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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电保护规程汇编

2020-02-13 来源:客趣旅游网


甘肃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标准

1.总则

1.1 为了贯彻《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加强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全过程管理,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据国家《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管理规定》(试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等文件并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 省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继电保护)是一个有机整体,在继电保护专业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公司成立继电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管理工作,省电力试验研究所、省电力设计院、发电厂、电业(供电)局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责工程师,负责继电保护管理工作。

1.3 省电网继电保护管理作为建立在各级分管生产局(厂、所)长(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的继电保护分工管理责任制,各级继电保护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分管生产局(厂、所)长(或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并保持相对稳定。 1.4 本规定适用范围:电力试验研究所、电力设计院、供电局(电力局)、设计、安装、调试单位,及接入电网的发电厂(公司)(不论其管理形式和产权归属)均应遵守本规定。

1.5 本规定由省电力公司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 管理机构与职责

2.1 继电保护专业机构与职能

2.1.1 省公司设继电保护领导小组,继电保护领导小组是省电网继电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

2.1.1.1 宣传贯彻国家、部颁继电保护各项法规、制度、规程和规定。

2.1.1.2 组织审定电网继电保护发展规划。

2.1.1.3 组织审定电力系统继电保护配置和选型原则。

2.1.1.4 组织审定省公司系统颁发的有关规程、规定、反事故措施。 2.1.2 省公司调度中心作为省公司继电保护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全网继电保护管理,其主要职能:

2.1.2.1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部颁继电保护各项法规、制度、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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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制订电网继电保护运行规程、规定。

2.1.2.2 负责全网继电保护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提高全网继电保护技术水平。

2.1.2.3 负责所辖系统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及装置运行管理工作。 2.1.2.4 编制调度管辖范围保护整定方案、审定分界点继电保护定值,编制220KV及以上主网继电保护运行说明、母线归并等值阻抗,负责继电保护运行管理工作。

2.1.2.5 提出全省继电保护配置和选型原则,审定保护原理接线图。 2.1.2.6 组织全省电网继电保护发展规划讨论和新建、扩建工程保护设计、反事故措施、技术改进措施方案审查。

2.1.2.7 负责全网继电保护工程设计、设备选型、整定方案和运行维护的监督,负责全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和保护装置质量监督,定期报告各类保护装置质量状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组织有关工程验收、技术鉴定、工程质量评估等全过程管理。

2.1.2.8 负责电力系统事故继电保护行为分析评价,印发事故简报,组织普遍性多发性或重大事故保护行为调查分析,对主系统重大事故继电保护动作行为提出专题报告。

2.1.2.9 按规定对继电保护动作进行统计分析,提出季、年度总结。 2.1.2.10 根据反事故措施要求,编制省电网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2.1.2.11 组织继电保护专业培训,协助人资部门对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培训,考试考核上岗,组织专业技术比武等活动。

2.1.2.12 对全网继电保护管理工作和监督工作提出总结报告,组织召开省公司系统继电保护专业会议。

2.1.2.13 组织革新改造旧设备,积极慎重地推广新技术。

2.1.2.14 完成省公司继电保护领导小组指定的有关继电保护的其他工作。

2.1.3 省电力试验研究所其主要职能:

2.1.3.1 贯彻执行国家、部、省颁继电保护各项法规、制度、规程、规定,制订继电保护检验规程、规定;

2.1.3.2 参与全网继电保护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监督工作; 2.1.3.3 编制220KV及以上继电保护设备验收规范、验收项目表,并监督执行;

2.1.3.4 协助现场解决有关技术问题,研究改进电网继电保护装置,针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调查研究,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2.1.3.5 制定首次入网新型继电保护装置的典型检验方案,参加或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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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现场进行安装调试、交接验收,并编制检验规程;

2.1.3.6 参加省电网复杂保护或重大继电保护行为调查、分析及试验; 2.1.3.7 对负责范围内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总结报告;

2.1.3.8 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协助省公司继电保护职能机构进行专业培训工作和技术监督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特别是新型保护的培训工作;负责继电保护专业比武的试题库工作;

2.1.3.9 完成省公司继电保护职能机构指定的有关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其他工作。

2.1.4 发电厂(公司)、供电(电力)局继电保护机构在分管生产局(厂、所)长(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做好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能:

2.1.4.1 贯彻执行国家、省公司颁布的制度、规程及规定;

2.1.4.2 负责编制管辖范围继电保护装置检验周期,编写继电保护运行规程;

2.1.4.3 负责管辖范围继电保护装置的运行维护、定期检验、定值更改;

2.1.4.4 负责编制调度管辖范围保护整定方案、运行说明;

2.1.4.5 对用户设备继电保护提出原则要求,提供继电保护有关参数,监督重要用户继电保护运行;

2.1.4.6 建立管辖范围继电保护运行档案、技术监督档案;

2.1.4.7 参加地区电网发展规划讨论,参加调度管辖范围新建、扩建工程保护设计、安全稳定技术方案、试验方案、反事故技术措施、技术改进措施审查;

2.1.4.8 负责管辖范围设备事故和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行为检查、事故检验,参加继电保护普遍性多发性或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和评价; 2.1.4.9 组织继电保护人员开展技术监督工作,参加新建、扩建工程保护装置安装调试、交接验收;

2.1.4.10 按规定对继电保护动作情况进行定期的统计与总结,提出并编制管辖范围设备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实施细则及实施计划;

2.1.4.11 负责管辖范围继电保护装置质量监督管理,定期报告继电保护装置质量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2.1.4.12 负责组织继电保护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工作,协助对调度和变电运行人员及电厂值班人员进行有关继电保护方面的技术培训,协助人事教育部门对保护专业人员进行考试考核上岗;

2.1.4.13 完成省公司指定的有关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其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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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2.1.5 设计、安装、调试和工程筹建单位的继电保护专业管理接受省公司继电保护职能机构归口管理和监督指导。在执行国家、 设计、施工、调试规范和标准的同时,负责组织贯彻执行部颁和省公司颁发的反事故措施,其装置选型须符合省公司《甘肃电网继电保护入网选型管理标准》的原则。工程筹建单位负责促使有关单位参加新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审查。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和工程验收须遵照本规定相应的条款执行并接受技术监督。 2.2 岗位责任制

