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洞口工程
一、洞口口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口的路基及边、仰坡断面应自上而下开挖,一次将土石方工程做完,开挖人员不得上下重叠作业。在高于2m的边坡上作业时应符合本规程第2.7节的规定。
2、 上山坡松动危石应在开工前清除洁净;施工中应经常检查,专门
是在雨雪之后,发觉松动危石必须赶忙清除。
3、 破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3。6节的规定。爆破后应在清除边仰坡
上的松动石块后,方可连续施工。地质不良时,边、仰坡应采取加固措施。
4、 端墙处的土石方开挖后,对松动岩石应进行支护。 二、隧道门及端墙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砌体工程脚手架、工作平台应搭设牢固,并设有扶手、栏杆。
脚手架不得阻碍车辆通行。 2.
起拱线以上的端墙施工时应设有安全网,防止人员、工具和材
料坠落。 3.
起吊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2。3节规定,起吊材料时机下严禁车
辆和人员通行。 第二节 开挖
一、 隧道开挖应依照各种施工方法及地质情形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 钻眼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眼前,应检查工作环境的安全状态,应待开挖面清除浮石以
及瞎炮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钻眼作业; 2. 3. 4.
凿岩机的支架,在碴堆上钻眼时,应保持碴堆的稳固; 不得在残眼中钻眼;
采纳液压凿岩台作业时,应符合本规程第2。3节的规定。
三、 爆破作业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6节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1) 2) 3) 4) 5) 3. 1) 2) 3) 4) 5) 4. 5.
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
洞内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撤离的安全距离应为: 独头巷道内不小于200m; 相邻上下坑道内不小于100m;
相邻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小于50m; 双线上半断面开挖时不小于400m; 双线全断面开挖时不小于50m; 遇有下列情形时,严禁装药爆破: 照明不足;
开挖面围岩破裂尚未支护; 显现流沙、流泥未经处理;
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尚未治理; 没有戒备好的。
洞内爆破不得使用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洞内爆破不得采纳明火起爆。
6. 爆破后必须通风排风排烟,15min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开挖面检
查。检查内容包括: 1) 2) 3) 4) 7. 8.
有无瞎炮;
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 顶板及两帮有无松动的围岩; 支撑有无损坏与与变形。
爆破时,爆破工应随身配带手电筒,并设故障照明。 装药与钻眼不得平行作业。当采纳钻孔台车平行钻凿深孔爆破
并采取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项限制: 1) 2)
制订操作细则,并经批准;
钻孔与装药顺序应自上而下,钻孔与装药至少隔开一排,其距
离不小于2。5m; 3) 9.
钻孔与装药人员必须分区。
两个相向贯穿开挖的开挖面之间的距离只剩下15m时,只承诺
从一个开挖面掘进贯穿,另一端应停止工作并撤走人员和机具设备,在安全距离处设置警告标志。
10. 爆破器材加工房应远离洞口50m以外。若洞口距开挖面大于1000m时,可在洞内适当地点设立加工房,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储备药量仅限当班用量;
洞深应大于10m,并与隧道中线有60°的交角,设有两道外开
的门; 3)
设立明显的标志和专人看管;
4) 加工房设在牢固的围岩中,并应设置栏杆,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11. 采纳电雷管起爆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有关规定。
一、 隧道掘进机(TBM)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掘进作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工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实行标准化作业。在隧道掘进机起
动之前,机械运转的危险区内不得有人。 2)
隧道掘进机在重新撑紧期间,外机架的移动区域内不得有人。
在后配套系统拖拉期间,人员不行在拖拉缸区域内。 2.
