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一、突出查办案件,监管效能得到提升
(一)着力专项整治。以全省食品药品安全“亮剑行动”为总领,瞄准食品药品突出问题,大力开展“小而专”的专项整治,不解决不放手,不规范不松劲。先后开展超市熟食制品、校园及周边食品、餐饮服务无证经营、农村“三无”食品、冻货食品、面条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馒头加工企业非法添加甜蜜素、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五整治”等专项整治,检查食品药品企业930余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338份,没收涉案物品252个品规共3000余千克。
(二)着力惩处打击。以执法办案推动工作落实,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重典治乱,凸显“亮剑有声、挥剑有力”,加强与公安机关“行刑衔接”,狠抓大要案,强化食品药品案件移送。上半年,共立案查处一般程序案件107件,其中食品案件97件,药品、医疗器械案件6件,化妆品案件4件;食品药品抽验送检286批次;受理群众投诉举报17起;移交公安机关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8件,立案受理3件,会商2次。
(三)着力公正执法。建立“两证一表”行政审批机制,严格落实《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推行政执法全程留痕管理机制,对每项执法活动的执法过程、执法结果等进行全程记录,建立完备的文本档案。实行“案审分离”,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审理、执行”三分离,实现互相监督制约。推行“第三方评议”,主动邀请人大、政府、政协、行政相对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等第三方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监督和评议。
二、突出规范有序,监管水平得到提升
(一)责任网格监管。建立“全面覆盖、业务对应、网格管理,责任到人”的监管网络,实现机关与乡镇食安办业务指导“一带一”、监管人员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一对一”,让违法经营行为浮出水面,不法经营份子无处遁形,严格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规范食品进购销售台账、票据、标签“三单合一”;开展信用等级评价,一年发现2次同样问题从重处罚,3次以上列入“黑名单”重点监管;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评定,争创省级餐饮服务示范县;开展食品药品抽样送检,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二)突出重点监管。狠抓重点领域、环节、对象,将全年按季节分为四个时段,明确阶段重点并限期交账。上半年重点突破的有:实施“千名农村厨师”培训,利用扶贫、就业项目首期免费培训“农村流动厨师”200名;推行“123”超市熟食制品管理机制,县城8家大型超市全面完成升级改造;推广学校食堂“双方签字,专人负责,上锁保存”食品留样管理机制,规范全县中小学及幼托机关食堂建立“门禁系统”;推行“2345”凉菜专间规范标准,实现规范化管理;稳步推进“廉政文化进饭店”活动。
(三)社会共治监管。按照“政府负总责、部门守本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原则,强化食安委办公室职能,完善村级信息员工作职责,盘活“县、乡、村”三级联管;健全“定期会商、案件移交、联合查办”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专项合作、定期通报等方式,实现线索联商、大案联查、执行联办、干部联训;强化食品药品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安全质量承诺、企业法人约谈、企业责任首负等方式,督促企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广布明线暗线,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营造群防群控的监管环境。
三、突出群众知晓,监管透明得到提升
(一)打造“三个平台”。完善权力运行平台,积极开通网上政务、公开办事流程、规范时限节点,确保食品药品监督执法网上、合法运行。规范集中审批平台,行政审批与执法“双集权”,即市场准入县乡统一指导、统一审核,案件办理坚持合议和集体讨论,提升阳光行政。。
(二)实行“三项公开”。建立文书、媒体、网络、会议等公开机制,定期公开食品药品监管计划,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监管重点,限期交账;全面公开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结果,不回避、不遮掩;适时公开案件查办,强化反面典型放大效应。。
(三)推进“三进活动”。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进讲堂,将展板、知识手册带进校园,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大宣讲活动,共开展校园大宣讲17场。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进农村,深入全县近100个村(社)开展食品药品知识讲座23场,发放宣传资料13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584人次。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进宴席,以农村厨师为抓手,加强坝坝宴规范管理,以规范化程度提高群众食品安全常识和防范意识。
四、突出队伍建设,监管能力得到提升
(一)加强业务培训。实行“县乡能力同修”,按照每年不少于40小时集中培训的要求,扎实开展2014年度执法人员培训活动,以集中培训、现场练兵、以会代训、定期轮训等方式加强队伍能力建设。集中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开展培训2次196人次;分片区开展联合执法进行现场练兵11场次178人次;选派人员参加省市局组织培训63人次。全面推行“末位轮训”机制,共计培训执法人员437人次。
一、三明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主要做法
(一)领导高度重视,建设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2016年,全市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福建省人民政府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列入市、县长的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三明市农业局也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农业局的绩效考核内容,各级有关部门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地政府专门成立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案。结合当地实际,紧紧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按照产业的从业人员情况、规模等方面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新型职业农民遴选标准,确定培育对象。农业部门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部门之间工作协调、上下级之间工作推动机制,统筹发挥政策联动作用,全力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面对新形势,全市各级有关部门主动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调整工作思路,结合当地农业产业发展实际,以提高农民素质和农业技能为核心,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整体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立足于科教兴农,创造有利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发展的良好环境,造就一支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发挥明显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二)挖掘培训资源,发挥培训机构作用
各地加强沟通协调,发挥农广校培育的主阵地作用,同时调动农业学校、农业科研部门和公办培训机构参与培训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各地农业行业协会、学会等机构参与培训作用;鼓励农业学校利用各地农民田间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作为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合作开展培训,增强农民学科技、用科技的意识,促进农民创业,实现农民致富。
(三)落实认定任务,出台当地扶持政策