2.2.1 各级继电保护部门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使每项职责落实到人。 2.2.2 省公司继电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本规定2.1.1条的各项任务。

2.2.3 省调度中心继电保护科,负责全网继电保护管理、所辖系统整定计算,设置管理专责工程师及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负责组织完成本规定2.1.2条的各项任务。

2.2.4 省电力试验研究所可设立省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及技术服务专责工程师,负责完成本规定2.1.3条的各项任务。

2.2.5 发电厂(公司)、供电局(电力局)继电保护机构应设置技术管理、技术监督专责和整定计算、维护试验人员,并明确继电保护机构管理部门,在分管生产厂、局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完成本规定2.1.4条的各项任务。

2.2.6 继电保护是电力系统、发电厂及变电所运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调度和运行方式人员及厂、站运行人员熟悉掌握继电保护,是胜任运行工作的必要条件。调度和运行方式人员必须达到部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第 5条的各项要求。

3 继电保护设备管理

3.1 继电保护机构管辖设备范围

3.1.1 继电保护机构负责管辖的设备有继电保护装置、系统安全自动装置及其它保证系统稳定的自动装置、控制屏、中央信号屏与继电保护有关的继电器、元件和连接保护装置的二次回路,其主要内容为《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管理规程》第3·1条规定的内容。

3.1.2 继电保护机构应了解掌握的设备及内容为《继电保护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管理规程》第3·2条规定的内容。 3.2 运行管理

3.2.1 调度和运行方式人员应熟悉掌握部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及《继电保护现场运行规程》有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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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l 上岗前必须经过现场继电保护基本知识培训,熟悉管辖范围继电保护基本原理及结线,熟悉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并经考试合格; 3.2.1.2 了解运行规程中关于保护装置整定值,允许最大负荷、操作方式、压板的作用及位置,光字牌、指示灯的作用;交直流二次熔丝的配置;

3.2.1.3 准确熟练判断和处理事故。

3.2.2 各厂、站运行人员应能按规程对保护装置进行正常监视、操作及检查,掌握《继电保护现场运行规程》,熟悉继电保护及其二次回路,掌握

并发现保护及二次回路缺陷,正确记录并报告保护及二次回路异常信号。 3.2.3 各厂、站运行部门和调度部门应具备必要的图纸资料并要求:

3.2.3.1 具备完整的符合现场实际的图纸、资料,并做到图实相符保存完好;

3.2.3.2 配置二次保护压板投退使用说明;

3.2.3.3 配置直流系统接线图及直流熔丝配置图(表);

3.2.3.4 新建、改建工程投入运行前,安装、调试单位应向运行部门提供符合现场实际的图纸并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必须有使用方法的文字说明;运行部门应根据技术交底制定现场装置使用方法的文字说明和运行规定;施工单位应在竣工后1个月内提供竣工图;

3.2.3.5 具备部颁及省公司颁布的继电保护运行规定,反事故措施和与保护装置相关的定值资料、厂(站)运行规程;

3.2.3.6 继电保护工作记录,应符合变电站标准化管理的要求。 3.3 定值管理

3.3.1 继电保护的定值管理是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省电网各级继电保护部门应结合电力系统发展变化,编制或修订系统继电保护整定方案。

3.3.2 定值管理中110KV及以上系统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整定方案的主要内容、整定值通知单的若干规定以及各级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范围的划分等,应严格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中关于“定值管理”部分执行。

3.3.3 涉及电网安全自动装置定值,如低频减载、高(低)周切机、励磁系统运行参数等由各级调度部门整定下达,视同继电保护定值。

3.3.4 省公司调度中心下达的整定值通知单既是现场继电保护整定值调整和修改的依据,同时又是基层厂、局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接口定值的依据,如厂(公司)、局需要调整或更改接口定值时,应会同省公司调度中心协调确定。

两个地区管辖的继电保护间有接口定值时,应相互提供有关等值阻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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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相邻线路的保护定值。

3.3.5 定值单管理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闭环管理,定值单内所有要求填写的内容均应填写。 3.4 检验管理

3.4.1 对运行中或准备投入运行的继电保护装置,应按部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和有关检验规程进行检验验收,检验的措施和要求:

3.4.1.1 检验工作应按厂家技术指标或本厂、站实际条件进行。根据季节特点并结合一次设备的检修,合理制定继电保护装置检验计划,不漏项、缺项。

3.4.1.2 检验工作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各厂(公司、局)应制订全年检验计划,积极探索状态检修方法;当运行条件恶劣,装置异常或动作频繁时,应缩短检验周期;

3.4.1.3 在继电保护回路工作,应严格遵守部《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

3.4.1.4 各类检验应严格执行部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 3.5 定级管理

3.5.1 继电保护设备定级分I、II、III级,定级工作由继电保护班进行,厂(公司、局)继电保护专责审核,单位总工程师审定。设备定级应严格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中关于“设备定级管理”部分执行,并按《甘肃省继电保护装置定级办法》进行定级。每年一次,并将评级结果报省公司调度中心。

4 工程设计审查、工程安装调试和验收管理 4.1 工程设计审查管理

4.1.1 工程设计单位在进行电力设计时除满足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标准外,仍应满足GB/14285-9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的各项规定。工程设计中应积极开发和认真采用经过生产考验的先进技术,选用经过部级产品鉴定并经运行证明可靠的继电保护装置。

4.1.2 22O千伏及以上线路、母线、主变、重要的发电机组保护、11 O千伏母线保护的原理结线图,应由省公司调度中心继电保护部门负责审查。 4.1.3 工程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全网保护标准化、规范化。220千伏及以上线路保护装置的选型应符“四统一”技术原则。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省公司继电保护领导小组审定的继电保护配置原则,配置设备要符合入网规定。 4.1.4 设计单位应具备与工程相应的资质并保证设计质量,超越设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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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单项工程设计(含技术改造设计)需经省公司职能部门认可。设计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省颁布的有关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由于设计责任造成的保护误动和拒动,要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保留有限追溯期。 4.2 工程安装调试管理

4.2.1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继电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调试应严格按有关技术规程、反事故措施规定和质量监督规定执行。

