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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女性保护法范例

2023-12-27 来源:客趣旅游网

未成年女性保护法范文1

关键词:犯罪;心理;预防;矫治

一、研究背景

数年前央视与司法部曾做过一项民意调查,在调查所列出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而未成年人犯罪可分为单独作案和团伙作案,从单独作案的角度,由于此类犯罪人以未成年男性居多,因而通常是对男性犯罪案件研究较多;;另外,由于未成年女性自身的生理、心理、体力和智力的原因,未成年女性犯罪常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全是女性的犯罪团伙)出现:此两类情况下,对于未成年女性的心理分析都有待加强。

二、未成年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相关因素

(一)、未成年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因

未成年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因由两方面因素构成:未成年女性自身生理因素,未成年女性自身的性格因素。前者体现为未成年女性身体的各种器官发育尚不完备,显得非常柔弱;。,后者则是由前述生理变化而引起的、在适应社会方面所遇到的困惑与不安的演化,由认识能力低下和意志控制力薄弱两方面组成。

生理心理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心理结构的变化是诱发未成年女性犯罪的基础因素。

。其中末项又是由如下六项因素构成:意志薄弱、自卑感强、任性;对事物的模仿本能显得很突出;少女心理防御的缺乏---依附性;少女非健康的心理结构---虚荣心;女性狭隘心理的反应---嫉妒性;侥幸心理。

(二)、未成年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外因

1、社会因素

;经济快速增长(导致的贫富差距);文化变异(具体为媒体,如网络 碟片等对未成年女性的不良文化的渗透);学校教育思想偏差、教育方法不当、管理不善(法制教育、青春性教育和心理教育滞后、不到位或流于形式,尤其部分学校对一些品行有偏差的学生不是坚持教育感化而是踢入社会,加快其走向犯罪);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宣传机构的宣传流于形式、过于粗略,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女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2、家庭因素

;对于不完整的家庭而言,多由父母离异造成家庭关爱缺失,导致部分未成年女性性格暴躁偏执或抑郁。这两种情况都能导致家庭关系紧张,并且随着程度加深而对未成年女性身心造成愈大的不良影响。

家庭教育偏差一般根结在于重男轻女等封建落后思想,这导致部分家庭尤其是农村贫困家庭对未成年女性存有歧视,过早让其辍学让其进入社会致使其易犯罪。

而家庭人文环境不良大多有两种情况:家庭成员自身存在黄赌毒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影响未成年女性,家庭暴力。

3.自身因素

;其次则是其自身的身心特征决定的因素,如好逸恶劳且自我约束力低下、交际方式现代化(包括不良的人际交往)、过分依赖男性、法律意识淡薄是非观念不清。这些因素大大加大了她们侵财犯罪、团伙犯罪、由被害人转化犯罪的可能性。

三、防范未成年女性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对未成年女性自身素质的培养

加强对未成年女性自身素质的培养,就应当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引导未成年人抵制享乐主义;作为未成年女性自身,要增强自我认识、自我排解、自我调节的能力,克服心胸狭窄、报复心强等不良心理,培养自信自强、热爱生活、乐观豁达、积极向上的健康心理。

(二)、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三)、净化社会文化环境

1、强化社会综合治理,加强社区管理,净化网络环境

政府相关部门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网吧、歌厅、酒吧等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严格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上述场所,对未成年女性出现在上述娱乐场所要严加跟踪检查,以防出现未成年女性涉黄涉毒等犯罪。

社区管理上,应充分利用社区或村组织宣传男女平等的理念,同时设立未成年事务管理办公室将未成年失学、无业的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女性作为将监控重点,并帮助其早日就业或者重返校园。

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净化网络环境、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

2、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宣传教育,树立男女平等理念

司法机关以及政府相关部门要专门制定针对预防未成年女性犯罪的宣传方案,通过法制进校园等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教育,同时也要教育未成年女性在遭受到刑事犯罪侵害后学会主动寻求司法机关的保护。

充分发挥妇联、青少年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以及街道社区、农村基层组织的宣传教育作用。加强《妇女权益》等法律宣传,制定符合未成年女性的心理生理特征的宣传方案,积极引导未成年女性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社会关系。

发挥家庭和学校教育主阵地的作用。尤对一些存在重男轻女思想的严重的地区要加强男女平等思想的宣传,强化未成年女性监护人监护职责。学校要在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尤其要根据未成年女性的生理心理特征设计有针对性的教育。

3重视未成年女性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适用宽缓的刑事政策,促进其转化

(四)、提供全面的学校教育,突出开展未成年女性的青春期教育

(五)、提高女性的经济地位,保证女性的充分就业

四、未成年女性罪犯的审判方式与心理矫治

未成年女性保护法范文2

以未成年人为主体实施的犯罪伴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的特点。首先,针对新的犯罪状况和特点,从前的学者和专家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对于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状况、新特点,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深入地分析和研究,把握其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其次,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和预防,我国近几年对于未成年人的立法均给予了规定,但限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理论研究的滞后,这些立法不免显得的苍白和无力。有鉴于此,笔者建议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无论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审判、亦或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以及从根本上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保障未成年人和未成年犯罪人的各项权益,才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预防其重新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状况 犯罪原因

措施

前言:我国有4亿多的未成年人,除此之外绝大多数就是他们的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兄姐,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各项法律可以说是调整到社会的每一个人。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①

一、未成年人犯罪状况与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为主体实施的犯罪。显然,何为未成年人,即未成年人如何确定,则是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问题。

我国古代就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特别是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秦律以身高作为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依据,秦律对身高不满6尺(相当于现在一米高左右,也就是8、9岁的孩子)的儿童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至于中国古代集成文法典大成的《唐律》在这一问题上更有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点:(1)10至15岁的少年,对所有犯罪行为都有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并可用赎金的方法代替刑罚。(2)7岁至10岁之间只对反逆、杀人、盗及伤人这几种犯罪须负刑事责任,且仍可通过赎金替代。。

各国由于政治、文化、经济、地理环境等诸因素的差异,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并不一致,总体来说,世界各国关于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下限年龄的规定有7岁、8岁、10岁、12岁、13岁、14岁等。但是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有以18岁作为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上限年龄。不管何种分类,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各国都采取减轻或免除处罚。就我国而言,对未成年人的界定有专门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同时,我国刑法还规定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年龄趋向低年龄化。