各县(市、区)在开展培训的同时,抓紧研究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办法和扶持政策,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农民及时予以认定,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新认定一批新型职业农民,并将各地认定情况、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办法和扶持政策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四)加强档案管理,及r上报培训信息
各县(市、区)认真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认定全过程档案管理,登入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上报培育人员信息,加强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数据录入上报工作。各地在加强培训需求调研的基础上,做好培训对象遴选,培训教材的选用、培训专家教师的选定,把已确定的培育对象,及时录入培育对象库,及时把培训、认定、跟踪服务等相关信息上传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培训一期即录入上传一期、认定一批即录入上传一批。
(五)建好教师队伍,完善培训上课教材
各地加强师资库建设,在12316专家库的基础上,积极吸收科研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入库。各地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师资库,把农业系统的专家纳入专家库。同时,选择一批优秀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教材,供培训选用。
(六)加强项目监管,做好内业资料整理
各县(市、区)严格按照“福建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和“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到培训对象明确、台账明晰、培训明白、认定明快、成效明显。培训机构建立完备内业资料和台账;强化对培训机构组织培训情况的检查验收,准确掌握每个班次的培训情况及成效,确保每次培训班的内业资料完整,及时存档备查。培育任务的进度及年度完成情况考核以各地上传到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为准。
(七)总结项目经验,扩大先进典型影响
。各地加强经验总结,发掘典型,及时上报各地开展培育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积极营造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取得的实效
(一)初步形成了“三位一体、三类协同”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
从培育模式上看,各县(市、区)探索和建立了政府办牵头,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农办)、林业局、供销社、团县委、妇联等多部门参与,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合力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工作新机制;以产业发展为立足点,以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为主线,按农业生产重点环节,分阶段安排集中培训、实训实习、参观考察和生产实践,实现产业周期全程覆盖。
从培育环节上看,各县(市、区)坚持把教育培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点环节,突出培训的针对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把规范管理作为构建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重要手段,以素质能力、生产规模、经营效益、带动作用为重要参考要素,分产业制定认定条件和认定标准,开展认定工作,并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把政策扶持作为促进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重要保障,支持职业农民创业兴业。
从培育对象上看,各县(市、区)坚持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骨干等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为重点,兼顾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
各县(市、区)普遍开展了以教育培训、政策扶持和认定管理为重点内容的培育工作。经过一年来的探索实践,初步形成了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专业服务型“三类协同”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
(二)初步形成了“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产业带动、农民主动”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格局
2016年全市各县(市、区)作为农业部和福建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县,成立了机构,制定了县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制定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和出台了扶持政策,明确相关部门责任,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各地农业部门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扶持政策,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认定工作的深入开展。一大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骨干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主动参加培训,提高综合素质、生产经营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经过一年来的努力,初步形成了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产业带动、农民主动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良好工作格局。
(三)初步形成了“一主多元”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
2016年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地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的主体作用,吸纳涉农中等职业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初步形成了以农广校为主体、多方资源积极参与的“一主多元”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各级涉农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农广校)等机构承担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专门职能,负责需求调研、学员遴选、认定管理、跟踪服务等基础性、长期性工作,直接承担或组织了大量教育培训任务,是职业农民培育的主导力量,承担着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工作。
2013年州农委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和省农委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州2013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州法行领[2013]1号),全面落实和深入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积极推进“法律七进”依法治州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认真做好全州农业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现将2013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2013年的主要工作情况
2013年,我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以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为突破口,以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为手段,从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入手,认真做好农资打假、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备案登记、农药市场监管、植物检疫等工作。
