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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解决步骤范例

2024-09-30 来源:客趣旅游网

经济纠纷的解决步骤范文1

    1、协商: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 通过协 商,达成和解。

    2、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主持的调解。

    法院调解是以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先进行的一种调解。

    用调解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范围和程序,一般没有严格的规定,但调解必须遵循合法和自愿 原则。调解协议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调解不能强加于 人,调解人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或必须达成协议。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要签订协议,但 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仲裁: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而且达成书面协议将纠纷交给第三方——各地仲 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纠纷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仲裁裁决一裁 终局而且具有强制性,表现在当事人一旦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者所作的裁决就具有法津 效力,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也是仲裁和调解的区别所在。

    仲裁是一种第三方的公正活动,进行仲裁的第三方是仲裁组织,承担仲裁任务的是仲裁庭或 独任仲裁员。仲裁程序包括申请、答辩、庭审、调查取证等。

    我国《仲裁法》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当仲裁裁决结果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消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就 该纠纷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的仲裁机构独 立于行政机关,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发生后,是否选择仲裁以及选择哪个 仲裁委员会仲裁都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5、诉讼:当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解 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的最后途径。诉讼由起诉、审判、执行三个基本阶段构成,根据诉讼所 要问题性质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产品质量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采用民 事诉讼。

    (1)起诉和受理。提起诉讼的人称原告。原告起诉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原告与纠纷有直接 利害关系。二是有明确被告,即原告认为侵犯其权益的人或组织。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 事实、理由。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 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特殊情况下也可口头起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 ,依法进行审理,对符合条件的,决定立案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

    (2)审判。案件决定受理后,开庭前人民法院要做好准备工作,包括发送起诉书副本,审阅 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更换或追加当事人等,准备就绪,通知开庭。

    合议庭评议,六是宣判。

经济纠纷的解决步骤范文2

关键词:经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一、企业合同经济风险的意义

企业合同经济风险的意义就是,在外部环境的影响下,(例如,政治变化,市场变化,经济变化等因素。)不同于企业本身的一些不守信行为或者企业本身某些专权的行为,最终发生的纠纷,企业经济合同就是为解决这些纠纷,避免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以及恶劣后果。

二、企业经济合同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关乎着国民经济。企业合同是约束企业的最佳手段,增强企业合同经济管理,既能够有效的防范合同经济法律纠纷问题,又能够最大质量的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维护企业的合理权和合法权。经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不仅仅能够控制企业的损失,还对企业的发展和促进起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合同纠纷不单单只是简单的经济纠纷,企业的合同纠纷对企业的项目进行,形象、信誉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企业经济合同风险防范是一个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步骤,企业应当成立相应部门,从源头解决合同纠纷问题。

三、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经济合同是属于文字类,中华文化博大精深[1],一个词放在不同地方有些不同解释,法律合同更是要仔细审核,或许仅仅一字之差就能让企业遭受巨额损失。。

(一)事前防范

1、对合同的仔细检查核对。对法人的检查,可根据对方提供的材料,到工商部门去验证核实有关证照,不可大意,更不可仅仅听信对方的一面之词。2、小型企业具有独立营业执照,却不符合工商局对法人的规定,此类问题可以继续签署合同,但需要双方上级进行到场监督。3、小型企业不具有独立营业执照,不管是上级或是任何部门所签署的合同都是不具备法律效应的。4、确定法人准确无误之后,还要注意核实法人的运营范围,不可有违反运营规定的行为出现。5、检查核实对方资信问题,对方居住地址以及常去地址调查,对方对于合同的理解性检查。6、法人除企业外的净资产核实,银行帐户流动资金调查,确保项目出现问题法人具有资金流动。7、对于对方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调查,包括企业盈利,企业业绩,企业履约等等。