4.2.2 继电保护装置在安装调试过程,接受省公司职能部门的质量监督,调试单位应具备与工程相应的资质并保证调试质量。省电力试验研究所及与其相同资质以上的单位方可进行220千伏及以上继电保护的调试。对于单项工程(合技术改造工程)及11O千伏以下的小型基建工程,可由本单位继电保护人员负责调试。非继电保护部门人员禁止从事继电保护工程的调试工作。由于安装、调试责任造成的保护误动和拒动,要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追溯责任单位。

4.2.3 施工安装调试项目要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制造厂家要求及反措要求,并按规定填写调试报告。 4.3 工程验收管理

4.3.1 新建、扩建、改造工程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安装调试工作结束后,安装调试和运行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4.3.2 220千伏及以上工程验收由省公司组织生产运行单位、省电力试验研究所组成工程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主要项目应满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的要求。其它工程(新建、技改)由业主(或生产运行)单位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验收。

5 反事故措施管理

5.1 反事故措施的制订

5.1.1 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是指保证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正确、可靠,针对二次系统设备在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行之有效的技术改进措施,是运行基本经验、事故教训的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保护装置原理、本体、交、直流电源、信号、控制、二次回路、现场运行及试验等。

5.1.2 接入电网的任何发、供电单位(不论管理形式和产权归属)从事继电保护工作包括电力系统科研、设计、施工、制造和质检等单位,均应执行国家及省公司颁发的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及其管理规定。

5.1.3 反事故措施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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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 省公司职能部门根据部颁反事故措施的原则、要点,结合本网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事故措施实施细则及实施计划,并负责制订电网的反事故措施。反事故措施实施细则及实施计划需经省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颁发,并报上级备案;

5.1.3.2 各单位制订的反事故措施实施计划均须经相应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5.1.3.3 各级继电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及时地、有针对性地、有依据地组织反事故措施(或实施细则)的修订、补充或废止,并需履行正式审批手续,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5.2 反事故措施的贯彻执行

5.2.1 各单位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要求,分轻重缓急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项目一经确定,应严格按期完成。

5.2.1.1 省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及接入电网的其它电厂,对反事故措施计划项目的实施要从资金、人力、时间安排等方面予以保证。

5.2.1.2 各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及总工程师,对本单位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实施负有领导责任;各级继电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及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具体实施。

5.2.1.3 设计部门(包括非电力系统所属的设计单位)在进行电力工程的保护装置设计时,应贯彻执行反事故措施规定。凡不执行规定的,运行单位有权要求不予通过设计审查或拒绝投入运行。

5.2.1.4 施工单位在进行电力工程保护装置设备安装调试时,应遵守已有设计的反事故措施规定。凡因执行反事故措施引起的设计变更、费用增加等问题,应由业主解决。凡不执行确定和商定的反事故措施,业主有权拒绝验收,电网调度部门有权不允许保护投入运行,基建项目不能报竣工。

5.2.1.5 各继电保护制造厂商提出的反事故措施应经省级以上继电保护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执行。

5.2.1.6 省公司继电保护职能部门为反事故措施归口管理单位。 5.2.1.7 反事故措施的分级实施范围原则上与调度管辖范围相一致。 5.2.1.8 各级继电保护监督人员应监督管辖范围内反事故措施的实施。

5.3 反事故措施的监督管理

5.3.1 各单位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年度执行情况应于每年的一季度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本单位安监部门。220千伏及以上系统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及执行情况,省公司调度中心负责汇总,并于每年一季度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生产、安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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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应监督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完成进度和实施效果。对无故不执行,长期拖延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实施或执行不力的单位,安监部门有权责令并监督执行。

6 技术监督管理

6.1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根本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部、省颁发的各种规程、规定、条例和反事故措施,实行对继电保护的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从而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和专业队伍素质,为全网安全、经济运行服务。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应贯穿电力生产的全过程。在发、输、配电工程设计、初设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等阶段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职能归口的原则,实行技术监督、报告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 6.2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全省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在省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统一归口下,由省调度中心具体负责。

6.2.1省公司调度中心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监督方针、标准、规程、规定、制度等。负责全网继电保护的工程设计、设备选型、整定方案和运行维护监督,参与安装、调试、验收监督。指导各发、供电企业进行110千伏及以下系统继电保护的技术监督和专业管理;

6.2.2 省电力试验研究所参与全网22O千伏及以上继电保护的安装、调试、验收监督,制订继电保护检验规程、调试大纲和验收标准,协助配合省公司调度中心做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6.2.3 发、供电企业对本单位管辖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实行从工程设计、选型、安装、调试、验收到运行维护全过程的技术监督工作,派专人参与22O千伏及以上保护的安装、调试、验收工作,负责本地区11O千伏及以下系统(包括用户发电厂、变电所)的继电保护装置技术监督工作。 6.3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按《甘肃省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执行。

7 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管理

7.1 继电保护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的目的,在于保证电力生产安全、经济、稳定、满发,实现电力系统多供、节能,提高自动化水平和电能质量,改善环境,提高电力企业安全文明生产水平,增加电力系统综合效益。 继电保护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应严格执行部颁《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管理办法》。

7.2 继电保护的技术进步应与本单位电力发展和电网建设相适应,省公司继电保护职能机构和运行、设计、安装、调试部门应结合本省和本单位的电力生产、建设的发展,制订五年或十年发展规划并促进规划的正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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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开发研制的新型继电保护装置,新型测试装置及电网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可根据课题的先进性、经济价值,按省公司科技进步管理办法纳入科技管理的主渠道进行项目的研究和开发。

7.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归口管理。省公司所属单位每年应编制技术改造项目计划。凡要求列入省公司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省公司《甘肃省电力公司技术改造管理办法》编制项目计划,报省公司调度中心、生技部审批下达。

8 技术培训管理

8.1 根据部颁《电力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的要求,凡从事继电保护运行管理和试验人员都必须通过继电保护技术培训,考试考核合格上岗。 8.2 继电保护培训工作的分工如下:

8.2.1 省公司调度中心负责省网继电保护运行和管理工作技术培训; 8.2.2 省电力试验研究所侧重继电保护基础理论、新型和进口继电保护装置技术、调试技术、以及调试大纲、检验规程培训,并组织考核上岗; 8.2.3 发供电单位、设计、安装调试单位的继电保护部门侧重基础理论、专业技能和现场工作能力的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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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全面贯彻执行《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进一步加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继电保护)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此规范各部门的职责范围,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凡接入甘肃电网运营的各发、供电单位(不论管理形式和产权隶属关系)及参与甘肃电网继电保护科研、制造的厂商与设计、施工单位均须自觉接受技术监督与归口管理。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范围包含电网规划、工程设计、设备选型、基建安装、调试、投产验收及生产运行维护的全过程。

