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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退保纠纷

2024-09-11 来源:客趣旅游网
人身保险合同退保纠纷 来源:大律师网

2000年7月13日向投保康宁守时稳妥并一同交纳了首期稳妥费2430元,被告于2000年7月31日向原告签发了正本稳妥单一份。该稳妥单载明的投保人,被稳妥人、受益人均为左西刚,稳妥自2000年8月1日零时至2021年8月1日零时,交费期限为10年,交费办法为年交等。被告固始寿险公司在向原告左西刚签发本保单的一同随单附送了一份《中国人寿稳妥公司康宁守时稳妥条款》,该条款共二十三条,其间第八条第(二)款规则: 投保人已交足三年以上稳妥费的,本公司交还稳妥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三条对 收效对应日、不行抗力、根本保额 等该条款涉及的有关名词作了释义,但未对 现金价值 这一专业名词作出释义。 2001年8月9日、2002年8月19日左西刚又分两期各向固始寿险公司交纳了稳妥费2430元。2003年8月,原告左西刚向被告业务员李英慧声明退保,被告固始寿险公司于2003年8月15日退给原告左西刚稳妥费3510元,并奉告左,此款即应交还的现金价值。左西刚收取该3510元后,以稳妥条款中的 现金价值 应为其实缴的稳妥费金额,固始寿险公司还应交还剩下的3780元为由不同意交还3510元。 审理中,固始寿险公司对左西刚提交的2000年7月13日预交保费收据、三张交纳的稳妥费收据、稳妥单(正本)、《中国人寿稳妥公司康宁守时稳妥条款》、《现金价值表》,退保收据均无贰言,但以为在2000年7月31日向原告签发正本保单时已随单附送了该现金价值表,并提交了办理该笔稳妥业务的业务员李英慧的证言佐证。经质证,原告陈说他是于2002年交了第三期稳妥后,李英慧才把这张《现金价值表》交给他,假定如原告所说最初他交上第一期保费就收到这张《现金价值表》,其时就能明白上当,请求退保,其时退保,按该险种条款,交纳第一期保费后退保可全额交还保费,不用比及交完三期保费后才退保;一同,李英慧是寿险公司的业务员,又是该笔稳妥业务的经办人,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她的证言不具有证实力。 本案在法庭争辩结束前,固始寿险公司一向未对 现金价值 这一专业术语作出清晰、合理、合法的释义。 [] 固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民事活动应自愿、公正、诚实信用的准则。原告左西刚与被告固始寿险公司所订的康宁守时所附条款中对 收效对应日、根本保额、不行抗为 等术语进行了清晰的释义,但未对 现金价值 这一专业术语进行释义,被告也未能举出充沛依据证实其与原告缔结该合一同向原告奉告了 现金价值 或将此《现金价值表》交于原告并向其解说精确意义,庭审中,被告也以此系为由,拒肯定 现 金价值 这一专业术语作出清晰、合理、合法的释义,以致于不具有稳妥业务知识的原告把 现金价值 了解为便是他向被告交纳的现金(稳妥费)。而依《》的有关规则,对稳妥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险人和受益人的解说。即只要相对人对争议条款所包含的字义依一个普通人的智力水平,进行了契合逻辑的揣度,该解说就要被采用,这也是立法原意所要格局条款两边的利益均衡,既然格局条款在制守时反映了条款提供者的毅力和请求,那么在解说上就应优先采用相对人的毅力和请求。如果被告在与原告缔结合一同对 现金价值 这一专业术语在合同条款中或以其它明示的办法向原告作出了清晰的释义,原告就有充沛的自在不接受该条款或不与其缔结该稳妥合同,也就不存在争议疑问。因而,在被告没有充沛依据证实戎其在与原告缔结该讼争稳妥合一同就 现金价值 作出清晰释义或把《现金价值表》交与原告参阅的情况下,可推定其违反诚实信用的民事活动准则,原告在解说与被告缔结的稳妥合同后,依其对 现金价值 的了解请求被告全额交还稳妥费合理合法,应予支撑。固始县人民法院按照《稳妥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则,判定中国人寿稳妥固始支公司于判定收效后三日内再返还左西刚所支付稳妥费3780元。 [评析] 这是一同保同退保胶葛案,其主要存在以下两个争执焦点: 一、怎么了解 现金价

值 一般来说,分期支付稳妥费的稳妥合同,因为缴费年限较长,在合同约好的稳妥期限内,

稳妥人除承当合同约好的稳妥职责外,相对于被稳妥人或受益人来说,它也是一种,这种出资是有收益的,其缴费年限越长,其报答相应的也越高,在其投保的前期其收益也相对较低,乃至在扣减有关的手续费后,有可能是负增长。所以,《稳妥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

则:......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稳妥费的,稳妥人应当按合同约好交还稳妥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稳妥费的,稳妥人应当在扣减手续费后,交还稳妥费。从该款规则的立法原意能够透视出,投保人交足两年以上稳妥费的,其现金价值应当是大于投保人已交纳的稳妥费。在稳妥人和投保人对 现金价值 未作清晰的约好或稳妥人未向投保人对现金价值作出清晰释义的情况下,投保人或被稳妥人以自己对现金价值的了解,请求稳妥人全额交还稳妥费并无不当,也契合《合同法》和《稳妥法》对于对格局合同的有关规则,也体现了立法原意所要确保格局条款两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 二、稳妥人在与投保人缔结稳妥保一同是不是以明示的办法对 现金价值 的意义向投保人作出了清晰的释义或作出清晰的约好。 本案中,原、被告两边所订的康宁守时稳妥合同稳妥单所付条款中对 收效对应日、根本保额、不行坑力 等术语进行了清晰的适释义,但未对 现金价值 这一专业术语进行释义,被告除了经办该笔稳妥业务的业务员李英慧证实其在交给原告正本稳妥单时随单附送了《现金价值表》外,再无其它依据与该证言相互印证,而李英慧系办理该笔稳妥业务的业务员,应系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证言达不到被告的证实意图,乃至本案在庭审中被告也未能对 现金价值 作出清晰、合理、合法的解说。因而,应确定稳妥人未就 现金价值 向投保以任何明示的办法作出清晰、具体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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