出碴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机车司机应按信号指示行驶。当通过翻车机室和后套区等地段时,应减速鸣号。
2) 列车在行驶时,施工人员不行穿越。 3. 1) 2) 置; 3) 4. 1)
电气修理时在工作区应设专人急停开关或在主断路器旁监护。 刀具更换应符合下列要求
刀盘转动互锁装置和报警系统应完好,防止换刀作业时主控室错误启动刀盘;
2)
作业人员应分工明确、统一指挥。 掘进机修理保养应符合下列要求:
修理保养过程中,应符合技术文件规定的停机和启动程序; 修理保养终止后,应复缘故修理保养而临时拆除的安全爱护装
5. 1) 2)
初期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支护作业区应设专职安全员进行安全监护; 在塌方或岩爆地段作业时,应加强防护。
第三节 装碴与运输
一、 装碴与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开挖断面净空应能满足装碴机械安全运转;
当采纳新型机械设备时,线路铺设标准应符合机械轨距的要求。
二、装碴作业符合下列规定:
1.前及装碴过程中,应检查开挖面围岩的稳固情形。发觉松动岩石或有塌方兆时,必须处理后装碴。
2.在操作中,其回转范畴内不得有人通过。 3.装碴机上的电缆或高压胶管,应有专人收放。
4.用扒碴机装碴时,若遇岩块卡堵,严禁用手直截了当搬动岩块,躯体任何部分,不得接触传送带。
5.装碴时若发觉碴堆中有残留的炸药雷管,应赶忙处理。 6.
机械装碴的辅助人员,应随时留心装碴和运输机械的运行情形,
防止挤碰。 7. 1)
斜井装碴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碴人员在空车到达井底停稳之后,方可走出待避所开始装碴,
装完后人员应进入待避所,由信号员向井上发出提升信号,方可提升; 2) 3)
装碴不得高出车厢上口;
用扒碴机装碴时,距作业面的斜长安全距离不宜小于6m;
4) 装碴时斗车进入槽下接碴,扒碴机司机应在栏杆旁操作,其余
人员必须退至安全地点; 5) 6)
装碴机械工作时,应爱护电线路;
扒碴机的钢丝绳每次使用后均应检查,当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
达到钢丝绳总面积的10%时,应赶忙更换。 三、有轨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车速度与列车间距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最大行车速度(km/h) 式 洞外洞内与成 洞地地段 段 机 动 车 牵 15 引 2. 1) 2)
机动车牵引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非值班司机不得驾驶机动车。
司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当离开时,应切断电源,拧紧车闸,
5 >60 施工 列车间距(m) 牵 引 方 开亮车灯。 3.
列车制动距离,运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
过20m。 4.
运人车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3)
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列车速度海里超过10 km/h。
乘车人员所携带的工具和物件不得露出车外,列车运行中和
尚未停稳前人员不得上下。机车和车辆之间严禁搭人。 四、 无轨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输车辆限制速度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作业地段 10 5 5 非作业地段 20 15 10 成洞地段 20 15 10 项 目 正常行车 有牵引车 会 车 2.
在洞口、平交道口、狭窄的施工场地,应设置缓行标志,必
要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 3.
凡接近车辆限界的施工设备与机械均应在其外缘设置低压
红色闪光灯,显示限界。 4.
车辆行驶时,严禁超车;会车时,两车间的安全距离应大于
50cm ,同向行驶的车辆,两车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洞内能见度较差时应予加大。 5.
洞外卸碴处的路面应做成4%的上坡段,距碴堆边缘处应设置
挡木。 6.
洞内倒车应由专人指挥。
五、 爆破器材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内及辅助坑道内运输爆破器材应满足下列要求:
1) 2) 3) 4)
由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不得搭乘。
雷管与炸药应分别运送,电雷管应装在绝缘箱内运送。 运送前应通知卷扬机司机和井口上下的联络员。 运送硝化甘油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一层炸药箱
或只放雷管,罐笼提升的速度不得大于2m/s。运送其他炸药时,炸药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且不得高于1.2m。 5)
在装有炸药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
不得有其他人员。 6) 7) 2.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刻内,不得运送。 爆破器材不得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坑道内。
有轨机动车运送炸药应满足下列要求:
炸药和雷管不宜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同一列车运输,
1)
装有炸药和雷管的车之间,以及装有雷管车辆与机动车之间都必须间隔三个空车厢。 2)
硝化甘油炸药或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木质车箱
内。车厢内应铺垫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炸药箱;其他炸药能够放在装在矿车内,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的边缘。 3) 3. 4.
