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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管理办法范例

2024-03-20 来源:客趣旅游网

新媒体管理办法范文1

《办法》是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的规章。随着城市交通拥堵的加剧和公共出行方式的发展,近几年,这项规章中的一些具体规定,也引发了不少争议。其中,关于“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也就是老百姓口中俗称的“份子钱”,最为出租车司机所诟病。

另外,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3月23日在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1号挂牌。此后,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职能也被归入交通运输部的管辖范围。

2014年交通运输部起草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办法》早已名存实亡。这则旧办法的废止,让许多人对出租车改革这一社会热点话题有了新的期待。

。监测期内,传播曲线仅出现一次高峰,持续期较短,符合该类新闻的一般传播规律。

。。

有媒体表示,这次废止决定,从程序上看,是清理打架规章、理顺管理体制的重要步骤,但对中国的出租车行业改革来说,意味着移除了一个陈旧的、不适应新技术的政策障碍,也为深化出租车管理体制改革带来更多腾挪空间。

新媒体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新媒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17)01-0051-04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和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有效的新媒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而一些承担着新闻职能的新媒体,其新闻采访权还没有正当化、合法化。

。。

。由于新媒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滞后,导致当前新媒体采编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网络谣言、虚假新闻、网络炒作等事件不断。可见,缺乏有效的新媒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不仅不利于新媒体从业人员自身的职业发展,而且还使其正常的职业准入、退出、职业培训、职级晋升和基本的职业采编权利缺少有效的制度保障,与此连带的,是给新媒体产业和新媒体的舆论引导工作带来了隐患。

从改善新媒体从业生态,保障新媒体从业人员职业权利,提高新媒体采编质量,充分发挥新媒体舆论影响力和传播力等角度看,亟需创新新媒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提高新媒体从业人员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二、当前新媒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存在的问题

1.新媒体从业人员众多,但职业资格管理与职业发展与传统媒体相比未受重视。。网络与新媒体从业人员是传统媒体的10倍以上,但网络与新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与职业发展与传统媒体相比未受重视。

2.新媒体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重要工具,但新闻内容生产缺少采访权,内容把关缺少职业准入管理。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6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10亿,其中手机网民6.56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况且,新媒体的“羊”只能靠传统媒体的“草”来养肥,也不利于新媒体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内容生产把关缺少职业准入管理导致质量难以保证,给舆论安全留下隐患。

3.受众阅读习惯改变、舆论舆情场域向新媒体转移,新媒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与职业发展管理滞后,重心仍然停留在传统媒体。2016年4月的《第13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数字化阅读接触率达到64%,超过图书阅读率(58%)6个百分点。成年国民每天手机阅读时长达到62分钟,远超过人均图书阅读时长的20分钟和人均报纸阅读时长的17分钟。

4.网络与新媒体采访权需求强烈,但管理部门授权范围小,新媒体受益面有限。以浙江省属和杭州市众多网络与新媒体为例,目前只有浙江日报报业集团的浙江在线、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的新蓝网和杭州日报报业集团的杭州网三家网络媒体获得申领新闻记者证资格。与浙江省属和杭州市众多网络与新媒体对采访权的需求相比,实际受益面微乎其微。

三、新媒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的路径优化与改进建议

在管理路径和理念上,首先要借鉴国外依法管理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业伦理评议的先进做法,采取依法管理和依靠行业协会评议组织按照职业伦理规范,对媒介和媒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等进行管理。目前国内对新闻传播和新闻出版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的相关法规、职业规范都还很不健全,部分现有的针对传统媒体新闻与出版的法规、职业伦理规范,由于制定时无法考虑到当前网络与新媒体的发展,难以适应网络与新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需要,因而专门针对网络和新媒体从业人员的全国性职业伦理规范还没有制定。。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的重要方面,从单向管理思维到综合治理理念,是当前执政理念的升华和治国方略重大转型。。。