1.4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者;则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 2.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机构与职责分工 2.1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省公司调度通信中心为甘肃省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发、供电单位设立技术监督小组(人数4-6人),一般由生技、调度、检修、运行部门人员组成,并设立专责技术监督工程师,在省公司调度通信中心及生产(厂、局)长,总工程师领导下,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2.2省公司调度通信中心职责

2.2.1负责贯彻执行国电公司及省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制定的有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方针、标准、规程、规定、制度、反措及其它指示精神。

2.2.2负责11Okv跨地区联络线、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包括发电厂、变电站等)设备的继电保护规划、工程设计、安装调试、生产运行的全过程技术监督工作,提出各阶段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及解决措施,建立健全相关的技术档案,全面掌握继电保护的技术状况,对全过程技术监督工作负有技术与管理责任。

2.2.3指导各发、供电单位进行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包括发电厂、变电站等)的技术监督工作。

2.2.4负责全省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的培训工作,开展技术监督服务和信息交流,并对各发、供电单位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协调与考核。各发供电单位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的调整,应事先征求调度通信中心的意见。 2.2.5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重大技术措施、技术改造方案、保护整定计算方案、运行规程、装置检验规程及年检、定级等工作的执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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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组织重大或疑难继电保护事故的事故调查工作并及时处理,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并监督执行。

2.2.7定期反映继电保护整体系统运行及管理状况,及时提出处理及评价意见;制订省公司系统继电保护选型、反措、技改等工作规定、措施、办法。 2.2.8负责组织新入网产品的调查研究、技术评估分析、动模试验及运行跟踪监测工作,为大面积推广提供依据。

2.2.9每年定期向国电技术监督部门及省公司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领导小组提交全省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监督重点。 2.3电力试验研究所职责

2.3.1严格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协助调度通信中心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监督工作。

2.3.2直接参与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包括发电厂、变电站等)设备的继电保护工程设计、安装调试、生产运行的技术监督工作。负责制定验收标准、验收方案;制定各种装置的检验周期及检验项目;制定具体反措项目的技术实施方案。对继电保护装置技术监督工作负有技术责任。

2.3.3参与电网重大继电保护事故装置动作行为的调查分析,并提出事故调查技术报告及相应的反事故对策。

2.3.4组织全省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的技术培训及交流工作,不断提高各单位技术监督的素质。积极研究推广新技术,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全网继电保护整体技术水平。

2.3.5建立健全各单位主要试验仪器仪表的台帐,并监督其定期检验。负责制定试验仪器仪表的配置标准及更新改造计划,作为各单位试验用具的配置及选型依据。确保配足、配齐、配好试验用具,以提高检验正确性、完整性。 2.3.6直接参与新入网保护装置的检验把关工作,制定具体的试验方法自行试验或委托国内检测单位进行试验,并提供最终试验结论。

2.3.7每年提供有关装置监督技术问题总结报告和有关反措及下一年度的指导性意见,交由省公司调度通信中心汇总上报。 2.4 各发供电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职责

2.4.1严格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2.4.2直接参与所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设计审查、安装调试、验收及资料移交、整定计算、现场运行规程的方案审查工作;对11Okv及以下电网继电保护技术工作提出主导意见,并对其负有管理与技术责任。

2.4.3对于所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运行状况加强监测,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定期上报省公司调度通信中心继电保护技术监督部门。

2.4.4参与并监督所辖范围内的继电保护事故、障碍及缺陷处理,保证其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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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准确性;监督年度检修计划及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完成情况。

2.4.5监督建立健全本单位继电保护各种技术台帐管理(包括设备台帐、保护图纸、试验报告、设备参数、事故分析报告、整定计算资料、定值单等)。 2.4.6监督搞好备品备件、试验仪器仪表的台帐与使用情况。

2.4.7监督搞好运行人员的继电保护技术培训与交底工作,监督审查现场继电保护运行规程的编制及现场压板、屏柜、直流熔断器等配置、命名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2.4.8完善技术监督手段,配足、配齐相关试验设备,并作好调试用仪表、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

2.4.9每季定期向调度通信中心上报技术监督报表,每年定期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对于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3.继电保护装置入网管理

3.1甘肃电网继电保护新产品(包括国内、国外)入网原则是“积极、慎重、稳妥”,防止不成熟产品流入电网,造成隐患,以确保系统的安全。

3.2对于未经鉴定的新产品若需挂网试运行,应由调度通信中心组织进行论证,并由电力试验研究所组织必要试验后,将结果报省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认可,方能挂网运行。调度通信中心还应制定试运行期间的安全措施,防止装置不正确动作造成的后果(注:为电网稳定运行而开发的安全自动装置应按此条款执行)。

3.3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产品试运行,因此而引发事故的,要追究事故责任并严肃处理。

3.4经鉴定(要求是国内部级及以上质检中心鉴定)的新产品入网运行应本着先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的原则,入网条件为国内同等电压等级三套以上的成功运行史,必要时调度通信中心可委托电力试验研究所,根据工程与实际电网运行要求组织进行必要的试验,合格后方可入网运行。

3.5调度通信中心应制定电网保护配置及选型原则,使其规范化、标准化,以利于加强运行管理。

3.6凡实际运行统计软硬件事故率高、可靠性差且无解决措施的产品、不满足部颁反措要求的产品、经质检不合格的产品及国家明令停止订货的产品,应禁止入网运行。

4.基建阶段继电保护技术监督

4.l设计部门在接入系统、厂站主接线等规划及初设方案制定时,应综合考虑一、二次设备配套情况是否满足保护的技术性能和条件,特别是较复杂的环网接线、厂站的电流互感器配置、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形式、快速保护通道的配置情况等,影响保护配置、配合及选择性的情况应征求继电保护监督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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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初设阶段,继电保护设计应从整体电网的高度统筹考虑,做出安排。配置选型原则应符合国电公司、省公司的相关规定、导则、反措等要求,满足运行规范化、标准化要求,充分听取并满足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性意见。配置选型方案一经审查确定,设计及筹建单位不可随意变动,否则运行部门有权拒绝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工作。