列车的行驶速度不行大于5km/h。
不得用皮带运输机运送爆破器材。
用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炸药与雷管应分别装在两辆车内专车运送,两车间距应
1)
大于50m,并派专人护送; 2) 3)
运行中应显示红旗或红灯; 汽车排汽口应加防火罩。
第四节 支护
一、 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依照围岩稳固情形采取有效支护。
施工期间,应对支护的工作状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在
不良地质地段,应由专人每班检查。当发觉支护变形中损坏时,应赶忙修整加固。 3.
构件支撑的立柱不得置于虚碴和活动石块上。在脆弱围岩地段,
立柱底面应加设垫板或垫梁。 4. 5.
暂停施工时,应将支护直抵开挖面。 正洞与辅助坑道的连接处,应加强支护。
二、 喷锚反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3.
在碴堆上作业时,应幸免踩踏活动的岩块。 在梯、架上作业时,安置应稳妥,应有专人监护。
清除开挖面上的松动岩体、开裂的喷混凝土时,人员不得处于
被清除的正下方。 4.
作业中如发生风、水、输料管路堵塞或爆裂时,必须依次停止
风、水、料的输送。 5.
钢架及钢筋网的安装,作业人员之间应和谐动作,在本排钢架
或本片钢筋网未安装完毕,并与相邻的钢架和锚杆连接稳妥之前,
不得擅自取消临时支撑。 6.
对锚喷支护体系的监控量测中发觉支护体系变形、开裂等险情
时,应采取补救措施。当险情危险时,应将人员撤出危险区。 7.
超前锚杆或超前小导管支护时,应有防护措施。
第五节 衬砌
一、 衬砌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衬砌工作台上应设置不低于1。0m的栏杆。跳板、梯子应安装
牢固防滑,工作台的任何部位不得有钉子露头或突出的尖角。 2. 3. 4. 5.
工作台、跳板、脚手架的承载重量,应在现场挂牌标明。 吊装拱架、模板时,作业场所应设专人监护。
在2m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应符合本规程第2.7节的规定。 检查、修理混凝土机械、压浆机械臁管路时,应停机并切断风
源、电源。 6.
严禁在洞内熬制沥青。
二、 模筑混凝土衬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拱墙模板架及台车下应留足施工净空,衬砌作业点应设明显的
限界及缓行标志; 2. 3.
台车工作台上应满铺底板; 拆卸混凝土输送管道时,应先停机。
三、 喷锚衬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喷射机连接的风水管路应牢固通畅;
施工台架或施工台车应牢固稳固,台架应满足铺底板,周边应
设置栏杆,台架上的人、烂漫不得超过承载能力; 3. 4.
清除松动围岩、冲洗受喷面时,工作区内严禁非作业人员停留; 钻眼、安装锚杆、挂钢筋网及喷射混凝土,当在高于2m的高处
作业时,应符合本规程第2。7节有关规定。
四、 复合式衬砌防水层的施工台架应牢固,台架下净空应满足施工需要,作业时应设警示标志或专人防护。 五、 仰拱与隧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仰拱上的运输道路应搭设牢固,当向坑内倾卸混凝土时,非卸
车人员应避让至安全地点; 2.
当仰拱超前边墙施工时,应加强坑坑壁的临时支护。
第六节 施工通风、防尘防毒及风水电供应 一、施工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坑开挖面风流中,按体积计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
超过0。5%; 2. 3.
洞内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作业开挖面复工时,必须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中有害气体浓度,
确认符合标准后方可进入; 4.
人员严禁在风管的进出口停留。
二、 防尘防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施工应采取综合防尘防毒措施,并定期检查粉尘及有害气
体浓度; 2.
