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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汇总)

2021-06-23 来源:客趣旅游网
仅供个人参考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案例分析

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 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

1.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 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 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

答:(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延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B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2)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会败诉。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3.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 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请问:(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费? 答:(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享有因检疫限制免责的权利。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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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支付保险费。

五、案例分析题(第1小题15分,第2小题10分。共25分)

1. 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15分)

答案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 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5分) 2. 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五、 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5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5分)。 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10分)

五、案例分析(第1小题16分,第2小题9分, 共25分) 案例1: 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了一份由A向B出售100桶盐渍蘑菇的合同,分两批交货,总价金1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 F热那亚。合同规定:索赔期为到货后一个星期,合同成立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交付1万美元定金,卖方发货后,定金作为货款;卖方不交货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批货物50桶,卖方按期装运了货物,但是,货物延期一个星期到港,买方收到卖方寄来的清洁提单提货,经买方自己检验发现,50桶货物有5桶缺重共80公斤(每桶应为50公斤)。

第二批货物到港后,经详细开箱检验发现因盐度不够每桶蘑菇都有腐烂变质现象,买方出具了由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明。双方因索赔不成请求仲裁,买方要求卖方: 1、 赔偿第一批货物短重的损失1000美元;

2、 赔偿第一批货物因延迟到港的罚金500美元;

3、 第二批货物退回,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利润损失2000美元,同时应双倍返还这批货物定金20000美元。 问:该案如何处理?

案例2: 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一重大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一笔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银行人员向某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

五、案例分析(第一小题16分,第二小题9分, 共25分) 案例1: 答题要点:

1、第一批货物卖方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应初步认定卖方已履行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由自身对货物进行检验,而不是由独立检验机构参与检验,其货物短量主张和索赔要求不应支持。( 4分 )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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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卖方按时装运货物,货物延迟到港的原因不在卖方,根据CIF条件,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卖方,因延迟到港的罚金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4分 )

3、 第二批货物已经丧失任何使用价值,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应该支持卖方退回,解除这一部分合同,赔偿利润损失的主张。( 4分 )

4、买方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合同规定,只有在卖方不交货时才这样做,卖方是交货不符,不是不交货。( 4分 ) 案例2: 答题要点:

1、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 3分 )

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 2分 )

3、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 2分 )

4、 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2分 ) 五、案例分析(第1小题10分,第2小题15分,共25分)

案例1:中国A公司与韩国B公司成立一家生产医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由韩方X任董事长。中方以土地厂房及原有设备作为投资,韩方投资5万美元。共同经营5年后,由于经济效益不好,韩方董事长未经中方同意,通过订立合同将企业承包给一韩国人经营,并声称每年给中方一定金额的承包费。以后3年,没有给中方任何分配利润。因承包费未能兑现,中方起诉。

问:该案如何处理?

案例2: 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问: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15分)

五、案例分析(每小题 分,共25分) 案例1: 答题要点: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由双方共同经营,韩方董事长单方面将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合同违反法律,应为无效合同,应解除承包合同,恢复共同经营。( 5分 )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韩方不仅将企业承包给他人,而且是中方长期不能获得利润,也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查清企业最后盈余的基础上,补偿中方合营者的损失。( 5分 ) 案例2:

答案要点:

买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卖方的主张合理。(5分)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之事实,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装运单据,买方应该向卖方付款。(5分)

同时,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险单转让给买方后,买方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5分) 七、案例分析

一.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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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合同。合同约定: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6月底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

答: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合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已构成了违约,之后双方对合同的变更(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延期交付,但价格要求下调10%)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原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声明其不再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所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此外,鼎天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因其行使解除合同等救济方法而丧失。2.应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因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各种损失,但这种赔偿不得超过对方在订约时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二.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IF合同。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2.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答: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对上述损失负责。根据《Incoterms 2000》,在CIF术语下,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转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并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货物越过船舷后,其风险费用均由德国公司承担,因此上述损失尤素福公司不应负责。2.由上所述,风险由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果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或一切险,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东艺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发盘“橡胶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当即回电“价格减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其他条件接受。”东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答复。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合同不成立。

1.东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盘是实盘,即发出的是一项有效的要约。2.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的回复要求“价格减10%”,是对东艺有限责任公司要约的实质变更,不构成承诺,应视为一项反要约。

四.阮氏兄弟出售一级大米12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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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卖方阮氏兄弟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根据《Incoterms 2000》,在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本案中,卖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并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已履行了合同义务,风险已转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 五.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按时起航,货物也受到损害。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疏忽所致。 问: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赔偿?

答: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在本案中,1.事故的发生是在开航前;2.承运人没有尽到恪尽职责,因为其雇佣人员有疏忽的过错;3.由于上述原因使船舶不适航,延误了船期,并给货物造成了损害。因此,本案属承运人在开航前未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的情形,不能引用免责事项中的管理船舶过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六.托运人布里奇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棉花,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棉花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油管发生泄漏,致使棉花受到损害,经调查,油管发生泄漏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修理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在本案中,1.事故的发生是在开航前;2.承运人没有尽到恪尽职责,因为其雇佣人员有疏忽的过错;3.由于上述原因使船舶不适航,延误了船期,并给货物造成了损害。因此,本案属承运人在开航前未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的情形,不能引用免责事项中的管理船舶过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七.甲公司是一家英国公司,乙公司是一家设在上海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乙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是信用证付款。乙公司付款后,凭提单却没有提到货物。经查是因甲提交给银行的提单中,在收货人一栏中填写出了不符合提单填写要求的问题。 问:请你判断收货人一栏的填写错误可能是如下哪种情况?是甲公司名称?是乙公司名称?还是凭甲公司指示?或者是凭乙公司指示?