据联合国禁毒和预防犯罪办公室编发的一份材料显示,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年龄界限多呈下降趋势,如俄罗斯为14--17岁,加拿大为12--17岁,美国为10--17岁。有些杀人,重大盗窃案件,就是一些十一、二岁甚至更小的孩子干的。。。湖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1999年第九次会议指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最高年龄是16岁,但随着未成年人早熟,14--15岁违法犯罪人数在不断激增。

2、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问题日益突出。

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案件近年来大大增加。据广州市统计显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占同类犯罪人数的50%--60%。河北省有关部门统计:仅该省少管所1999年新收的实施暴力的未成年犯就占全部未成年犯的63.54%。在法院审理判决的未成年犯中,严重暴力犯罪所占比重1992年为64.53%,1993年为68.51%,1994年为64.82%,1995年为65.10%;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犯人数1992年为21493人;1993年为22204人;1994年为24885人,1995年为23328人,种种数据都表明,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的状况非常严重。

3、团伙犯罪现象严重

  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不可轻视的特点,在当前的澳门,未成年人以团帮形式进行抢劫、伤人、打斗的案件急增,团伙人数以“三个行”合作作案最为普遍,最多人数的团伙有十几人之多,这种团伙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无疑更大。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团伙甚至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防侦破措施,有共同的亚文化,已初步形成黑社会组织雏形。很多未成年人犯

罪团伙还被一些成年黑社会团伙拉拢、利用、成为他们的后备力量,这一点值得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团伙还被一些成年黑社会团伙拉拢、利用、成为他们的后备力量,这一点值得高度重视。

4、少女犯罪率大副度增加

近年来,许多国家未成年女子违法犯罪人数呈显著增加。在我国,虽然男性犯罪仍然占犯罪成员的主体,但是从90年代以来,女性犯罪正大幅度增加。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男女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大约是80:20。我国近年来已达到90:10,个别城市已达到85:15。这些不得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未成年女性犯罪从种类上看,主要是性犯罪、杀人、诈骗、拐卖人口等。此外她们与男性合伙盗窃,女性自成团伙抢劫等已成为女性犯罪的新趋势。从犯罪过程来,女性犯罪中不少是经历了“由被害者到犯罪者”的过程。

5、智能化犯罪增多

随着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现在的未成年人作案时,有的已经能够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计算机的普及发展,也使未成年人利用计算机盗窃、诈骗、贪污等智能犯罪增加。值得注意的是智能型犯罪较之传统型犯罪更为隐蔽,对反侦察,逃避打击的能力更强。而且相当多的孩子充当电脑“黑客”,并不认为有何不妥,可以预想,随着计算机的进一步普及和开发,智能型犯罪将会不断增加。

6、未成年人吸毒问题严重

吸毒问题是困扰世界各国的一个顽症,我国未成年人吸毒问题有人数增加,年龄降低的趋势。;而到了1997年,就发展到了500多人,占吸毒人员总数的3.06%。

7、在校学生犯罪人数显著增多

这是近几年许多国家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如1999年美国发生在校园枪支案。一名15岁男孩用半自动枪打死打伤24名师生,这一点亦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8、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复发化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犯罪学认为,犯罪行为是受生物学因素和社会学因素综合作用而产生的。③一方面,生物学因素对犯罪现象有影响作用,而社会学因素是决定犯罪性质的主要的、根本的因素;

犯罪行为是受犯罪心理支配的,生物学因素是犯罪心理产生的生理基础。离开生理基础凭空论述人的行为,显然是不科学的,当然是不科学的。当然,在分析犯罪原因时,生物学因素不是根本原因,决定犯罪现象的是社会因素,决定个体犯罪行为的也是社会因素。

(一)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心理发育的原因:④

1、未成年人生性活泼、好动。他们正处在身体快速成长发育的时期,感到浑身有使不完的力气,喜欢运动和发泄;

2、 由于未成年人神经系统也处于高速成长发育阶段,他们的神经系统易于兴奋、表现为缺乏理智、容易冲动;

3、 好奇心强,他们对于社会的一切都感到新奇,他们渴望以自身的视角了解社会,参与社会;

4、 性的需求逐渐增加,他们渴望异性的理解、、希望性的需求得到满足;

5、 未成年人对于物质、安全、自尊等各种需求都有显著增加,但他们在获得上述需求的合法方法受到了某种局限,导致上述需求处于一种饥渴状态。

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是其成长过程中很自然的现象,本身并没有什么奇怪的;显然,处于身心发育旺盛的少年,必须会出现一系列的矛盾,如果未成年人身处的外部环境发生动荡,则必然会引起一系列矛盾的冲突和激化,并与未成年人犯罪构成非常直接的关联。

(二)社会原因⑤

未成年人就其整个发育阶段而言,可以用两个字概括,就是“成长”二字。正是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阶段,所以可塑性很大。事实证明,未成年人周围客观环境的影响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决定性作用。这个时期客观环境好,教育得法,他们就会成为社会有用之才,反之,他们就会受毒害,甚至堕落成为社会祸害。正因为如此,我们要在认识和研究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排除客观环境的不良影响,使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对于已失足的未成年人和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则要伸出挽救之手,突出教育二字,教育他们迷途知返,改错学好,成为社会有用之材。未成年人出生时就像是一张白纸,在成长和所谓社会化的过程中,打上了深深的社会烙印。犯罪正是社会化烙印的显著特征。

1.家庭不良影响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和生活的最为重要的场所。家庭因素也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⑴家庭教育失败

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绝大部分在家庭教育上存在问题。在这些家庭中,父母对子女或粗暴教育,棍棒管理或溺爱娇惯,袒护放纵、姑息迁就,往往使孩子形成严重的人格缺陷。

⑵家庭道德的论落

父母的道德状况直接影响到孩子,而且这种影响胜于父母使用语言进行的教育,父母表现出的贪财、吝啬等心态会影响孩子惟利是图;父母待人冷漠,粗暴、无礼也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孩子使之效仿。

⑶不完全家庭

家庭结构的稳定性对未成年人成长起着重大作用,不完整的家庭,孩子往往也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和照顾,这些孩子很容易因此变得孤僻、自卑、抑郁、任性、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 学校教育的因素

学校教育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如果学校教育不利,也会影响未成

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⑴学校教育重智轻德,以应试教育为导向

2000年1月,发生在浙江金华市的一起17岁高中生因不堪学习重负杀死生母的案件,显然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

⑵个别教师素质较差,错误引导未成年学生

近几年,教师辱骂,体罚甚至殴打学生的事件不时见诸报端,这些教师的行为举止和语言无疑会对学生的成长起到不良的引导作用。

⑶学校收费过重,辍学人数增加,这些过早辍学的孩子走上社会后容易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⑷学校周边环境恶劣,许多学校身处闹市,门前交通混乱。

