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的成长,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年子女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可见,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义务。教育子女是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家庭教育对子女的成长有很大的影响。父母子女间的亲密关系,为教育子女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因此,教育好子女是父母双方在法律上应尽的义务,也是社会道德的必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有义务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的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子女辍学。那种对子女只抚养不教育,或者只顾眼前利益让子女“弃学务农”、“弃学从商”的做法,是不符合婚姻法的精神的,同时也是违反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父母双方的共同义务和共同责任,而非一方的单方的义务和责任。即使夫妻离异,也不能免除该义务。我国的婚姻法从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出发,也规定了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和责任。如果父或母一方丧失抚养能力,如身患重病,完全丧失劳动或自理能力,可由另一方承担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和责任。因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索抚养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抚养能力,通过调解或判决,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法。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已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扶助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则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父母抚养教育了子女,也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为民族培养了后代,他们理应得到社会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顾。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该规定,老年职工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领取退休金,没有亲属供养的老人可以享受国家和集体提供的福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也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在我国发展的现阶段,赡养老人还是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的物质帮助,还不能完全取代家庭在这方面的作用。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
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十一条的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赡养费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可依据不同的经济条件,共同负担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人民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应当坚持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调解或者判决使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关键词】中美家庭;儿童权益;儿童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6)07/08-0086-05
从一些电影,如《刮痧》《我是山姆》等中,除了可以窥见中美文化的巨大差异,也可以看出,美国对于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视。这些由美国儿童权利保障和服务机构对疑似虐待孩子以及能力不足的父母提出法律诉讼,要求收回其抚养权的事件引发了笔者对美国儿童权益保护的思考。美国对于儿童监护人权利的限制与约束,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及其机构、措施的完备性对于中国儿童权益保护的发展有很大的启示。近年来,中国家庭虐待孩子事件频发,对于是否应逮捕嫌疑人、孩子的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都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在中国传统观念里,孩子的事完全是父母的责任,父母都是爱孩子的,家庭内部的问题不需要外部力量去干涉。因此,在看到美国相关部门剥夺家长抚养、教育孩子的权利时,中国多数家长可能会觉得他们是如此的不可理喻与多管闲事,但从文化背景与价值观念入手去进行分析,就会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本文通过文本分析法和案例研究,从跨文化对比的角度出发,探讨中美两国家庭儿童权益保护以及关于家长权利的文化逻辑特点。
一、概念内涵
(一)儿童权益的内涵
从字面上来理解,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两个方面。合法权益是经法律确认的,个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权利是为社会或法律所承认和支持的自主行为和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表现为嗬人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其目的在于保障个体的物质与精神利益。〔1〕
我国学者张爱宁认为,儿童的权利应体现儿童这一权利主体的特殊性。首先,儿童是一个独立的人,儿童具有与成人一样的独立人权,而不是成人的附庸;其次,儿童是处于生命早期阶段的人,童年生活具有独立的价值,而不仅仅是成人的预备;最后,儿童需要与之身心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儿童的个人权利、尊严应受到社会的保护。
吴鹏飞认为,所谓儿童权利是指儿童基于其特殊身心发展需求所拥有的一种有别于成人的权利,这种权利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可,包括受保护权和自这两个相互依存的方面。〔2〕孙艳艳认为,儿童权利是指儿童基于自身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享有的道德、法律或者习俗认可的利益、自由、资格等。这些定义都较为全面地强调了儿童权利的独特性。〔3〕
综上所述,本文将儿童权益界定为基于儿童身心发展需要,法律确认的为儿童所享有的社会权利和利益。
(二)儿童权益保护
关于儿童权益保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首次以国际人权文件形式加以明确规定,以保护儿童免于遭受包括父母在内的任何形式的伤害,所有缔约国需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宣传和教育等,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以及犯等。
二、中美两国家庭与儿童权益保护
毫无疑问,监护人需要对儿童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因为儿童的生活经验和能力有限,他们有时会无意识地自我伤害。虽然我们承认并保护儿童的自,但有时儿童的主观愿望与儿童的权益并不一致。例如,儿童天生对一切事物感兴趣,包括危险的电源和放在角落里的热水瓶。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当然要对儿童的行为进行限制与约束,通过制定一些禁止性的规则来制止儿童的自我伤害行为,但是这种限制的权利在哪种程度上是合理的,如何防止父母滥用这种权利而对孩子造成伤害呢?