(二)事中控制

1、签订书面纸质合同,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很多行业已经信息化,为了节省不必要的麻烦,合同也出来了电子合同,但在法律层面来讲,电子合同并不具备法律保护,书面纸质合同能够证明合同关系,对后期的法律纠纷更方便举证。2、合同格式要规范,文字要用合同规定文字。语言表达要清晰,完整,没有歧义冲突。确保对方理解合同内容,避免出现合同盲区。3、合同内容要规范合法,条款要完善明了,具有可取证性。要避免的是违约条款和争议处理这两块,违约条款一定的处理方法一定要写在合同当中,决不可口头商定,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核实违约条款之后才打印合同,避免纠纷引起后续问题。4、要注意合同条款,是否有“免除”“解除”“义务”等词,如若有,一定要注意其对应的条款,仔细阅读。确保合同条款对于双方而言是公平公正的,而不是偏向于任意一方。5、留意合同法人代表同合同签署人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签署人必须要有授权委托书和签署权限,授权委托书要同合同一起保存,要有相应的签字和公章加盖。6、合同签署成功后,双方企业应该成立小组,专门负责合同后续跟进,做好监督工作。成立小组可以更方便,及时的发现合同实行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做好相应的防范。。8、留意传真,邮件。避免竞争对手恶意中伤,双方邮件传真往来,都必须盖上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才视为有效。

(三)事后弥补

。1、对于合同条款需要更改的情况下,必须是双方法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进行更改,若是合同变卦,需要签署书面变卦协议,对于变卦的内容必须清楚明了的进行书面表达。2、法人代表某一方进行债务延迟,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推行,另一方法人应该在合理范围及期限内行驶权益,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3、在法律的层面上,双方商定解除合同时,行驶解除合同权益的一方必须通知另一方到场,签订想换协议,并对合同解除的后续事情进行商定,并以书面形式表达,双方签字。

四、合同法律问题有效处置方法

。(一)合同的法人在提交诉讼前应该注意合同上规定的诉讼有效期,损失在诉讼有效期之后上诉也不具备法律效益、若未过诉讼有效期,法人一定要抓紧时间上诉,避免时间问题失去胜诉权。(二)法人要明白合同中是否有诉讼管辖条款,没有的情况下,被告则需要在居住地或者合同实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审理案件,法人应该在被告的管辖法院提交诉讼。(三)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对于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应该要有十足的把握才能申请诉讼保全。损失最终结果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败诉,该方需要承担被告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赔偿。(四)如果双方达成了协议,法院的调解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双方必须认真执行,如若不然,法院有权进行强迫执行。对于调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十天或者十五天内进行上诉,二审结果下来,当事人就必须执行。

五、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前文讲解合同风险以及风险处理措施,下面列举几点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一)采用书面纸质合同,内容要明确有效,合同中要有纠纷解决的有效约定,双方法人、律师必须到场。(二)合同需要签字或者盖章的地方必须进行清晰的签字盖章,若有模糊或者错误的情况必须重新拟定合同。(三)合同页数超过两页以上时,应当防止任意一方随意变更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对于合同内容双方律师必须认真审核。(四)若是多页合同,每一页都必须签字盖章,最后还应该盖骑缝章,做好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后续合同纠纷。(五)合同文本若要修改其内容的情况下,应该告知对方,在取得双方的同意之后,才可更改内容,后期签字的情况下,双方应该在修改地方进行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这样的修改才具备法律性。

六、结语

经济纠纷的解决步骤范文3

关键词:司法程序机制;利益关系;行政权

一、司法程序

“程序”一词在汉语中的源义是“事情进行的先后顺序”①,“按时间先后或者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②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事实的灵魂在于程序。司法程序作为最典型、最重要的法律程序,在依程序化解社会冲突纠纷的过程中,起到法律评价与国家控制的作用。

二、经济法司法程序机制的价值

法律程序仰仗行为主体的体认与实践。程序是法律生命中最重要的制度基石。而司法程序作为最重要、最典型的法律程序,有其自身独特的价值。司法是任何法律运行的必备要素和任何法律纠纷判断的最权威象征,③缺乏司法救济的权利必然成为虚设。首先,司法程序作为法的最后一道工序,为解决社会冲突提供了具有最终和最高权威的法律保障。司法程序作为融入实体法实施过程的程序,其本身就意味着整套保证法定程序运行中的实体关系要素切实符合立法目的的常规机制。司法程序的权威性来自于它有国家机器的保障,具有其他解决社会纠纷手段所不具备的强制性和终局性。所以,其在权利的救济、保障以及违法行为的惩治、纠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和特殊地位。其次,司法机制任何法律运行的必备程序装置。法律的生命力在法律的司法实施中得以进一步发展。经济法司法程序机制实质是从程序意义上对相应职权的行使进行设计与确定,形成经济法制度化空间,并在法运作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既定的程序。所以,在法律体系中业已形成已获得确定形式的实体意义的主体权利义务,得以真正意义的实定化。。对权力的限制和对权利的救济是法治的真谛所在,④对政府权力的规范制约和对公民正当权利的有力保障使司法机制成为法治国家赖以建立的重要支柱,也就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与公民权利的扩张起到调节器的作用。

