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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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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能通过对发生的事故、事件及不符合项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及时采取隐患整改措施,以消除现实的、潜在的事故隐患,从而达到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和安全标准化的有效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体系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事故、事件和不符合因素,而采取的隐患整改措施的制订实施等控制管理。 3 定义:
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 引用标准: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2《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导则》
4.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6号) 5 职责
5.1厂长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副厂长负责隐患治理的组织、协调、督查工作; 5.2安环科负责隐患排查的综合管理,具体负责组织排查和隐患治理督查、验收工作,负责全公司隐患排除治理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分级、整改督查和组织整改完成的评估工作;
5.3安环科负责组织工艺、仪表、特种设备等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5.4财务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落实;
5.5设备科、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或专业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整改。 6 程序内容 6.1隐患排查内容
6.1.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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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6.1.3彻底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6.1.4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6.1.5应急管理情况;
6.1.6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
6.1.7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公用工程(供气、供水、供电、供风)等单元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6.1.8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6.1.9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6.1.10检维修作业时,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四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和防中毒、窒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6.1.11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构建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6.1.12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储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或与当地大型企业、地方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能力;
6.1.13 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6.2隐患排查的频次及排查分类
6.2.1 公司每月25日前集中进行一次排查,发生特殊事件或上级有专门部署,立即组织进行;
6.2.2结合季节特点,组织有针对性的防雷、防静电、防火、防冻、防滑、防寒、防汛、防中暑、防中毒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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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针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重点组织排查; 6.2.4组织转动机械、特种设备、电气、仪表、车辆等的排查; 6.2.5重大节日前,组织综合排查。 6.3事故隐患的分析
6.3.1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各车间、部门建立登记台帐;
6.3.2安环科负责将全公司所有事故隐患建立登记台帐,在每月安全例会上进行分析,杜绝再次发生类似问题。 6.4.重大事故隐患申报
6.4.1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安环科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认重大事故隐患等级(一级重大、二级重大、三级重大),确认后,报厂长核定; 6.4.2重大事故隐患经厂长核定后及时报城阳区安监局。 6.5事故隐患的报告和奖励
6.5.1员工在日常生产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对可能存在较大、重大事故隐患直接报告安环科;
6.5.2接到事故隐患报告的部门应立即组织管理人员到现场核查确认,填报事故隐患报告,并立即制定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
6.5.3需要上级协调整改的事故隐患,将事故隐患报告送相关部门,并在安环科备案; 6.5.4对发现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的员工在月度奖金或安全奖中给予奖励。 6.7事故隐患的治理
6.7.1隐患的治理应落实整改部门、整改方案、整改时间、责任人、整改资金; 6.7.2部门自查的事故隐患,需要相关部门帮助整改的事故隐患上报安环科,由安环科给相关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单,督促整改;
6.7.3安环科组织专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直接下达整改指令,督促整改,相关部门整改后回执交安环科,安环科到现场核查确认;
6.7.4重大事故隐患需要上报城阳区安监局,并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6.7.4.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6.7.4.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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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6.7.4.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6.7.4.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7.4.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6.7.5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安环科通过网格化系统上报城阳区安监局,并附整改情况评估报告书。
6.8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建档
6.8.1隐患排查治理的建档按事故的不同类别和等级分别进行。对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及相关工作资料。重大事故隐患建立“一患一档”;
6.8.2部门自查的事故隐患报安环科备案,由安环科统一建档;
6.8.3重大事故隐患统一由安环科建档,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制度》的要求执行。 7 参考文件及附件 7.1《HSE检查管理程序》
7.2《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管理程序》
7.3《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与控制管理程序》 8 记录表单
8.1《隐患排查实施记录》QH-HSE-GL03-01(A1) 8.2《重大隐患排查表》QH-HSE-GL03-02(A1) 8.3《重大隐患治理方案》QH-HSE-GL03-03(A1) 8.4《问题/隐患限期整改表》
8.5《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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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号:QH-HSE-GL03-01(A1)
隐患排查实施记录
根据鲁安监发[2006]84号现制定排查记录如下:
序号 排查项目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结果 采取措施 1 A1版 6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包括: 1、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 3、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的; 4、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 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贮存的; 6、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的。 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甲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的;甲B、乙类液体为喷溅式卸车(进液)方式或进液管伸至罐底的距离不足的。 液氨、液氯生产、储存、装卸区无泄漏后的吸收、破坏措施的;液氨、液氯储罐未按规定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的;液氨、液氯储罐与罐车之间的装卸管线上未设置止回阀和紧急切断阀的;液氨、液氯的灌瓶及装车装置未按要求设置防超装装置的;液氨、液氯的装卸软管未按规定配置并定期检测和更换的;硫酸、硝酸等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的。 A1版 7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的。 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的;未按标准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半固定)式水(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的,或未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厂区内的消防道路(环行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生产或使用光气、氰化氢等剧毒物质(气态或蒸汽)的生产装置,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A1版 8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液化烃储罐,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管道,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
表号:QH-HSE-GL03-02(A1)
重大隐患排查表
目的 范围 排查依据 姓名 排查人员 排查日期 排查结论 部门 岗位 签字 A1版 9
评审意见 公司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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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号:QH-HSE-GL03-03(A1)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项目隐患 所在位置 主要危害 改进措施 风险等级 治理方案 整改措施 责任部资金预门(人) 算 完成时限 治理预案 备注 申报部门 申报人: 日期: 年 月 日 领导意见 批准人: 日期: 年 月 日 A1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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