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1、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公民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上述主体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法律规定其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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