有的学校周围大量存在网吧、酒吧、歌厅、舞厅等各种娱乐场所,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正常学习和健康成长。

3、 传统的价值观崩溃,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尚未

建立起来。我国正处在由传统农业国家转变为现代工业化国家的过程中,国家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在这个进程中,随着生产模式与国家体制的改变,旧的观念也受到了巨大挑战。原有的集体主义,大公无私等观念与市场经济所推崇的个人奋斗,据理力争,崇尚金钱等新形式显然不相协调。其次,与新的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还没有建立起来,这就出现了道德真空。也就是说成年人自己都无法明确到底什么是符合道德的,从而导致不知道如何教育孩子,于是采取放任态度,或者是行之一套、言之一套。

(三)当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遇及预防方针

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样,刑罚是对其最严厉的惩处,但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在刑罚适用上同成年人有着很大的差异,具体表现在刑罚适用的目的、原则及量刑等诸方面。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以看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其目的就是为了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防止其重新犯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状况

目前我国理论上与未成年人有直接关系的唯一一门法律学科是青少年法学,众多学者在青少年法学领域者进行了系统的研究。1986年北京大学的康树华教授出版了《青少年法学》这本著作,有关青少年法学这门新兴学科在我国开始创建。青少年法学由于在我国是一门新兴学科,以及对其研究的不够深入,而且伴随着青少年犯罪中是呈现出来的各种新的特点,他们的研究表现出了明显的不足,与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和要求差距很大。未成年人作为整个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的重要的群体,由于其身体、生理上的特殊性,这一群体在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因此,社会必然对其在权利上给以倾斜并予以特殊保护。未成年犯罪人作为未成年人群体中的一类更为特殊的群体,如何保护他们的利益,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入地进行研究。

(一)青少年法学的提法及体系存在不足。

。正是这种争论和差异,可以看出“青少年”这一概念不适合在法学定义中使用,法学定义必须是严谨的,能够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综上,青少年在法学概念中的提法不妥,笔者建议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的定义。

其次,目前青少年法学的研究主要是关于青少年犯罪和综合治理两个方面。通俗的比喻就是不能在孩子还小的时候,就把他当成“浅在的贼”去预防和进行治理,而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正与原刑法“有罪推定”的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相一致。我们的法学研究不应该把他们“当成潜在的贼”去预防和进行综合治理,而应在权利上给予倾斜和保护。

(二)对未成年人自然法的研究滞后⑥

对未成年人自然法的研究,其实也就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研究,只有对其成长规律进行深入的了解,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未成年人,根治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

未成年人自身有哪些特点和成长规律?他们与成年人和老年人相比在身体、心理方面都有哪些差异?他们都有哪些需求,而哪些需求对他们来说是最重要的?他们在适应成人社会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需要社会帮助的问题?他们应该对哪些行为负何种责任?所有这些是在与未成年人有关的立法中需要解决的,但是我们目前对此研究的还不深入或者说知之甚少。

(三)重治理而轻保障

以往对未成年人领域出现的诸如流浪儿童,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等现象,我们更多强调的是公、检、法等单位以及有相关部门如何针对这些未成年进行综合治理,从保障社会稳定及社会秩序的角度进行管理,限制和打击,如对流浪儿童遣送回家;对卖花、卖唱、擦车少年,由工商等部门进行检查,以限制这些儿童的此类行为。如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上述内容均有涉及,但由于过简略,显然不能适应目前的司法实践和关于未成年人各项工作的需要。在处理有些问题上显得无能为力。

另外,目前的立法虽然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需从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着手,并且规定了一些单位和部门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应该承担的责任,但由于对不履行责任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和由此行发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导致了这些法律规定往往流于形式。

四、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成年人犯罪与失足,不如说是社会的失误、家庭的失责。

笔者认为,只有切实的完善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才能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或重新犯罪。一方面,国家社会家庭完善各项保障制度,从根源上维护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使之远离各种可能对其带来不利影响的各种因素,就可以大大减少未成年人虞犯的数量;另一方面,通过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采取科学的矫治方法,从而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再犯率。具体建议如下: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与否同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密切相关,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可以更好的避免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发生。我们深知,许多未成年人犯罪都是由其早期的不良行为的恶性发展导致的。因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减少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发生,从

而避免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条重要的途径。

  1、未成年人享有教育权是优先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但现实中或者因为父母的短见,或者因为家庭的贫穷,或者因为高考的失败,很多学生丧失了接受教育的权利。总之,绝大多数离开学校的未成年人都是出于无奈而离开学校。但不论是被迫还是自愿,都是国家没有尽到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学习教育义务的结果。

因此,必须在立法上明确国家在保障未成年人接受学校教育方面承担的义务,如义务教育法中关于“酌情减免制度”的落实,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能够接受符合时代要求的学校教育。

2、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健康精神产品。未成年人成长的过程就是其接受社会道德、文化的过程。其所接受的社会道德、文化自然也会影响甚至决定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国家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获得健康的精神产品,从而为他们带去快乐、引导他们接受社会道德、成年以后推动社会进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51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3、保障未成年人不受、烟草、酒精等伤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也有相关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

4、建立国家监护制度。针对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和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是由于家庭或社会的原因使之缺乏必要得监护。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和民法通则第16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在具体实施中遇到了相当的阻力。如依据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依法可以另行确定监护人像未成年人父母的单位、所在单位、居委会和民政单位等。现阶段,“单位”已经从传统的生产职能和生活职能相结合演变到单纯的生产职能,再要求未成年人父母的单位来承担监护职责显然已经没有现实意义;对于居委会而言,一是没有固定的经费,二是没有专门的人员,三是缺乏立法的依据,因而也不应由居委会来承担监护职责。显然,有法定承担监护职责的是国家。⑦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只是将原来义务不明确的公设监护制度进行改革,废除那些不能承担义务也不应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所承担的所谓义务,将法律规定具体化,即在公设监护制度的基础上确立符合时代要求和立法精神的国家监护制度。

(二)采取科学的矫治方法

刑事社会学派的著名代表意大利的菲力(1856—1929)以社会责任论为根据提出了功利主义的主张。功利主义认为刑罚对犯罪的预防作用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即威慑、剥夺和矫治。⑧威慑是使犯罪人对刑罚畏惧、害怕而放弃犯罪的念头。威慑可氛围立法威慑(费尔巴哈)和司法威慑(菲兰吉利),追求的是对犯罪的一般预防。剥夺是指对犯罪能力的剥夺。以剥夺为预防犯罪的方式,其前提是并非每个人都可能犯罪,犯罪主要是某些特定人实施的行为,剥夺这些人的犯罪能力可以减少或阻止犯罪。矫治是指通过教育、改造、治疗等手段,使犯罪人适应社会。

