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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

2021-10-27 来源:客趣旅游网

法律主观:

不是一回事,有以下几个区别:,(一)、加害人不同。因为,医疗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二)、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附带财产权损害。而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则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三)、两者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不同。医疗事故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是过失,而医疗损害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一)、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二)、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四)、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有关条例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有关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赔偿的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两者不是一回事,但也有一定的联系,例如两者都有错误的医疗行为,都对患者造成损害,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以及加害人主观有过错。

法律客观:

医疗损害有哪些类型:一、医疗技术损害《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1、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有违法行为;2、医疗技术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事实;3、前两者的因果关系;4、医疗技术过失。二、医疗伦理损害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或者保密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医疗损害责任。特征:1、具有医疗过失为前提;2、责任过失是医疗伦理过失;3、过失认定的方式是过错推定;4、构成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不仅包括患者人身损害而且包括其他民事权益损害。医疗伦理损害的类型:1、违反信息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一种合同义务)2、违反患者同意损害责任;3、违反保密义务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违反管理规范损害。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分担形态和赔偿范围如果违反告知或者保密等义务造成或者人身损害,能够确定违反告知或者保密等义务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违反告知或者保密等义务,没有造成或者人身损害仅仅是造成了知情同意权、自我决定权、隐私权、身份权等精神性民事权利损害的,则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但这种赔偿通常是象征性赔偿。三、医疗产品损害《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责任构成:1、医疗产品须为有缺陷;2、须有患者人身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基本规则是:1、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2、根据最近规则受害患者可以任意选择请求医疗机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3、实行最终规则准许首先承担责任的一方向缺陷产品生产者追偿;4、患者使用最近规则将医疗机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起诉的,应按照最终规则处理——确定缺陷产品的直接制造者承担责任,不必实行最近规则让医疗机构先承担责任再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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