撬装式加油站设计规范
篇一:撬装式加油站
撬装式加油站介绍
阻隔防爆橇装加油站(集装箱)是集储油罐、加油机、视频监控为一体的地面可移动加油站;阻隔防爆橇装加油站(集装箱)的储油罐进行了阻隔防爆技术改造,阻隔防爆技术改造是将阻隔防爆材料(阻隔防爆材料是用特种铝合金组成的一种网状机构材料)按一定的密度方式填充在储存有易燃、易爆液体的储油罐中,当遇到明火、静电、撞击、雷击、枪击、焊接、意外猛烈撞击事故时都不会发生爆炸事故。具有防火防爆,安全环保,占地面积小,便于迁移等特点,产品广泛适用于公交站点、港口、码头、机场、大型施工场地、企业内部加油站等。
油罐区安全管理规定(供参考)
第一条 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油罐区。
第二条 外来人员进入油罐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并有油库指定人员带领。
第三条 进入油罐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四条 作规程和各项安全规定,防止水击、憋压、冒罐、混油及窜油罐区内作业必须严格遵守操油等事故的发生,禁止在天气恶劣(如台风、雷电等)条件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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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油罐区周围要有“严禁烟火”的警示标牌,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穿化仟服、钉子鞋人员进入;严禁使用不符合防爆规定的工具和照明设备进入油罐区。
第六条 保持油罐区清洁,及时清除杂草、油污和带油的积水;必须保持罐区消防道路畅通,因维修工作需要挖土坑或沟渠,在工作完毕后必须及时填平。
第七条 油罐区防火堤内、外必须按规定有效隔离,防火堤外排污阀平时应关闭上锁。罐区雨水的排放须指定责任人。
第八条 油罐区的工作人员,油库消防队员必须熟悉工 艺管线流程和全部阀门的用途,熟悉消防管线流程、消火栓位置,保证需要时能迅速、准确有效使用
第九条定期检查罐区法兰、垫圈、管件及与罐体的连接处是否有渗漏现象,发现渗漏可适当地拧紧螺帽、重装或更换垫圈。
第十条 呼吸阀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机械式呼吸阀要内外清洁、启闭灵活,冬季要防止阀板冻结在阀座上。每季度检查一次阻火器。
第十一条 量油口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应注意接头及有色金属的衬环或槽是否良好正常。
第十二条 油罐的接地装置,每季至少检查一次,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第十三条 油罐上应标明安全容积、安全高度、储存油品、油品的危害性。 第十四条为减少静电的产生,禁止从上部向油罐进油。
第十五条 在油罐液下与油灌连接的各种管线上,靠近油罐的第一个阀门应采用钢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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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阀门应按规定上锁。
第十六条不要踩踏管线,对难以越过的地面油管线应设置非燃体的过桥。第十七条在油灌内加热油品,只有在油面高出加热器顶部10cm以上时,才能送汽(热媒)加热,并应根据不同 油品确确定不同加热温度。
第十八条 缓慢地开启进汽(热媒)阀门,防止加热器因水力冲击而遭受破坏。 第十九条 向污水系统排放油罐中的积水和污物时,应注意防止罐内油品随水流出。
第二十条 清罐工作应严格执行《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程》
第二十一条 为了避免含硫沉积物的自燃,当清洗含硫油品油罐时,粘附在罐壁上的沉积物和污垢,应不断用水润湿并加以清除。从油罐上清出的含硫沉积物应在保持湿润的情况下,立即运出油库,按规程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建和修复的油罐必须经试压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储油。
建立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要求
(供参考)
一、建立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应单独建站,必须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的要求。橇装式加油装置所配备的油罐内应安装防爆装置。防爆装置如采用阻隔防爆装置,阻隔防爆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必须执行国家标准《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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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于地上油罐的危险性远大于埋地油罐,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对于新建橇装式加油装置,凡不符合《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2005)的,不得投入使用。对于不符合AQ3002标准的橇装式加油装置,先暂停使用,待国家安监总局有明确意见或组织权威专家论证后再确定是否继续使用。
三、要督促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消除事故隐患,确保非经营性加油站安全。
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
1.阻隔防堪材料用特种合金制成的网状或其他形状的材料,这种材料填充在易燃液体和易燃气体储罐内能阻隔火焰传播,从而防止爆炸发生。
2.阻隔防爆棍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
一种集地面阻隔防爆储油(气)罐、加油(气)机、自动灭火器于一体的地面加油(气)系统。
3. 储油罐应设置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自动灭火器、紧急泄压装置、防溢流装置、阻隔防爆装置。储油罐出油管道应设置高温自动断油保护阀。
4. 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装置应设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并
应符合GB50156的有关规定。GB50156-2002(2006版)
5. 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其设计与施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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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国家现行标准《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SH/T 3134- 2002
篇二:橇装式加油站点管理试行办法
橇装式加油站点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缓解因城市快速发展带来的城区车辆加油困难,弥补部分山区、农村加油站点不足问题,解决加油站网络发展与市场需求的矛盾,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橇装式加油站点,是指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橇装式加油装置,是一种集地面防火防爆储油罐、加油机和自动灭火器于一体的地面加油设备。
第四条 橇装式加油站点的设置应遵循科学规划、快捷便利、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安全环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制订关于橇装式加油站经营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管理技术规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橇装式加油站的审批及管理。