而作为特殊犯罪主体的未成年人,其不良思想和不良行为显然是可以矫治的。

为其改变;其次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未成年人的不良思想和不良行为是在其社会化的进程中逐渐形成的,而“矫治”过程显然就是所谓“再社会化”的过程。因此而言,对有不良思想、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是完全有必要而且社会也是完全有能力的。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治制度,如社会帮教、工读学校、劳动教养等。但现实中,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或是现实可操作性,上述制度的矫治功能并不能切实的发挥作用。因而笔者建议,针对未成年人的不同不良思想和不良行为,应根据程度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矫治方法。具体的建议如下:(1)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思想应该通过家庭、学校、社区、心理门诊来进行矫治;(2)对于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应该通过工读学校来进行矫治;(3)对于刑事不良行为应该通过管教所来进行矫治;(4)对于刑事不良行为还可以尝试暂不起诉、缓刑、暂不判决、判决从事公益劳动等方式进行矫治;(5)对于特殊不良行为如吸毒可以通过戒毒所进行矫治。

(三)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保障其权益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我国率先试点建立了少年法庭,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开创。但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亦需要不断的完善。

结束语:未成年人是我们的未来,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状况、犯罪原因

注释:

①摘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②张远煌主编:《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112-114页

③邱国梁 《犯罪学》 第11页

④肖建国主编《发展中的少年司法制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55-59页

⑤道尔戈娃著《犯罪学》群众出版社 第658-664页

⑥ 佟丽华主编《未成年人法学》 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出版 第30页

⑦ 佟丽华 《未成年人法学》 第279页

⑧ 翟中东 《刑罚个别化研究》 第27页

参考书目:

《未成年人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 佟丽华 著

《发展中的少年司法制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7年版 肖建国主编

《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张远煌 著

《犯罪心理学新编》群众出版社 2000年版 罗大华 刘邦惠 著

《犯罪学 群众出版社 2000年版 道尔戈娃著 赵可等译

《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康树华 著

《犯罪现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 刘广三 著

《刑罚个别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翟中东著

《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 1998年版 康树华

未成年女性保护法范文3

今年5月8日,海南万宁市一所小学校长陈在鹏和房管局工作人员冯小松带6名小学女生开房。6月20日,海南省一中院一审判决陈在鹏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冯小松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

6月1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原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因、猥亵儿童被执行死刑。据公安部门侦查,2011年下半年以来,李新功先后未成年女性11名。

近些年来,校园猥亵案已非新闻,但从没有像现在这样被媒体密集曝光、高频进入公众的视野,令全社会震惊愤怒。这些令人发指的事件背后,是一个个无辜的受害孩子。

全国妇联的统计数据表明,全国各地投诉“”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2000年上升到3081件。。2009年则上升至175人。

越来越多的罪恶之手伸向儿童,他们成为最需要关怀保护的一个群体。

校园频发原因何在?

。其原因何在?为什么孩子屡受侵害?

首先,学校管理不严、部分教师师德防线失守。师者,走上三尺讲台,教书育人;走下三尺讲台,为人师表。教师不仅是传道、授业、解惑的人,更是精神文明和道德文明的传播者和弘扬者。为何却屡屡披上狼皮,把魔爪伸向自己的学生?

。教育机构、政府相关部门疏于监管和防范,使得一些本已经触及道德和法律底线的涉案人员逍遥法外,从而为所欲为。学校忽视自身的安全管理建设,学校未高度重视性知识和性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教育,使得身心发育尚未健全的中小学生甚至幼儿面对时,无法正确应对,也给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其次,违法成本过低、打击力度不够,不健全的法律法规变相纵容。1997年刑法修订,宿罪成为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罪相区别,为不法分子钻法律漏洞提供了空间。参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对犯有罪者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在灰色权力的运作下,一些案件却按“宿罪”论处,重罪轻判,变相纵容了衣冠禽兽们把魔爪伸向学生的行为。

震惊一时的贵州习水案中,十多名中小学女生被胁迫到习水县城关老司法局家属楼。6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县人大代表等公职人员涉案。此案曝光后,舆论哗然,司法界人士提出以罪重治涉案人员。然而,涉案人员最终以“宿罪”获刑7年到14年不等。

再次,家庭监护和管理存在疏漏也是导致女童被的一个因素。据广西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介绍,近年来,女童被的案例呈上升趋势。在已查办的案例中,被的留守女童和打工者子女占一半以上。留守儿童虽然有一定的监护人,但父母所委托的监护人如长辈、亲戚等,由于一些客观原因,也无法对孩子进行有效的监管,致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的统计表明,被儿童的家庭中,父母双方大部分外出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年幼子女,或由爷爷奶奶照看,或无人照看又未将孩子送往托儿所、幼儿园,孩子长时间独自留守或独自玩耍,给犯罪分子留下动手的机会。儿童家长的监护空白,是儿童容易受到猥亵侵犯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外,儿童性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相关防范知识严重匮乏也是重要原因。在我国,很多家庭和学校受社会观念、自身文化等方面的影响,缺乏对儿童自我保护方面的教育,导致很大一部分家长及儿童性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近年来,儿童遭到害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2012年至今一年半的时间里,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就受理了儿童、猥亵儿童的案件17件,且被害人年龄呈现低龄化、受害次数呈现高频化的特点。”北京西城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处长王媛媛分析认为,由于性教育的缺乏,部分低龄儿童未能意识到嫌疑人的行为系在严重侵犯自己的权益;此外,由于自护教育的不完善,部分未成年人未能意识到跟随非亲密关系的异性进入到单独空间系步入险境,未能掌握必要的防身方法。

预防幼童遭,外国怎样做?

