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策略

2024-01-27 来源:客趣旅游网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策略

作者:彭安

来源:《商场现代化》2016年第10期

摘 要:网络金融以其独特优势而发展迅猛,相伴而生的金融风险也时有发生,并制约着网络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从网络金融的风险源来看,要防范网络金融风险,既要明确监管对象,强化监管主体,建立和健全多主体的合作监控机制;又要培养高水平的技术力量,不断地升级网络技术;也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监管的政策支撑;还要致力互惠共赢,强化网络金融业的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 关键词:金融风险;防范策略;网络金融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应用的普及,网络金融以其成本小、门槛低、时效快、信息多、服务广、收益高、操作便的诸多优势,而得到迅猛的发展。但是与之相伴的金融风险也时有发生,并已制约了网络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目前,蓬勃兴起的网络金融夹杂着风险一路狂奔,正在引发学术界对其风险防范的高度关注。从网络金融风险的管理监督、网络技术、法律保障和信任基础几个源头来看,需从力量组织、资源保障、监管依据和平台自身建设几个层面同时发力,实施综合防范的管理策略。

一、力量组织:明确监管对象,强化监管主体,建立和健全多主体的合作监控机制 防范网络金融风险,促进网络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必须明确监管的对象(即监管的客体),强化监管主体力量建设。建立和健全多主体的合作监控机制,是加强监管主体力量建设和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需要。多主体的合作监控机制,以网络金融企业、网络信息产业服务商以及网络消费群为基本监管对象,监管主体涵盖各级政府、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网络金融企业、网络技术监管部门、网络信息产业服务商、国外政府及监管组织、网络消费群等八大主体力量。其中,各级政府履行宏观的监控职能,金融监管部门实施具体的行业监控,行业自律组织执行自律性监控,网络金融企业围绕经营目标作自我监控,网络技术监管部门负责网络技术的安全监控,网络信息产业服务商根据具体经营目标参与网络安全技术监控,国外政府及监管组织承担风险防范的国际合作任务,网络消费群进行网络金融服务的体验和监控效果的评价。以众筹融资为例,目前的众筹平台越来越多,但众筹监管却多有疏漏,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屡有发生。众筹平台的成立只需在相应的工商部门办一个登记手续,做一份网站备案,对于众筹项目的审核完全交由众筹平台负责,众筹的融资安全肯定是缺乏保障的。众筹平台在融资过程中充当支付中介的角色,支付过程缺少应有的监督。面对大量的公众资金,众筹平台巨大的责任担当缺乏基本的监管和保障,对资金安全本身就是一种威胁。一旦失控,必然给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稳定带来损失。如果仅仅靠证监会来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建立和健全多主体的合作监控机制,强化监管主体力量建设,对于加强对众筹平台的监管,帮助相关各方及时规避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网络金融行业的整体规划和健康发展。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二、资源保障:培养高水平的技术力量,不断地升级网络技术

网络金融对网络及其技术进步具有高度的依赖性,不管是网络金融的诞生基础,还是网络金融的实现工具,都有明显的技术依赖特征。作为一个自由开放的平台,网络是一个容易受到攻击的脆弱之地。网络配置和技术保障条件方面的漏洞,常常为网络融资留下隐患。木马程序、山寨软件,也会挑战我们的监管技术和应对策略。支付等融资环节与网上购物一样,会面临账户和资金安全之类的问题。目前,账户信息甚至是支付密码被盗之类的现象屡见不鲜,已经给个人隐私和金融安全带来了诸多的风险。筑牢网络安全盾牌,保障网络金融的安全,就要不断地升级网络技术。同时,网络技术的应用选择、更新升级、开发创新,又高度依赖技术人才,所以培养高水平的网络技术人才是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需要。

必须重视的是,培养高水平的技术人才也包括培养金融监管人才。金融监管者既要有厚实的管理学基础知识,又要熟悉金融业务,还要有扎实的金融法规功底;既要拥有开拓金融服务的宽广眼界,又要具备计算机操作和信息系统的工作技能和实践经验,这意味着网络金融的从业者仅仅符合入职门槛的基本要求是远远不够的,还得尽快完成在职提高和专业成长的培养过程。

三、监管依据: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监管的政策支撑

我国现行的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与网络金融的新形势及相应的监管需求不甚适应,业务定位、纠纷处理和风险防控方面的无法可依区并不少见,不断地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是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需要。首先,我国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主要建立在传统金融实践的基础上,管理网络金融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政策不完善,至今仍然没有正式的针对网络金融安全的管理条文,在执行检查的工作过程中无法可依的监管压力大,完善网络金融的法律法规是法律自身建设的需要。

第二,不断地完善网络金融的法律法规是网络金融发展的要求。作为金融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产物,网络金融会因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不断产生新现象和新问题。一方面,时有出现的“法律真空区”、“法律模糊区”已经给网络金融带来了尴尬。其具体表现有多种,对未申请专利的众筹项目的“智力成果保护”在我国就仍然缺乏法律依据,这个法律真空区就让不少的发起者内心充满纠结;在股权众筹上的法律模糊区,也让人疑惑。按照我国现行《刑法》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相关说明,存在将股权众筹划归其中的可能。美微传媒在2012年至2013年间,两度在淘宝“网络私募”公开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售股份,被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督局约谈,证监会称其涉嫌擅自发行股票。而在美国,2012年就颁布《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JOBS法案),允许中小企业在金融市场上进行股权众筹融资,并使美国众筹市场步入快速发展车道。

另一方面,电子扒手、网上诈骗、金融黑客之类的现象经常出现,让人心有余悸、防不胜防。电子扒手、网上诈骗、计算机病毒、金融黑客以及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犯罪等问题的预防和处理,在我国的金融法规中存在内容上的漏洞。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四、行业自身:致力互惠共赢,强化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

由于将金融与网络技术进行融合,网络金融改变了经济人的交易方式。从金融交易的历史演变过程来看,主流的结算方式从原始的“以货易货”方式到“现金交易”方式,再到“信用结算”方式,乃至“数字化信用结算”方式,信用在金融交易过程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马云甚至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身是建一个有用的信用体系。”

金融业的行业规范旨在稳定和保障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其立足点和生命源在于金融主体之间的共同利益,而在金融实践活动过程中要实现互惠互利,离不开行业的内部自律和个体的自我约束。在货币数字化的背景下,交易方式的数字化发展正在挑战传统金融的信用体系,比特币在货币结构体系中的出现就是一个具体表现。因此,更新并强化网络金融信用体系,加强网络金融业的行业规范,是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1]屈岩.从余额宝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防范[J].金融会计,2014,(7):27-30. [2]王立国,许爱萍.技术创新视角下网络金融风险的特点及合作监控模式构建[J].南京社会科学,2014,(1):38-51.

[3]胡波.从监管角度初探如何防范网络金融风险[J].金融经济,2014,(6):196-197. [4]杨东,刘翔.互联网金融视阀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93-97.

[5]陈楠.浅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J].时代金融,2014(5)中旬刊:61,65. [6]赵总宽等.辩证逻辑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143.

[7]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01-206. 作者简介:彭安(1995- ),女,江西萍乡人,山东大学(威海)商学院2013级金融五班学生,主要研究农村金融等领域的问题,曾经在《商场现代化》《经营管理者》《兰台世界》《网友世界》《魅力中国》等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多篇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