《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家庭对儿童的权益侵害包括对儿童的忽视、暴力伤害、精神虐待,过度干预或过度保护使得儿童丧失选择以及参与的权利,另外就是由于父母离异或者父母自身抚养能力低下导致的儿童权益受损等。
(一)中国家庭中儿童的权益
1.中国家庭中亲子的权利与义务
关于父母的权利与义务,我国婚姻法中有如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中国儿童在家庭中享有受抚养以及受教育的权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通过创设良好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除此之外,父母还享有姓名决定权、居所决定权、教育权、法定权、财产管理权以及保护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中国子女在家庭中也应当履行尊重、帮助和孝敬父母的义务。〔4〕
2.中国家庭儿童权益保护及问题
家是孩子温暖的港湾,父母都是爱孩子的,然而,一旦家变成了伤人的武器,那么对人的伤害也就会是最深的。2013年,全国妇联的调查研究显示,中国家庭虐童的状况仍不容乐观,10~17岁儿童遭到父亲和母亲家暴的比例分别为43.3%和43.1%。可见,在中国家庭中,儿童权益的保护仍是当务之急。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负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禁止任何人和机构虐待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个方面规定了对儿童的特殊保护,禁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但对于侵害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我国《刑法》对虐待儿童等家庭暴力现象视其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对于没有构成严重伤害的虐待儿童行为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
最近,南京9岁男孩受到养母虐待,被打成轻伤的事件在网络上曝光,养母声称自己打孩子是出于教育的目的,因为男孩没完成自己布置的课外作业,孩子的伤情是被学校发现的。经法医初步鉴定,其养母的行为已构成男孩轻伤,但养母拒不承认自己是故意伤害,也质疑所谓的轻伤。开庭审理后,最初并没有决定逮捕其养母,之后发现其养母有自杀倾向才决定逮捕。
第一,中国传统家庭儿童权益观念的问题。传统家庭观念中,子女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未成年的儿童在家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几乎没有发言权。案件中,最初在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理由中有这样一条:不批准逮捕是符合各方当事人意愿的。事件曝光后,孩子的亲生父母并不觉得气愤,反而认为在农村,孩子被打是很正常的事情,打孩子是为了他好,更多担心的是孩子的养父母不再收养这个孩子。男孩也表示是自己的过错,希望回到养父母身边。
第二,如何举报揭发虐待的问题。。。
第三,如何对受侵害孩子实施救济的问题。我国的法律制度虽然强调要对子女的利益加以保护,但怎么保护,并没有具体的实施措施,可操作性很弱。因此,当出现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事件时,被监护人往往得不到有效的社会救济。〔5〕在本案件中,一方面男孩的养母被刑拘,另一方面,孩子对于亲生父母在安徽老家的家庭也比较陌生,亲生父母担心,如果他不回到养父母身边,孩子的教育和生活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目前所能做的只是学校的老师、同学以及社会上的热心人士共同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宽容、接纳的心理环境,但是该男孩目前还是不能离开养父母的家,这对他今后的发展是不利的。
(二)美国家庭中儿童的权益
1.美国家庭中亲子的权利和义务
“自由与平等”是美国文化中普遍的价值观念,这就意味着要把人对人的限制降到最低。未成年人虽然还没有成年,他们与成人一样是独立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而不能因为他们没有成年就加以种种限制。因此,父母不能把未成年子女看作是自己的附庸,父母有教养子女的权利,但是,不能过度使用这种权利,为了避免父母滥用权利,国家必须进行干预。〔6〕
2.美国家庭儿童权益保护体系
。一对瑞典夫妇在美国旅行时因为觉得咖啡馆里空气不好,就把婴儿车留在了咖啡馆的橱窗外看着,结果被逮捕并且要被剥夺对孩子的监护权;《刮痧》中爸爸因被误认为虐待孩子而被剥夺监护权。从这些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对于父母权利的限制以及对儿童权利细致入微的保护。
美国家庭儿童权益保护体系由法律、司法、管理以及监督等多个环节构成,其中政府起着主导和监督的作用。秉承“预防与永久计划”的理念,美国政府鼓励各部门、各机构之间协同合作,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全社会共同努力对儿童进行保护。〔7〕
首先,每个发现侵害孩子权益行为的个体都有强制报告的义务。相关部门会直接将孩子交由儿童福利机构暂时照看,然后对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评估后,根据家庭危险程度作出判断。〔8〕如果判断没有危险则撤销案件,但政府会从家长和社区两方面提供干预和帮助。。对有病态人格和有情绪问题的特殊家长,社会福利部门工作人员会对父母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并提供家庭教育方式、儿童心理发展规律、心理健康咨询等方面的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帮助能力不足或有特殊需要的父母改善家庭成员的身体状况,提高其对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的认识,从而促进家庭的健康发展,防止侵害儿童权益行为的发生。〔9〕