(二)进一步扩大网络记者证颁发面,逐渐延伸到其他新媒体记者

调查发现,新媒体从业人员有采访工作需求的超过七成,占72.22%,而没有采访需求的仅占27.78%。。。而为数众多的新媒体从业人员中只有寥寥数百人持有记者证。

调查发现,接受调查人员中认为新媒体从业人员非常需要和需要记者证的人员比例分别为35.25%和39.66%,合计占到84.91%。认为不需要和非常不需要的分别占到13.22%和2.03%,合计占15.25%。不清楚是否需要记者证的占9.83%。其中,新媒体从业人员中认为自己非常需要和需要记者证的人员比例分别为35.56%和36.67%,合计占到72.23%。认为自己不需要和非常不需要的分别占到14.44%和3.33%,合计占17.77%。新媒体从业人员中不清楚自己是否需要记者证的占10%。

调查发现,新媒体从业人员中有记者证的,更加认为新媒体从业人员需要记者证。新媒体从业人员中有记者证的人员认为新媒体从业人员非常需要和需要记者证的人员比例分别占50%和36.36%,合计占86.36%,比无证的人员高18.72个百分点。有记者证的人员认为不需要和非常不需要的分别占9.09%和0,比无证人员高11.5个百分点。有证人员不清楚新媒体人员是否需要记者证的占4.55%。

调查中还发现了新媒体从业人员在采访权获取上,出现了性别差异现象。新媒体从业人员中,女性持有记者证的人员比例明显低于男性,女性持证人员占18.18%,比男性低10个百分点。女性无记者证人员高达81.82%,比男性高10个百分点。

实地调查中也发现,网络与新媒体采访权需求强烈,但管理部门授权范围小,新媒体受益面有限。以浙江省属和杭州市众多网络与新媒体为例,目前只有浙江在线、新蓝网和杭州网三家网络媒体获得申领新闻记者证资格。具备网络记者证申领权的网络媒体数量还相当稀少。

。。。

通过问卷调查发现,目前新媒体从业人员没有网络或新媒体采编资格证,高达78.89%,占近八成。有网络或新媒体采编资格证的仅占21.11%。新媒体从业人员中,男性拥有网络或新媒体采编资格证的人员比例尽管总体不高,但明显高于女性。男性有网络或新媒体采编资格证的人员比例占28.07%,比女性高19个百分点。女性没有网络或新媒体采编资格证的人员比例高达90.91%,比男性高19个百分点。

。认为不需要和非常不需要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人员比例分别占9.83%和1.69%,合计占11.52%。另有4.75%的人员不清楚是否需要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认为不需要和非常不需要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分别占11.11%和2.22%,合计占13.33%。不清楚是否需要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占5.56%。

。。。。

。。

。目前,中国微博客账号为12亿左右,去掉各微博客重复注册的账号数,中国微博客用户规模为2.75亿,网民使用率为43.6%。其中,手机微博客用户数为1.89亿,使用率为35.8%。。。移动即时通信工具用户账号总数也已突破10亿。

调查也显示,新媒体从业人员中,从事“两微一端”工作人员占有较大比重,占到新媒体从业人员总量的三分之一。。。其余在其他出版物工作的占10%,在手机报工作的为0。

。。不清楚是否需要的占5.08%。。

。。不清楚是否需要实行统一的职业培训和考试的占6.67%。

。。。不清楚是否需要实行统一的职业培训和考试的为0,比无采编人员低8.45个百分点。有采编证新媒体从业人员更加认同职业培训和考试制度。

从社会公众和新媒体从业人员的调查意见来看,普遍认为需要实行统一的职业培训和考试。

。。这有利于新闻出版广电等专业管理部门更容易从新闻宣传的政治素质和职业伦理等角度来考核把握其职业资格。。

。完全不同于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实行的新闻采编资格培训考试制度和出版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七)制订网络与新媒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考试规范

目前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对于出版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已经制定了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和办法,但是并没有具体针对网络和新媒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考试等法律规范,有必要制订有关法规,以便对于网络和新媒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考试程序等进行具体有效规范。

(八)修订《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或制定专门的新媒体记者证管理办法

现有的网络记者证申请采取的是和传统媒体记者证同一渠道和同一法规规定申领的办法,其法规依据是《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但是,“办法”规定的领取记者证机构均为传统媒体,并无网络和其他新媒体。。因此,有必要修订《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或制定专门的《新媒体记者证管理办法》,以便有法可依,合理规范网络和新媒体记者证的申领。

。。。

新媒体管理办法范文3

*新区社发局,各广告经营单位,有关医疗机构:

。为做好《办法》实施后医疗广告审查及监管工作,加强医疗广告管理,规范医疗广告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市卫生局委托,承担本市《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信息公示等工作。

