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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顶岗实习阶段学生权益保障路径的司法思考

2023-03-24 来源:客趣旅游网
2015年1 1月 教育教学论坛 Nov.2O1 5 第44期 EDUCATION TEACHING FORUM N0.44 中职顶岗实习阶段学生权益保障路径的司法思考 梁杰,李芳芳 (广西物资学校,广西南宁530007) 摘要:顶岗实习是中职学校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2+1”教学模式),在实施的几年中发现学生被侵权的现 象突出。如何选择救济路径则为学生困惑。笔者拟从分析侵权问题、侵权类型 并结合顶岗实习阶段学生身份 属性提供基本司法路径。 关键词:顶岗实习;职务行为;纪律处分;侵权纠纷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44—0035—03 中职学校实施“2+1”办学模式几年中,顶岗实习 二、学生与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行政争议问题 学生权益保护问题渐成人们关注的焦点。近年来顶岗 顶岗实习阶段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学校学 实习学生权益被侵犯现象尤为突出,而大部分学生因 生,接受学校常规管理;同时企业视其同员工,履行同 无救济路径,选择忍气吞声。笔者拟分析侵权问题、侵 等职责,经济与身份上从属企业。此阶段学生年龄小, 权类型,并结合顶岗实习阶段学生身份属性提供基本 适应社会生活环境能力弱,往往出现不遵守企业管 司法路径。 理、违法劳动纪律、频繁跳槽等现象。此时,企业会要 一、严重违法行为是否适用刑法的问题(仅议与 求学校用行政管理手段,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严重 顶岗实习环节相关的行为) , 者甚至延期毕业或者不准予毕业。这里需要解决以下 学生进行顶岗实习期间,可能因严重违反劳动纪 几个问题。 律的职务行为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后果,是否构成刑 1.顶岗实习是否属于学生正常学习范畴?此点解 法规定的几种责任事故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 决纪律处分内容合法性问题。国务院2002年颁布《国 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 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 故罪等?一般情况下,实习单位视顶岗实习学生如单 发[2002116号)规定了“2+1”教育模式,即在校学习2 位员工,承担同等工作量,因此学生可能接触到单位 年,第3年到专业相应对口的指定企业,带薪实习12个 的商业秘密,学生泄漏商业秘密,是否构成侵犯商业 月,然后由学校统一安排就业,此阶段即为顶岗实习。 秘密罪?部分从事采购销售业务的学生,出现吃回扣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17 等现象,是否应该追究商业贿赂罪?当然还有非法经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对学生实 营、强买强卖等。学生在上下班途中,因违反交通管理 习等应当进行考勤,根据学生违纪情节和认错态度进 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可否追究交通肇事罪? 行教育或处分。因此,顶岗实习属于学校正常教育教 以上为刑事侵权,属个案。如何界定顶岗实习学 学范畴,学校履行常规管理职能。 生责任,笔者认为要看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任何 2.对顶岗实习学生的纪律处分权是学校还是企 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 业?《办法》规定学校有权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纪律 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处分。顶岗实习阶段学生仍属在校生,开展正常学习 刑法是针对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人的惩罚和教育,如 生活,接受学校常规管理,仅仅是其学习的形式与地 果学生的具体犯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则不从顶 点变化,对于严重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学校有权对 岗实习阶段学生身份去界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其进行处分。 . ‘刑事案件的司法路径中,除部分案件为自诉案件 3.纪律处分行为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 外,大部分案件均为公诉案件。因此,就案件的取证、 是指由公共行政实体依据其行政法所赋予的权力,并 立案环节涉及的问题,就更多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此 针对一单独个别的情况做出一个对外产生积极或消 处不做详论。 极法律效果的决定或命令。基于行政行为适用范围, 作者简介:梁杰(1985一),男(汉族),广西贵港人,民商法学研究生,广西物资学校物流教研室讲师;李芳芳(1984一),女(汉族),广西合浦 人,民商法学研究生,广西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一35— 2015年1 1月 教育教学论坛 Nov.201 5 第44期 EDUCATION TEACHING FORUM NO.44 对行政行为划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一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 个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关键看其是否具备以下三个 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 要素:(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 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 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 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 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 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 为。因此,首先行为主体合法。行政行为是组织的行为 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 而不是个人行为,这一组织必须享有行政权能,这是 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 行政行为成立的前提。非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所做出 方法。在学校纪律处分时,学生具有行政诉讼法上的 的行为,不能认定是行政行为。