装碴作业在出碴前应用水淋湿碴堆;
3. 喷射混凝土粉尘浓度达不到标准时,应采取防尘措施。
三、 施工供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动机械与软管连接必须牢固,拆卸连接风管应在停机关机后
进行; 2.
风管网路中应分段设操纵闸阀;检修风管时,应先关闭操纵该
部分路的闸阀; 3.
供风系统在使用期间应有专人检查养护,爱护供风管路不得损
坏。
四、 施工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水池位置不宜设在隧道的顶部,应依照机械有管路的要求
操纵过高水压。 2.
机械抽水应有专人负责,当抽水面房设在河边时,应有防洪措
施。水池与机房之间应有信号联系。 3.
供水管路铺设宜躲开交通繁忙地区和地质不良地段,管路铺设
不宜采纳高架的形式。 4.
检修供水管路前,应先关闭操纵该段管路供水的闸阀。
五、 施工供电除应符合本规程第2.4节规定外,电力线路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斜井、竖井的隧道,施工中应由两路独立的电源供电。当
一路电源停电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全部负荷的供电。 2. 3.
洞内拉及井下配电变压器不得采纳中性点直截了当接地点式。 成洞地段采纳10kv高压电缆送电及在洞内设置10kv变电站时,
应制订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节 不良地质和专门岩土地段隧道施工
一、 不良地质和专门岩土地段隧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施工前应采纳超前钻孔,探明进质情形,采取预防计策。 施工中应加强对围岩和支护体系的监控量测。当发觉围岩和支
护体系变形速率专门时,应赶忙采取有效措施。情形严峻时应将全部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3. 4.
施工中应有足够的抢险、急救物资储备。
如发生坍塌,应积极处理和抢救。处理坍塌应在查明坍塌情形、
制订出安全措施后进行。
二、 脆弱破裂富水围岩隧道施工,应采取截、排、堵等综合防水措施,并应制订处理突发性大量涌水的措施。 三、 岩溶地质隧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中应加强地质情形的超前推测、预报工作,并采取相应的
预防措施,防止发生突发性涌水、涌沙和泥石流。 2.
开挖与支护应依照岩溶的大小、填充情形与隧道的相对位置等
具体情形,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
对溶洞填充物的清理及对溶洞围岩处理,应依照设计文件要求,
结合现场实际情形,制订专项安全措施。
四、 流沙地质隧道施工时应先护后挖,随挖随封闭,遇缝必堵,防止沙粒漏出,并加强防水措施。
五、 膨胀岩地质隧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3.
支护与围岩应紧贴,严格操纵围岩变形; 采纳严防水、少扰动、早封闭的措施;
施工期间应有专人监测;当围岩变形加速时,应即撤走人员。
六、 岩爆地质隧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岩爆地段应有有专人观测,发觉岩壁面发生响声,赶忙示警
撤离人员。 2. 3. 4.
发生岩爆应先撤人后撤设备; 岩爆地段严禁人员停留;
岩爆后应加强找顶工作,并延长通风时刻。
七、 挤压型地质隧道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开挖宜采纳全断面法;
衬砌宜优先采纳整体式衬砌,或采纳仰拱超前,先墙后拱的分
部衬砌;衬砌的施作应在围岩变形速率小于0。5mm/d之后进行; 3.
