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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2022-09-07 来源:客趣旅游网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优先用公司财产清偿,除非股东未完成出资或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不承担责任。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债权人利益时,需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务由公司法人承担,有时股东需承担因资产转移造成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缴纳的需向公司和已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首先用公司的所有财产来清偿债务,除非股东没有完成出资或有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要在出资范围内清偿债务,否则公司债务就跟股东没有关系。不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跟自己的财产独立分开时,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用公司的全部资产来还债,公司资产包括公司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包括办公设备,厂房,机器,土地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债权债务等等。

2、有限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力,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对于这些公司的债务的话,一般是由公司的法人来进行承担的,法人也就是指的公司本身,有的时候是需要用这个股东来进行承担,比如说因为股东转移资产而造成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一般由公司的财产来清偿,除非股东未完成出资或损害债权人利益。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对债务负责,否则与公司债务无关。然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分开,将连带承担公司债务。债务清偿可使用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八条,公司作为法人承担债务,股东按出资额限制责任。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不仅需向公司缴纳,还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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