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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23-09-12 来源:客趣旅游网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第二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1名。按照陕教位[2012 ] 13号文件要求,主任聘请母体学校学术造诣高,学风严谨作风正派的教授担任;委员三分之一来自母体学校,其他委员应由学院院长.专业带头人组成;秘书由教务处处长兼任。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应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应由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相关专业教师5人组成。

第三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最高决策机构.日常管理工作授权由主任,副主任.秘书组成的主任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

第四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定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审批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审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生名单

4.研究和处理学院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及其其他事项

第五条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所属专业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理论课程,综合教育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等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2.向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争议性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3.处理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正常考试成绩合格

4.具有一定的英语水平,非英语专业,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要求,英语专业学生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要求。

第七条 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2.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3.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者。

4.学位课程.英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5.毕业设计(论文)经核查有严重剽窃抄袭行为者。

第八条 结业生离校一年内,返校参加补考补做.成绩合格.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不补授学位。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达到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有第七条第3款之情形,且仅有一次处分者,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学士学位.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1.在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备案.以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生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者。

2.获得实用新型、发明授权专利或公开发表论文者。

3.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国家机关公务员.成为国家选调生、西部志愿者,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汗武警部队)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条 授予学士学位按如下程序办理:

1.凡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填写《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学生除提交学位申请表外,须提交符合第九条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所在学院审核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要求,逐一审核申请者的原始材料,对照本条例

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填报《***级***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初审)》及《***级***专业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初审)》.经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所报名单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向学生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4.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士学位评定会.参会人数应达到总人数的2/3以上,听取教务处的复核公示结果和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就学位有关问题的说明.表决通过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学生名单,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参会人数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5.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位授予学生名单.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6.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具有终审权。

7.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全部资料由教务处整理归档.并将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实用于2008级及以后各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十二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诈伪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细则情况.经查实并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所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属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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