三、经济法司法程序机制的空白

世界上从来都没有一个既定的无瑕疵的司法程序机制,任何一个司法程序机制的水准的提高都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以及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不断探索发现、假设、实践而更加成熟与完善。因此,把经济法司法程序机制作为基准,进行其子系统内的纵向审视与本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横向比较,经济法司法程序机制的缺漏就显现出来,形成相应的程序盲区。

(一)经济法司法程序机制在外部程序系统中的空白

均衡并非社会利益结构的永恒主题,有社会就会有纠纷。权利和权力这对利益关系的较量,也就是作为公民个体的私权利与国家象征的公权力之间的较量,不仅决定了诉讼的形态和功能,而且决定了诉讼的缘起。均衡的实现就要实现权力和权利这对矛盾的妥协与协调。经济法的产生伴随着公法与私法的相互交织与交错,体现了国家对经济合理干预的新的法律领域。它产生的标志是美国反托拉斯法对竞争行为的限制,以此为契机,开启了国家通过司法机制对经济冲突的审判干预的新篇章。经济法致力于使经济行为服从规则之治、法律之治,将经济冲突和纠纷纳入司法程序机制。为此就需要国家公权介入市场,对市场进行规制,克服市场障碍:(1)建立市场规制法律机制。控制市场准入、维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限制非经济合理性与非社会合理性的私权利滥用行为,维护市场基本秩序与交易安全。(2)建立宏观调控法律机制。资源总是稀缺的,所以为了合理配置与市场适当的国家经济资源,必须对经济增长、调节、管制等一系列环节进行补给,以及提供法律规范。但是遗憾的是,我国目前既尚未进行相应的经济诉讼立法,也缺乏成功的司法实践范例。

(二)经济法司法程序机制在内部程序系统中的空白

司法的消极性和被动性决定了司法机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特殊地位,即所谓的“不告不理”。在三大诉讼程序中,民法的适用主要依靠司法机制,体现“司法自治”的理念;行政法的适用主体以行政机关为主,司法机关为辅,确认并约束行政职权的滥用,把权力关到笼子里。刑法则最具有严苛性,惩罚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其他机关都不得染指关于刑罚的科刑与适用。由此可见,我国三大诉讼法(除刑事公诉)的主要目的和影响范围直接指向满足和实现个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于目前我国没有独立的经济诉讼程序,所以经济法的司法适用、经济冲突的诉讼解决被分解到三大诉讼程序中。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以合乎经济法目的和需求的方式及时、有效、彻底排解现实中出现的经济冲突和纠纷,但是问题的关键是,受制于经济评价的经济冲突,现行的三大诉讼程序并不能有效化解纠纷。因此,构建独立于三大诉讼程序的经济法诉讼程序机制值得期待,但是,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的法律制度设计,必须扎根于中国的政治、法律和文化的土壤中,也就是说我国经济法能够也只能在现有的诉讼制度框架下基于建立一种新的综合经济法诉讼模式的理念,建立、规范并完善相关经济诉讼制度。

四、经济法诉讼程序机制构建的设想

为了填补经济法司法程序机制的空白,满足经济诉讼的需求,在我国建立独立的诉讼程序机制有其必要性。任何一个诉讼程序机制的设立都必须考虑三个因素:第一,诉讼程序存续发展之实体基础的内涵;第二,相应社会冲突的个性特征;冲突是否能够纳入已有诉讼制度得以彻底有效解决。因此,构建经济法诉讼程序机制也必须考虑一切可能的因素、各种条件的相互关系。

(一)经济立法程序机制

1.经济立法专业化

源头的问题是最为至关重要的,政府的宏观调控一旦缺少经济权力的限制与约束,就会阻碍市场自发调节能力的发挥。所以解决解决经济立法程序问题的重点应放到立法上,做到经济立法专业化和政府市场齐控权。为了保证经济法的确足性和正当性,必须实行一种专门化、职能化立法的模式,专家立法既能避免立法的混乱失衡,又能降低执法和司法的成本。这一方面可以避免部门立法泛滥所造成的混乱局面,超越部门立法所导致的单向利益衡量的弊端,另一方面专家参与立法,可以增加公众的信任感和对法律的认同感,减少适用过程中的阻碍,降低诉讼成本。