答:可能填写了甲公司的名称。因为这属于记名提单,也称不可转让提单,即提明特定人收货,不可转让。因此,在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如果填写了甲公司提货,买主乙公司就无法提取货物。至于其他情形,买主乙公司均可提到货物,直接填写乙公司是收货人或凭乙公司指示毫无疑问,填写凭甲公司指示,甲只需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就可提取货物,因为这属指示提单,可背书转让。

八.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有人。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

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还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日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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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

答:本案属于定期租船合同。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43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因此本案中,承租人超期用船应当赔偿船舶所有人的损失,超期还船期间的租金率应当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九.我国万利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300箱,海运。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内油管破裂部分燃油漏出,污染新闻纸。2004年7月18日青岛港卸货,发现损失100箱。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6年9月25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问: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理:1.平安险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1)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2)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3)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4)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水渍险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2.超过索赔期限。索赔期限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十.货轮从天津驶往马来西亚,行至途中货舱起火,由于火势太猛,逐步蔓延至机舱。船长发现一般灭火器材已经不起作用,决定往舱中灌海水。火终于扑灭,但是机舱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靠岸修理。事后查明损失有:完全烧毁货物2000箱,由于灌水灭火受损货物800箱,前甲板和主机被烧坏,额外支出拖船费用、额外燃料费、增加的有关人员工资。 问:1.什么是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2.本案中哪些损失是单独海损?

答:1.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2.完全烧毁的2000箱货物、被烧坏的前甲板和主机是单独海损。其余损失为共同海损。

十一.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GFR合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租来运货的“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1.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答:1.被烧毁的棉花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因为买方已为该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湿毁部分属共同海损。2.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有倒签提单行为。卖方未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装运,而承运人未如实注明。(关于保函,《海牙规则》不承认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保函,但《汉堡规则》将其合法化,规定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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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有效,但对提单受让人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无效。在发生欺诈的情况下,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且不能享受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利益。在本案中,如依据《汉堡规则》,该保函基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有效,承运人在赔偿买方损失后可以向托运人即卖方追偿。但我国的《海商法》对保函并没有明确承认。)

十二.A国通知B国,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尔蒙含量超标,影响国民的身体健康。B国经过调查发现,A国境内销售的羊肉荷尔蒙含量与B国羊肉的荷尔蒙含量是一样的。还发现,A国还不断从C国进口同样质量的羊肉。B国认为A国违反了GATT原则,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害。A国反驳,他们采取的措施是不违反GATT原则的,是属于一般例外所允许的。

问:1.A国的做法是否违反了GATT的原则?违反了哪条原则?为什么?2.A国反驳的理由对不对?为什么?

答:1.违背了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A国以国民健康为由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但却从C国进口同样质量的羊肉,这种做法是对来自不同成员国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实施限制方面实行歧视待遇。同时,A国国内也在销售同样的羊肉,这种禁止B国羊肉进口的做法也属于保护本国产品,对外国产品实行歧视,未在本国产品和外国产品间实行平等的待遇。2.A国反驳的理由不成立。因为A国虽然援引GATT20条一般例外的规定,以保障国民健康为由禁止B国羊肉进口,但它却在国内允许销售同样产品,且还从C国进口质量相同的产品,这属于GATT20条一般例外的滥用,采取的这些措施构成了武断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变相限制了国际贸易。

十三.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2日在B国申请注册了“HWH”商标。2006年4月3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C国申请注册“HWH”商标,并请律师史密斯先生代理有关事项。C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已经有人于2006年4月1日提出同样的申请。2006年6月7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D国申请注册“HWH”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在自己国内没有申请该项权利。2006年7月2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该商标已经在A国取得合法权利。D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该申请不符合D国的商标法。注:以上几个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

问:1.什么是优先权?申请优先权应该提交什么文件?2.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是否可以驳回申请,为什么?

答: 1.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应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在优先权期内对其他人的同样申请不能授予工业产权,该工业产权授予该优先权人。要提交申请优先权的声明和以前申请书的副本。2.D国不可以驳回申请。因为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凡所属国予以注册的商标,其他成员国也应同样接受申请注册并给予保护。

十四.A国达雅氏公司从B国亚马逊有限责任公司引进一条自动生产线,其中涉及一项专利技术。达雅氏公司董事会就此事请该公司法律顾问玛丽兰德作说明,并讨论了专利的使用问题。公司法律顾问玛丽德兰根据标的不同,介绍了许可协议的种类,根据许可协议使用范围的不同,其使用的权限也不同。最后提出一份许可协议应包括的主要条款。B国亚马逊有限责任公司则提出,在许可协议中一定要写明:1.引进方不能对该技术进行进一步的研究;2.引进方必须雇用B国亚马逊有限责任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3.在生产过程中,为了保护该技术的完整性,不能对现有技术做任何改动,即使有不适应当地情况的现象;4.在生产过程中,要从B国TWT公司购买原料。A国达雅氏公司的技术人员认为,从B国TWT公司购买原料不是必需的。 问:1.如果你是该公司法律顾问玛丽兰德,你如何根据标的不同介绍许可协议的种类?2.如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仅供个人参考

果你是该公司法律顾问玛丽兰德,你如何介绍许可协议的使用范围?

答:根据许可协议可使用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许可协议的种类为: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排他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普通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不仅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交叉许可协议: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此种许可可以独占,也可以排他,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分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

十五.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是跨国公司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子公司,专营食品加工和出口。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财务危机而宣告破产,其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母公司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对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举证:第一,锡比亚股份有限公司的求偿权达到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负债的45%;第二,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出口销售产品的85%是销售给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其价格比其他买家更加优惠;第三,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向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的其他关联企业支付一系列预付款,同时又允许母公司集团作为债务人延迟支付其他债务。