(一)加强领导
自依法行政工作开展以来,州农委就严格按照依法行政工作要求,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普法工作具体负责机构及人员职责,每年都结合实际制定依法行政工作年度工作计划。2013年由于领导分工变动和人员调整,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分工。
(二)加大宣传、积极开展普法活动
根据州依法治州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3年***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州法治【2013】1号)文件要求,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年初制定了《***州农业委员会2013年普法工作计划》和《***州农委“深化法律七进,推进依法治治州”主题活动实施方案》(州农通[2013]50号),并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利用“12316” 三农服务热线、“三下乡”、“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月”、“依法行政宣传周” “3.15”、“6.26国际禁毒日”、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采取发放明白纸、宣传单等多种手段,宣传普及农药安全使用知识、化肥简易识别、杂交水稻种子简易识别、失效农药简易识别、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假劣农资鉴别、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三品一标”认证登记等质量安全知识。重点加强对《种子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涉农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全州累计发放法律法规资料、购种须知、农药安全使用要点、“明白纸”、“一封信”等宣传资料10.765万份,举办现场咨询培训47场次,现场咨询2.84万人次,悬挂大小标语109幅。展销农资产品2000余公斤,销毁假冒伪劣农资1115.1公斤。
结合单位实际,建立了领导干部和职工普遍学法,执法人员强化学法制度,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中心学习组与各执法部门层层学,个人自学、法律培训等方式进行学习。6月27日请州党校邓连引老师到委里对全体党员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和党课讲座。2013年11月8日组织全委干部职工进行学法用法考试,全委114人参考,考试成绩都在90分以上。2013年12月组织全委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和执法证的同志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
(三)狠抓执法检查、净化农资市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结合农资打假和市场监管要求,坚持常年整治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共组织开展了“春季农资打假行动”、“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农资打假秋冬季行动”、农药市场交叉检查、全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督促检查等行动。一是加大肥料市场监管,加强重点农时抽检。为保障我州农业生产顺利进行,组织了全州八县市在重点农时开展肥料市场抽检工作,重点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微生物肥料及叶面肥为检查对象。共计春季抽样36个,送检31个,代表基数136.86吨,合格产品20个,合格率为64.5%,不合格产品11个;秋季抽样17个,送检15个,代表基数25.85吨,合格样品9个,合格率为60%,不合格样品6个。二是加大种子市场管理,确保生产用种安全。采用种子市场准入和备案登记制度,在种子销售两个关键季节,组织开展备案销售工作,共发放备案登记证1793个,杂交玉米及杂交水稻备案品种各100余个,杂交玉米备种数量1398吨,杂交水稻备种数量941吨。出动种子市场检查车辆1553车(次)、出动市场检查人员2331人(次),查获未审先推品种案件11个,销售假劣种子案件1个,未备案销售种子案件2起,立案查处违法种子案件14个,涉案种子数量328公斤,处罚金额5.4万元,挽回经济损失4万余元。三是加强农药市场管理,确保流通环节安全。为整顿规范农药市场秩序,着力解决禁用农药违法使用、替代农药滥用,强化了农药源头监管、物流环节监管、经营环节监管等管理,开展了农药专项整治及假劣物资专项治理,将辖区内的609家经营门店100%纳入日常监管;对34家物流配送门店进行宣传和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到各物流中心进行明察暗访,形成打击假劣农药的高压态势;;推行“黑名单”跟踪监管制度,对售假的经营单位(人)实行“黑名单”通报淘汰制度,有效遏制违法制售假劣农药行为。四是加强检验检测,把好质量安全关。对各县市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超市,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和茶叶等农产品进行例行抽样检测,截止11月30日,全州各县市抽取蔬菜、水果、食用菌样品9103个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性速测,合格9068个,农残超标35个,超标率0.38%,合格率99.62%,完成目标任务数9600个样的114.55%;完成蔬菜229个样的定量抽检工作,其中生产环节58个(蔬菜50个,水果2个,茶叶6个),合格率100%;市场环节171个(蔬菜133个、水果22个、食用菌16个),合格率100%。未检出违禁农药。全州20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电子监控点(含重点产业区12个)完成农产品检测5170个样,合格5101个,不合格69个,合格率98.67%,完成任务数(6000个样)的86.17%,并将监测数据上传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电子监控平台。全力配合省农委对我州农产品交叉抽检工作,受省农委委派,毕节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对我州进行了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检,在我州蔬菜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抽取了140个检测样品(其中:蔬菜100个、水果20个、食用菌20个),经检测,合格率100%。五是加大执法检查,净化农资市场。农业执法支队除平时开展日常监管外,还组织种子、植保、土肥等部门对全州农资市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重点农资市场进行专项检查整治,有力地打击了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等违法行为。截止到11月底,全州共出动执法人员5205人次,检查市场2060场次,检查经营门市7225个次,检查企业172个次,受理举报2件,立案查处案件57起,结案41起,移交案件18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四份。没收违法所得2437.6元,罚款86534.6元。查获违规种子341公斤,农药316.2公斤,肥料107.875吨。六是突出重点,确保安全。在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集中力量对农贸市场、农产品生产基地、超市进行了全面清理检查,确保了重要节日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9-10月组织执法、农产品检测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开展了全州八县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关文档、记录和资料进行查阅,对农产品生产环节进行检查,查阅生产档案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记录,实地对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取样;组成人员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项目集中精力开展检查,深入到生产企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督促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签订在生产过程中不购买、不使用有毒有害违禁、假劣农业投入品承诺书,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行为,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对与学校营养午餐对接的农产品配送中心进行重点监管,要求配送学校的农产品全部出具农药残留速测报告,并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供货协议,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做到不销售变质、发霉农产品。七是认证产品,专项检查。开展对市场上标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的农产品,重点检查是否具备有效的产品证书,是否存在转让、买卖产品证书和标志的行为,产品或包装上是否标注标志和发证机构名称,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超期使用标志等不规范用标行为;检查认证农产品的资质、产地认定条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保证“三品”产品的质量。
