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安装、维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应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四条 通信建设工程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监督员等职责,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 通信建设工程的业主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 通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安装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 安全生产措施
第七条 通信建设工程在进行施工、维护、设备安装等工作时,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八条 通信建设工程在进行高空、封闭、潜水等特殊作业时,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保障,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操作。
第九条 通信建设工程在进行现场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防护栏杆等安全设施,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
第四章 事故应急管理
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程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尽快控制事故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 通信建设工程应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制度,及时调查处理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二条 通信建设工程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提前做好应急准备,保障事故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
行追责,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处理。
第十四条 通信建设工程的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在违反本规定的情况下造成事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故意瞒报、隐瞒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通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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