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进行核查和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2011年1月1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作出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2011年1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通知了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3、公司本次大会于2011年1月31日如期举行,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谭功炎先生主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189,775,8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64 %。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大会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提案
本次大会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查验,公司本次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大会就所审议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投票过程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对《关于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湖北福星惠誉洪山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同意189,775,863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本所出具的《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顾恺
承办律师:方芳__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刘强_________________
2011年 1月 31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