施工中应加强对围岩变形速率的监测;当发觉变形专门时,应
采纳相应的安全措施。
2.3施工机械
2.3.1施工机械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械设备使用前通过调试、检测,确认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状态良好后方准使用;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防爆设备治理,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执行;
3.施工机械应指定司机负责保管,轮班作业应执行交接班制度。 2.3.2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操作人员应熟悉机械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并具有对机械发生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能力;
2.操作人员应按机械设备的规定使用,不得超过规定的使用范畴或超负运转;
3.驾驶室或操作室内不得超乘、存放或运送易燃、易爆物品 4.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疲劳作业,严禁机械带故障作业;
5.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并将带负荷的部件放松,并设有制动、防滑、防冻措施。 2.3.3施工机械检修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械设备不得在运转中进行修理、保养、调整; 2.液压系统发生故障,停止作业检修时,应开释压力
3.不得在坡道上停放或检修机械,当需在坡道上检修时应做好防护。 2.3.4施工机械在专门环境中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地段作业时,应设立安全警告标志,并设有专人指挥。 2.在高压电线下邻近作业或通过时,施工机械与输电线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3.4的规定
表2.3.4施工机械与输电线之间的安全距离(m) 起重机械 其他施工机械 1~25 25~110 110~200 <1 1~15 20~40 60~110 200 <1 (不(不含) (不含) 含) 沿垂直方1.5 3.0 向 沿水平方1.0 1.5 向 3.在电杆邻近挖土时,其周围应加固。关于不能取消的拉线、在垄及杆身,应留出土台。土台半径:电杆为1~1。5m,拉线为1。5~2。5m,并视土地质情形决定坡度,土台周围应插标杆警示。
4.在埋有电缆、管道的地点作业时,施工前应在地面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未探明地下设施位置走向前,应由专人现场监护作业。严禁使用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盲目作业。
5.内燃机械在洞内作业时,应安装废气净化装置。 2.3.5 钢丝绳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械用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丝绳》(GB/T8918)的规定。
2 用于走行的钢丝绳不得有接头、扭结、变形。
3 起重用钢丝绳的接头,必须采纳插接,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
2.0 4.0 6.0 1.0 2.0 4.0 6.0 4.0 5.0 6.0 1.0 2.0 2.5 3.0 丝绳直径的20倍,总长不得短于300mm;非起重用钢丝绳接头,可用索卡连接,但必须经常检查紧固情形;与绳径匹配的卡子数量和间距应按表2.3.5—1中的规定执行。
4 钢丝绳有磨损或锈蚀时,应按表2.3.5—2的规定进行折减,并按折减结果决定降低使用等级或更换。当钢丝直径与公称直径相比减小7%或更多时,即使未断丝,该钢丝绳亦应报废。
5 钢丝绳断丝达到表2.3.5—3的规定时,应予更换。
2.3.6 起重吊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专职人员担任。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设备、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及其他建筑物和吊重物情形进行了解,确定吊装方法。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起吊: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时; 2)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时; 3)吊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时; 4)重量不明、无指挥或信号不清时。
3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爱护装置,应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进行停机。
4 不得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起吊重物时,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5 起重吊装物件时,不得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荷自由下落。
2.3.7 起重吊装用的钢丝绳,其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2.3.7的规定。
2.4施工用电
2.4.1施工现场用电应采纳三相五线制供电系统,且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供电线路始端、末端必须作重复接地;当线路较长时,线路中间应增设重复按地,其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2.4.2施工用电应进行施工用电设计,并采纳三级配电二级爱护方式。 2.4.3用电设备应实行一机一闸一漏(漏电爱护器)一箱(配电箱);漏电爱护装置应与设备相匹配。不得用一个开关直截了当操纵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2.4.4配电室及其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配电室应设在靠近电源、无尘、无蒸汽、无腐蚀介质及无震动的地点,并应采取防止雨雪和动物侵入的措施; 2.配电室内应配置砂箱和绝缘灭火器;
3.室内的配电屏(盘)和操纵台两端应与重复接地及爱护接零做电气连接;
4.配电屏(盘)应装设短路及过负荷爱护装置、漏电爱护器; 5.配电屏(盘)上的各配电线路应编号,并标明用途; 6.配电室应设专人值班,停送电应专人负责。 2.4.5自备电源应满足下列要求:
1.自备发电机组应采纳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截了当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2.发电机组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3.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爱护和过负爱护装置;
4.多台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必须在机组同期后向负荷供电。 2.4.6架空线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1.架空线应采纳绝缘导线,并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不得挂在树木、脚用架上。
2.导线的选用应依照负荷大小、承诺电压缺失、机械强度等确定。 3.架空线路之间及与各种设施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外电架空线与施工现场机动车道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2.4.6-1的规定。
表2.4.6-1机动车道路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 最小垂直距离 1KV以下 6 1~10KV 7 35KV 7 2)通信线路与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低压线路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6m,低压线路与10kv高压线路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8m。
3)外电架空线路与铁路交叉时,其最低点与轨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7.5m。
4)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与外电架空线路线之间应保持表2.4.6-2规定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增设屏障、遮栏或爱护网,并悬挂警告标志牌等防护措施。
表2.4.6-2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1KV以下 1~10KV 电压 安全操作4 距离(m) 2.4.7电缆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6 8 10 15 35~110KV 154~220KV 330~500KV 1.电缆线应依照环境条件,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敷设; 2.电缆类型应依照负荷大小、承诺电压缺失运算确定; 3.