总体而言,美国的儿童权益保护问题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共识,国家制定了较完备的儿童法律体系,相应的儿童福利机构也相对健全,对于侵害儿童权益问题十分重视,并会通过法律诉讼来保障儿童的基本权利。
三、家庭中儿童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探讨如何保护儿童权益,防止侵害儿童权益行为的再次发生,首先需要对家庭中儿童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进行分析。。因此,除了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社会环境中隐含的文化逻辑,包括思想道德以及公众舆论等。
首先,虐待孩子在家长和教师的心里,以侵犯名誉、隐私为由所需要担负的思想道德成本是很低的。打骂甚至虐待孩子是成人为了达到管理孩子目的最直接、简单的方式,这也是人类进化以来,我们的遗传基因决定的实现自己目的的直接方式,即通过肢体暴力。语言诱导、劝说鼓励是文明社会尊重人本身并且为了更好的协作而产生的需要付出一定时间和情感成本的方法。
其次,打骂孩子在我国传统观念和法律下,所需付出的外在舆论成本也很低。看到家长打骂孩子,大众的普遍想法是家长为了孩子好,孩子不打不成器,家长在教育孩子,别人的家事外人不需要插手。
再次,在法律层面,家长虐待孩子只要不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不触及刑法的,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也很少会直接剥夺监护权。因为我国的家庭监护基本上被认为是个人的私事。传统文化崇尚家和万事兴,家庭矛盾主要还是依靠家庭内部去自我协调,他人不宜过多干涉,否则就是多管闲事。在这种文化逻辑下,国家的公共权利即使介入,所能发挥的作用也很微弱,主要还是对家庭成员进行协调。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不会主动介入家庭事务,大多是由家庭内部成员关系密切的亲属、好友提出诉讼申请。由此看来,虐待孩子的法律成本也不高。
最后,从经济层面上说,侵害儿童权益的人通常不会想到自己对孩子的伤害会对他们的身心发展造成怎样的影响,会对未来社会造成怎样的危害。事实上,侵害责任人虽暂时没有实际经济上的损失,但其隐性经济代价是长期的、巨大的,可能是犯罪率的上升,可能是无业游民的增加,可能是孩子长大成人后成为下一代的施虐者,等等,这些隐藏的社会成本短时间无法估量,但是国家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
四、美国家庭儿童权益保护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根据以上的成本分析,笔者发现,美国家庭儿童权益保护体系的成熟在于侵害儿童权益的成本非常高,他们对于儿童保护有强大的公民意识以及法律制度和政府部门的保障。。因此,笔者认为,从提高侵害儿童权益成本角度入手,借鉴美国家庭儿童权益保护经验,对提高我国保护儿童权益水平有积极意义。
(一)转变对儿童权利的认识,提高思想道德舆论成本
首先,要转变人们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将儿童视为一个独立而又特殊的权利主体。家长要尊重儿童的权利,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孩子不是可以随意处置、任意管教而不受法律约束的。其次,儿童拥有自己的权利,我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应遵循“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这一准则。当家长们认识到儿童享有合法权益,明确了自己的权利界限后,就有可能树立尊重儿童权益的观念,从而提高对侵害儿童权益思想道德成本的认识。
为此,我们可以从加强保护儿童权益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影响力等入手,引导公众树立对侵犯儿童权利行为的正确认识。社区、幼儿园可定期开展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知识宣传,让普通群众对侵害儿童权益事件保持敏感。当发现有监护人滥用权利时,要勇于去制止,从而在社会舆论层面帮助家长认识到滥用权利会付出的代价。
(二)建立健全儿童保护法律体系,提高法律责任成本
第一,提高儿童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首先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制定相关法律,对当前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条款中一些原则性、宣传性和号召性的条款进行适当修改。对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作出明确的惩罚规定,包括哪些行为构成犯罪,相应的惩罚措施有哪些,以及如何预防和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第二,建立社会举报和监督机制。首先,家长要充分认识保护儿童权益的重要性,其次,政府要主动、积极发挥公共权利,监督父母的行为。目前,在我国,当虐待儿童的行为尚未产生严重后果时,几乎没有人或者部门会主动去介入,除非造成重伤或死亡等构成犯罪的行为发生。。此外,在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亲属、朋友以及邻里都是重要的监督和报告人,他们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第三,建立健全儿童权益保护的福利机构。目前,我国共青团和妇联虽然承担一定保护儿童的职责,但是没有行政力量的支持,所能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并且儿童的家庭中的权益并没有完全纳入保护范围。〔10〕因此,应设立专门的机构为受到侵害的儿童提供专门的帮助,包括选择合适的儿童寄养机构或家庭,提供临时的监护或长久的安排等,使儿童能够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避免受到更深的伤害。
参考文献:
〔1〕〔2〕吴鹏飞.嗷嗷待哺:儿童权利的一般理论与中国实践〔D〕.苏州:苏州大学,2013.