2.“核心制度”与“变量规范”相配合

⑤经济立法既要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也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因此,在进行经济法诉讼程序制度设计的时候,对那些体现经济法基本原则、精神的核心制度应确保其稳定性。而对于针对现实中可能出现的经济行为可预留出一定的空间,通过适度授权给法律实施部门,来实现自动调整或者模糊调整,满足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二)经济执法程序机制目前我国经济法的实施任务主要依赖于行政机关来调整实现,这就存在行政权滥用的可能。另外,行政方式并非任何情形下都是最有效的,行政权的过分行使容易导致行政权插手经济事务处理、行政权一家独大的局面。为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在经济执法程序的制度设计中应注重行政与司法的分工与配合限制行政执法权,真正做到“法无授权即禁止”。通过分工可以实现直接将一些经济案件导入司法程序,实现行政权让权于司法。⑥

(三)经济司法程序机制

为了满足经济效益的要求,填补经济法诉讼程序机制缺失的状态,有必要构建独立的经济诉讼司法程序机制。

1.建立经济公益诉讼机制,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双重制衡

所以在诉讼主体的选择、诉讼权利以及相应的相应的责任方式上,都必须体现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具体来说就是,在经济主体的制度设计上,应当把无直接利害关系人纳入经济诉讼程序制度设计中来,个人、社会组织、国家均可成为经济诉讼的原告;;经济责任可以采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责任形式对违法行为进行规制。此外,还可采用调解结案的结案方式等多种特殊制度设计。

2.建立专门的审判机关,明确其受案范围

就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审判而言,可以借鉴的模式主要有设立专门的经济审判庭和根据案件的复杂性以及个案的差异,设立专门的法院或者专门法庭。但是就目前的情形来看,在我国设立专门的经济法庭的条件尚不成熟,可以先设立专门的法庭处理各类经济案件,等到时机成熟的时候,再设立专门的经济审判庭。权力制约的前提是分工明确,案件分流。;(2)市场经济秩序案件;(3)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秩序的案件;(4)涉及可持续发展的案件以及劳资、社会保障类案件。

五、小结

经济法司法程序机制的构建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在现行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会出现许多新类型的经济诉讼案件,为应对社会经济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的矛盾与冲突,解决社会经济纠纷,化解矛盾,构建独立的经济法司法程序机制是历史的必然要求,其在将来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中也必然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辞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辞海[M].上海:辞海出版社,1979.

[3]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M].北京:中国监察出版社,2002.

[4]彭俊瑜.经济法的程序机制[J].载经济法论坛,2004.

[5]孟庆瑜.论中国经济法的诉讼保障机制——中国经济诉讼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论坛,2002(02).

[6]颜运秋.论经济法的可诉性缺陷及其弥补[J].载法学论坛,2000.

[7]金华平.经济法诉讼机制初探[D].华东政法大学,2007.

经济纠纷的解决步骤范文4

现如今,建设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作为一种新型工程审计方法逐渐取代了传统工程审计方式,成为当下实用性最高可靠度最高的首选工程管理方式。。因此越来越多的医院在基础建设工程中使用跟踪审计的方式,本文通过对其深入探讨,阐明了使用跟踪审计这一方式的必要性。

关键词:

医院基本建设工程;跟踪审计

近年来,医疗卫生越来越为国家所重视,得到了稳定的发展,逐步步入正轨。特别在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上,因为投入资金量大,所以极为令人注目。但是,建设项目一般工程时间较长、投入资金量大、需要把控的环节较多、需要一定的专业化的管理,如果哪一步出现了错误,都会造成极坏的影响。而建设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具有降低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失误、减少审计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纠纷、使资金更高效的运转等优势,因此越来越多的医院在基础建设工程中使用这种方式,本文通过对其深入探讨,阐明了使用跟踪审计这一方式的优越性,并论述了跟踪审计的重点内容。

一、跟踪审计方法简介

(一)概念传统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审计方法大多是事后审计,如果当建设过程中出现了问题纰漏,这种方法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十分无力。跟踪审计这种方法则是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追踪,监察督促以致建设项目完工。如果在过程中出现了错误差漏,跟踪审计的方法可以及时发现,及时改正或者弥补这一问题。比方说,建设工程中突况以至于设计需要调整。如果全过程跟踪审计就会令更加明确,更加方便,避免事后审计所带来的麻烦和被动的情况。跟踪审计,简而言之就是审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督促、咨询求证。

