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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的登记问题

2021-09-25 来源:客趣旅游网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按照一定方式,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有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公司法》虽然对公司分立进行了规制,并且历经3次修订仍然保留相关条款,但由于其内容过于笼统,难以在实践中形成准确、统一的操作规范。问题一:在申请人申请有关分立后存续公司的变更登记时,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清偿公司债务的证明文件或者相应的担保文件?这里,先要解决一个问题:分立后存续的公司,由于需要分得一部分注册资本,必然引起分立前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那么,公司由于分立所造成的注册资本减少与正常的公司减资是否性质相同?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于公司分立的规定如下: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于公司分立的规定如下: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时,该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从上述对比可以看出:新《公司法》一方面简化了分立程序,即公司分立决议作出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一次即可;另一方面,取消了旧《公司法》中公司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和提供担保的请求权,以及对于分立的否决权,但增加了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并增加了一项自治条款内容即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而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努力防止公司分立的法律制度被恶意用于逃避债务。可见,新《公司法》针对公司分立设计的债权人保护制度更加完善。基于此,我们可以理解如下:公司由于分立所造成的注册资本减少,其性质并不等同于正常的公司减资。公司登记机关对于存续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交清偿公司债务的证明文件或者相应的担保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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