〔3〕孙艳艳.儿童与权利理论建构与反思〔D〕.济南:山东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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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统.从虐童事件看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D〕.烟台:烟台大学,2014.
〔6〕刘程.儿童的家庭保护美国的经验与启示〔J〕.当代青年研究,2009,(12).
〔7〕KARPILOV.Understanding the child welfare system in California:A primer for service providers and policymaker〔J〕.Foster Care,Primers,2009,(2).
〔8〕National Clearinghouse on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Information.On line resources for state child welfare law and policy〔EB/OL〕.〔2016-01-12〕.http://nccanh.acf.hhs.goy.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培养环境
职业院校的学生是一个从年龄上横跨少年和成年的群体,他们既有青年人的朝气,又有少年的稚气。他们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他们对世界因好奇而不免有时盲从,因美丽外表的诱惑和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而不免有时在困惑或迷惑中随波逐流,甚至于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或是伤害他人,他们或是不了解法律,或是不顾及法律。那么,如何去引导和规范他们的行为,帮助他们学习法律知识进而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的信仰进而自觉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呢?这些是职业院校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具备应有的法律素质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前提
1.学生法律意识及其特点。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学生法律意识:是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
法律情感是人们对法律,主要是现行法律的心理情绪体验,也是人们依据现实的法律制度能否符合自身物质和精神的需要而产生的喜好和厌恶的心理态度。公民的法律情感大体上有三种情形,即亲法、恶法、冷法。法律认知是指人们通过心理活动获得法律知识或应用法律知识的过程;法律评价是对法律本身及其与法律密切相关的法律现象之评价,也可理解为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判;法律信仰,是学生在现代社会环境下对法及法律现象反应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理想信念。
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是一个多要素、多层次的复杂系统,就其主体而言,职业院校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就其内容而言,由于职业院校的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不能完全认识行为后果。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在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方面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所谓法律素质,是指作为社会个体存在的人,在法律知识占有、运用以及法律意识形成等方面的素质。法律素质总是表现于具体的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之中,个体法律素质的强弱会影响群体法律素质的高低,在法律素质的三个方面内容中,法律知识占有是法律知识运用和法律意识形成的基础,没有法律知识,不可能谈到法律知识的运用以及法律意识的形成。就一般情况而言,法律知识占有越多,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和具有的法律意识就越强。。
二、创设培养环境,增强学生学法、用法意识
1.适应职业教育特点,改革法制教育课堂,为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营造法律教学环境。学校是教书育人的阵地,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摇篮,学校坚持法制教育进课堂,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笔者认为法制课教育应走出重刑法轻民法、重体系轻专题、重法规轻观念、重理论轻体验的误区。。如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可以作为学生日常行为的普法内容;税法、合同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等则可作为经贸类专业学生必修的法律;维护互联网安全的法规等可作为计算机专业学生必修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作为汽车工程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结合学生就业再开设劳动合同法,比较全面而又有针对性地给学生以普法教育。二是在学习领会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维护法律的思想感情、遵守法律的行为习惯、鉴别行为合法性的能力以及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提高法律意识的重点应放在树立学生权利意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上。法制课堂必须帮助学生明确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权利,既是对人们行为自由的资格、能力可能性的认可,又是对这种行为自由的性状和限度的界定,所以法律赋予人们以权利并不意味着承认人们行为的绝对自由。权利与义务同时产生,相互依存,相互对应,权利的实现,依赖于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义务履行的状况,成为权利实现状况的前提。任何法定权利的行使,都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以及他人的利益,否则将受到制裁。法制课堂必须从维护学生合法权利的角度,告知学生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维权,减少年轻人的冲动,从而把纸上的法律权利变成生活中的法律权利,使学法、用法成为学生内在的自我要求,由被动变为主动,自觉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学生鉴别能力的重点,是让学生在各种法律情境中直接感受,亲身体验,用学过的法律知识解决生活中的法律事件,在实际体验中增强法律意识。