(二)目的参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预防工程中出现疏漏,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有效提高工程的品质,减少投资成本。

。其次,可以提高工程的质量。现如今一些建设项目还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如设计的缺陷、施工过程中的疏忽。跟踪审计的方法可以及时发现,及时改正或者弥补这一问题,降低风险,提高安全系数。再者,跟踪审计的运用也使得建设工程过程更加透明清洁,避免出现一些不良行为,促进廉洁风气的形成。最后,因为医院的建设项目较多,所以含有一定的投资风险。跟踪审计则是对工程质与量的层层把关,以此降低医院的投资风险。

二、医院跟踪审计的重点内容

受到审计资源以及条件的限制,我们需要选择医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的重点内容进行把关。医院内部审计人员则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起到监察、督促、管理的作用。

(一)项目决策环节在建设工程环节,医院内部的审计人员需要对工程项目的可实施性、合法性提出一定的意见,从根本上思考如何将医院的利益最大化,以此来提高项目本身的品质,降低投资的风险。1、合规性内部审计人员查看建设项目的策划方案、研究报告、资金流动分析表、以及收益估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分析选择。医院基本建设工程较之其他工程建设有很大不同,首先必须满足医院自身的特点及需求。在设计医院的规模(包括病房的床数,病房的分布,门诊的日接待人数,住院和门诊的比例是否合规、职工人数是否合理、医院就诊类型、主治类型等等)就需要合理化调查分析表。2、资金运转审查随着投资方案的不断深化,就需要对资金的运行进行一定的调整,使其更加明确更加可靠。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对医疗资源市场不断分析,确定方案是否可行。

(二)工程设计环节内部人员需要与设计人员共同进行工程设计的投资计划的核算。将设计合理性、建设工程造价、医院自身实际情况等方面结合考虑,从审计的角度提出参考意见。并且随着计划的更新调整,也需要对概算进行进一步审计,将投入资金总额控制在标准内。。

(三)施工环节1、按时参与工程例会按时参加工程,了解施工进展和情况,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2、隐蔽工程内部审计人员需要掌握隐蔽工程的情况,并使用拍照、笔记等方式,做好跟踪记录,避免事后的纠纷官司。3、严审变更当施工过程中出现需要对工程项目设计、工程实施方法进行一定的调整变更时,需要对工程预算投资和调整后的成本进行严格的计算。否则,使用材料的价格改变会使得事后审计取证困难。不但要核实使用工程项目材料的价格、数目,避免“偷工减料”的情况出现,还要对产品质量进行把关,发挥审计督促的作用。

(四)竣工结算环节在竣工环节,审计人员需要参与工程验收过程,对于设计图纸以及施工图纸,严查变更,并检查隐蔽工程是否完工。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在竣工后立刻收集、整理、保留这些资料,以便于更加准确地进行结算。在结算环节,根据之前整理的审计资料,结合之前签订的合同,实事求是,按照法律给出审计建议。不但要秉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还要注意做事的方法,通过交流协商解决问题。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书跟踪审计这一方式在医院基本建设工程中所体现的优势。可以预见,跟踪审计这种新型审计方法将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

参考文献:

[1]陈燕.某高校附属医院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若干问题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0

[2]陈攀东.如何加强医院建设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J].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2013,04:96-97

经济纠纷的解决步骤范文5

关键词:财务会计;法务会计;关系;运用

随着我国法制体系越来越完善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济案例也开始频繁发生,而且手段更为隐蔽、情况逐渐复杂、门类日益繁多。。相关学者认为,法务会计是相关主体运用调查技术、审计技术、财务知识与会计知识,对于经济纠纷案件,提出专家性意见在法庭上作证或作为法律鉴定的行业。传统财务会计与法务会计有很多共同的地方,关系较为密切,可是因为法务会计业务以及服务领域的特殊性,又使得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

(一)法务会计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是财务会计

。可是财务会计业务往往是由会计活动和会计事项组成的,法务会计活动是对会计活动或会计事项进行鉴定、验证和检查,并由此来作判断。所以,产生法务会计的基础和前提是财务会计。

(二)财务会计和法务会计都是应用会计学

会计学可以分成应用会计学和理论会计学,其中应用会计学主要包含成本会计、法务会计、国际会计、管理会计及财务会计等;理论会计学主要包含会计史、会计理论等,由此可见,作为会计学的分支法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一样都是应用会计学。