目前,很多国家已把儿童性教育以及预防保护教育纳入计划中。儿童性教育主要教授儿童应付性骚扰的对策和技巧以及在危急关头如何自救或寻求帮助,也有一些国家则加大对儿童性犯罪的打击力度,织紧法网打击性罪犯。

美国防范未成年人遭遇害的“梅根法案”规定,犯出狱后,他所在社区的警方还会将其照片、住址、外貌特征等个人信息放到网上以供读取,提醒公众留意防范。在美国,虽然各州对或猥亵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同,但都将其视为重罪。

瑞士瑞士儿童保护协会也发起过一项小学生防止害宣传教育活动。这项宣传教育活动的主题为“我的身体属于我”,主要以交互式展览的形式向小学生说明什么是害,与异性接触应该掌握的分寸等问题,同时让他们知道在遭受害的时候应该怎样求助。

韩国将对儿童性犯罪的最高刑期由15年调至50年。2011年7月,韩国首部针对严重性犯罪进行化学的法案获得通过。今年5月21日,韩国法务部首次对恋童癖惯犯朴某正式实施药物,为期3年。韩国也成为亚洲首个实施化学的国家。

法国一直不遗余力地致力于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并编织了一张惩治儿童的严密法网。。

日本先后在立法中规定,严厉打击和惩罚侵犯未成年人性权益的行为。日本制定了《儿童福利法》《防止虐待儿童法》《卖春防止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在《日本刑法典》中亦明确规定了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惩罚措施。针对侵犯未成年人性权利的行为,日本法律进行了明确的惩罚规定,不管这种犯有没有经过未成年人的同意。

英国让色魔无所遁形。首先,英国编制了严密的刑事法网来应对儿童的犯罪行为。。。为了与日益增加的网络儿童行为作斗争,网聊以后与儿童见面会构成新的犯罪,通过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与儿童交朋友,意图侵犯儿童而与儿童见面或者意图见面的行为构成犯罪,最高可以判处10年监禁。

我国怎样打击和预防儿童犯?

面对给受害儿童带来的极大伤害,人们不禁呼吁,保护孩子刻不容缓!整肃校园环境刻不容缓!弘扬师德刻不容缓!

一、修补相关法律和制度漏洞。亡羊补牢,犹未晚也。遏止校园儿童案频频发生,用“人头落地”来震慑那些师德沦丧、“监守自奸”的禽兽教师,无疑是治“标”之举。但是,治标还须治本,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应该重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对于最高法要求重判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员、副主任孙云晓认为,目前环境下,重判可以遏制此类犯罪。他介绍,在司法实践中,以儿童为被侵犯对象的案件大都集中在猥亵儿童罪、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不管是何种原因、何种形式造成的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都应该坚决打击,绝不手软。

针对猥亵犯罪在一些学校发生的现象,北京朝阳区法院的法官们提醒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此类现象,建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和完善,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学校要加强对学校工作和校园安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建立校园犯罪案件报告制度、家长和社区监督制度,设立家长委员会,从根本上消除放纵庇护、上遮下掩、“内部消化”现象。

二、家长做好监管,培养孩子自我保护意识。帮助孩子建立明确的性保护意识,可以避免很多伤害,如让孩子尽早明白到底什么是犯和受到犯时应该如何应对,使孩子懂得自己的身体任何人都无权抚摸或伤害,受到侵犯应向信赖的成年人和警察求助等。。

1.凡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碰。

2.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只要让你感到痛或不舒服,就立刻反抗,即使是老师或其他有权威的人,也要敢于说“不”。

3.孩子外出,应了解环境,尽量在安全路线行走,避开荒僻和陌生的地方。

4.晚上女孩外出时,应结伴而行,尤其是年孩外出,家长一定要接送。

5.女孩外出要注意周围动静,不要和陌生人搭腔,如有人盯梢或纠缠,尽快向人多处靠近,必要时要呼叫。

7.应该避免单独和男子在家里或是宁静、封闭的环境中会面,尤其是到男子家中。

8.不随便吃喝陌生人给的饮料或食品。

9.独自在家注意关门,拒绝陌生人进屋。

“家长要随时留意观察孩子,发现异常情况,一定要和缓地询问原因,耐心开解并在第一时间报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张妍表示,一旦发现孩子受到此类伤害,家长要保持冷静,帮助孩子回忆出完整的过程,同时注意保存好孩子受害时的内衣,及时固定证据,也可以在报案后由公安机关送孩子做身体检查和司法鉴定,但不要自己大张旗鼓地“教训”嫌疑人,避免造成孩子隐私泄露。她说,有的家长事发后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寻求私下和解赔偿,这样做的危害无穷。不但证据可能灭失,而且可能因耽误时间影响法官对受害方证言的采信。

三、建立预防体系。;要整治不良网络信息、信息台特殊服务等,净化社会风气;。教育部门应该切实负起对儿童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校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管理,配备必要防护措施,建立门卫制度,加强对学校闲置及废弃房屋的管理。同时,应当建立教师值班、对学生宿舍的巡查制度,加强法制及自护安全教育,使学生发现受到伤害的可能及时报告。在全社会建立起尊重、保护儿童的支持体系和防范体系。

未成年女性保护法范文4

【关键词】 儿童;针对儿童犯罪;立法完善;措施

。除此之外,拐卖儿童犯罪,儿童被迫,儿童受虐等事件也频频发生,这一部分是社会道德的问题,但归根究底是法律的问题,法律作为一种社会保障机制,立法者理应发挥它的作用去制止这种对儿童成长不利的社会现象。

一、儿童权益的内容及保护中存在问题

儿童权益可以简单概括为儿童的权利和利益,只有充分保护其权利,才能对其利益起到保障作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儿童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而上述所有以儿童为对象的犯罪中,留守儿童所占比例极高,农村留守儿童作为特殊群体,也享有上述所有权利。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现有相关法律仍存在相关漏洞,不能让儿童很好地通过法律来保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我国也没有对针对儿童的犯罪出台专门的法律,在这些方面,亟待完善。

1、适用法律需完善

在现实中,处理向儿童实施的犯罪案件适用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而根据显示情况来看,以儿童为犯罪对象的犯罪类型十分多样,诸如拐卖儿童,猥亵儿童,逼迫儿童抢劫等等,我国对保护儿童的权益散见于这些法律之中,当碰到具体的一种案件类型时,该如何预防,救济与处理却成了难题,如对“虐童罪”到底该如何对该。我国也很少有与某一种针对儿童犯罪的类型案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由此看来,我国缺乏对与儿童有关的特殊案件的法律规定,这难免让部分针对儿童的犯罪停留在不少法律触及不到的空白地带。[1]

2、儿童的受教育权得不到充分保护

由最近多发的“案”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卑鄙的犯罪人往往喜欢将魔爪伸向女童,因为这些女童不懂得保护自己,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在于缺乏最基本的人身保护常识教育。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与《义务教育法》中的内容,虽有对适龄儿童九年制义务教育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却没有明确强调对未成年人进行基本的人身保护常识教育的重要性,一些偏远地区的女性儿童因为没有受到过相关人身常识的正当教育,在碰到相关危险时,让他们如何产生保护自我的意识呢?