电缆线路与热力管道的平行间距不得小于2m,交叉间距不得小
于1m。
2.4.8配电箱及开关箱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固定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应大于1。3m,移
动式配电箱及开关箱的底面与地面垂直距离应大于0。6m。 2.
配电箱及开关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严禁设在有
瓦斯、烟气、蒸汽及其他介质中; 3. 4.
配电箱及开关箱内应分设工作接零和爱护接零端子汇流排; 配电箱应采取防晒、防尘措施,并配锁。
2.4.9施工照明和行灯的安全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在金属容器内作业或专门潮湿的环境中应使用12v安全电压; 在隧道开挖工作面,桥梁基础的井下作业和夜间滑爬模提升,
组合钢模板作业,给排水的大口径井下作业,房屋的狭小空间和沟、槽、池内施工及各种机床和其他易发生电击危险场所应使用36v安全电压。
2.4.10生活照明用电,不得擅自拉线、装插座。不得私自使用电炉及其他功率较大的电器。
2.4.11漏电爱护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淌作爱护器的一样要求》(GB6829),并应定期检查。
2.4.12夜间和井、地下及阻碍施工安全作业场所照明标准应符合有
关规定。 2.7高处作业
2.7.1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和各种用于高处作业的设施,使用前应检查。
2.7.2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得阻碍通道。高处拆下的物件、余料和废料,不得向下抛掷。
2.7.3高作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牢固的物件上,严禁在一个物件上拴挂几根安全带或一根安全绳上拴几个人;临边作业应设置防护围栏和安全网;悬空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2.7.4设置在建筑结构上的直爬梯及其他登高攀件,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承载力不应小于1.1KN。 2.7.5移动式梯子在使用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梯脚底应坚实,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人字梯铰链必须牢固; 2.在同一架梯子上不得2人同时作业。
2.7.6高处作业不宜上下重叠。确需在高处上下重叠作业时,应在上下两层中间用密铺棚板隔离或采纳其他隔离设施。
2.7.7高处作业遇有架空输电线路时,应按本规程第2。4。6条有关规定执行。当保持距离有困难时,应停电或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 3.6爆破作业
3.6.1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3.6.2爆破作业应依照地势、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形,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6.3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3.6.4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2.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3.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3.6.5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3.6.6 起爆前应作好以下防护工作: 1.起爆前应由值班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2.戒备区周围必须设戒备人员;戒备范畴: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戒备距离应通过运算确定; 3.戒备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4.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刻,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
3.6.7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火索起爆时,点炮人员必须有打算地依次点炮并选好撤离线路及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火应以信号雷管操纵点炮时刻。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其总长不得小于1m。
2.火花起爆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用火柴、烟头和打火机。爆破中就记录起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3.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充满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4.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工点同时,必须统一指挥,在全部戒备和防护工作未完成之前,严禁任何一处起爆。
3.6.8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3.6.9处理瞎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瞎炮时,不得撤除戒备;遇专门情形,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2.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火索、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3.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4.不得在残眼中连续打眼。
5.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6.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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