财务会计与法务会计的区别

(一)报告不同

法务会计工作人员依据有关的卷宗材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相关的会计资料等,对纠纷或案件等涉及到的财务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并且作专业的判断而形成的结论性书面文件即为法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同法务会计报告的区别十分显著:

(1) 反映范围不同。受“会计主体假设”的限制,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情况只是局限在与会计主体有关的经济业务;但法务会计报告却不受“会计主体”限制,它以法律事项为依据来划分空间活动的范围,所有与法律事项相关的会计事实都要并向委托人报告并核实、查清。可以看出,法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事实范围存在较大差异。

(2) 使用者和用途不同。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是给政府机构、社会公众、投资者等利益相关的人员提供相关会计信息帮助其进行经济决策;而法务会计报告更合在诉讼实践中使用,给法律事项当事人、承办人等提供专家证据。

(二)工作方法和程序不同

在会计工作程序方面,财务会计拥有一套比较定型的、统一的、科学的处理程序。其工作程序主要有七个环节,分别为:编制财务报告;结账;试算平衡;对账;结账前账项调整与结账分录;过账;编制记账凭证,审核原始凭证。每个环节都有继起性和连续性,而且编报程序、内容、报告的格式、账簿、凭证与要求大多是国家统一规定的。而法务会计则没有会计期间的继起性和连续性。通常来将,其主要的工作程序有:报告;分析、计算;获得证据材料;制定计划,包括实施的方案、步骤、策略等;调查,收集资料;进行风险预测和风险评估;明确责任。

在工作方法方面,财务会计大量的运用了会计分析方法和核算方法。而法务除了使用会计方法以外,还大量的使用了收集证据的方法、统计的方法及审计的方法等。比较常见的主要有:综合计算法、分析比较法、实物勘察法、座谈询问法、关联核对法、审阅查验法等。

(三)内容不同

用财务会计的方法和理论进行报告、记录、计量和确认的会计事项是财务会计的内容,具体分为利润、所有者权益、费用、收入、负债和资产这六大要素。而法务会计的内容则是由各国法规、法律对财产资源、经济行为、经济活动等规定详细程度以及法律体系完善程度而决定,所以,在不同的时期,同一个国家和不同的国家对于法务会计的内容都是不相同的。目前我国对法务会计内容有统一的认识,主要有如下几方面:(1)社会保障会计;(2)司法会计;(3)基金会计;(4)物价会计;(5)保险赔偿理算会计;(6)债务、债权理算会计;(7)税收理算会计;(8)社会公正会计。

(四)职能不同

在经济管理中会计所具备的功能就是所谓的会计职能。监督、核算这两项只能是财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核算职能主要是描述事实,对特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计量和确认,并报告结果。监督职能主要是对偏差进行纠正,根据一定的要求和标准,审查相关会计核算和特定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来达到预期的目标。这两项职能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会计监督的基础是会计核算;而会计核算质量又有会计监督作为保障。而法务会计的职能除了报告、记录、计量和确认,还有收集会计数据为诉讼提供支持、加强会计控制职能、解释财务问题、惩戒和保护会计职业人士等。

(五)主体不同

财务会计是给特定的会计实体提供服务,要对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的经济结果和过程进行报告、计量、确认和记录。而法务会计的主体却非常广泛,凡经济诉讼、纠纷案件中有关会计事项的判别、认定,都同法务会计有关,其空间范围有三个领域:一是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公安、检察机关等)以及政府纪检部门、审计部门;二是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三是事业、行政、企业单位。

参考文献:

[1] 班青;法务会计在控制舞弊方面的研究分析[D];同济大学;2007年

[2] 谢玉爽;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之区别探讨[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3年02期

经济纠纷的解决步骤范文6

【关键词】保全证据;法院;诉讼

一、前言

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完善以及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公证成为人们在遇到矛盾和纠纷时经常采用的措施。所谓“证据保全”就是在时,法院还没有调查证据,而证据又存在可能灭失可能性的时候,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证据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避免在由于证据灭失给法院取证带来的困难。。保全证据公证就是为了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给当事人合法权益带来的损害而采取的有效措施,保全证据公证在诉讼活动中具有积极的作用和优势性。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现状