二、由*市卫生局审核出具的原《医疗广告证明》的有效期截止到20*年12月31日。20*年1月1日起,的医疗广告应符合《办法》的各项规定。

三、医疗机构单独举办或与其他单位、组织合办的义诊活动以及其他与诊疗行为相关的活动,需要广告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申请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

四、医疗机构的迁址公告、招聘广告、遗失声明等,不得出现医疗服务内容。医疗机构冠名(赞助)的公益广告中,不得出现除医疗机构规范名称以外的任何其他信息。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资讯服务类节(栏)目,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和相关媒体主管部门共同确认,不认定为医疗广告,但出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所列禁止情形的除外:

1.节(栏)目相对固定;

2.节(栏)目内容为公益性质;

3.节(栏)目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各种变相形式的收费;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资讯服务类节(栏)目所邀请的专家或嘉宾应当具有卫生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资格)。

六、本市各广告经营单位承接医疗广告制作、、业务的,均应当查验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照核准的广告内容制作、、医疗广告。

新媒体管理办法范文4

一、审核清理范围目标和条件标准

1.审核清理范围。全市所有A类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B类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2.审核清理工作目标。通过审核清理,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屠宰企业,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依法收回原证牌。

3.严格执行准入条件和标准。对生猪屠宰企业的审核清理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严格执行《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符合《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乡镇”、“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等要求,并达到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二、审核清理时限和程序

4.严格工作时限和程序。

企业自查阶段(5月12日前)。各区县政府组织屠宰企业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填写《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自查表》,并提交至区县政府主管部门。没有开展自查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屠宰资格。

审核清理阶段(5月13日—6月15日)。各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对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进行全面审核。

现场复核阶段(6月16日—6月30日)。市商务局联合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进行现场复核,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三、审核清理的要求

5.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审核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商务、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合力,扎实开展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构,于5月9日前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5月10日开始建立工作信息旬报制度,于每月1日、10日和20日将审核清理和打击私屠滥宰相关情况报市商务局。6月15日前将审核清理工作总结报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媒体管理办法范文5

我国实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之前,中央一级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一直以来都是分散采购,即国家各部委(也就是采购人)利用财政性资金(即国有资金)自行采购所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自行委托专门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采购。在政府分散采购的体制下,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社会中介招标机构,在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为了源源不断的业务,通常需要进行寻租,且必须与掌握公共权力的采购人进行“勾兑”。同样,为了使手中的有限资源能够获得更大的财富,权力主体往往也会进行相应的设租,在与寻租人达成默契后,大家利益均沾,才能最大限度实现“权力租金”。

人类社会总是在不断地发展和进步,抵制、消除公共权力的腐败是个世界性的话题。为了与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接轨,2003年1月1日开始,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团体组织、事业单位(即各采购人)所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本级政府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执行统一的采购任务,也就是集中采购。从而使我国的公共采购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公权与私权的合谋机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权力租金”肆无忌惮地交易。我国《政府采购法》在统一公共采购市场秩序的同时,明确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管机关和执行机关,也就是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和各级政府的采购中心。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在公共采购市场建立起监督与执行相互制约的机制。与此同时,法律规定,集中执行各级政府采购任务的机关为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可见,在政府集中采购的机制下,采购人与社会中介招标机构之间的利益组合遭遇了从未有过的法律障碍,“权力租金”先前的设租与寻租机会也受到了相应的限制。

然而,法律颁布实施才三年多的时间,令人非常遗憾的事情还是出现了。。该《管理办法》表面上来看是规范招标公司公共采购行为的,但我看完了所有条款后,为我国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政府集中采购制度深感不安。因为《管理办法》是在鼓励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目的的招标公司快速发展,遍地开花,让他们施展浑身解数,从中央机关各部委招揽采购业务,可以与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一起,共同来中央国家机关(即采购人)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这显然是要与非以营利为目的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不正当的竞争和较量。这岂不是扰乱了我国的公共采购市场!

