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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后果

2023-10-09 来源:客趣旅游网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刑讯逼供被告人候某某,公安局某某派出所辅警,被告人李某某,公安局某某派出所辅警,二人于2020年8月2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因涉嫌刑讯逼供罪,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刑讯逼供2020年6月27日凌晨2时左右,为取得郑某的口供,被告人候某某让被告人李某某及朱某将郑某从办案工作区讯问室带到该所无监控设备的一楼大办公室,李某某先用拳头、脚击打郑某的胸部,后候某某、朱某也对郑某实施殴打。2020年6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等人认为郑某仍未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范某某安排人将郑某带到上述一楼大办公室,候某某安排人去拿两根警棍、一个扫帚竹棍,后候某某、李某某等人轮番对郑某实施殴打,直到郑某愿意全部供述为止,后范某某等人为其制作讯问笔录。

刑讯逼供2020年6月27日上午,为取得于某的口供,被告人候某某及朱某、陈某将于某从办案工作区讯问室带至无监控设备的一楼信息采集室,对其实施殴打,直到于某同意供述为止,后被带回讯问室,由范某某制作笔录。2020年6月28日上午,被告人候某某等人认为于某仍未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候某某、李某某及吴某再次把于某带到信息采集室对其实施殴打,直到于某愿意全部供述为止。两次殴打于某,范某某均在场,并在于某被殴打后制作讯问笔录。经鉴定,郑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于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被告人候某某、李某某、范某某已取得被害人郑某、于某的谅解。

刑讯逼供法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李某某、范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协助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实施刑讯逼供,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刑讯逼供罪,公诉机关指挥其犯刑讯逼供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候某某、李某某、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候某某、李某某、范某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刑讯逼供被告人候某某、李某某、范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请求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愿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候某某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范某某犯刑讯逼供罪,免于刑事处罚。

刑讯逼供个人观点:根据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辅警虽未列入公安机关的人员编制,但作为辅警,实际上是辅助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从事犯罪侦查工作,应视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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