保全证据作为解决纠纷重要举措,为维护法治秩序、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公证机构为群众出具了大量的公证文书,涉及公民住房、教育、就业、养老等多个重要的民生领域。例如借款人借款不还、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购买的产品质量不达标、离婚财产纠纷、租客拖欠房租找不到人等等,这些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事情损害了人们的权益,遇到这些矛盾和纠纷时,经常由于缺乏有效的、足够的证据,导致人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为此就需要对证据进行保全公证。目前,和网络有关的证据保全公证作为新事物已经走入人们的视野,短信证据保全公证也不鲜见。例如某生产建筑器材的公司由于产品质量好、设计合理,产品一直供不应求,有着较好的市场口碑和品牌效应,企业利润也十分可观。然而,不久之后市场上就出现了诸多打着同样品牌的山寨产品,抢占该企业大量的市场份额,而且山寨产品质量劣质给企业品牌带来的负面影响。。再例如有一对夫妻由于感情不和办理离婚手续,在财产分隔时为了解决共有房产的归属问题,女方同意放弃房产,但需要男方以50万的价格支付女方在共有房产上的产权份额,待男方将50万款项打到女方账户后,由于当地房价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涨,女方后悔了,于是概不认账,也坚称没有受到男方打的现金折价款,男方只能进行法律诉讼,但由于没有证据,面临取证上的难题。为此,男方律师向公证机关请求将双方电子邮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提取了双方的电子邮件,邮件中清晰的说明了双方对房屋折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等具体细节,这份保全证据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保全证据公证面临的问题

1、对于自身位置的判断失当

公证机关是我国进行公证活动的国家机关,属于第三方,公证活动的主要目的是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降低纠纷产生的可能性。公证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来进行公证活动,不能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也不能与申请人或者案件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2、现场工作记录时而缺失

现场工作记录往往因为保全行为隐秘或现场环境限制不能及时或完整制作,但现场工作记录却是公证书作为证据提交法庭面临质疑而由被控方来调阅卷宗时最有力的说服工具。。

3、公证员的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

权利人之所以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是因为与其自主进行证据搜集、保全工作相比,公证处技能型保全证据公证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性,公证人员证据保全工作比自然人更专业、全面,可以极大的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公证人员要加强网络知识和技能的学习,提高自己素质和能力,可以保证保全证据公证更专业、全面。另一方面,公证处可以寻求专业的网络工作人员介入,利用其的专业性提高保全证据的有效性,必要时该专业人员可以在诉讼中出庭作证,就技术问题进行说明,为案件审理提供技术支持。

4、保全证据公证缺乏统一标准和规范

目前为止,证据法中并没有对保全证据公证的适用范围、保全方式等制定统一的标准。只有在知识产权方面做过一些适用解释,造成各地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很多地区都是根据审判过程中的经验制定了一些关于保全证据的规则,由于地方上不统一,当事人在一个地区做的保全证据公证在其他地区的法院可能就会导致不同的审判结果,这种情况需要马上得到解决。另外,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丰富,保证证据公证的种类越来越多,法律的出台总是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国公证协会作为行业组织者和规范制定者,也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也是各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指导意见,例如:深圳市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业务指引,上海市公证协会办理电子信息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等,但全国各省的指导意见对保全取证的方式、申请主体的要求、提取证据的操作步骤、取证设备及程序等核心问题的规定却也不尽相同。

5、对于保全证据公证中实施封存之证据的轻视

公证员在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为了保证保全行为的连续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往往需要对取得的相应证据进行封存并拍摄、摄像,以期当事人提交法庭的证据与取回之证据的一致性。但有些大件物证或许不一定再需要被提交法庭,或许法官只需要看看附在公证书后的物证照片或公证书中对物证特征的描述即定案,所以有些公证员对于证据封存的概念比较淡漠。事实上,凡取回的证据,除有独立包装并拆开即破坏完整性的之外,均需要加贴封条进行封存,有些需要由当事人带上法庭作证的即交回当事人,有些可能面临法庭调取的,暂存公证处。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粘贴临时性封签的方式,对物证及其存放环境等事实进行固定。

四、结语

总之,当前社会发展迅猛,经济行为日益复杂,保全证据公证在保护当事人权益、减少纠纷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尤其是在各种知识产权以及经济纠纷案件中,保全证据公证的法院采信率非常高,适用范围也非常广。。

参考文献:

[1]、施翔,保全证据公证实务问题研究,上海公证,2008(3)

[2]、张烽,保全证据公证的基本原则,中国公证,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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