4.3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初设原则进行,并从电网整定计算要求,原理接线合理性、规范性,以及满足规程、反措条例方面加以审查。

4.4对重要的或首次入网的继电保护装置,运行部门有权要求组织参加出厂试验和出厂验收工作,以便于更好掌握装置特性、原理及重要技术数据。

4.5基建单位在整个施工安装、调试过程中应有继电保护监督专责把关;监督按图纸施工,按规程调试,落实各项反措事宜,并保证更改图纸(或更改通知单)的完整性、正确性。

4.6生产单位技术监督应介入安装、调试全过程,及时了解装置及二次回路情况,并开展监督把关工作。

4.7调试竣工后,生产单位技术监督部门应组织项目验收交接工作,交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7.1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反措检查;

4.7.2技术资料(图纸、更改通知单、试验报告、随机资料等)、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移交检查;

4.7.3按有关检验条例进行装置外部检查、定值检查、整组传动、高频对调、旁代切换回路检查及带负荷测向量等。对于22Okv及以上的重要基建工程,调度通信中心技术监督部门应派人员参加。

4.8各个阶段的待审资料图纸筹建单位应至少提前 10天交相关运行及监督部门审阅。否则运行及监督部门有权要求推迟审查会会期。

4.9启动投产前,生产单位技术监督部门应检查现场继电保护运行规程是否编制完整正确,保护屏柜名称、压板名称是否完整正确,典型操作步骤是否完整正确,所有二次保护是否满足同步投产。如果有较大的出入,技术监督部门有权要求延迟启动。 5. 继电保护运行监督

5.1各级应建立、健全继电保护装置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图纸资料、动作统计、运行维护、检验报告、事故分析报告、装置缺陷处理记录、设备台帐等,并逐步向微机化管理推进。

5.2实行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报告制度。动作统计、事故分析报告及装置缺陷处理情况应逐月上报调度通信中心,基建、技改工程的首检报告在首检后的一个月内交调度通信中心审查。对重大事故、缺陷及隐患应立即上报,调度通信中心对上报材料应及时给予答复,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意见,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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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报形式报有关部室并通报各单位。

5.3加强继电保护装置的检验管理制度。电力试验所应及时制定与修订各种运行装置的检验标准、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并监督各单位的实施情况。

5.4加强继电保护定值(包括关口定值)管理,严格执行整定方案、运行规程的审批制度,特别是不同调度范围关口定值的互相通报制度。加强对各厂局继电保护计算专责人员的新装置、新原理及电网知识的更新培训工作。

5.5监督定值单计算、审核及各部门回执制度执行情况,不定期抽查装置的试验报告中定值及控制字整定和现场装置实际定位及控制字整定与定值单的一一对应关系。

5.6监督调度及运行部门执行运行规程的情况,不定期抽查现场的压板及装置投退操作规范及状态,负责对调度运行人员有关继电保护相关知识及运行维护的培训工作。

5.7做好继电保护运行装置的健康评估工作,对原理功能及硬件健康状态难以满足要求的,应及时提出更新改造方案。

5.8配足配齐继电保护装置各种测试仪器仪表,保证装置检验的正确性、完整性。对配置仪器仪表的技术功能应征得电力试验所的认可。试验设备必经纳入定期检验范畴,对试验设备的各种异常情况及处理应详细记录;不允许使用有缺陷的或未定期校验的仪器仪表进行保护的检验工作。 6装置质量监督

6.1调度通信中心根据各厂局日常的技术监督汇报材料,不定期地发布保护装置的运行工作状况,对质量问题较为突出的进行点名,并要求限期整改。 6.2调度通信中心不定期发布各厂家的装置整改通知,软件版本更改通知及相关的产品质量反措意见,各单位不得擅自执行厂家意见、函件、软件等进行装置的更改工作。

6.3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又无法立即有效更改完善的产品,调度通信中心可组织相关监督部门人员在调查取证(包括进行全面技术检测)确认后,可采取通报、限期改正、停止使用等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扩大蔓延。对于长期保持较好运行业绩,服务效果好用户普遍满意的产品,可鼓励优先选用。 7. 技术监督的管理

7.1技术监督工作实行监督报告,签字验收和责任处理制度: 继电保护全过程管理中应责权清晰,建立健全验收签字制度,监督部门有权对配置选型、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各时期的继电保护事项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对威胁电网安全和违反上级继电保护专业管理技术政策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制止,并可越级上报。

7.2各级领导应支持配合监督部门的各项工作,使之更具有专业监督权威,避免行政干预。凡是由于技术监督不到位,或监督不全,监督标准降低等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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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技术监督部门或个人应负有技术责任,酿成严重事故的按有关规定,相关领导也应负有领导责任。对监督工作有方,工作业绩显著的监督部门或个人应予以表彰和经济奖励。

7.3应建立健全技术监督全过程的管理及技术资料,并保持完整连续,逐步实现微机化、规范化,继电保护技术管理工作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7.3.1继电保护装置的定级管理; 7.3.2继电保护装置的检验管理; 7.3.3继电保护装置的入网管理;

7.3.4规章制度、规程、反措、整定计算、资料、图纸管理; 7.3.5继电保护装置的动作统计分析管理; 7.3.6缺陷及消缺的情况登记管理; 7.3.7试验仪器仪表及备品备件的管理。

7.4每年继电保护年会应进行技术监督年度总结、分析问题,并提出新的工作目标。各发供电单位技术监督人员应及时向上级继电保护监督部门反映本单位不符合有关标准、规程规定要求或威胁电网安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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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电网继电保护入网选型管理标准

总 则

继电保护产品的性能与质量直接影响着电网运行的安全与稳定,根据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和甘肃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制订本管理办法。继电保护产品入网监督是整个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键性的环节。因为性能不良、质量低劣的产品入网往往直接导致事故或扩大事故,降低继电保护正确动作率,更重要的是降低电网的安全性。

在新(扩、改)建、技改、大修等工程项目中,保护装置的选型工作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 。选型合理可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降低运行维护工作量;选型不当可能后患无穷,为以后的运行带来很多麻烦。省公司调度通信中心对继电保护装置入网、选型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1.选型原则