问: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对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当前有以下三种观点和做法:1.有限责任原则; 2.整体责任原则;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本案中,上述举证如经查实,说明母公司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子公司艾赛亚有限责任的形式实施了欺诈行为,即欺诈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以逃避债务。债权人可要求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对艾赛亚有限责任的债务承担责任。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对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1.应当明确,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锡比尔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独资子公司,其法律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国法人,即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权利,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也只以其自身资产为限向债权人承担债务。2.但是,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在破产清算期间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首先,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其次,锡比尔跨国公司是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利用跨国公司的内部关联性,对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控制和不当干预,使其从事大量非正常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和资产,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逃避债务,最终使其因财务危机而破产,并影响艾塞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实现债权。因此,债权人除依法向清算组织登记债权外,有权要求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债务,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应负连带责任。

十六.中外合资经营的保利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一笔2000万美元的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为了慎重起见,银行工作人员向汇通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 问: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

答:1.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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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地位。4.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十七.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同时又与阿根廷享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套葡萄酒生产线的合同。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租人的买方,从阿根廷享利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葡萄酒生产线,出租给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关于设备的质量与性能,由阿根廷享利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恒力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由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阿根廷享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根廷享利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上签了字,恒力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也就相关条款签了字,注明“确认合同及其条款”字样。后出现质量问题,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阿根廷享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享利有限责任公司拒绝,理由是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无权提起诉讼和提出权利要求。

问:1.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直接向阿根廷享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的权利?2.什么是国际融资租赁?有几种主要类型?

答:1.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因为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都订有瑕疵担保免责特约,即租赁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同时订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即约定将租赁公司在买卖契约上对供应商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用户,用户可以直接向供应商行使请求权。本案中,在租赁合同中已订有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故恒力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直接向卖方索赔的权利。2.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国际融资租赁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融资租赁。有以下几种类型:1.金融租赁。2.杠杆租赁。3.卖主租赁。4.操作性租赁。5.售后回租。6.转租赁或再租赁。 十八.为了更新设备,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笔120万元的纺织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按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购进纺织机械设备一套。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为购买。设备所有权属于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设备租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租期4年。租赁期满以后,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的产权转让费,设备归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同时,三方约定,如果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备出现瑕疵,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索赔。后设备出现技术问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索赔,要求赔偿损失,提供合同规定的设备。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的买方不是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无权要求索赔。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于法院。

问:1.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的理由是什么?

答:1.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因为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都订有瑕疵担保免责特约,即租赁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同时订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即约定将租赁公司在买卖契约上对供应商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用户,用户可以直接向供应商行使请求权。本案中,在租赁合同中已订有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故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直接向卖方索赔的权利。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的理由如下:1)任意法规性。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为任意性规定,允许契约双方以特约予以变更。2)制度本身的要求。多数判例认为,融资租赁的经济机能在于向用户提供融资,具有金融的性质,因此,瑕疵担保免责特约为融资租赁制度本身的要求。3)用户的选择责任。融资租赁是由用户基于自己的知识和经验,选定设备,租赁公司完全按照用户的指定予以购买。因此选择错误的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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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应由用户负责。4)租赁公司缺乏商品知识、信息、经验和处置能力,其机能仅在于向用户提供融资,故而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5)融资租赁契约订有该项免责特约的同时也订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即约定将租赁公司在买卖契约上对供应商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用户,用户可以直接向供应商行使请求权。 十九.为了更新设备,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笔120万元的纺织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按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购进纺织机械设备一套。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为购买。设备所有权属于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设备租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租期4年。租赁期满以后,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的产权转让费,设备归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同时,三方约定,如果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备出现瑕疵,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索赔。后设备出现技术问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索赔,要求赔偿损失,提供合同规定的设备。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的买方不是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无权要求索赔。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于法院。

问:1.享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设备之瑕疵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无效包括哪些?

答:1.亨利融资租赁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融资租赁合同一般都订有瑕疵担保免责特约,即租赁公司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同时订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即约定将租赁公司在买卖契约上对供应商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用户,用户可以直接向供应商行使请求权。本案中,在租赁合同中已订有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条款,故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直接向卖方索赔的权利。2.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瑕疵担保免责特约亦可能被确认为无效。一是由租赁商业选择供应商,设备种类、数量、规格、型号、商标等的情形;二是租赁公司明知有瑕疵而未告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可因违反诚信原则而使免责特约无效;三是租赁公司与供应商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四是未给用户以救济手段或用户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二十.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纳税。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英国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伦敦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都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 问:1.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2.确定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哪些?

答:1.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认为应当向英国纳税的前提是英国应对其有居民税收管辖权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首先,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认定其居民身份的标准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即它认为,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也设在喀麦隆,所以公司为喀麦隆居民身份,英国对公司无居民税收管辖权。其次,它认为,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即所得又不是来源于英国,所以英国又没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因此,它认为不应当向英国纳税。2.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有以下标准:1)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根据该标准,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设在哪国,它即为该国居民,否则就是该国非居民。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一般是指董事会,董事会所在地即为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2)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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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该标准是指法人在哪国登记注册即为哪国居民。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是指负责法人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法人盈亏的总公司和总店等。总机构设在哪国,即为哪国居民。4)控制选择权标准。根据该标准,控制公司选择权的股东在哪国,即视为哪国居民。5)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即法人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在哪国即为哪国居民。

二十一.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纳税。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英国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伦敦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都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 问:1.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2.确定纳税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哪些? 答:1.英国法院认为英国对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有居民税收管辖权。其认定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为英国居民身份的标准是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即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在哪国,它即是哪国的居民。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一般指董事会。在本案中,英国法院认为,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举行,公司重要决定都在英国作出,所以其实际管理控制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向英国纳税。2.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有以下标准:1)住所标准。住所一般是指一个自然人的永久性居住场所。凡在本国有住所的人不论其国籍如何,都属于该国国民,住所不在本国境内的,则为非居民。2)居所标准。居所是指在一个国家虽非永久居住,但居住了一定时间的处所。对于居住多长时间才构成税法上的“居民”,各国有不同规定。3)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就是这种标准。4)国籍标准。根据国籍标准,一个自然人只要具有该国国籍,无论其居住在国内和国外,一律视为该国居民。5)意向标准。该标准规定,如果一个自然人具有在该国长期居住的主观意图,则将它视为该国居民。

二十二.2004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道奇森公司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税后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万美元。 问:1.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复征税?2.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

答:1.希腊和意大利两国对道奇森公司在罗马分公司的10万获利所征的税,及希腊和丹麦两国对道奇森公司从丹麦子公司处获得的20万股息所征的税,属于国际重复征税。上述第一种情形,希腊对道奇森公司依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其海外经营所得征税,意大利依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道奇森公司通过罗马常设机构的经营所得征税;第二种情形,希腊对道奇森公司依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其海外投资所得征税,丹麦依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其从丹麦子公司处获得的投资所得征税。这两种情形均属两个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这就是国际重复征税的情形。2.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时课税。

二十三.2004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道奇森公司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元,税后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万美元。 问:1.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2.什么是国际重叠征税?

