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与会计职业判断的应用与实践 我国会计准则是原则性的规定, 而公司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如何应 用会计准则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会 计职业判断?下文分析了A光学科技 有限公司是否应纳入母公司的合并范 围这一案例,解读了会计职业判断在 会计实务中的重要影响,并提出仍需 进一步明确实质性权利在实务中的具 体判断标准、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就相 关条款的约定要考虑实质性控制因 素、会计人员需与时俱进提高职业判 断意识,以使其能够恰当地运用会计 职业判断合理地界定合并范围。 一、案例简介 2010年10月9日,M上市公司与 韩国N公司合资成立A公司。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光学薄膜等光 学材料。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A公 司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M上市公司 占有65%的股权。注册资本金由两股 东分期于A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清。 其中第一期出资已经缴足,M上市公 司现金出资1500万元;韩国N公司以 专有技术出资5000万元。A公司董事 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M上市公司委 派3名董事。 2011年12月1日,A公司取得某 省国土资源厅某区土地分局出让的地 块,出让宗地面积13000平方米,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总金额为600万元,A公 司2011年l2月10日支付500万元, 合并范围的界定 口刘佳 2012年2月10日将剩余款项支付完 毕。2012年5月6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 证,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 让期为50年。目前,厂房建设主体已 初步完工。 2014年l2月30日,M上市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A 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提请人民法院进行 解散的议案》,认为A公司经营严重困 难,继续经营已经不能实现当时设立 的目的,并可能会为公司带来更大的 利益损失;同时,A公司已陷入公司治 理僵局,公司决策机构两年以上不能 做出有效决议。因此,M上市公司拟 以司法解散方式对A公司进行清算并 解散该公司。 2014年12月31日,M上市公司发 布《关于对控股子公司A光学科技有 限公司提请人民法院进行解散的公 告》,公告显示M上市公司拟以司法解 散方式对A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A公司”)进行清算并解散该公 司。而此时,A公司仍处于筹建期、A 公司的股东M上市公司尚未完成实缴 出资,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是否应纳 入M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的 合并范围?M上市公司认为应当进行 重新评估,实质上对A公司不再形成 控制,不应再将A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二、案例分析 笔者拟从会计准则与会计职业判 一31 一 断二者关系的角度进行探析。 根据财政部2014年新修订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 表》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 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 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 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投资方在 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 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 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根据会计准则这一原则性规 定,A公司是否应纳入M上市公司的合 并范围?难以判断之处在于A公司的 三个特殊情况:A公司的股东M上市公 司尚未完成实缴出资、A公司仍处于筹 建期、M上市公司拟以司法解散方式 对A公司进行清算并解散。笔者认为 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A公司的实 际情况进行判断: 第一,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 以上表决权的,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 方拥有权力,应纳入合并范围。本例 中M上市公司控股65%,且在董事会 席位中占据了六成,对A公司拥有实 质性权利,虽尚未完成实缴出资,但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 三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如表1),只 要公司成立,股东即享有股东的权 利,承担股东的义务。本例中,经查 表1 《公司法》有关条款 条款 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 资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 第三十三条 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 记机关登记。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A公司成 应将A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综合以上三点考虑:M上市公司 应将控股子公司A公司纳入其2014年 年度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司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此一 来,会计职业判断增加了合并企业会 立于2010年10月9日,且注明了各股 东的认缴出资与实缴出资。M上市公 司对A公司形成控制。 计信息的操作空间,为了防止母公司 随意以自身利益为导向改变合并范 围,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很有必要。 第二,子公司处于筹建期不影响 母公司对其实施控制,应纳入合并范 围。本例中,A公司处于厂房建设主体 已初步完工阶段,未进入实质经营, 但仍不影响M上市公司对其实施控 制,应纳入合并范围。 第三,在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 表时,下列子公司不应当纳入母公司 的合并范围: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 子公司、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母 三、思考 其次,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 确定强调实质性控制,而控制的权力 以及运用权力享有可变回报的能力大 多依靠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赋予, 这就要求投资方在签订合同及拟定公 司章程时,相关条款的约定要考虑实 质性控制等因素,以使会计人员在界 首先,会计准则中存在这样的表 述:“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 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 可执行权利。判断一项权利是否为实 质性权利,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 素,包括权利持有人行使该项权利是 否存在财务、价格、条款、机制、信 息、运营、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障碍”。 “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子公司纳 定合并范围时有据可依。 最后,会计职业判断的运用对会 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 那么,对于破产清算、清理整顿 应如何理解?笔者认为:(1)清理整 顿由内部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接管子 计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 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 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 关活动的除外”,但对“实质性权 利”、“确凿证据”在实务中的判断标 准没有具体、严格的规定,母公司在 寻找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证据时职 业判断的空间很大,从而使得对“界 定合并范围”的判断存在一定的主观 求。新准则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 范围控制的定义、具体判断原则等其 他相关修订改动较大,只有提高财务 公司,母公司仍可通过清算组控制该 子公司。虽然该子公司已不再持续经 营,但对于合并集团而言其实就是一 人员的专业素养才能保证财务报表质 量的可靠性。财务人员需与时俱进加 强新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 习,增强职业判断意识,从而不断提 高我国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 作者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山西监管局 责任编辑:郑红梅 个待处置的资产包,故仍应纳入合并 范围。(2)破产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 清算组接管子公司,表明已经失去控 制,不纳入合并范围。 本例中,M上市公司拟以司法解 散方式对A公司进行清算并解散,但 性,母公司可能会通过相关商业合同 或法律程序安排,表明其不能主导亏 损严重的子公司,从而将其排除在合 并范围之外,从而达到操纵报表的目 的,合并报表无法客观真实反映母公 尚未进入清算程序。因此,2014年仍 一32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