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xx年07月01日
目 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 3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组织职责 ..................................................................................................................................................... 3
第三章 授权授信 ..................................................................................................................................................... 4
第四章 业务受理与审查 ...................................................................................................................................... 4
第五章 业务办理 .................................................................................................................................................... 5
第六章 款项的偿还与追索.................................................................................................................................. 6
第七章 业务管理 ..................................................................................................................................................... 7
第八章 收费管理 ..................................................................................................................................................... 7
第九章 附则 .............................................................................................................................................................. 7
附件: .......................................................................................................................................................................... 8
附件1.《出口押汇/贴现协议》 ........................................................................................................................ 9
附件2.《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 ................................................................................ 15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本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押汇业务是指本行有追索权地对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承诺付款单据)进行的融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贴现业务是指本行有追索权地对出口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项下已经开证行(保兑行)/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的远期单据进行的融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行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业务的分行、支行、资金营运部、各类营销中心以及市场拓展部等机构。
第五条 经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在总行规定的权限内办理该项业务。超过权限的,报总行审批。
第一章
组织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授信审批委员会、主管行领导等有权审批人负责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授信业务的审议和审批。
第七条 总行负责对经办行提交的单一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授信业务进行审查并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对经办行提交的综合授信业务中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进行专业性审查并出具专业性审查意见;负责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技术性审查;负责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出账前的专业审核。
第八条 总行信贷审批部负责结合的专业审查意见,对包含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综合授信业务进行审查,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九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结合的专业审查意见,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
贴现业务项下授信实施的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条 总行负责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相关合同、协议文本的法律事项审查。
第十二条 总行负责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经办行负责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营销、宣传及受理工作;负责业务前期尽职调查、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的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负责落实授信条件和业务办理;负责到期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催收和款项划付;负责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贷后管理。
第二章 授权授信
第十四条 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的业务准入、保证金及担保、授权和授信等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和《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业务受理与审查
第十五条 受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资信、信用证条款、信用证项下单据以及出口企业的资信及授信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审查。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客户,除须符合本行一般授信要求及《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二)在本行无不良贷款、垫款或欠息等。
对于办理低风险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不受上述第(二)款限制,但押汇与贴现款项应优先归还本行贷款和融资的本息。
第十七条 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中的信用证必须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SWIFT方式开来的信用证除外)。
第十八条 在符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的前提下,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可按照低风险业务办理:
(一)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清晰; (二)信用证未限制其他银行为议付行;
(三)开证行(保兑行)在本行的代理行授信额度充足;对于资信良好的客户,在因代理行授信额度不足或尚处核定中,可按照信贷业务的审查审批程序经有权签批人同意后办理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并直接占用客户的授信额度;
(四)信用证项下单据不存在不符点(瑕疵);或单据虽存在不符点(瑕疵)/不利的软条款/限制他行议付,但单据已被开证行(保兑行)明确书面同意接受;或远期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经开证行(保兑行)/承兑行有效承兑/承诺付款。
第四章 业务办理
第十九条 凡向本行申请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客户,应事先与本行签订统一格式的《出口押汇/贴现协议》(附件1),具体办理业务时要逐笔提交《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附件2)。上述文本如需修改或补充,需经总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认可。
第二十条 对于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可根据客户情况决定出口押汇或贴现的融资比例,最高押汇或贴现金额不得高于该笔单据的对外索汇金额。
第二十一条 办理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的货币币种通常情况下要与单据币种一致。若客户有其他币种需求(币种限于美元、欧元、英镑、日元、港币等主要国家和地区货币以及人民币),应在防范汇率风险的前提下审慎办理,并要求客户按押汇币种和金额偿还本行融资款项。
第二十二条 出口押汇与贴现的融资期限估算:
(一)即期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期限应在正常收汇天数内,最长不超过60天; (二)远期信用证项下出口贴现期限应在开证银行承兑付汇日后7天内,最长不超过360天;
(三)对于远期未承兑/承诺付款单据的押汇期限应按正常收汇天数估算,最长不超过360天;
(四)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不得办理展期。
第五章 款项的偿还与追索
第二十三条 对已办理了打包贷款的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或贴现,押汇或贴现款项必须首先归还打包贷款款项,余款入客户账。
第二十四条 已办理出口押汇或贴现的出口单据收汇,应首先归还本行押汇或贴现本息,余款入客户账。
第二十五条 允许客户以自有资金提前或到期归还本行出口押汇与贴现款项。 第二十六条 已办理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的出口单据款项如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预定合理期限内收回,应及时向开证行查询、催收,并向押汇/贴现申请人行使追索权,追回押汇或贴现款项。
第二十七条 对于押汇或贴现单据出现拒付或退单、单据金额减额的,经办行应及时通知总行、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本行资金安全。
第二十八条 出口押汇与贴现款项逾期7个工作日以上的应转为不良,逾期利息按本行现行信贷管理政策规定的罚息标准收取。经办行必须在转为不良后第二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本行办理出口押汇与贴现业务出现逾期、不良等情况,而未偿还本行融资款项的客户,经办行应立即停办该客户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低风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除外)。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融资款项发放后,经办行客户经理应随时了解申请人经营状况、行业状况、财务状况、销售状况以及国内外市场信息的变化情况,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应建立台账。
第三十二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应按规定填报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与贴现业务的融资利率比照同期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融资利息的计收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预收方式:本行按照约定的利率于办理融资日扣收融资利息。 (二)后收方式:本行按照约定的利率于收汇日收取利息。 (三)按月计收方式:本行按照约定的利率每月收取利息。