答:1.丹麦政府对道奇森公司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50万中用于分配给道奇森公司股息(20万)的所得征收的税,和希腊政府对道奇森公司的20万股息所得征收的税,属于国际重叠征税。即子公司的所得,所在国征所得税,其分配给母公司的股息,母公司所在国也要征收所得税。同一征税对象,两个国家对不同纳税人分别征税,这就是国际重叠征税的情形。2.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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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加拿大享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诉人中国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买卖螃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的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争议案。被诉人在指定了仲裁员和提交了答辩之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抗辩,理由是:在合同中规定,乙方(申诉人)用传真确认合同后生效。但是,申诉人至今没有确认。所以,合同尚未生效,不能仲裁。 问:1.你认为能够仲裁吗?2.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答:1.能仲裁。2.《仲裁法》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即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据仲裁协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二十五.2003年11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双方因交货期发生争议。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诉。法院发出传票,传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出庭应诉。 ALT有限责任公司询问律师是否应诉,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答:应该向对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这涉及到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的问题。仲裁协议排斥司法管辖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含义是指:争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必须受仲裁协议约束,依仲裁协议向双方指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而不能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我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26条还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此外,《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2条第(三)款还规定: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就这个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仲裁协议时,除非法院查明该项协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可能执行的,应该依照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将案件提交仲裁。 另一方面含义是指:仲裁机构做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同一纠纷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我国《仲裁法》第9条即有类似规定。 二十六.1996年4月,中国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南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CAP牌打印机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南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南洋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南洋有限责任公司向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南洋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南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南洋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1.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答:1.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合理。南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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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已构成了违约,之后双方对合同的变更(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延期交付,但价格要求下调10%)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原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南洋有限责任公司声明其不再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所以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此外,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因其行使解除合同等救济方法而丧失。2.应赔偿金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南洋有限责任公司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各种损失,但这种赔偿不得超过对方在订约时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二十七.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在本案中,1.事故的发生是在开航前;2.承运人没有尽到恪尽职责,因为其雇佣人员有疏忽的过错;3.由于上述原因使船舶不适航,延误了船期,并给货物造成了损害。因此,本案属承运人在开航前未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的情形,不能引用免责事项中的管理船舶过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二十八.印度国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FOB合同。金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金狮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答: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根据《Incoterms 2000》,在FOB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本案中,卖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并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已履行了合同义务,风险已转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 二十九.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大副及若干船被地方警察当局扣押,致使货物不能按时离港,导致不能按时交货。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承运人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海牙规则》,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属于承运人责任豁免事项,可不承担责任。

三十.2008年,加拿大魁北克省以本省境内销售的可回收的不可重复利用的易拉罐装啤酒包装不利于环保为由,决定对境内这种罐装啤酒征收捐税。事实上,市场上销售的罐装啤酒几乎都是法国克雷嘉文厂生产的,本地啤酒都是瓶装。另外,本地的罐装饮料、罐头不属于征税范围。克雷嘉文厂认为,魁北克省此举违背了WTO的规则(加拿大和法国均为WTO成员),魁北克省认为其采取的措施属于一般例外范围,不受GATT规则约束,双方发生争议。

问:1.该争议是否属于一般例外范围?2.该争议是否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调整范围?

答:1.双方争议属于GATT国民待遇原则调整范围。不属于GATT一般例外的范围。一般例外不包括为环保所采取的措施。2.该争议不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调整范围,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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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标准与产品的性质及品质无关。 三十一.中国祺瑞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国朴金父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一家生产医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由韩方朴向南任董事长。中方以土地厂房及原有设备作为投资,韩方投资5万美元。共同经营5年后,由于经济效益不好,韩方朴向南董事长未经中方同意,通过订立合同将企业承包给韩国人李正幸经营,并声称每年给中方一定金额的承包费。以后3年,因承包费未能兑现,没有给中方任何分配利润,中方起诉。 问:该案如何处理?

答: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由双方共同经营,韩方董事长单方面将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合同违反法律,应为无效合同,应解除承包合同,恢复共同经营。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韩方不仅将企业承包给他人,而且使中方长期不能获得利润,也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查清企业最后盈余的基础上,补偿中方合营者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题(本题l5.分)

36.2000年3月,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排他许可合同,允许乙公司于未来五年内在中国使用其技术生产某种高级芯片,如有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 仲裁解决。2003年4月,因发现中国市场巨大,甲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使用相同技术生 产同类芯片。2004年5月,甲公司因战略调整,将其在华工厂设备卖给丙公司,并允许丙 公司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请回答如下问题:(1)什么是排他许可合同?(2)设该技术为自由进出口技术,如果乙公司未将该技术合同在中国主管部门登记,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2003年4月甲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是否合法?为什么?(4)2004年5月甲公司能否再行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为什么?(5)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仅约定了仲裁机构和地点,而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应如何解决这个问题?(6)如果因丙公司使用甲公司许可的技术而给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害,乙公司应向谁请求赔偿?为什么?