(四)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一是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州府办发[2013]24号)文件要求,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2013年未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是认真做好农业系统案卷评查工作。根据省农委《关于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下发了《关于开展农业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州农业委员会2013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按《贵州省农牧系统农业行政许可案卷文书规范评查表》和《贵州省农牧系统农业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规范评查表》的要求,从2013年9月1日起,对州农委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办理的行政许可案卷进行抽查,共抽查行政许可案件55件;对全州8县市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0日结案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2013年比2012年优秀卷宗比例提高了4个百分点,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立案并查处办结案件比2012年增加了19件。通过案件评查,全州农业行政执法案件质量有明显提高。
三是认真开展执法人员考核评议。按《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要求,州农委组织开展了对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考核评议严格按照《***州农委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进行,要求执法人员对一年来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自评,所属科室、法规科和委领导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评议。全委持有执法证人员46人,有45人参加评议,通过评议共有10人评为优秀,35 人评为合格。其中因1人停薪留职出去领办乡镇企业,未参与评议。
四是认真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定并下发了《***州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维稳工作的通知》(州农通知[2013]7号),《***州农业委员会2013年群众来访领导接访工作方案》(州农通[2013]15号)文件,认真做好各重点时段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2013年在全州农业系统内未出现各类上访事件,实现了“六个零”的目标。
二、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高,适应新形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管理相对人和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偏低,依法行政的舆论氛围不浓,法制宣传需进一步加强。在市场检查过程中,管理相对人受到处罚时,往往以不懂法、不知法为由,推卸责任,逃避处罚,干扰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往往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农业行政执法装备落后,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缺乏相应的配套和保障,以致于影响了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三、2014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继续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审批、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依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
(二)进一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1、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提高管理相对人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法律化、制度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标语、印发资料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推动全社会依法治农氛围的形成。2、加强对新进农业系统执法人员的培训。2014年举办农业系统执法人员培训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水平及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本位主义和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
**县中医院创建于1990年,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急救、康复于一体的公立二级甲等中医(综合性)医院,是全县中医药技术指导中心和培训中心,各类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全县县管干部保健定点医院。
(一)医院规模
医院占地面积12亩,业务用房面积11000平方米,编制床位400张,实际开放床位550张。医院的住院部扩建工程位于西部新区(在建中),占地70亩,业务用房面积6万平方米,新增床位615张,总投资2.5亿元,服务能力将显著提高。
(二)人力资源
医院核定编制194人,现有在岗职工472人。 其中,重庆市名中医1人,正高级职称4人,副高级职称22人,中级职称56人,医学硕士研究生2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80.5%。医院***主任中医师为重庆市名中医、全国第三批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另有4名医师分别被表彰为奉节县杰出、优秀专业技术人才,4名副高级以上职称中医师为奉节县名中医。
(三)医疗装备
拥有核磁共振(MRI)、螺旋CT、DR、CR、数字胃肠机、C型臂、钼靶X线机、四维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液透析滤过机、电视腹腔镜、宫腔镜、膀胱电切镜、电子胃镜、体外振波碎石机、内窥镜摄像系统、医用钬激光治疗机等国内外先进的医疗装备100余台(件)。
(四)学科设置
医院辖一个住院部和两个门诊部。门诊部开设中西医内(呼吸、消化、脑病、心血管、肾病、内分泌等)、外(肝胆、泌尿、脑外、胸外、普外、烧伤等)、妇、儿、针灸理疗、康复、肛肠、皮肤、五官、口腔、骨伤、急诊等一二级学科门诊业务,设有重症监护(ICU);住院部设针灸康复、肛肠、骨伤、外科、内科、妇产科、儿科、麻醉手术等住院临床科室;另设放射、检验、超声、心电、脑电、病理、消毒供应等辅助检查科室。
(五)医院文化
院训:仁爱,和中,精业,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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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底线:“五不一没有”: 不蒙骗患者,不诋毁同事和他人,不见利忘义,不昧良心,不损害医院形象和利益,没有违规违纪行为。
二、医院业务
***年门诊诊疗人次***人次,住院人次***人次 ,业务收入***万元,其中中医药收入***万元,中医药占比***%。
2018年门诊诊疗人次***人次,住院***人次,业务收入***元,中医药收入***万元,中医药占比***%。
三、重点工作
(一)坚持中医办院方向,彰显中医药特色
1.培育中医人才。
(1)制定并实施“中医人才培养计划”,对立志从事中医门诊工作的青年医师实施政策倾斜。
(2)举办“夔门中医讲医堂”,强化医务人员院内“西学中”继续教育,实行了院内培训学分管理,开展中医方剂竞赛,提高中医方剂的运用水平。我院“夔门中医讲医堂”从2015开办至今共开展继教74期。
(3)我院中医药人才情况:我院现有执业医师125人,其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86人,占比68.33%;药学技术人员24人,其中中药专业技术人员15人,占比62.5%;5个院级领导中三名为中医专业,占比60%;曾凌文院长担任中国中医药信息研究会温病分会副会长;我院中医药技术人员在市级中医药学会、中医药行业协会各专委会任委员10人。