各项手续费的收取应按照如下原则执行:融资款项发放时按照预收、后收或按月收的方式将贸易融资利息收入记入相应的贸易融资利息收入科目中;收汇后还贷在结汇时将结汇收入记入汇兑损益科目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出口押汇/贴现协议》
2.《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
附件1.《出口押汇/贴现协议》
编号:
出口押汇/贴现协议
特别提示: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甲乙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甲乙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住所(地址): 负责人:
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出口押汇”是指乙方将出口信用证/跟单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票据(包括即期单据和远期未承兑单据)项下的款项让渡给甲方,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措施后,由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出口单据/票据进行有追索权融资的行为。
“出口贴现”是指甲方有追索权地对出口信用证/跟单托收业务项下已经承兑/承诺付款的远期单据进行的融资行为。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信用证项下和/或跟单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每笔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由乙方另行以书面形式逐笔申请。甲方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办理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并按照甲方规定确定押汇/贴现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第三条 甲方权利:甲方在占有、控制、储存、转运、拍卖和变卖本协议出口信用证/跟单托收项下的单据和货物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市场风险和标的物损坏灭失的风险以及其他任何种类的风险、费用和相关利息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同意:甲方在未收到出口信用证/跟单托收项下款项的情况下,有权处分有关单据及票据,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乙方尚欠甲方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款项及有关利息、违约金等。
第四条 乙方同意将出口收汇款项直接汇入甲方账户,由甲方从出口收汇款项中直接扣收出口押汇/出口贴现款,余额划入乙方账户。出口收汇款项不足以偿还甲方出口押汇/出口贴现款的,甲方对乙方保留追索权。如发生开证行、保兑行、付款行、代收行或付款人以任何理由拒付、延迟付款或者所收款项不足以支付甲方的押汇/贴现本息时,乙方保证另筹资金偿还甲方,并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可从乙方在银行系统内任一账户中直接扣收。扣收后如尚不能全部清偿的,甲方仍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直至还清为止。乙方承诺甲方在行使追索权时,乙方不以贸易合同纠纷、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如开证申请人自称已向开证行付款,但开证行事实上未向甲方付款)、代付行与付款人之间的关系或存在其他司法障碍等理由拒绝偿付甲方。
第五条 乙方对提交给甲方的所有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法律效力负责。甲方有权选择有关代理行,并对电文传递错误,代理行破产倒闭及各类不可抗力等情况免责,由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与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有关的出口信用证业务按国际商会最新并已执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按国际商会最新并已执行的《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第七条 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就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相应担保。乙方所提供担保为最高额担保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名称和编号分别为: (编号: ) 第八条 经乙方签署生效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申请书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还款:乙方保证在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到期日之前以收到的出口单据票款或者自有资金偿还甲方本息,乙方可以提前全额还款,也可分期还款。在乙方提前分期归还本金情况下,未偿还利息部分,按未归还本金余额计收。
如乙方未按期还款,无论何种原因,甲方均拥有下述权利:
1.对逾期欠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在押汇利率/贴现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对乙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按本协议约定从乙方在银行系统内任一账户中扣还欠款; 3.从乙方各种应收款中扣还欠款;
4.处分有关单据、货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5.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护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措施。 第十条 乙方陈述、保证与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乙方具有法人权利和履行其责任的法定资格和许可;
3.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有关此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的资料都是真实的、合法的; 4. 乙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生下列行为: (1)以基础贸易合同纠纷危害甲方债权;
(2)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有损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合同和/或上述出口单据或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抵押/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做有损于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事。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乙方违约:
(1) 乙方在本协议中所做的陈述/保证事项不真实或违背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 (2)乙方不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3)以甲方观点认为,乙方的生产经营或资信状况发生变化以致影响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4)乙方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的;
(5)乙方涉及重大纠纷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造成责任事故等,对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6)乙方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交易套取甲方资金或授信,或通过关联交易逃废甲方债权的;
(7)本协议项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的变化,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另行提供其他担保的; (8)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下落不明或涉及以其为被告/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或仲裁的;
(9)可能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2.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融资;
(3)宣布所有未偿还的融资款项立即到期,乙方必须立即偿还融资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要求乙方赔偿甲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对此,乙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十二条 甲方融资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未按约偿还的,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或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乙方保证不提出异议并放弃抗辩。 扣划款项与本协议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甲方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划日至清偿日(甲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本协议币种并实际清偿乙方债务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和乙方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也有权为本协议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乙方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放弃:甲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放弃权利,并且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五条 协议的修改和补充:本协议在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另外修改和补充。经甲乙双方签署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在修改和补充协议生效以前,原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在 进行仲裁;
2.在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的变更: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时,必须事先通知甲方。该协议对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当事人继续有效,变更后的当事人应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享有或分别享有本协议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提出终止协议的一方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之日前已经开办的出口押汇/出口贴现业务不受终止行为的影响,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仍受本协议约束。
第十九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其解释。
甲方(公章): 负责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
出口信用证项下押汇/贴现业务申请书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我单位就以下出口业务向你行申请办理出口押汇/贴现: 开证银行: 信用证/业务编号: 发票号: 发票金额: 对外索汇金额: 提单号:
我单位保证承担已与贵行签署的《出口押汇/贴现协议》约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押汇后款项请贷记我单位以下帐号:币种 帐号
申请单位(名称与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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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汇币种 押汇金额
收息方式: 预扣 到期收取 按月收取 是否预扣海外费用:是 预扣币种金额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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