第六条 橇装式加油站点建设用地,在城区内应利用城市公共用地、道路绿化带或零星闲置用地,优先选择大型停车场、大型广场、区域商贸中心、物流集散地、机场、码头、规模住宅小区、生产建筑施工等车辆集中地。在农村、山区等地区可以使用农村集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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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橇装式加油站点服务半径不少于城区型加油站服务半径。
第八条 临时性的大型集会场所,在停车场附近可临时设置橇装式加油站点,集会活动结束后,应予以迁除。
第九条“三夏”“三秋”等特殊用油时期,有油源保障的大型石油经营企业可以在田间地头附近临时设置橇装式加油站点。集中用油期结束后,应予以迁除。
第十条 巴士公交站、出租车公司停车场、物流公司等大型用油企业内部可以设置橇装式加油站点。
第十一条 橇装式加油站点的建设、移动、移除必须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从事橇装式加油站点零售经营的试点企业,除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在取得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
(一)要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临时性设置除外);
(二)具有覆盖省内的成品油批发、配送和零售网络,有五年以上的批发、零售及油品配送经验;
(三)具有完备的信息管理系统,能对所属橇装式加油站点经营、库存情况等实时监控;
(四)近五年内无重大安全、环保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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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条 优先考虑在农村及偏远山区设置加油站点的石油经营企业开展橇装式加油站点试点。
第十三条 橇装式加油站点规模、设施、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橇装式加油装置应作为整体产品,由供货商整体供应。供货商应具备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证书》;
(二)该设备的设计、施工及设置等要符合《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技术规范》(SH/T 3134-2002)、《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200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等技术规范要求;
(三)该设备要经过国家消防、质检、环保、安监等部门的测试认证;
(四)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地区设置的橇装式加油站点,地面防火油罐的总容积不得大于20M3。当地面防火油罐的单罐容积大于10 M3时,罐内应设隔仓,隔仓的容积不得大于10 M3。
(五)橇装式加油站点不得设置在室内或其它封闭空间内。
(六)安装税控加油机,数量不得超过2台,加油枪不得超过4支。
(七)配备隔防爆装置、自动灭火器、紧急泄压装置、防溢流装置、高温自动断油保护阀、燃烧抑制装置、油气回收装置和液位仪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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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安装与区域总部联网的视频监控安全系统。
第十四条 橇装式加油站点的建设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五条 橇装式加油站点的申报程序按新建加油站规定的程序申报。
第十六条 申请橇装式加油站点应提交的材料,除土地产权不作要求外,其它同新建加油站。另需报送以下材料:
1.土地和规划部门关于橇装式加油站用地及城市规划的批复文件;
2.消防部门关于橇装式加油站的防火、防爆验收意见;
3.环保部门关于橇装式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的验收意见;
4.质检部门关于橇装式加油的计量的测试认证;
5.经营汽油品种的,还要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格禁止流动加油车对终端消费用户加注油品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专项用油企业及工矿、交通、物流企业内部使用橇装式加油站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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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务部负责解释。
篇三:HAN阻隔防暴撬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管理规定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橇装式加油装置是集地面防火防爆储油罐、加油机、自动灭火器于一体的地面加油系统,必须具有防火、防爆性能。由于地上油罐的危险性大于埋地罐,因此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油罐内必须安装防爆装置,使油罐具有本质安全条件,不受自身和外在条件的影响,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消除地上油罐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危险,以满足安全生产和“反恐”工作的要求。为加强对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安全管理,确保其安全使用,2009年6月26日,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撬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发?2009?98号)。现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年版)的规定,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其设计与施工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2002)。防爆装置如采用阻隔防爆装置,阻隔防爆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阻隔防爆撬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2005)。
二、橇装式加油装置应做为整体产品,由供货商整体供应,其中油罐的防火防爆性能和自动灭火器的性能必须通过
国家有关机构的测试认证,测试认证应当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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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HAN阻隔防暴撬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编制依据
第一条 为了加强撬装加油站安全管理特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AQ3002-2005《阻隔防暴撬装式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GB50156-2002(2006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及SH/T3134(2002)《撬装加油站技术规范》制定
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 HAN阻隔防暴撬装式加油装置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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