(4)医院制定了《人才发展规划》,15年至18年共引进中医硕士研究生3名,本科生56名、大专生15名。6名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人才提升计划。
2.构筑中医学科体系。建立了中医妇科、脾胃病、肾病、儿科、心病科等中医特色专科专病门诊,加强针灸康复科、骨伤科、脑病科等重点专科建设,确定中医优势病种,能开展中医诊疗服务项目,实施中医特色护理。
3.开展院内中医药教育和师承教育工作。。
2018年6月,我院***医生参加“重庆市中药技能竞赛第二赛区中药处方点评”荣获二等奖。
5.持续进行中医药特色指标监测,将中医药特色优势指标作为关键指标纳入临床科室目标考核,执行奖惩,开展中医药特色优势指标持续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改进工作,2017年全院中医药服务住院指标全部达标。(中医书写率100 %;中医非药物疗法比例 63.7%;中医参与治疗率 94.38%;中药使用率90.23%;中药饮片使用率60.02 %;2017年门诊中医药服务指标为:非药物中医技术诊疗人次占医院门诊总人次比例为17.82%;门诊中药处方比例为62.06%;中药饮片处方为33.23%;中药饮片处方数占门诊人次51.22%;中医院特色优势达到指标要求。)
(二)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医疗技术
医院重视学科建设,已通过评审的市级中医重点专科:针灸康复科;市级特色专科:中医骨伤科;在建市级中医重点专科:脑病专科、中医妇科;市级一般科研项目1项:中医综合护理对肺肾气虚型煤工尘肺患者肺功能的临床观察;市级指导科研课题4项:中西医结合治疗矽肺、妇科盆腔炎的中医治疗临床研究、电针治疗中风偏瘫的临床研究,更年宁神汤结合电针治疗更年期失眠症疗效观。
其中“中医综合护理对肺肾气虚型煤工尘肺患者肺功能的临床观察”实现了市级一般项目零的突破。
(三)准确定位,制定总体规划
医院制定了《十三五发展的总体规划》,实行“三步走”战略:第一步,聚人才,投品质,挖潜力,继续巩固二甲成果;第二步,拓空间,展特色,上台阶,建成三级甲等中医院;第三步,强医疗,兴康复,涉养老,打造三位一体的综合性中医院。短期制定有年度工作计划,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提高临床疗效的具体措施,将中医药参与治疗率、处方书写合格率、中药饮片和配方颗粒使用率纳入科室医疗质量考核范畴。并体现在科室综合考核目标中,同时与绩效工资挂钩。
(四)抓住重点,提升医疗质量
医院以中医为重点,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1.我院配备中医诊疗设备12类43种,开展中医医疗技术57项。
2.积极开展中医综合治疗,采用非药物疗法中医技术诊疗人次逐年上升。2015年非药物中医技术诊疗人次占门诊总人次16.69%;2016年17.35%;2017年17.82%。
3.积极开展新技术,包含中医医疗技术和现代医疗技术。妇基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导乐分娩的开展大大降低了我院的剖宫产率。我院在县内率先开展了经尿道输尿管软镜钬激光碎石取石术、近年来开展的经腹腔镜直肠癌根治术、经腹腔镜阑尾切除术、经腹腔镜疝修补术、胸腔镜下肺大泡切除术、膝关节镜技术等的临床应用标志着我院在微创治疗上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4.中医诊疗优势病种及诊疗方案逐年增加,现有优势病种共32个。前三位中医优势病种(腰腿痛、项痹、肺胀)出院人数占入院收治人数比例逐年增加。
5.推行中医临床路径工作,目前全院9个临床科室18个病种实施了中医临床路径。
6.积极建立双向转诊机制,2016年转上级医疗机构27人,基层医疗机构转入14人,下转基层医疗机构35人;2017年转上级医疗机构46人,基层医疗机构转入313人,下转基层医疗机构45人;2018年1-6月转上级医疗机构35人,基层医疗机构转入213人,下转基层医疗机构20人。
7.积极开展中医“治未病”工作。推行“冬病夏治”,用“三伏贴”、“火龙灸”等方法治未病,效果良好,社会反响强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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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挥特色,提升护理品质
1.强化护理技能,突出中医特色。每科开展了4项及以上的中医护理操作,如刮痧、艾灸、耳穴埋豆等中医适宜护理技术,全院共开展中医护理操作20项。
2.坚持辨证施护,提高临床效果。开展优势护理病种22个,提高了临床护理效果。
3.积极开展中医护理健康教育,在病区开设中医保健知识宣教栏和健康教育处方,凸显了中医护理服务特色,提升了优质护理品质。
(六)营造氛围,传承中医文化
1.院训、宗旨。我院院训是“仁爱,和中,精业,诚意”;宗旨是坚持“以中医发展为主,突出专科特色,增强综合实力,做祖国传统医学与现代医学共同进步的实践者和推动者,全心全意服务人民健康”;
2.医院营造具有中医特色的就诊氛围。对主要就诊场所进行了中医特色装饰(医院大厅、走道、各楼层中医相关展板等等),中医特色文化氛围浓厚。
。
4.通过媒体加强中医药养生知识宣传,如“夔门中医健康讲坛”共播出37期。
5.中医药健康知识进学校、社区、养老院、机关企事业单位,每季度一次。
(七)重视民生,加强社会公益性
1.以病人为中心,提高服务品质。2014年至今,我院启动了以优质服务为核心的标杆科室建设,全院所有科室必须参与并达标,逐渐形成了我院独有的“标杆精神”,成功建立了长效机制,做强做优了医院整体服务质量,提升了医院发展的软实力。
2.加强医院服务管理,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我院成立“患者娘家人”一站式综合服务部,专职为患者提供咨询、分诊办证等全方位服务。通过全院标杆窗口创建,进一步规范医院职工着装、服务用语、服务流程。建立了医患组织,开展了医患互动活动。孕妇学校开展了37期、糖尿病患者之家开展了7期、肾病患者之友开展了7期、矽肺家园开展了3期。
3.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
4.对口帮扶和全县中医管理指导服务。我院与14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成医联体单位,按照各单位需求实施帮扶。自2015年至2018年共派驻管理和卫生专技人员33人次。我们还分别组织内科、康复科、外科、骨科、妇产科、儿科、护理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共计98人次分期分批前往各医联体成员单位组团巡诊,开展查房、疑难病例讨论、学术讲座等形式实施帮扶,通过中医药业务技术指导,中医适宜技术推广等措施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中医药服务能力。我院还免费为我县33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人才,2015至2018年共免费培养72人次。我院还承担了全县33个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健康管理的指导的任务。
5.认真完成脱贫攻坚工作。我院精准扶贫的单位为***村,确立了我院5名院级领导和2名工作队员与26户贫困家庭建立结对帮扶,并由***同志兼任工作队长、驻村第一书记,先后给予中梁村10万元资金和物品,用于村支两委阵地建设、村卫生室建设、贫困户资金扶持和贫困学生助学。
我院作为县级医疗帮扶单位共有帮扶对象14个乡镇,抽调单位职工186人,共结对帮扶约5600余人。帮扶责任人分别进行对接、帮扶、诊疗。
四、党建工作
医院以党建为指引,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以“四讲四有”合格党员为标准,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通过上党课、演讲赛、知识竞赛等形式坚定党员的理想信念,树立榜样争当先进。
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及县卫计委“医疗行业行风专项治理”工作,先后制定了完善了《三重一大制度》《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制度》《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岗位职责的管理规定》《指纹机考勤管理办法》、《请销假制度》等内控制度近10个。紧紧抓住提升患者满意度这个核心推进行业作风、医德医风建设,院领导带头改进作风,以行政查房等形式深入临床一线现场办公。进一步改进出院患者随访流程,由临床医生、护士直接参与随访,面对面的指导患者。从门诊增设轮椅等细处着手,全院新增便民利民措施近40项。
五、存在的问题
(一)医院的业务用房极度紧张,为了适应医院发展的需要,现在外租用民房23处用于业务发展及行政办公,增加了医院的运行成本。因受发展空间受限,二、三级学科无法分科,严重影响了学科的发展。
(二)人才流失严重,部分科室人才缺口大,出现专业人才断层现象。
(三)部分科室的中医药氛围不够浓厚,缺乏发展中医药的理念。
(四)学术氛围不够浓厚,科研能力亟待提高。
(五)制度落实有待加强。尽管医院健全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职责、流程,但落实还不十分到位,尤其是在监管和持续改进方面做得还不够好,没有完全达到PDCA的良性循环要求,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落实。
六、下一步计划