《管理办法》所称的中央投资项目和国有资金,也就是中央国家各部委利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所谓的国有资金或者中央国债也就是中央财政性资金;所称的中央投资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监理、保险等方面的业务,也就是《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中央各部委采购人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进行货物和服务方面的采购业务。《管理办法》虽然在第六条第二规定,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的采购机构,其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不适用于本办法。笔者认为,《政府采购法》所调整的采购对象包括货物、服务、工程。国家发改委的《管理办法》只是一部行政规章,有何权力排除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呢?况且,这部行政规章所适用的对象基本上都是属于《政府采购法》的效力范围,只是《管理办法》用不同的文字来表述采购人、采购资金、采购对象等,在政府采购一些概念方面赋予不同的称谓而已。《管理办法》混淆了政府采购客体、公共资金、采购机构、采购方式、主管机关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此情形如不予以扼制,必然会误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严格执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同时也给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造成了严重的障碍,使我国的政府集中采购业务走向萎缩。转贴于

“本自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让我更感觉遗憾的是,作为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也不甘示弱。。《认定办法》不仅规范货物和服务的招标业务,还规范了工程的招标;不仅适用中央国家机关的招标业务,还规范地方的采购对象的业务。由此可见,《认定办法》的适用范围远远超过了《管理办法》的调整内容。国家财政部作为我国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统一主管机关,担负着全国公共采购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对招标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规范,是《政府采购法》所赋予的法定职责之一。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但紧跟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步伐,随即《认定办法》,对我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没有任何的积极作用。因为两个办法都属于部门的行政规章,其法律效力较低,难以对全国的公共采购业务形成统一的监督管理。虽然《认定办法》所适用的范围和调整的对象远远超过《管理办法》。但在规范同一采购主体、采购客体时究竟适用哪部行政规章呢?可见,两部行政规章发生抵触和冲突是必然的。在此情况下,必将给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带来困惑,究竟应该听从谁的指挥呢?因此,两个部委为了在公共采购市场中争权夺利,争先恐后出台的两个《办法》,并不能有效规范以营利为目的的中介招标机构。相反,正如与前面所谈到的理由一样,也会严重影响到各级政府机关为了集中统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而专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的地位和作用。

新媒体管理办法范文6

1.《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0日修正版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0号令)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部门法规,它就是目前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基本法”。在这部5年前施行的部门法规中,它由总则、域名管理、域名注册、域名争议、罚则、附则共六章组成。其中: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了“域名”、“中文域名”、“域名根服务器”、“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顶级域名”以及本文有关两个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2.相关条款的责任界定

2004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有3条是界定域名相关机构责任的: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承担顶级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目前有两个中心:CNNIC和CONAC)。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直接或间接完成域名在国外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即“注册商”)。

原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三)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活动;(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3.工信部电管局角色缺陷

我们来参考一下全球互联网域名、地址资源的管理机构ICANN的职能:ICANN成立于1998年,是由来自全球范围的合作伙伴参与的非营利性机构,致力于保持互联网的安全性、稳定性和互操作性,该机构促进竞争并制定互联网唯一标识符的相关政策。I-CANN不会控制互联网上的内容,它无法阻止垃圾邮件,也不处理与互联网访问相关的事宜。不过,通过在互联网命名系统中进行协调,ICANN对互联网的发展和进步产生了实实在在的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也可以看到ICANN声明自己不负责什么,接着,再看一下ICANN近两年来的两个公告:

在2008年10月3日,ICANN给北京新网互联等两家公司发出违约通知书,要求他们“限期15天解决域名数据库(Whois)调查工作”。。如果注册商掌握了被投诉域名信息不正确后,注册商应该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修正。”如果北京新网互联等两家公司无法修正上述通知中违反合同条款行为,可能采取包括终止合同的措施。

2009年11月25日,三家注册商失去了ICANN的认证资格,ICANN公告说终止了与三家认证注册商的协议。

ICANN的CEO兼总裁在《2009年――域名界历史性的一年》一文中回顾2009年工作中两项有关本文主题:

2009年5月份ICANN董事会批准经修订的注册商资格协议(RAA),新协议增加了很多新的条款。

加强了注册商合同履约监督工作。一年来处罚、解约的注册商数量是近年最多的,解约原因包括:违反Whois规范,数据代管违规,未支付ICANN费用,企业破产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违规等。

从ICANN的角色定位及近两年来它修订的注册商资格协议(RAA)、处罚、解约的注册商例子,再看一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执法(规)机构自2002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一版)颁布以来的首份罚单,是2009年3月13日执罚的《工信电管罚字第1》。那么是不是《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界定的处罚事项,从2002年以来注册商就从来没有发生(或者没有人向工信部电管局举报过)呢?事实并不是如此。而且,笔者在2009年12月16日参加工信部在北京召开专项行动工作会议上,向王安平处长询问“为何工信部电管局不学习ICANN,直接把注册商除名”这个问题时,他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没有写上这个权限。因此,《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工信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其实都是不可操作、虚设的东西。

工信部是隔着CNNIC和CONAC两个机构,在“监督管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这就是工信部电管局角色缺陷,所谓:是可为,实难为也!

