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应根据“工程竣工结算书”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进行。①竣工结算的作用ⅰ施工与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ⅱ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的基础资料;ⅲ施工单位统计最终完成工作量和竣工面积,核算工程成本、考核企业盈亏的依据;ⅳ施工单位进行同类工程经济分析、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的基础资料。②竣工结算的编制方式ⅰ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的结算方式ⅱ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的结算方式ⅲ平方米造价指标的结算方式ⅳ合同价的结算方式③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工程量清单;
工程施工合同;竣工图;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单;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施工现场签证和施工记录;工程停工复工报告;材料代换与价差;有关的法律、规范、定额及费用调整的补充项目等。④业主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商支付工程竣工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业主。b业主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商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c业主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商可以催告业主支付结算价款。业主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商可以与业主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商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商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要求有:必须具备工程合同、验收合格资料、施工单位的结算书、施工图、竣工图、隐蔽资料、设计变更资料、相关联系单、现场签证单、材料审批单价等材料。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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