五、36.(1)排他许可合同是指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仍然有权利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3分)(2)有效。(1分)因为在我国,自由进出口的技术贸易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登记仅是政府对技术进口或出口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2分)(3)合法。(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许可合同,这意味着合同只是排除甲公司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中国境内于规定期限内使用该技术,甲公司仍有权在中国使用该技术。(1分)(4)甲公司不可以再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同类技术。(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性许可合同,这意味着甲公司承诺五年内不再将技术许可给任何第三人在中国使用,甲公司许可丙公司使用时未超过五年。(1分)(5)在当事人未规定适用于其争议的实体法时,由仲裁庭选择应适用的实体法,(1分)仲裁庭可能通过有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或各国普遍接受的冲突法规则决定应适用的实体法。(2分)(6)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请求赔偿。(1分)因为甲公司对乙公司违约导致丙公司使用该技术。(1分) 五、案例分析题 一

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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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

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

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答案要点:

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索赔。

2、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二

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IF合同。

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

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2、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答案要点:

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不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经商品检验机构检验为合格,同时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了买方,已恰当、充分履行了卖方的义务。同时按照CIF术语,在卖方无违约的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有买方承担,故货物损失应由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CIF术语下,买方仅需投保平安险即可。而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损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故保险公司可坚决赔偿质量降低而造成的损失。如承运人及其雇员对货物被雨水浸泡有过错,其损失可由承运人和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担。 三

东艺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发盘“橡胶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当即回电“价格减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其他条件接受。”

东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答复。 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要点:合同不成立。因金苹果公司的回电更改了价格,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更改,构成反要约。 四

阮氏兄弟出售一级大米12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仅供个人参考

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案要点:同二。 五

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

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

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按时起航,货物也受到损害.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 疏忽所致.

问: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赔偿? 答案要点:

1、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2、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 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 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六 同五。 七

甲公司是一家英国公司,乙公司是一家设在上海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乙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是信用证付款。乙公司付款后,凭提单却没有提到货物。经调查是因甲提交给银行的提单中,在收货人一栏中填写出了不符合提单填写要求的问题。 问:请你判断收货人一栏的填写错误可能是如下那种情况?是甲公司名称?是乙公司名称?还是凭甲公司指标?或者是凭乙公司指标? 答案要点: 甲公司名称。 八

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有人。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船期间的租金。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还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答案要点: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九

我国万利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300箱,海运。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内油管破裂部分燃油漏出,污染新闻纸。2004年7月18日青岛港卸货,发现损失100箱。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6年9月25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问:是否有理?为什么?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仅供个人参考

答案要点: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理:

1、平安险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A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

B 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C 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D 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E 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水渍险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超过索赔期限。索赔期限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十

货轮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到附近港口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新加坡。 事后经过统计,事故总共造成如下损失: 1、2000箱货物被火烧毁。 2、800箱货物由于灌水受损。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 4、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

5、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问:

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答案要点:

1与3属于单独海损。

2、4、与5属于共同海损。

其中被火烧毁的2000吨花生和被火烧坏的主机和部分甲板是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

其余的是为了维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由船长下令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十一

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GFR合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1、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答案要点: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仅供个人参考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棉花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即买方承担。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2、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十二

A国通知B国,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尔蒙含量超标,影响国民的身体健康。B国经过调查发现,A国境内销售的羊肉荷尔蒙含量与B国羊肉的荷尔蒙含量是一样的。还发现,A国还不断从C国进口同样质量的羊肉。

B国认为A国违反了DATT原则,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A国反驳,他们采取的措施是不违反DATT原则的,是属于一般例外所允许的。 问:

1、A国的做法是否违反了GATT的原则?违反了那条原则?为什么? 2、A国反驳的理由对不对?为什么? 答案要点:

1、A国的做法违反了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含义是:一成员就任何一项原产于另一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它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它成员和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是要求WTO成员不得对来自或出口到不同成员国的相同或类似的进出口产品在实施优惠或限制方面实行歧视待遇,它是多边贸易规则的基石,也是多边贸易体制赖以生存的法律基础。 2、A国反驳的理由不对。

关于一般例外,GATT第20条第1款规定:缔约方采取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属于一般例外。

A国一方面在自己国内允许销售同样质量的羊肉,另一方面又进口C国同样质量的羊肉。所以,不可以引用一般例外条款。 十三

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2日在B国申请注册了“HWH”商标。

2006年4月3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C国申请注册“HWH”商标,并请律师史密斯先生代理有关事项。C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已经有人于2006年4月1日提出同样的申请。

2006年6月7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D国申请注册“HWH”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申请,理由是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在自己国内没有申请该项权利。

2006年7月2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该商标已经在A国取得合法权利。D国商标管理机构由驳回申请,理由是该申请不符合D国的商标法。 注:以上几个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

问: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是否可以驳回申请,为什么? 答案要点:

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可以驳回申请。因为各国的法律制度和申请程序是不同的,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各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 十四

甲公司从乙有限责任公司引进一条自动生产线,其中涉及一项专利技术。甲公司董事会就此事请该公司法律顾问作说明,并讨论了专利的使用问题。公司法律顾问根据标的不同,介绍了许可协议的种类,根据许可协议使用范围的不同,其使用的权限也不同。最后提出一份许可协议应包括的主要条款。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仅供个人参考

乙有限责任公司则提出,在许可协议中一定要写明: 1、引进方不能对该技术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2、引进方必须雇用乙有限责任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生产过程中,为了保护该技术的完整性,不能对现有技术做任何改动,即使有不适应当地情况的现象。

4、在生产过程中,要从B国TWT公司购买原料。

甲公司的技术人员认为,从B国TWT公司购买原料不是必需的。 问:

1、如果你是该公司法律顾问,你能否提出一份许可协议应包括的主要条款?

2、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在许可协议中一定要写明的4个条款,有无道理?是否必须接受?

