告撤销原夫妻共同财产制,改设分别财产制:a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一年以上的;b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不依法给付家庭生活费用的;c夫妻一方滥用管理共同财产权利的;d夫妻一方的财产,缺乏清偿其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财产,缺乏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 e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共同财产的通常管理予以应有的协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夫妻他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展处分的;f有其他重大事由的。 〔2〕债权人在夫妻一方的财产虽已被扣押,但仍未能得以清偿其个人债务时,应债权人之申请,人民法院得以宣告撤销原夫妻共同财产制,改用分别财产制,或书面通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展登记或者变更原夫妻财产制的登记记载。 在采用分别财产制时,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应通过约定等方式确定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比例或夫妻双方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2、明确知识产权期待经济利益的归属 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益本应包括现实经济利益和期待经济利益。和其他有形财产一样,只要融注夫妻双方的劳动和代价,理应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知识产权尚未获得经济利益,因而一旦面临财产分割,将可能带来实际操作上难以量化的困难。为此法律应设立相应的机制进展补救,即规定在离婚时暂时不予分割,而作为一种期待权留代今后实际取得经济利益时,再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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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在离婚时,先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进展评估,将评估所得的价值按共同财产的处理原那么进展分配,由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有学者认为,进展价值评估后,应由得到知识产权的一方给对方一半的价值补偿,方较公平合理。 3、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制度

夫妻财产只有经过公示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是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公认,目前,我国学术界对公示方式有三种意见:第一,登记制;第二,公证;第三,律师见证。笔者认为,我国可采用登记制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公示方式,不同形式的公示效力不同,登记的效力>公证的效力>律师见证的效力。登记的效力最高是因为只要经过登记,国家行政登记机关就应公开登记的容,并许可第三人查看其容,从维护交易平安的角度出发,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最高。

笔者认为:约定应采取要式方式,并予以强制登记。对于约定财产制的登记机关,以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最为适宜,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是一种具有明显的身份性质的契约性约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约定的登记手续,他人代理成立的约定无效。当事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各自的财产清单,由婚姻登记机关就清单中所列财产的真实性进展查证核实,经确认的,载入婚姻登记档案,并赋予其一定的公示、公信力,允许第三人查看,及时了解夫妻的财产状况,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只有通过国家公力的干预,才能够有效防止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维护夫妻单方在民事交易中的交易稳定性和平安性。

约定财产制的登记和公示对第三方而言,可以预先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当其与夫妻一方发生财产纠纷时,可以凭借公示过的财产协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夫妻之间联合起来逃避责任;对法院而言,公示的采取对于法院处理夫妻财产纠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防止了取证的麻烦,优化了办案的程序与效率。

此外,我国还应建立夫妻财产约定变更和撤销制度。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变更和撤销应采取严格主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双方合意,可以改变原有的约定,也可因一方的请求撤销约定财产制而适用法定财产制,但约定的变更或撤销应经过严格的申请登记公示程序,并且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应不予变更或撤销。

4、增加财产状况告知义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开展,夫妻财产种类日益丰富,如果一方有隐匿财产,另一方难以掌握,特别是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对婚姻家庭的奉献和从中获得的利益往往是不平衡的。承当家务较多的一方往往是女方,其职业开展和经济收入受到很大的牵制。如果女方不能完全了解家庭财产的状况,或是丈夫有意隐瞒,都会造成离婚时女方只能分割夫妻财产中较少的局部,对女方是较大的伤害。因此建立夫妻财产互负告知义务以及制作财产清单,以使女方的家务劳动价值能够表达,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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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家庭正常运转和职能实现,社会稳定和开展的法律保障。夫妻财产制作为亲属法的重要容,在德国、瑞士等西方国家民法典中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已经成为一种比拟成熟的法律制度。但是,我国立法上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一直不够完备,虽然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与旧?婚姻法?相比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所进步,修订后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容,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制的方式,对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固,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根本上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开展和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开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和分割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财产的处分关系到了家庭、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XX开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需要探讨的问题还很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也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任何时代的法律,都是由该社会的经济根底以及各个历史时期的阶段斗争形势所决定的,但又不能离开前人所提供的思想而凭空创造,应该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扬弃过去时代法律中不适合社会需要的东西,并加以改造和创新而形成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也是如此,它随着婚姻家庭方面立法的完善而逐步规,在吸收和扬弃中快速开展。科学和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对家庭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以及婚姻纠纷的处理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姻财产制度方面的规定容十分丰富,需要探讨问题也很多,笔者认为文中提出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婚姻法?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希望能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及学术界的讨论,以求我国?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的问题的解决和进一步完善,使我们能“与时俱进〞,早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婚姻家庭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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