一些儿童在平时生活中缺乏监护人的良好监护,而在学校虽享有基本的受教育权,却没有获得当面临危险时如何自救的相关知识,这是令人可悲的。我国现有法律中虽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有了基本法律保障,但对教育内容,偏远地方的教育保障机制还存在较大空白。

二、《刑法》中某些涉及针对儿童条款的完善措施

1、儿童案的缺陷与完善

现行《刑法》第360条规定了宿罪这一罪名,所谓宿罪,是指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其处罚严重程度远轻于少女罪。。奸不满十四周岁的,以论,从重处罚。宿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被单列出来,但一直存在争议。自宿罪出台以来,并没有遏制犯罪行为,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团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也让那些之徒将侵害的对象转移到了儿童身上。近期法学界以及社会各界主张废除宿罪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也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

完善建议:一种解决办法是选择二者中刑罚重的那一个适用。适用宿罪刑罚重的,就定宿;如果屡次出现或情节恶劣的,则定罪,相应刑罚更重。另一种解决办法则是废除该罪。除此之外,对受侵害的儿童也应当加强保护。相关法律明确提出了对未成年人采取“特别、优先、全面”保护的原则。为了更好的贯彻该原则,我们相关的司法解释应该修改与这一原则不相符的规定,允许这类对儿童造成巨大伤害的犯罪中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以便充分、全面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虐待儿童罪立法缺陷与完善

。此外,虐待儿童的行为也从身体拓展到了精神方面,使得儿童无法在健康的环境下成长。那些虐待儿童的教师丧失了起码的师德,根本不配教师这个岗位,受到了社会的极大谴责。但根据现有刑法规定,虐待罪只适用于家庭关系,而对上述多起发生于校园中的案件不能以虐待罪论处,这样一来就使那些老师无法无天,甚至以虐待儿童为乐,在极大程度上恶化了社会风气。

完善建议:我国刑法立法上应当尽快增加“虐待儿童罪”这一罪名,在犯罪主体上扩大到家庭以外的社会关系。在具体犯罪行为认定上,也不应局限于体罚,应当将对儿童“精神上”的虐待也纳入这一犯罪行为。定罪量刑也应从重处置,最大限度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3、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此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l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情节严重行为。现在社会下,存在大量非法收买,拐骗儿童来从事危险工作的行为。这一行为迫使儿童长期处于有损健康,风险极大的环境下,他们的人身安全根本得不到保障,成长也会因此受到阻碍。但此时儿童并非是处于“雇佣”关系,而是处于一种被收买拐骗后“被迫劳动”的关系,相当于是生产作业者的“奴隶”,这就使此罪无法适用。

完善建议:应对原罪法条进行修改,不局限于“雇佣”关系,而应将其修改为“利用或强迫”,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只要使儿童在危险有害的环境下从事非法作业就以该罪论处,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现今社会朝着法制化不断发展,对当下针对儿童的犯罪越来越多的现象,加大法律对儿童的保护势在必行。希望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借鉴国外立法,尽快完善我国立法体系,真正保障儿童权益,使其能在阳光下健康成长。

【注 释】

[1] 郝卫江.尊重儿童的权利[J].天津教育出版社,1999.

【参考文献】

[1] 侯国云.也谈刑法典应力求垂范久远[J].刑法问题与争鸣.中国方正出版社.

[2] 周念军,郭晓彤著.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M].2006.11.22.

[3] 柳华文.儿童权利与法律保护[J].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未成年女性保护法范文5

[关键词] 未成年人;行为及心理状况;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

[中图分类号] C913.5[文献标识码] A

为较全面把握未成年人在成长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本文试以对天津市部分学校未成年学生、教师、家长的抽样调查①为基础,对当前未成年人的行为及心理状况进行分析。

一、未成年人的业余生活

(一)从总体情况看,未成年人在业余时间以扩大知识视野为内容的自学文化和课外知识为居多,其次是看电视(光盘)或听收音机

据对未成年人的调查,业余时间“自己读书、看报学习文化和课外知识”的为38%,所占比重为第一位,其次是“看电视(光盘)或听收音机”,为12.6%,所占比重为第二位,所占比重居于第三位的是“和朋友一起玩”,为8.3%(见表1)。

(二)从不同群体未成年人的情况看,一是“男好动、女好静”和“男好交往、女好独处”在未成年人业余生活方面的差别较明显,二是小学生倾向于功课型,初中、高中学生倾向于娱乐消遣型,而中专学生则属于消遣娱乐和社交型。

1.在性别角度,据对未成年学生的调查,在男性中,业余生活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自己看书、看报学习文化和课外知识” 的所占比重最大,为33.7%;其次是“从事体育活动”,比重占11.2%;比重为第三位的是“和朋友一起玩”,占10.6%,。对于女性而言,在业余生活中除了“自己看书、看报学习文化和课外知识”所占比重最大外,“看电视(光盘)或听收音机”的也比较多,比重为15.5%,居于第二位,而比重居于第三位的是“为了考出好成绩而只复习学校的功课”,为7.1%(见表2)。通过比较还可发现,在“自己看书看报学习文化和课外知识”及“看电视(光盘)或听收音机”方面,女性未成年人所占的比重分别高于男性7.5和6.8个百分点,而在“从事体育活动”方面,男性比重则高于女性9.3个百分点(见表2)。因而可以认为,在男性和女性两个未成年人群体中,男性倾向于以“动”和交往为特征的体育运动和游戏,而女性则倾向于以“静”和独处为特征的自我娱乐和学习。

2.从不同的学历阶段着眼,一方面,据对未成年人的调查,业余生活为“自己看书、看报学习文化和课外知识”的在小学、初中、高中和中专学生中的比重都为第一位,除此以外,在小学学生中,比重为第二位的是“为考出好成绩只复习学校功课”,占8.8%,在初中和高中学生中比重为第二位的是“看电视、光盘或听收音机”,分别为10.9%和21.4%,在中专学生中比重为第二位的是“看电视、光盘或听收音机”,为16.3%,而所占比重与其接近的是“和朋友一起玩”,为15.7%(见表3)。另一方面,即使在业余生活为“自己看书、看报学习文化和课外知识”这一层面上,从小学、初中、高中到中专学生中,其各自所占比重依次减少,而属于“看电视、光盘或听收音机”以及“和朋友一起玩”的在初中到中专这一阶段学生中的比重相对增加(见表3)。基于上述调查结论,可以在一定意义上表明,小学生的业余生活比较单一,而初中、高中和中专学生则相对丰富,并显示出对独立空间的自主追求。