答案要点:

1、商标许可协议以转让商标使用权为目的,它是许可方参与和分享被许可方市场的重要方式之一。商标许可协议正文条款主要有以下内容: 定义条款

许可使用的商标条款

许可使用的时间、地域范围、使用性质条款 商品质量保证条款 商标使用管理条款 商标使用费条款 保证条款 违约补救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 合同有效期、变更及终止条款 其它条款

2、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在许可协议中一定要写明的4个条款无道理?不可以接受。原因是《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第四章详细列举了应予禁止的列入许可协议中的20种限制性商业条款,根据其中:

第4种,限制受让方利用受让技术进行研究发展活动, 第5种,强制受让方必须使用供方的人员,

第7种,限制受让方修改技术以适应本地条件或创新, 第9种,要求受让方搭买不需要的技术或商品, 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要求不能同意。 十五

艾赛亚公司是跨国公司锡比尔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子公司,专营食品加工和出口。艾赛亚公司因严重财务危机而宣告破产,其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母公司锡比尔公司对艾赛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举证:第一,锡比尔公司的求偿权达到艾赛亚公司所有负债的45%;第二,艾赛亚公司出口销售产品的85%是销售给锡比尔公司,并且其价格比其他买家更加优惠。第三,艾赛亚公司向锡比尔公司在中国的其他关联企业支付了一系列预付款,同时又允许母公司集团作为债务人延迟支付其他债务。问,锡比尔公司是否应对艾赛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案要点:

应该。艾赛亚公司大部分产品以优惠价格向母公司销售,同时向锡比尔公司控制的其他。关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仅供个人参考

联企业支付预付款,以及允许母公司集团作为债务人延迟支付其他债务都与其陷入严重财务危机而宣告破产不无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撩开法人面纱”理论,尽管艾赛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股东仍应对艾赛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十六

中外合资经营的保利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一笔2000万美元的大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为了慎重起见,银行工作人员向汇通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 答案要点:

1、在合同中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

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

3、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

4、 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十七

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同时又与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套葡萄酒生产线的合同。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租人和买方,从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葡萄酒生产线,出租给恒力有限责任公司。 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关于设备的质量与性能,由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恒力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由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

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在合同上签了字,恒力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也就相关条款签了字,注明“确认合同及其条款”字样。 后出现质量问题,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亨利有限责任公司拒绝,理由是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无权提起诉讼和提出权利要求。 问:

1、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的权利? 2、什么是国际融资租赁?有几种主要类型? 答案要点:

1、本题表述较含混。如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上也签字的话,恒力有限责任公司就有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的权利;如没有,恒力有限责任公司则无。因为合同只能约束签字的当事人,不能约束未在其上签字的当事人。 2、教材371页。 十八、十九

为了更新设备,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美国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笔120万元的纺织机械设备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按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标准和要求,购进纺织机械设备一套。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为购买。设备所有权属于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设备租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租期4年。租赁期满以后,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的产权转让费,设备归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同时,三方约定,如果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备出现瑕疵,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造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仅供个人参考

成损失,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索赔。 后设备出现技术问题,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更换设备。设备更换后仍然达不到技术要求。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遂向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索赔,要求赔偿损失,提供合同规定的设备。

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合同的买方不是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无权要求索赔。 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于法院。 问:

1、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 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的理由是什么? 答案要点:

1、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为经三方约定,亨利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索赔权转让给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故恒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直接要求宝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赔偿。 2、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无效包括:

在某此特殊情形下,瑕疵担保免责特约亦可能被确认为无效:

一是由租赁商业选择供应商,设备种类、数量、规格、型号、商标等的情形; 二是租赁公司明知有瑕疵而未告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瑕疵,可因违反诚信原则而使免责特约无效;

三是租赁公司与供应商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四是未给用户以救济手段或用户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二十

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纳税。埃斯特石油公司则认为,该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公司的产品和销售地都不在英国。所以不应该向英国政府纳税。英国法院则认为,埃斯特石油公司的绝大部分董事在英国,只有个别董事在喀麦隆,多数董事会在英国伦敦举行。公司的重要决定都在英国作出,所以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和管理中心在英国,是英国公司,应该向英国纳税。 问: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什么?确定纳税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那些?埃斯特公司则认定应当纳税 的标准是什么? 答案要点:

英国法院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控制选举权标准。 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认定应当纳税的标准是: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二十二

2004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道奇森公司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利50万美圆,税后向道奇森公司支付了股息20万美圆。 问:

1、在上述纳税中,哪些属于国际重叠征税? 2、什么是国际重叠征税? 答案要点:

属于国际重叠征税的:丹麦和希腊,2个国家都要就道奇森公司从设在丹麦的子公司获得的20万美元股息征税。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仅供个人参考

二十四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加拿大甲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诉人中国乙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买卖对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的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争议案。 被诉人在指定了仲裁员和提交了答辩之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抗辩,理由是:在合同中规定,乙方(申诉人)用传真确认合同后生效。但是,申诉人至今没有确认。所以,合同尚未生效,不能仲裁。 问:

1、你认为能够仲裁吗? 2、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回答: 答案要点:

1、我认为能够仲裁。 2、法律对此有规定。

这是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的问题。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它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据仲裁协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第13条(四)规定:\"除非双方另有规定,仲裁员不由于有人主张契约无效或者不存在而丧失权利。如果他认定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即使契约应当无效或不存在,仍然继续有权决定当事人的各自权利,并且做出有关他们的要求和抗辩的决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1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应有权决定包括仲裁条款为其组成部分的合同的存在和效力。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并按规定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条款将被视为独立的合同其它条款的一种协议。仲裁庭所依合同为无效的和作废的裁决并不在法律上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我国《仲裁法》第19条也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十五

2003年11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双方因交货期发生争议。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诉。法院发生传票,传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出庭应诉。ALT公司询问律师是否应诉,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答案要点:

应该向对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这涉及到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的问题。 二十六

1996年4月,中国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与美国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签订了CAP牌打印机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仍未收到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向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回复,告知南洋贸易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仅供个人参考