2.尊重学生权利,维护学生利益,营造学生法律意识形成的法律情感环境。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要培养学生对法律的良好情感,产生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教师与学生朝夕相处,教师的法律形象是学生产生良好情感、建立法律意识的重要因素。
教师法律意识的强弱和法律知识的多寡及其行为的合法与否直接影响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如教师对学生的态度,处理问题的方法是否合法等。其行为如符合法律,则会使学生认同法律、相信法律、亲近法律;其行为如违反法律,则会使学生直接感受到法律的不可信,产生对法律的厌恶感,进而失去遵法守法的信念。教师是学生的偶像,教师的行为对学生会产生直接、间接的影响,起到导向作用,关系到学生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特别是班主任作为直接的管理者,是班级建设、法制教育的主体,班级管理的方法和手段会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班主任、教师不仅应知法懂法,更要做守法用法的楷模。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实施的依法管理,会使学生第一环节、第一时间在心灵深处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学校是学生的管理者、保护者,是学生权利能否实现、权益能否保障的关键,只有学生的权利和权益得到保障,学生才能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和法律的公正,也才能从内心里产生学法、用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学校虽然是管理者,也不能忽略学生的权利,学校与学生之间在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同时,也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因而,摆正学生位置,树立为学生服务思想,尊重学生权利,保障学生利益不受侵犯,才能避免学生对法律的曲解和对法律产生恶法、冷法情感。
3.加强校园法制文化建设,为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校园法制环境对学生法律意识和日常行为习惯养成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法律意识培养是一种素质教育,决不是靠学校的一门法律课就能实现的,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教育、教学、后勤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齐抓共管,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制教育环境才能实现。首先,在依法治国国策下,坚持依法治校,在思想上重视学校的法制教育,给予足够的课时安排,上好法制课,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教学师资队伍,设立学生维权中心,从而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起到保障作用。其次,学校宣传部门、学生会、团委,应运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开展多种多样的涉法、普法活动。学生的涉法过程,实际上是法律的实践过程,其行为后果直接影响其法律意识的形成。如组织学生观摩法院开庭,参观少管所,听取法制报告,感受权利保护和违法制裁的过程,增强学生对法律的感性认识;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走上街头进行环保宣传、维护交通秩序等活动,不仅能增加学生法律知识的占有量,加深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且能促使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运用,由学法、守法升华到用法、护法;积极发现、挖掘学生中的法律现象,建立法律咨询中心、自律委员会,对照法律对学生行为进行评价,实行教育、服务、引导一体化,切实帮助他们正确处理法律关系;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法律讲座,营造校园的法制教育的良好氛围,从而引导、激发学生的法律意识。
“模拟法庭”是最常见、最有效、学生最感兴趣的实践活动。有的学校成立了“学生行为自律仲裁庭”作为尝试,自律仲裁庭除顾问由校领导和校外聘请的专家担任外,合议庭、律师团、裁决执行监督组、议案审议小组成员全部由学生担任,仲裁范围涉及学生的各种行为。这样的仲裁庭既能让学生在鉴别行为过程中增强法制观念,又能让学生在亲身体验中强化自我教育,值得借鉴。利用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法制教育,也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方法,“今日说法”、“为你服务”、“法律讲堂”是向学生讲授法律知识的好课堂,是学生实践和体验法律的好教材,组织学生收看会使学生受益匪浅。如此的涉法和普法活动,会使学生深切感到法律就在自己身边,进而增强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的需求感。
4.提高自觉守法意识,营造个人道德环境。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法律教育的基础上应贯穿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教育,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使之成为全体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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