1.1 装置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国家及电力行业标准,并通过国家级鉴定,有良好的运行业绩;

1.2 装置是否满足该工程投产至规划水平年的运行要求; 1.3 微机装置软、硬件的可靠性与先进性; 1.4 装置工艺质量水平及是否方便运行维护;

1.5 厂家售后服务质量等,同时要执行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 2.进入甘肃电网的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2.1 微机保护是继电保护的主流产品,一般情况下应优先选用; 2.2 根据上级部门颁发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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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条重点要求》及有关规程、反措等,对于220kV及以上线路、母线、变压器和200MW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变压器组,应配置双套保护装置,宜选用不同厂家、不同原理的两套保护;

2.3 所选用保护装置必须是经过正式鉴定的国内产品或经国家质检部门动模试验合格的引进产品;

2.4 故障录波装置(包括进口装置),必须经部及以上质检中心确认其技术性能指标符合有关标准规定,方可入网运行。220kV及以上重要厂、站的录波装置应能完全符合《DL/T553-94 220-500kV电力系统故障动态记录技术准则》和《DL/T663-99 220-500kV电力系统故障动态记录装置检测要求》。 3.有关规定

3.1 要考虑便于管理及维护,一个地区或厂站所管辖的保护装置种类不宜太多太杂,以免使保护维护人员负担太重,增加备品备件管理和维护工作的困难。所以在满足性能要求、价格合理的情况下,在选型问题上要充分尊重运行部门继电保护机构的意见。

3.2 为推进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进步,也要积极试用新开发的先进产品。推荐应用业绩较好、软硬件均比较成熟的国内产品,但不应排除对一些优秀的、新开发的先进产品积极试用。包括:

3.2.1 国内一些成熟微机保护的升级产品,它们在原来基础上硬件水平大为提高,采用新的安装工艺,使产品的性能和质量上了一个新台阶。 3.2.2 从国外引进的一些符合国内技术要求、工艺精良而价格又比较合理的保护装置。

3.3 有关故障录波器的若干规定

3.3.1 一般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录波器;110kV变电站可选用较小容量的录波器;但当110kV线路较多时也可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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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容量的录波器以减少录波屏台数及降低总投资。

3.3.2 220kV及以上变压器宜单独配置录波器,如果与线路共用则应为变压器留有足够的录波量,以便分析变压器故障时有据可依。 110kV变电站的变压器也应接入录波器,或用微机型变压器保护的录波插件。 3.3.3 对200MW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机变压器组应配置专用录波器。 3.4 如因特殊情况,欲选用本范围之外的产品时应征得省公司调度通信中心的同意。对于已经入网的继电保护产品,如因产品质量和设计原理等原因发生误动的,可随时取消其入网资格。

所有入网继电保护产品(包括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中的继电保护设备)均需经省公司调度通信中心进行资格审查方可进入甘肃电网参与投标。

35kV及以下继电保护设备(包括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中的继电保护设备)的选型原则及入网资格审查,由各单位按本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并上报省公司调度通信中心审批后方能执行。

省公司调度通信中心负责继电保护大修、技改及重措的继电保护设备选型及招标、调试、验收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并参加基建工程继电保护选型及招标的全过程,对基建工程中的继电保护选型工作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

要求与甘肃电力系统继电保护相关的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行单位必须遵守执行本选型原则及管理办法。

4. 本标准适用范围:各发供电单位、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接入电网的自备电厂、相关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

5.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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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电网继电保护技术专家组管理标准

1.总则

在甘肃电网结构比较薄弱,继电保护的屏障作用十分重要的条件下,为了更好地履行国家电力公司赋予调度系统的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任务,加强继电保护专业管理,发挥我省相对缺乏的继电保护专业人才的作用,特成立继电保护专家组。

甘肃电网继电保护技术专家组是由省电力公司组织成立,受省公司继电保护领导小组归口管理。宗旨是充分发挥继电保护专业的专家和技术尖子的聪明才智和技术专长,充分发挥继电保护人员的集体智慧,推动全省继电保护技术进步,进一步提高我省的继电保护正确动作率,特别是提高元件保护的正确动作率,确保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更好地为电力系统服务。

2.继电保护技术专家组的主要任务

2.1组织全省继电保护专业的专家和技术尖子,解决生产实际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深入现场对保护的不正确动作进行实验分析,减少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次数和原因不明次数,提高全省继电保护的正确动作率,为全省电网的安全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2.2通过到现场进行保护误动分析和事故分析,进一步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对现场实际问题的解决,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我省培养出一支技术上过硬的继电保护专家队伍。

2.3推动我省继电保护专业的科技进步,大力提倡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学技术、学理论,大力提倡他们对生产中出现的继电保护设备和管理问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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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革和合理化建议, 提高我省继电保护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水平。

2.4为专家组成员创造培训和学习的机会,不断提高专家组成员的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

2.5参与制定适合甘肃电网继电保护发展的规划、规定、制度和技术措施。 3.继电保护技术专家组组成及工作程序

3.1专家组的组成

专家组由省公司系统内有比较扎实的继电保护基础理论、比较丰富的现场工作或整定计算经验、有较高的事故分析处理能力,同时愿意承担责任、工作认真、肯于钻研、乐于奉献的省公司系统继电保护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组成。 3.2工作程序

3.2.1 专家组成员由各单位管理

3.2.2 现场需要技术支援、指导帮助并向省公司提出请求时,由省公司指派。 3.2.3 省公司继电保护监督、检查按专家特长抽调专家组成员进行工作。 3.2.4 专家根据各自继电保护专业培训计划,需技术交流技术讲课时安排专家到基层厂局进行基础专题培训,互相交流。 3.2.5专家所在单位提供方便。 3.2.6完成任务后,提出工作简要总结报告,交技术监督小组安排处理并归档。 4.继电保护技术专家组成员的责任

4.1 当系统内出现疑难的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时,其成员应能按要求参加保护不正确动作分析和事故分析。

4.2 按要求参加专家组会议,分析和探讨我省继电保护在规划、设计、选型、调试、运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为我省继电保护的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4.3专家组成员应积极结合本单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工作经验体会,撰写或收集论文和建议,这些论文和建议将在“甘肃电网继电保护简报”上登载,对于有推广和适用价值的文章,将向有关刊物进行推荐。 4.4 对现场反措及整改要求的实施,新仪器、新装置的使用,带负荷试验等技术和安全要求较高的试验及试验结果分析提供辅导,不能赴现场时可推荐其他人,或无赴现场必要时,可提供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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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继电保护技术专家组成员的待遇、表彰和评比