学校处分学生,是学校 权利能力,且其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承受者,对其权 这一社会组织的行为而不是任何个人行为,而且学校 益产生积极或消极影响。因此,行政复议列其为申请 具备相应的行政权能。《教育法》第25条规定:“国家制 人无异议;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为做出该纪律处分行为 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 的学校或者对学校具有管理权能的上级机关,一般为 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 主管教育局。学校或教育局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 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 内对争议进行书面审查,并及时做出裁决。学生对行 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政复议裁决不服,可进行行政诉讼。此种救济方式为 第28条第3、4、5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招收学 行政机关内部纠错机制,做出的复议裁决也许不会令 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 人满意。(2)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 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家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 这些规定说明,学校是具有行政权能的。其次,具体行 起的诉讼。在纪律处分的行政争议中,学生为原告主 政行为的做出会带来一定社会效果,对相对人的权益 体身份,被告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行政诉讼 产生积极或消极的效果。《办法》规定:学校对学生纪 中,被告负举证义务,即学校要举证做出的纪律处分 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 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 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按照法学界的通说, 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因此,在顶岗实习阶段,学校涉 具体行政行为是能够对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权利和 及对学生学籍问题的处分时,需要谨慎。司法实践的 义务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该类行为只能适用一 涉诉行为,学校举证往往是不全面且困难的,为此败 次。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会直接侵犯相对人的 诉风险增大。 合法权利:人身或财产权利。从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 三、学生与学校、企业关于用工损害赔偿纠纷 分形式看,并不涉及财产类权益。学生是受教育者,享 国家推行职业院校实行“2+1”教育模式,即学生 有受教育权。如果学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学生受教育 第三年赴企业顶岗实习。实行中频发学生与企业因劳 权,那就是学校剥夺了学生继续接受中等教育的机 动用工关系产生的纠纷,如人职离职、休息休假、同工 会 纪律处分(1)~(4)表明受教育权未被剥夺,应认定 同酬、劳动条件保护和工伤赔偿等。如何解决这系列 为学校常规管理的职务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也有 问题,目前无直接法律索引。2013年11月15教育部网 学者认为,此纪律处分使学生在就业机会前不平等, 站公布《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 影响其名誉权,具有可诉性。但是,笔者认为该纪律处 求意见稿)》,此文件生效后,应属于针对性较强的法 分行为是学校针对严重违纪学生的惩罚性措施,若被 律。但该意见稿仍然没有明确学生与学校、企业的关 处分学生在学校期间表现良好,符合撤销该纪律处分 系问题,如部分条款表述,“鼓励有条件的实习单位向 的,可以申请撤销。《办法》规定学生需要撤销纪律处 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 分才可以毕业。因此,上述纪律处分不会影响学生的 报酬。”“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 就业机会,未侵犯其名誉权;除非因学生纪律处分期 的相关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 间仍表现不佳,不符合撤销纪律处分条件,影响毕业 生,不得顶岗作业。”“学校应当……为学生投保与其 时才可能侵犯名誉权。纪律处分(5)已经剥脱学生受 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对擅自离开 教育权,属于对学生人身权益的侵犯,该具体行政行 实习单位等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与实 为具有可诉性。最后,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程序是 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 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任何行政 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和劳动防护用 行为均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程序的 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生活便利和人身安全。”从这 行政行为。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影响着行政行为实体 些条款可以隐约看到,企业为学生提供符合劳动法规 的合法性。 定的培训、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等,但却不明确劳动 既然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具有可诉性,学生对处 报酬支付,对于“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分不服如何进行司法救济?这里介绍两种救济方式: 赔偿,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 一36— 2015年1 1月 第44期 教育教学论坛・ EDUCATION TEACHING FORUM Nov.2O1 5 NO.44 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隐约表明从立法层面 笔者认为,事实上,让处于实际弱势的学生去举证认 不承认学生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存在。