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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既遂刑罚如何规定?

2022-07-19 来源:客趣旅游网

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刑罚是根据情节轻重而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监外执行的条件包括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危害社会,对无期徒刑罪犯也可暂予监外执行,但自伤自残罪犯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医院需出具诊断证明,决定由法院或监狱提出并经批准。

法律分析

一、犯了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既遂一般怎么判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严重,一般是指:

(1)违法对严重的罪犯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

(2)被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3)违法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4)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等等。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二、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3、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4、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拓展延伸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既遂刑罚如何规定? - 探索刑罚规定下徇私舞弊对于犯罪处罚的影响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既遂刑罚如何规定?-探索刑罚规定下徇私舞弊对于犯罪处罚的影响

在刑罚规定下,针对徇私舞弊行为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既遂刑罚的规定,存在着一系列的影响。首先,徇私舞弊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破坏了刑罚执行的公信力。因此,对于这类罪行的规定需要更加严格和明确,以保护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徇私舞弊的存在可能导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被滥用或误用。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刑罚规定需要设立严格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是基于合法的依据和充分的证据,而非被徇私舞弊所影响。

此外,徇私舞弊行为对于犯罪处罚的影响还体现在刑罚的公平性和一致性方面。如果徇私舞弊的情况普遍存在,那么不同犯罪分子可能会因为徇私舞弊而获得不公平的刑罚结果,这将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因此,刑罚规定需要确保对于徇私舞弊行为的严厉打击,以维护刑罚的公平性和一致性。

总之,徇私舞弊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既遂刑罚的规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刑罚规定中,应加强对徇私舞弊行为的打击,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合法性和一致性,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结语

针对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既遂的刑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对于犯本罪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规定需更加严格,确保公正、合法和一致的刑罚执行。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应加强对徇私舞弊行为的打击,确保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合法性和一致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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