按照11月13日县卫计委调研的要求,我们力争“两年搬新院、三年创三甲”,一是直面困难,制定新院建设的工期倒排时间表,以问题为导向,采取建立问题台账、问题销号的工作方式,加快新院建设。二是以加强医院管理,以“三甲”医院的建设标准,提高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为“三甲创建”打基础。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政府要以党的*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为指导,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经济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相结合,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旅游、物流和服务业,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要采取有力措施,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稳定就业局势。要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结合,将帮扶困难企业与稳定就业岗位相结合,着重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工流动就业和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
(二)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县(区)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失业调控、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就业资金投入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市政府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等作为考核县(区)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县(区)政府要按照目标责任要求,加强对所属单位、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监督,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全市每年新增城镇就业3.5万人以上,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5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确保全市就业形势稳定。
(三)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20*]130号),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坚持“市内增岗与劳务输出并举,市内培训与市内外就业并重”的方针,建立健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完善落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转移就业服务力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优先向市内工业园区企业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大力发展农村劳务经济产业,围绕优势农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深化农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进产业化经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业资源开发,增强农业内部吸纳就业的能力;围绕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二、三产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培育大容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载体,不断拓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领域,推进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向优秀农民工提供一定比例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促使农村劳动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变,向社会财富转变。
(四)统筹做好城乡各类群体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要稳步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就业培训制度,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实现全市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机制。把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落实目标责任,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
(五)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等4部门制定的《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稳定就业形势的通知》(*劳社就[2009]6号)和省财政厅等11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减轻成长型、就业型困难企业负担的若干政策意见》(*财企[2009]16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具体措施办法,通过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运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引导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各级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更加注重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改革改制、企业规模裁员等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的工作,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避免企业规模性裁员,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建立完善失业预警制度,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就业工作,把促进就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强化统一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就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促进工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就业宣传工作,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创业意识,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七)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继续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抚发〔20*〕46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已经审核批准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继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贯彻执行抚发〔2009〕1号、2号文件精神,对企业招用返乡的40岁以上农村劳动力、贫困户劳动力和被征地农民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行安置人数给企业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单位缴交部分,岗位补贴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200元,时限为2年。
(八)积极落实促进就业的税费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20*年底以前按照抚府发〔20*〕46号文件和省、市税务部门具体细化规定审批了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新的规定执行。
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政策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按照抚发[2009]1号文件规定,将现有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伸到返乡农民工和其他初始创业者。
