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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责任法

2021-01-17 来源:客趣旅游网
选择题

1. 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下,消费者以严格责任为由起诉,消费者需证明,

(A) 消费者与产品的制造商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B) 制造商在生产产品的过程中存在疏忽; (C) 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答案:(C)

2. 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下,消费者若以违反担保起诉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需证明,

(A) 消费者与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B) 制造商或销售商在制造或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存在疏忽;

(C) 制造商或销售商在制造或销售产品时违反了联邦的相关法律法规。

答案:(A)

3. 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下,在原告以违反担保起诉时,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为,

(A) 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B) 原告在使用产品时也存在疏忽;

(C) 即使有书面担保,但交易的过程已表明该担保以被默示排除。

答案:(A)

4. 按照美国冲突法规则,在涉外的产品责任诉讼中,通常适用的法律为:

(A) 原告住所地法。 (B) 损害发生地法; (C) 被告住所地法;

答案:(B)

5. 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对产品责任采取的原则为,

(A) 疏忽; (B) 违反担保;

(C) 无过失责任。

答案:(C)

6. 按照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原告可请求的损害赔偿不包括,

(A) 财产损失;

(B) 人身伤害;

(C) 有缺陷的产品的自身的损失。

答案: (C)

7. 根据海牙《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产品责任中,损害不包括,

(A) 人身的伤害; (B) 产品本身的损害。 (C) 财产的损害;

答案: (B)

8. 根据海牙《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对产品责任根据当事人和有关国家的联结

点,应适用的法律为,

(A) 对原告最有利的国家的法律; (B) 产品责任法最发达国家的法律; (C) 侵害地国家的法律。

答案: (C)

二、名词解释

1. 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按照严格责任的原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就应承担责任。

2. 自担风险的抗辩

自担风险是被告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可以提出的一种抗辩,是指:(1)原告已经知道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2)尽管如此,原告也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境地;(3)由于原稿甘愿冒风险而使自己遭受损害。

3. 长臂法

美国法院在确定其管辖权方面,有一种扩大管辖权的倾向。美国各州都制定了一些法律用以确定法院对不居住在美国的被告是否享有管辖权的标准。一般地说,只要非居

民的被告与该州有最低限度的连接,该州的法院就对该被告享有管辖权。

三、简述题

1、 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下,原告以严格责任起诉,应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1) 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

(2) 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

(3) 产品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存在的。

2、 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下,原告以严格责任起诉时,被告可提出什么抗辩理由?

(1) 自但风险;

(2) 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3) 擅自改动产品;

(4) 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

3、 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下,原告可以请求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1) 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 (2) 财产损失的赔偿; (3) 商业上的损害赔偿; (4) 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4、 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的区别是什么?

买卖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它所调整的是卖方与买方之间基于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规定大多是任意性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排除或更改。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的范畴,它主要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它的各项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变更。

5、 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下,原告以疏忽为由起诉时,应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1) 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即被告有疏忽之处; (2) 由于被告的疏忽而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

小华是一名高三的学生,在高考前与同学在一家饭馆吃火锅。由于煤气罐漏气,产生爆炸,小华与同学受伤。其中小华伤势最为严重,医疗鉴定为一级残废,不能参加高考。从此,小华走上了索赔之路。请问在本案中,

(1) 小华的起诉理由可以包括什么?

(2) 小华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3) 小华可请求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为何? (4) 被告有什么抗辩理由?

(1) 严格责任

(2) 举证责任包括:(1) 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2)正是由于产品的缺

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3)产品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存在的。

(3) 害赔偿包括:(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2)财产损失的赔偿;(3)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4) 被告的抗辩理由:(1)自但风险;(2)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3)

擅自改动产品;(4)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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