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某男孩,小学一年级学生。3月某日的一天下午2点钟左右,提前到校,当时学校下午2点30分打预备铃,2点40分正式上课,学校在3月开学时已经明确书面告之家长学校的作息时间,并与家长签定了安全责任书.男孩到学校后没有进入教室,当时该班班主任正在教室守护学生,而该男孩与其他几个同学一起在学校操场的篮球架下档秋千玩耍,学校大队部学生发现后进行了制止。但当大队部学生离开后,男孩和其他同学又继续在篮球架下吊着玩耍.2点12分左右,该男孩因手滑未抓牢篮球架下栏杆,当即坠落,造成其头部损伤。事后教师和年级组长立即通知家长到校,并与家长一道送往市区最好的医院进行救治,在医治过程中,学校也多次安排干部前往医院进行看望。 【分析】
1、男孩的监护人未完全尽到监护之责,致使男孩过早离家到校; 2、男孩到学校玩耍中不注意安全,在学校明示“不能翻爬栏杆”之处玩耍而手滑未抓牢篮球架下栏杆,坠落受伤,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原告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3、被告小学在学生离校期间敞开校门,疏于管理,篮球架老化,不符合国家标准。因此,该小学应当承担一定的相应责任. 【案例2】
下课时,某校五年级的一名男生走向走廊,用手扶走廊上的不锈钢栏杆,从教室一头滑向另一头,突然听到男孩的喊声:“我的手出血了。”老师急忙从教室跑出来看,原来是不锈钢栏杆割破了小男孩的手臂.原来这里有一处有裂缝,没打磨光的不锈钢,因为没有严重的损坏,老师平时也没有注意,更不可能及时上报处理.男孩手滑过此处时,正好割伤了男孩的手臂。 【分析】
1、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九条中的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的责任情形规定,因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此案例应该属于以上两规定范畴,学校存在过错,学校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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