公司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

(1)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金龙贸易公司公司? 答案要点:

(1)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索赔。

(2)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二十七

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要点:

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二十八

印度国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FOB合同。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金狮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答案要点:

金狮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五.案例分析

1、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 (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通常适用国际贸易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仅供个人参考

惯例。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4)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A、 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 B、 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2、3点。故略。

2、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 “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甲、乙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2、分析提要。 公司乙的还盘已是实质上改变了公司甲发盘的实质条件,应视为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是新要约。而原要约(即公司甲发盘)因此而失效,导致本合同不成立。这是本案合同不成立的焦点,也是分析本合同不成立的关键。 3、理由:

本案合同不成立,是因为公司乙的承诺与公司甲发出的要约不一致,导致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致使公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规定,承诺必须与要约条件保持一致。凡涉及“有关货物价格、支付、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实质性修改,增加或限制,即为新要约。而本案公司乙还盘(订立合同后即装船)对公司甲发盘(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的实质条件的拒绝,导致承诺与要约不一致,使公司甲发盘失效而本合同不成立,且我国对外贸易实践的做法与《公约》的规定一致。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通过函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如一方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合同在确认书经双方签字后才能成立。因本案公司甲发盘时有“请电复”,这一点也是合同不成立要注意之处。实践中,对外贸易的要约与承诺应规定有限期限,且不要使用伸缩余地较大的词语,如“立即”、“尽快”、“合理时间内”等等,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3、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货后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上衣系我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公司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 问:我国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我国某公司不承担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的责任。

2、分析提要:我国某公司将出口棉布按合同规定交货进口商后,此批棉布货物的所有权及其物货风险皆转移于进口商所有和承担,且进口商对我国某公司提出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的主张证据不足,这是本案争执的焦点,也是分析本案处理的关键。

1、 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下原则:

① 以交货时确定风险转移原则。《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② 过失划分原则。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它是适用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的前提。而本案我国某公司将出口棉布按合同规定交货进口商后,关于棉布货物在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变质等损失均应由进口商承担,而且进口商对我国某公司提出所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的主张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在交货风险转移于买方前存在着质量缺陷和违约责任的情况。为此,本案的一切风险损失均由进口商自负,而我国某公司不承担退回全部成衣和重新交货的赔偿责任。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仅供个人参考

4、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机床一批。法商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双找我方索赔。 问:试分析,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1、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不承担法国商人向我方提出的索赔专利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2、分析提要:本案是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因货物所有权担保所发生索赔的争执案件,根据案情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我方(即卖方)存在货物所有权担保免责的义务,而法国商人(买方)对我方索赔主张证据不足,故我方(卖方)不承担法国商人索赔的赔偿责任,这是争执的焦点,也是分析本案我方不承担买方索赔责任的关键。 2、 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①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合同预期的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法律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权利存在,则要承担责任。②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取得的,卖方要承担责任。③《公约》还规定:“当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以及在卖方不知晓的情况下,货物就销往目的地以外的国家,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结合本案,我方(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于法国商人,而我方不知道法国商人又将货物销往目的地以外的美国及欧洲国家,况且根据法国法律,法国商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知识产权主张的要求。为此,我方不承担法国商人索赔的赔偿责任。

5、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答: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

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辅导一自检自测: 6、北京某贸易公司与美国达成一项纸张进口合同,由美方公司提供给中方公司纸张100吨,以集装箱装运,价格条件为CIF青岛,支付方式为信用证。美方公司承担的船舶驶抵青岛港,商检部门进行了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发现,箱内纸张实为废旧纸张,大都不能回收利用,且与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为此,青岛海关对该批货物予以查封,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问: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中北京某公司与美国一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纸张,且为废旧纸张,与生活垃圾混杂在一起,是违反国家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因为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出口的”国家禁止其进口或出口。为此,本案买卖经济合同属于内容不合法的合同。最后,有关部门对北京某公司进行了处理,责令其将进口的“垃圾”就地销毁。此案带来了惨痛的经济损失和教训。 7、我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向美国一公司(以下简称美方)发出要约:中国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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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香WW级8月份装船100公吨CIF纽约,每公吨300美元……有效期为10日。3日后,美方回函:愿购买要约项下货物,价格降低到每公吨250美元。我方未予答复。5日后由于国际市场松香价格上涨,美方来电要求按原要约执行合同。我方回电,将价格调整到每公吨350美元,美方经再三考虑,终于同意我方要求,以每公吨350美元成交。 问:本案应按原要约还是按反要约执行合同?为什么? 答:本案应按生效的反要约执行合同。

因为,在本案中存在着要约与反要约,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本案美方对我方原要约所作的回函修改了价格条件,属于反要约,而原要约(我方发出的要约)因此而失效。但原要约失效后,双方发出的要约对合同的主要条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反要约是实盘,一旦为对方完全同意,要约即发生效力。为此,本案应按生效后的反要约来执行合同。

8、中方S公司于1989年8月与某国E公司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S公司向E 公司出口带头、翼瞨、无毛的一级冷冻填鸭10公吨,冷冻鸭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并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有关证明。(略)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是由于中方S公司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合同的品质标准条款,因此,中方S公司应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方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有凭说明交货的担保义务。凭说明交货主要有凭价格、等级、标准及说明书等形式,而在本案中的“一级北京冻鸭”属商品的等级,“伊斯兰教宰杀法”是商品的标准。由于中方S公司虽然出自善意,且利用最先进的科学方法,但由于擅自改变屠宰方式,违反了双方合同中规定的品质标准条款,触犯了E公司所在国的教规。为此,中方S公司应承担退货、往返运费和销售差价等一切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国际交往中不良影响的责任。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应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只有全面履行义务,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权利。

9、厦门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于1990年12月签发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合同规定,由香港公司向厦门公司提供自委内瑞拉的鱼粉5000吨,合同货物分两 批交付,每批分别为2500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略)