(三)基本结论

当前的未成年人对学习知识的认同程度是比较高的,这既反映了未成年学生在业余生活中的角色归属意识,同时也有家长和学校等外在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在未成年人偏重文化学习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对未成年人在业余学习生活中的内容、方式方法的引导,减少过多的学习压力,将文化知识学习与兴趣培养、体育锻炼、思想教育结合起来;二是对于不同的未成年人应注重业余生活的不同调剂。

二、未成年人的行为经历

(一)在未成年人的自我认识方面,对文化学习的不专一最为突出,同时,来自家庭、学校的人际沟通障碍也是在未成年人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据对未成年人的调查,认为在未成年人中经常出现“想一些与学习无关的事情”的占10.6%,认为偶尔有该情况的占56.6%,这两种结果与在相同条件下的其他调查事项相比所占比重是最高的。另据调查结果,在未成年学生中偶尔有“厌学逃学”经历的占39.2%,经常性“厌学逃学”的占4.3%,这两种结果与在相同条件下的其他调查事项相比所占比重也是较高的(见表4)。上述资料说明,学习不专一、厌学在未成年学生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此外,调查结果还表明,曾经常和偶尔被家长打骂、被老师挖苦、和同学关系不好的在未成年人中所占比重也较高(见表4),其中以经常和偶尔被家长打骂的相对明显,二者合计比重为42.9%。

(二)在家长对未成年人行为经历的认识方面,家长与孩子之间的沟通障碍问题最明显

据对未成年人家长的调查表明,认为孩子曾经常和偶尔“不与家长沟通学习生活情况”的所占比重都是最高的,分别为12.4%和33.8%。另外,认为自己的孩子曾有过“谈论成人话题”的在经常性和偶尔性的调查结论中所占比重相对于其他相同条件下的调查事项而言也是较高的(见表5)。

(三)在教师对未成年人行为经历的认识方面,学生中存在的因上网影响学习、厌恶学习和打架骂街的现象较为突出

据对教师的调查,认为在学生中没有“打架骂街”、“厌恶学习”情形的所占比重是最低的,均为9.8%,其次是认为没有“因上网影响学习”这种情况的,为11.4%。若从另一角度看,认为在学生中经常性存在“因上网影响学习”的所占比重最高,为38.5%(见表6)。调查数据可以说明,在教师的观点中,对学习的抵触、打架骂街在未成年人中是比较突出的现象。

(四)基本结论

1.调查结论表明,无论是在学生、家长还是教师的角度,游离于学习的这种状态在未成年学生的行为经历中都是指向最明显的。。

2.据对未成年人的“你是否注重发表个人意见”的调查,持注重态度的占88%,认为不注重的占4.2%,认为无所谓的占7.8%。这说明未成年人的独立意识是比较高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未成年人在成长中的一个客观现实,然而,这一问题的存在也会导致一些消极现象,典型的就是未成年人与家长、教师、同龄人之间的人际沟通障碍。至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有研究表明,“如果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关系是不和谐的,那么人们会处于一种防御、拒绝和相互冲突的准备状态”[1]。所以,作为家长和教师这些与未成年人接触频率较高的成年人,应主动培养与未成年人的情感基础,而不是过分显示居高临下的对未成年人的压制和约束,至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间,则应主张相互支持,而不是片面地增强对自我的认同。

3.不容否认,当前社会中影视传媒在主流文化传播方面的失误、化的过度普及和成人的行为暗示是在未成年人中滋生打架、骂街的重要因素。因此,如何将减少、避免校园暴力,建设文明校园、平安校园作为对当前学校教育的考核标准,如何将做文明学生纳入对未成年人综合素质的评价体系,也是一个需要深化的课题。

三、未成年人的人际交往与沟通

(一)在总体方面,最好的朋友或同学是未成年人最认可的交往沟通群体

在对未成年人的调查中,认为最喜欢和“最好的朋友或同学”交流的所占比重最高,为66.8%,其次则是喜欢与家长沟通的,所占比重为13.2%,喜欢一个人自己思考的所占比重居于第三位,为11.6%。相对来讲,未成年学生在人际沟通方面对老师的认可程度是最低的

(二)对于小学生而言,家长是另一个主要沟通对象,而初中、高中和中专学生更喜欢一个人独立思考

如果从不同学历阶段的学生角度考察可以发现, 这些学生在沟通群体的选择性方面也有所区别。据对未成年人的调查,一方面,除了“最好的朋友或同学”被作为各个学历阶段的未成年人的最佳交流对象外,在小学生中,喜欢与家长交流的所占比重为第二位,在初中、高中、中专学生中,喜欢一个人自己独立思考的所占比重均居于第二位,喜欢与家长交流的只占第三位,而且,对于高中和中专学生而言,喜欢“自己独立思考”的所占比重与喜欢和家长沟通的所占的比重之间的差多于初中学生(见表7),这说明在与家长沟通和自己一个人思考之间,高中、中专学生与初中学生相比更倾向于后者。另一方面,在网络中交流在未成年人中是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在调查结果中,除了小学生以外,初中、高中和中专学生在网络中交流的所占比重要高于以老师为交流对象的学生所占的比重,这种现象以中专学生最突出(见表7)。

(三)基本结论

沟通与交流是人和人之间形成社会关系的重要形式,也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一种需求。而且,对于未成年人来讲,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是智力发展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未成年人对交流对象的选择看,有三个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一是对他人信任度的大小 ;二是由血缘带来的自然情感 ;三是对自我信息暴露的认识程度。多数未成年人喜欢与最好的朋友或同学交流,表明了未成年人喜欢心理支持和生活的共通性,与家长沟通则是基于自然情感而产生的沟通方式,喜欢在网络中交流,则与未成年人对隐私的认可程度和对人际直接交往的不信任有关。对此,根据未成年人对交流对象的选择特点,至少有四个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对未成年人的交友观进行正确引导,防止在未成年人辨别能力低的情况下出现不良后果;二是作为家长,既要保持与孩子之间的自然情感交流,也要不断增强孩子对自身的信任程度;三是突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平等地位,将课本化教育转变为人格感召与知识传播相结合;四是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引导,尤其是大年龄、高学历阶段的孩子,尽量避免对网络虚幻沟通的依赖,防止出现游离于现实社会的逃避心理。