NIC角色含糊不清

。。回顾一下CNNIC域名的审核历史,看一下CNNIC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角色,这么多年来它都在干什么事:

前置审核,有限商制阶段(2002年9月1日之前):由用户或联网注册域名,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明寄至CNNIC。CNNIC人员联机对信息进行校对,按照审核标准对域名名称进行审核。

后置抽查审核,放权注册商审核制阶段(2002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13日止):域名的注册端给注册商,用户通过这些端口联机注册并开通域名缴费、CNNIC后置审核,变更信息由注册商进行管控。

政府专用域名严格审核制(2005年11月14日至今):所有申请政府机构专用域名注册,必须提交申请表和身份证明,严格审核申请者身份,变更则由注册商进行管控,CNNIC不进行审核。。

。但不理解的人太多了,因为只有CNNIC他们自己知道职责是什么,外界根本不知道,以为CNNIC的域名审核工作既是“法官”又是“警察”。

每年花很多费用做域名推广的CNNIC一直没有公布它的审核标准或申明,它是遵循ICANN基本原则工作的,它未能让公众明白它的审核工作能做什么,审核什么?也未通过大众媒体将自己严谨的审核流程公开介绍给公众,使公众对它的域名审核工作一无所知、外人由此会产生CNNIC的审核工作是“不作为”或者“乱审核”的猜测和臆断。这就是CNNIC域名注册服务体系对外宣传深度不够造成的结果。

全部前置审核,有限注册商制阶段(2009年12月14日起):从这个阶段起,所有中国域名注册商都依一系列公告被剥夺了域名审核权及Whois更改权。

可以见到,这时的CNNIC已经承担了“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尽的责任;“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部分责任;工信部电管局(备案审核)部分责任。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CNNIC已经有了一个新的历史角色,在这个阶段,它已经忘记了自己应该依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赋予的法律责任去做好自己应该做的工作,而不应该含糊不清“越俎代庖”,这将在法律上出现行政违规的危险阶段。

5.注册商法律责任不作为

正如上面所描述,由于CNNIC从2009年12月14日起的一连串由域名审核制度变更而剥夺了注册商在中国域名申请、审核中的权限,造成了注册商法律责任不作为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包括:

无法给用户解释申请的域名为何审核不通过。

不鼓励用户申请中国域名,甚至人为制造由CNNIC审核不通过的假象。

以审核成本上升为借口,任意涨价,打击用户申请中国域名购买、续费欲望。

鼓动域名商、域名终端用户直接向CNNIC投诉审核不通过现象。

凡此种种问题,其实都是由于CNNIC近期角色含糊不清、在理解工信部电管局〔2009〕672号文件而采取的一些具体措施上,缺乏依法办事这个关键原因造成的。再加上在实施全部域名申请注册前置审核阶段,标准解释不清,缺乏调动公众力量及注册商资源及人力优势积极性,造成恶性循环。

6.现法规设计上的缺陷

综合以上事实,笔者认为《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存在下列设计上的缺陷:

第一,工信部电管局的行政作为权限不足。例如,没有赋予可以把注册商直接解约的权限。

第二,工信部电管局存在过度授权。。

第三,注册商一直存在有疏于职责现象。从媒体已经公开的近几年钓鱼、诈骗、传播病毒、手机作案及破案过程披露案情看,域名注册商在遵守ICANN《注册商认证协议(RAA)》中的第3.7.8款及CNNIC一直要求的域名注册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原则方面存在不足。这也是2009年12月9日CCTV“焦点访谈”《失控的域名》节目标题基本属实,而责任主要来自注册商疏于监管的原因。如何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框架下,让注册商遵守ICANN的《注册商认证协议(RAA)》及CNNIC《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书》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协议》条款,是值得各方面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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