5.1 省公司指派参加的项目中与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程师享有同样的权利。

5.2 若有较高技术水平交流会、展示会、优先安排专家参加。

5.3对于解决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同时提出具体可行的改进方案的专家组成员,在评选省公司学术带头人时优先推荐。

5.4每年在专家组内进行一次评比,当选人员将由省公司授予“继电保护技术能手”称号,并进行表彰和奖励,该评比将以解决现场问题的次数、能力,提出技术改进的数量和质量,工作态度等方面做为评比条件。

6.对专家组成员的要求

6.1按要求参加专家组会议、现场服务及保护不正确动作分析,不论何故每年有三次不能参加者,视为自动退出专家组。

6.2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参加专家组者,应向省公司调度通信中心书面提出退出专家组的申请。 7.专家组成员的聘用

7.1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选拔聘任和考核解聘。

7.2新增补专家组成员时,需经所在单位推荐,个人提出申请,新增补的专家组成员至少需提交一篇技术论文或技术报告,供专家组进行测评。 7.3人员经专家组测评后,由专家组全体成员按不计名投票产生,参加投票人数不得少于专家组总人数的4/5,赞成票超过投票人数的2/3即可入选专家组候选人。

7.4新增补的专家组成员人选,由调度通信中心将根据专家组的测评分数及投票结果,商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省公司决定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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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经费

8.1专家津贴和每人每月100元,从各单位工资总额中核发。 8.2专家组成员出差住宿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9.本标准解释权属省公司调度通信中心。 10.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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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电网继电保护设备定级管理标准

继电保护设备健康运行是电网安全的基础,继电保护设备定级是继电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继电保护设备健康水平的客观体现,也是设备更新改造的重要依据。继电保护设备定级管理是指对继电保护运行设备的工作状况,通过比较科学的检查指标考核和综合评价,给运行中的继电保护设备定级。依据部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并结合甘肃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1.评定设备健康水平时,应将一、二次电气设备作为整体进行综合评定,所以保护装置应以被保护设备(如线路、母线、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等)为单位进行设备定级,而故障录波器则按套进行定级。评级标准分为三类,第一、第二类设备称为完好设备,完好设备与参与评定设备的数量比称为“完好率”,第三类设备属急需改造或缺陷处理的设备。

2.新装保护装置应在第一次定期检验后开始定级,运行中的保护装置在每次定期校验后应进行定级,当发现或消除缺陷时,应及时重新定级。 3.定级记录由专责人填写,厂(局)主管部门审批,存班组。每年先由各单位主管部门汇同班组对设备的定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提出消缺的措施计划。

4.各单位应以被保护设备为单位明确保护装置的设备专责人,并制定设备专责人的岗位职责,设备专责人对所维护的继电保护设备的安全运行负有责任。 5.各单位应建立设备定级台帐,对设备定级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做好记录和整理工作。

6.装置的综合定级:只要有一个单项评为三类,该保护或录波器即定为三类;只要有一个单项评为二类(无三类),该保护或录波器即定为二类;每项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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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的,则评为一类设备。

7.一类继电保护设备应满足下列条件:

7.1 技术性能完全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7.2 本年度内保护屏、继电器、插件、箱体(含户外端子箱)及二次回路运行中无缺陷。

元器件安装端正、牢固,插件良好,外壳密封良好,屏体、箱体可靠接地(保护屏有接地端并用截面﹥4平方毫米多股铜线直接接地)。元件端子、户外端子箱的端子螺丝紧固可靠,端子无生锈。二次回路接线正确。

7.3 装置的原理、接线正确,符合有关规程、条例和“四统一”规定及反事故措施的要求;整定值按要求及时正确整定,定值通知单保管完整齐全、正确。

7.4 设备台帐齐全(包括技术参数、定值通知单、调试报告、缺陷处理记录和动作统计记录),记录工整准确;图纸、说明书、检验规程等资料齐全整洁,图纸与实际接线完全相符,而且采用CAD绘制,对图纸进行微机化管理。

7.5 各装置、元件、部件的检查、检验周期、项目、特性和误差符合检验规程的规定,试验报告完整、正确、保存完好,且审核手续完备。

7.6 设备运行和检修的安全措施齐全。

供运行人员操作的压板、把手、按钮安装端正、牢固,标志清楚正确,为双重标志(编号和功能),接触良好。信号灯及信号继电器、光字牌名称标志整洁正确,信号发出正确完整,能通过信号立即判断出装置的状态或动作情况。配线正确整齐,端子编号齐全、正确、清晰。电缆固定良好,标志清楚正确,电缆截面符合有关规程要求。用于集成电路型、微机型保护的电流、电压和信号、控制电缆为屏蔽电缆,其屏蔽层在开关厂和控制室同时接地。各种元件、部件、回路等的绝缘符合规程规定,闲置元件、导线不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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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设备运行条件良好,直流电源符合规定。

装置附近无强热源、强电磁干扰源。静态保护环境温度要求不高于30度,空气相对湿度<85%。地网接地符合规程要求,集成电路型、微机型保护有接地铜排。保护室内无严重灰尘。户外端子箱防护等级要求不低于IP3X。直流电源电压波动<±5%,波纹系数<5%。直流熔断器配置符合有关规程及反措规定的要求。直流熔断器熔量标示清楚,且有充足备品。到集成电路或微机型保护的直流电源来线先经过抗干扰电容再进入保护屏。

7.8 装置本年度内正确动作率达100%;装置异常次数不超过2次,且总停运时间不超过48小时。

7.9 故障录波器本年度内录波完好率达100%;录波器异常次数不超过2次,且总停运时间不超过96小时。

7.10 有明确的设备专责人,职责清楚。 8.二类继电保护设备应满足下列条件:

8.1 技术性能和工况基本满足运行要求,不影响系统安全运行。 8.2 本年度内,保护屏、继电器、插件、箱体(含户外端子箱)及二次回路运行中无重大缺陷。

元器件安装牢固,插接良好,外壳密封良好,屏体、箱体可靠接地。各元件、部件(含户外端子箱)的端子螺丝、端子排螺丝紧固可靠,端子无严重生锈。

8.3 装置原理基本符合有关规程、条例和“四统一”的规定及反事故措施的要求。整定值能按要求及时正确整定,个别整定不到的经调度部门同意认可。定值通知单保管齐全、正确。

8.4 图纸、说明书、检验规程等资料基本齐全,图纸与实际接线相符,设备台帐较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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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各装置、元件、部件的检查超过规定检验周期三个月但不满半年,主要定检项目完成,特性和误差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试验报告完整、正确,审核手续完备。

8.6 设备运行和检修的安全措施基本齐全。

供运行人员操作的压板、把手、按钮安装端正、牢固,标志清楚正确,接触良好。信号灯及信号继电器、光字牌名称标志正确,信号发出正确,存在两个及以上信号共用一个信号灯或光字牌,但仍能判断出装置的状态或动作情况。配线正确,端子编号齐全、正确,标志基本清楚。电缆固定良好,标志清楚正确,电缆截面符合有关规程要求。用于集成电路型、微机型保护的电流、电压和信号、控制电缆为屏蔽电缆,其屏蔽层在开关厂和控制室同时接地。各种元件、部件、回路等的绝缘符合规程规定,闲置元件、导线不带电。

8.7 设备运行条件和直流电源基本符合规定。

装置附近无强热源、强电磁干扰源。静态保护的室内环境温度不高于35度,空气相对湿度<85%。地网接地符合规程要求,集成电路型、微机型保护有接地铜排。保护室内无严重灰尘。户外端子箱防护等级要求不低于IP3X。直流电源电压波动<±5%,波纹系数<5%。直流熔断器配置基本符合有关规程及反措规定的要求。直流熔断器熔量标示清楚,有备品。

8.8 装置本年度内正确动作率达100%;装置异常次数不超过5次,且总停运时间不超过168小时。

8.9 故障录波器本年度内录波完好率达100%;录波器异常次数不超过5次,且总停运时间不超过240小时。

8.10 有明确的设备专责人,职责清楚。

9. 三类继电保护设备的保护配置或是配备不全,或是技术性能不良,无法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要求(如动作不可靠或是有可能误动作等)。如主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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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评为三类设备:

9.1 继电保护配置不满足网内规定的设计配置原则,在故障时能引起系统振荡、瓦解系统或严重损坏主要设备者(如故障切除时间过长、母线保护及线路高频保护应投入而未投入、变压器瓦斯保护未能可靠投入跳闸等)。

9.2 保护屏、继电器、插件、箱体(含户外端子箱)安装不牢固,插件接插不良,外壳密封不好,屏体、箱体未接地或接地不可靠。各元件、部件(含户外端子箱)的端子螺丝、端子排螺丝有松动、滑牙、无垫片,端子生锈严重,有放电痕迹。

9.3 装置原理存在严重缺陷,影响电网的安全运行。装置(含个别装置)不能正常运行或勉强投入运行。元器件严重老化且无备品备件。整定值不符合定值通知单要求而影响电网的安全。定值通知单保管不善。

9.4 图纸、说明书、检验规程等资料残缺不全,图纸与实际接线不符,无设备台帐。

9.5 设备投运超过规定的年限,且经常发生装置故障,难以维护,检验周期超过规定期限半年以上,特性和误差超过有关规程要求,无试验报告或试验报告残缺不全,审核手续不完备。

9.6 设备运行和检修的安全措施不全。

供运行人员操作的压板、把手、按钮等安装不牢固,标志残缺或不正确,没有双重标志,接触不良,生锈;信号灯及信号继电器、光字牌名称标志残缺或不正确,信号不齐全、不完整,不能通过信号判断出装置的状态或动作情况。端子无编号或编号不齐全、不正确、标志不清楚。电缆没有固定,没有编号标志,电缆截面不符合规程要求。用于集成电路型、微机型保护的电流、电压和信号、控制电缆无屏蔽层或其屏蔽层没有按要求两端接地。元件、部件、回路等绝缘不符合规程要求,但尚不危及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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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设备运行条件和直流电源不符合要求。

装置附近两米内有强热源、强电磁干扰源,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静态保护的室内环境温度高于35度,且无空调设备,空气相对湿度> 85%,且无驱潮设备。地网接地电阻严重超标。保护室内灰尘严重。户外端子箱严重生锈。直流电源电压波动>±5%,波纹系数> 5%。直流熔断器配置不符合有关规程及反措规定的要求,存在寄生回路,易发生误动或拒动。直流熔断器熔量未标明。

9.8 本年度内有不正确动作,或者上年度有尚未查清原因或未采取消除措施的不正确动作;装置异常次数超过5次。

9.9 本年度内故障录波器有录波不成功;录波器异常次数超过5次。 9.10 无明确的设备专责人,或者有专责人但无明确的岗位职责。 10. 设备定级材料的填报

10.1 各单位对所属继电保护设备每年自行评定一次,并参照附表一填写。每张表可以连续四年填写所定级设备情况。填写时对照各类设备应满足的条件,满足者打“√”,不满足者打“×”,对于不满足完好设备定级条件的在“缺陷说明”栏中加以具体说明。

10.2 110KV及以上设备的定级情况参照附表二填写并上报省公司调度通信中心继电保护科,其中三类设备还应同时填报附表一的内容。填报的定级材料应写明本单位主系统保护一、二、三类设备的数量、完好率(一、二类设备占全部设备的比率)。

10.3 要求上报的定级资料于每年10月底前寄出。省公司调通中心继电保护科将根据上报的定级情况对设备进行抽查。凡主系统设备综合完好率低于80%的单位,不能参加本年度内本专业的年终评比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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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继电保护设备定级评定表

单 位 被保护设备名称 保 护 配 置 装 置 原 理 二 次 回 路 反 措 通知单 设 备 台 帐 调试报告 缺陷记录 动作统计 技术参数 图 纸 装 置 校 验 标 志 安 全 措 施 设备运行条件 直 流 电 源 装置异常、停运 正确动作率 录波器异常、停运 录波完好率 设备专责人 定级 定级日期 定级负责人 缺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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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继电保护设备定级汇总表

单 位: 序号 厂站名称 一次设备名称 保 护 配 置 定 级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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