(九)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提高小额贷款额度,扩大贷款范围。对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城乡创业者(包括返乡农民工),申请办理个体经营或合伙创办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经自愿申请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抚发[2009]1号文件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展贴息资金使用范围。各地可按照规定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
(十)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按照抚发[2009]1号文件“建立十个创业基地”的要求,市本级要加快推进省、市共建*市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强化运行管理,完善配套设施,优化企业布局,提高孵化功能,为全省、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供示范;各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相应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引导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条件的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为创业者提供服务,减少创业成本,降低企业风险,提升创业成功率。创业孵化基地要积极为创业者提供政务、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等配套服务。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从创办之日起,2年内减半缴纳房租、水电费,2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其减免费用所需资金在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鼓励扶持返乡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入园创业,对符合规定的减免相关税费,并切实解决创办企业职工子女就学和住房问题。
(十一)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4*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含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置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大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创业扶持、就业援助、失业登记以及人事、劳动保障事务等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
(十三)积极推进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宽安置渠道,落实自主择业政策,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鼓励复员转业军人到基层一线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十四)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集就业资金,加大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市、县两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促进就业资金总额不少于省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的30%。严格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就业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就业资金,建立就业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切实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用工管理,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十五)健全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下列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户口所在地或城镇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免费申领《登记证》: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满6个月仍未就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失业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失地农民满6个月未就业的;
(8)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并在当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含6个月)后又失业的。
劳动者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在《登记证》上予以注册。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或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的,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对按规定符合注销失业登记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注销其失业登记。《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十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市、县(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抚发[2009]2号文件要求,建立好公共就业综合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乡镇、工业园区更要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切实保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城镇社区或农村行政村要选配劳动保障协管员,承担劳动力资源调查等就业服务基础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流程和标准,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绩效考核机构,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设立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窗口,采取就业直通车、送岗进村、送培训下乡、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为他们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引导返乡农民工到市内工业园区企业就业。
(十七)加快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政府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和创业推进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落实扶持政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搭建高标准的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策划、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服务、政策咨询等“一条龙”的公益性创业服务。建立政府扶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创业项目的市场评估制度,面向社会征集创业项目,向创业者广泛推介。大力宣传并表彰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先进典型,营造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公益性创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八)依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进一步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统筹管理、完善制度、维护市场秩序,为劳动者提供优质就业服务。加大市、县、乡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投入,搞好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信息制度。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确定为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的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其为求职者提供免费有效就业服务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要依法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开展争创诚信职业中介活动,保持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