至于这些规定是 否符合实际情形,我们暂且不论。关于中职顶岗实习 阶段学生法律身份界定,也已另文陈述,本处直接引 用相关观点讨论用工损害民事司法救济路径。 定该四要件是十分困难的,败诉也毋容置疑,学生权 益最终难以保障。当然,在合同纠纷里也可能存在违 约与侵权竟合的情况,是否可以选择侵权损害赔偿路 径救济?《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提供劳务一 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 相应的责任。”因此,侵权行为的构成同样满足四个要 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学生要 认定企业侵权,需要举证证明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因 违法行为至自己损害。更关键是要证明在实施该行为 中,企业存在主观过错,这点同样成为学生维权的障 民事救济途径有协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在顶岗实习阶段,学生民事权益保障更多的是与企业 的用工纠纷。笔者依据另文中职顶岗实习阶段学生法 律身份界定的观点进行阐述。 1.认定学生为劳动者身份,与企业建立劳动法律 关系。此争议认定为劳动争议。所谓劳动争议是指劳 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 碍。 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劳动权利 3.认定顶岗实习阶段学生身份,与学校存在管理 和劳动义务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关系。基于上述论点,将学校作为追责对象可否?《侵 法》第2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范围:劳动合同、工作时 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 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和工伤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 赔偿等争议。当争议发生时,可以选择协商或者劳动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 仲裁,此仅议劳动仲裁路径。启动劳动仲裁,首先解决 承担责任。”该条款仍然需认定几点:(1)限制民事行 在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立案问 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 题。学生如何证明自己员工身份则是司法实践难点。 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际上顶岗实习阶段学生年 因此,学生工作期间需要保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 龄处于17-18周岁之间的居多。如果学生为18周岁以 或工牌、或签到记录、或工资条等凭证。若企业以转账 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款不适用。教育部 方式支付劳动报酬的,提供银行明细亦可;若企业为 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因下 学生缴纳社会保险的,提供社保证明亦可。这些证据 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 形式可以证明学生为企业员工。在立案时,同样要证 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 明企业事实存在,一般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 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 复印件。实际上纠纷发生具有突发性,通常学生较难 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这 取得上述凭证,此时可到工商行政部门查询该企业信 里只强调学生身份即可,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学 息的“电脑咨询单”作为企业身份凭证。需要说明的 生可以根据该条追责学校管理疏漏。(2)学校管理不 是,这里学生要知晓企业真实注册登记全称,要注意 力的举证责任归谁?民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 有些企业注册登记名称和对外宣传名称会不同。因 定、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对 此,劳动仲裁制度里,劳动者举证责任在证明劳动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要 身份,其他如入职、离职时间,工资报酬确定等事项, 求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关证明自己管理无过错才免 举证责任在单位。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有利于劳动者救 职;但第39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则采用过错 济权益。 责任原则,即要求受害者举证证明致害人主观过错才 2.认定学生与单位关系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 承担责任,也就是学生需要举证证明学校管理存在漏 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 洞,学校才承担责任。(3)顶岗实习期间学生在外参加 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务 实习活动,此属于教育环节一部分,学校管理延伸至 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 实习过程,这就是学校成为责任主体的缘由。但《学生 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 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表明,学校仍然可 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劳务双方地位平等, 以将责任转嫁。因此,学生即使认定为在校生身份,追 不存在服从或管理关系,一方不履行劳务合同或履 究学校管理责任,举证困难如同前述。 行劳务合同瑕疵,应承担违约责任。在顶岗实习阶 综上所述,刑事责任不以顶岗实习阶段学生身份 段,学生因劳务关系与企业发生纠纷,采用民事诉 为要件;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行为具有可诉性特征; 讼司法救济路径时,学生需要证明企业违约,违约构 用工侵权因立法未界定学生身份而复杂维艰。因此, 成要件为:(1)有违约行为;(2)有损害事实;(3)违约 彻底解决该群体权益保障司法救济问题,任重道远。 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无免责事由。 一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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