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 998年1 2月27日 国务院令第2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 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理法 ,制定本条例。 (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 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 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田保护管理工作。 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 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 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 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 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农业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 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 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 一第二章划定 管部i'l ̄u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 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 第十二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 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 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 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 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 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 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十三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 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 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 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fin定。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 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 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 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 护的方针。 级分解下达。 第三章保护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 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 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 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 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 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 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 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 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 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 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 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 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 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 以改造的中、低产田;条例的行为。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 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 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 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 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 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 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 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 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 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 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 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 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 (上接第5 页)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 或没收买卖和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的土 必须按规定时间如数交付罚款。逾期不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 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以对当事人 交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数额千分之 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 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三的滞纳金。罚没收入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 第二十条经批准的宅基地划定 .7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 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由原批准机 体r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土 关注销批准文件,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 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 资源导刊201 1/8 第二十一条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 起施行。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 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 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 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 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基本农田耕作层的= 壤用于新开垦耕 进行监.坝0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 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 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 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 第二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 定,从重给予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 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 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 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 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 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 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 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 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 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 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 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 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匕地使用权;该幅 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 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 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 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 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 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 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 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 田地力等级。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 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 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 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 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 理的规定。在建设项II环境影响报告 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 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 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 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 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 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 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 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 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 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 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 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 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 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 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 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 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 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 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恢复原状,可以处l 0 O 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 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 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 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 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 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 耕地开垦费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侵占、挪用基本农 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 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 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1999年1月1 日起施行。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 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同时废止。 ZIYUANDAOK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