四、加强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
(十九)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及工作体系。按照“政府补贴、机构组织、个人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完善公共职业培训(实训)体系,有效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和培训资金,不断充实完善提升职业技能培训方式,开发适合本地工业园区用工要求的培训项目,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训中心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实训服务,所需费用由同级政府安排,上级财政补助。
(二十)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指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为企业生产发展做准备;鼓励返乡农民工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引导大学生毕业生、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培训,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镇建筑工匠、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村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维修人员等专业人才。
(二十一)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大力开展就业前培训,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和退伍士兵,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支持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二十二)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进一步完善鼓励企业提升在职职工职业技能的政策措施,企业要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要结合生产和技术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对职工的技能培训。
(二十三)完善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培训体系。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同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劳动保障、农业、扶贫等部门分工合作的农民工培训组织领导体系,统筹实施农村富余劳动力“金蓝领工程”、“阳光工程”、“雨露计划”。进一步整合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领导机构、培训基地、师资力量和培训资金,积极推行标准化培训教材、标准化培训基地、标准化培训模式和标准化培训考核,形成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体系。实施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战略,按照突出特色工业园区、保障重点工业园区、兼顾一般工业园区的培训原则,集中资金用于工业园区企业新招收员工的免费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在本市高、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学习的学生,凡与本市工业园区企业签订定向就业书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给予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学年1000元的学杂费补贴;;经考核合格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200元标准的技能鉴定补贴;对推荐介绍和培训农村劳动力在本地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和村委会(居委会),按实际人数一次性给予人均70元的补贴。组织实施扫除青壮年劳动力技盲计划;组织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子女免费技能培训扶贫工程及农村劳动力“一户一技能”培训计划;每年对6000名以上在岗农民工进行技能提升培训。
(二十四)加大职业培训力度,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失业人员尤其是就业困难人员的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资助城乡困难家庭子女免费入读技工院校。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对上述人员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各地要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制度,充分调动各类职业培训学校的积极性。建立健全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定点制度,承担为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人员提供就业培训任务的机构,由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在依法成立、培训条件较好的培训机构中选定。健全培训质量控制措施,加强对培训定点机构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将培训后的就业率作为选择定点培训学校的重要依据之一。。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适当提高职业培训补贴额度。
五、实施就业援助,帮助困难人员就业
(二十五)建立就业援助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援助长效机制。要制定就业援助专项计划,根据不同就业困难人员的特点,积极完善和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府购买就业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援助措施,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就业家庭成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针对各类就业困难群体特点和特定时期内社会就业状况等实际情况,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特定人群帮扶和岗位对接等专项就业援助活动。
(二十六)加强就业困难人员日常管理。要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的调查摸底、申报认定、登记造册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程序,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的确认和退出机制。要加强台账管理,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信息网络体系,逐步实现全省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共享,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要重点完善零就业家庭即时帮扶制度,及时实施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六、切实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努力营造促进就业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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