四、未成年人的睡眠与体育锻炼

(一)睡眠不足是未成年人中较普遍的一个问题,而高中学生则最明显

据对未成年学生的调查,认为有经常性睡眠不足的占13.7%,偶尔睡眠不足的占49.1%,从来没有感觉睡眠不好的只占37.2%,即在大部分未成年学生中存在不同程度的睡眠不足现象,其中,高中和初中学生是睡眠不足的两个主要群体。初中、高中学生每天的平均睡眠时间都低于平均数的7.95小时,而高中学生则最明显。

(二)喜欢体育锻炼的在学生中占半数以上,但高中学生对体育锻炼的认同感较低

从对未成年人的调查结果分析,54.5%的未成年学生喜欢体育锻炼,不喜欢的只为5.8%,对体育锻炼持无所谓的态度的占39.7%。即,喜欢体育锻炼的仍在未成年人中占据主流。但是,根据调查结果,不同学历阶段的未成年人在对体育锻炼的态度方面也有区别。在不喜欢体育锻炼和对体育锻炼持一般态度的学生中,高中学生最多,占43.3%和35.6%,其次是初中学生,占30%和31%,而在不喜欢体育锻炼的学生中,小学生所占比重最少,为14.8%,在喜欢体育锻炼的学生中,小学生的比重最高,占39%。

(三)基本结论

当前,未成年人的体质下降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2005年北京市学生体质健康调研表明[2],北京学生肺活量、速度、力量等体能素质持续下降,中学生血压偏高的比例超过一半,高中生超过了60%,学生肥胖率比5年前增长了50%,学生视力低下检出率为52%,其中初三生接近70%。体质下降是多种因素导致的,然而,我们必须要看到过重的学习压力、家长对孩子成材的期望、学校的应试教育和对学生管理的片面认识在其中所起的消极作用。体质健康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0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因此,无论是家长、学校还是未成年人本人,必须要调整学习、业余生活与睡眠、体育锻炼的关系,充分认识身体健康的重要性。具体讲,一方面,家长必须要保证未成年人的睡眠时间,不能对未成年人的业余时间听之任之,或者人为加大学习压力,另一方面,学校则要建立午间睡眠制度,集中管理学生的睡眠时间,而且应保证学生体育锻炼的时间和场地、设施,尤其在高中阶段,应将体育锻炼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

五、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

(一)在未成年人的自我感受方面,大部分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心理压力

据对未成年人的调查表明,18.6%的人经常有心理压力,62.4%的人偶尔有心理压力,只有19%的人认为没有心理压力。对于不同学历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讲,在承认有心理压力的学生中,如果按照各自所占比重从大到小排列依次是:高中、初中、小学,在不承认有心理压力的学生中,如果按照比重从大到小排列,依次是小学、初中、高中(见图1)。从中可以看出,高中学生的心理压力最大,其次是初中学生。再者,不同学校的老师对学生的心理问题的认同程度也不同。在认为学生心理问题非常突出方面,初中老师的比重最高,其次是高中老师,在认为学生的心理问题比较突出方面,高中老师所占比重最高,其次是初中老师(见图1),显然这与对学生的调查结论基本一致,即中学阶段的学生最容易形成心理压力。

(二)对于心理压力及心理问题的形成因素,集中显示在家长的期望、学校紧张的功课和社会环境三个方面

1.从未成年人总体考察,据调查资料表明,认为心理压力来自家长希望考试成绩好的所占比重居于第一位,为31.7%,认为属于学校的功课太紧张的居于第二位,为25.1%,居于第三位的是怕自己将来被社会淘汰的,比重为13.1%(见表8)。

。。。。

(三)基本结论

。但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和心理问题不仅存在,而且也不是在短期内能解决的。通过调查可以明显反映出未成年人心理问题形成的两个规律,即:学习任务越重,心理压力越大,这充分表现在初中和高中学生中;融入社会的时间周期越短,心理问题越突出,这也反映在中专学生中。。值得指出的是,在当前,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性公益组织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的职能,完善相应的社会体系,而不能把所有工作片面地推给家庭和学校,否则,很难达到效果的专业化,同时也会增加学校与家庭的各种负担。

[参考文献]

未成年女性保护法范文6

自从有了人类就有了母亲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部人类发展史就是一部母亲教育史。从婴儿呱呱落地的那一刻,母亲教育就伴其终生,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和发展。。母亲教育的质量对一个民族发展产生着深远影响,可以说母亲教育决定着人类和民族的未来。

然而遗憾的是,在国内整个社会如火如荼的现代化发展热潮中,在一浪高过一浪的素质教育的声浪中,母亲教育却始终很少被人提及,有着如此重要作用的母亲教育、母亲素质都被人们于无形之中忽略了,而我国的母亲教育,不论是在社会认识、角色定位以及教育方法等方面都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对我国的民族人口素质产生了消极负面的影响。

2004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安徽大学副校长韦穗在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提出,一个国家母亲教育的成败,最终决定了这个国家和民族的兴衰,母亲教育是民族素质建设、人才资源开发的原始性、长久性工程的基础。因而她建议,把母亲教育列入继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之后的又一个基本国策,并且建议起草《母亲教育法》,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宣传母亲教育,并从各个方面提高母亲素质,从而提高母亲教育水平。

几乎是同一时间,天津市妇联在全国率先启动了“母亲教育”工程,该工程以“弘扬母亲精神,提高妇女素质,提升家庭教育水平,促进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建设”为宗旨,帮广大母亲提高道德素质,掌握科学教子方法,进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之后,湖南妇联也于2005年启动“母亲教育”工程,河北、安徽等地妇联也开展了相关的母亲教育工程和活动,与此同时,其他社会组织和机构也主办了一系列的母亲教育活动,如中央音乐学院于2008年发起的“母亲音乐教育工程”, 包括创建音乐教育培训中心,创建母亲音乐教育网等子工程,旨在通过提高母亲音乐素养,提升孩子的音乐修养,使孩子更加健康,全面地成长发展。

在我国对母亲教育的认识有了显著提高的同时,社会上忽视母亲教育,不重视女性生育价值、女孩受教育水平低下等情况依然十分严重,不容忽视。。

首先,应该以“母亲教育工程”为样本,继续大力地开展母亲教育的宣传思想工作,进一步宣传母亲教育对于个人、民族、国家的重要性,使全民和全社会达成振兴中华要从母亲教育抓起的共识,从而重视对女性的经济和情感支持,重视母亲教育。同时国家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政策,对女性生育子女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奖励,以体现社会对母亲价值的承认,也就是为母亲提供安全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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