问:厦门公司与香港公司谁违约?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经庭审后认为,厦门公司关于第一批鱼粉生虫的主张证据不足,已由当地商检部门出具了合格的商检证书。而厦门公司因此不开具第二批鱼粉的作用力证,致使买方不能按期装运并交货,显然是根本违约行为。因此,对厦门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而对香港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令厦门公司赔偿因违约而给香港公司造成的损失。

10、中国X进出口公司与外国Y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Y公司向X公司提供8000只计算器,价格条件为CIF广州。Y公司依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运抵广州。(略)

问:X公司是否具有要求Y公司实际履行的补救方法的权利?为什么? 答:中国X公司具有要求Y公司实行履行合同的补救方法的权利。 本案中,Y公司所提交的计算器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已严重损害了X公司所期待的经济利益,在被允许推迟履行合理期限内仍未准确履行合同义务,显然属于根本违反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中国X公司享有救济权利有:一是卖方实际履行;二是减少价金;三是解除合同;四是损害赔偿。在本案中,中国X公司选择实际履行的补救方法是可行的、合法的重要方式,也是X公司享有的补救权利之一。

11、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略)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在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其成交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合,处理本案争执的关键是依合同还是依据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支付原则,卖方上海A公司依据信用证行事是合法、合理的,应给予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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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因为在给付时,开证行和受益人只依据信用证行事,而不看重合同的规定,而对买方香港B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为本案处理是依据信用而不依据合同。

12、1985年4月3日,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物资供应公司(下称原告)与香港华润艺林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在香港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由香港公司向原告提供钢材。(略)

请分析,原告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短交43捆所造成的货损及利息是合理的。

因为:本案中,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而收货方(原告)收到货物短少43捆,重量短少10202吨,且有承运人在“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单”签字确认,由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商检证书予以证明之,本案短缺43捆系发货前漏装所造成的,这种漏装在装船过程中承运人是可以发现的。但是,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为此,被告应承担短交43捆钢材所造成的货损的一切责任。

13、我国某公司按CIF条件向国外出口坯布300包,并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船舱内淡水管道有滴漏,致使其中的30包浸有水渍。

问:保险公司是否对此损失予以赔偿?为什么? 答:(1)保险公司对此损失不予以赔偿。

(2)理由:保险公司可以适用保险人营业地国家的法律。该案中,卖方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而该案中的30包浸有水渍是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船舱内淡水管有滴漏而造成的,显然该水渍损失不在水渍险承保的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对此损失不应予以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14、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货舱起火并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往货舱是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天津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此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由于灌水灭火受的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4)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问: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是共同海损?哪些是单独海损?

答:属于共同海损的有(2)(4)(5),属于单独海损的有(1)(3)。

15、1996年,加拿大安大略省以本省境内销售的可回收不可重复利用的易拉罐啤酒包装不利于环保为理由,决定对境内这种罐装啤酒征收捐税,事实上市场销售的罐装啤酒几乎都是德国A厂生产的,本地啤酒都是瓶装。另外本地的罐装饮料、罐头不属于征税范围。A厂认为安省此举违背了WTO货物贸易原则和规则(德、加均为世贸组织成员),安省认为其采取的与标准有关的措施属于GATT第20条一般例外范围,不受GATT约束,双方发生争议。

问:1.双方争议应由哪些WTO货物贸易规则调整?

2.请运用相关规则反驳安省的主张,并说明其措施是否合适? 3.A厂如果认为其利益受损害,它应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答:1.双方争议应由以下贸易规则调整:A.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B.《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 2.安省采用的措施不合适

GATT第20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例外范围,其中规定了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也即一国政府只有为了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而采取措施,但前提是对其国内的本国生产者与外国生产者以同等待遇,也就是对后者以国民待遇,但是现在安省只对德国A厂罐装啤酒征收捐税,而对本地罐装饮料不征收捐税,其行为已属歧视地实施产品标准,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

3.A厂可以在加拿大起诉安省的征税行为,A厂还可向其本国报告,请求政府通过WTO机制的《谅解协议》的规定解决双方纠纷。

16、中国甲公司与乙国某公司签订了一技术引进合同,由乙国公司抽中国甲公司转让某项技术,合同期限5年。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中国公司制造产品的原料应向乙国公司购买。其产品不得反销乙国市场,中国公司不得改进该引进的技术。合同期满后中国公司不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仅供个人参考

得继续使用该技术。

问:该合同是否存在问题?

答:该合同存在以下问题:根据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对限制性商业条款作了专门规定。合同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例:1.限制受方向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零件或设备,本案中乙限制中国公司制造产品原料应向乙公司购买违反了以上规定。2.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本案中乙方限制中国公司不得改进所引进的技术违反了以上规定。3.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本案中乙公司不准中国公司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该技术违反上述规定。

17、2002年比利牛斯有限公司在NF国注册成立,总部机构也设立在NF国。2006年,E国政府要求比利牛斯有限公司就其全部企业所得纳税。(略) 试问:各国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哪些

答: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各国税法实践中主要采用的标准有以下两种: (1)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处在哪一国,便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而所谓法人的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指的是作出和形成法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通常就是董事会或股东会经常召集开会的地点。英国、印度、新西兰等国,都采用这种标准。

(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法人的居民身份决定于它的总机构所在地,而所谓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如总公司、总部经理或主要事务所等。中国和日本均采用此种标准。

依不同的标准,同一个公司法人,有可能被不同的国家都确定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这是有关法人的税收居所冲突。

国际税法上一般是通过双边协商或确定统一的标准来解决这一冲突的。 各国税法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注册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资本控制地标准等。

本案法院采取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的标准来确定法人居民的身份,因为原告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位于E国,因此判定其为E国的居民公司,应就全部所得向E国政府纳税。 E国税法以“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作为法人纳税居民的认定标准之一,而公司董事会所在的地点,是判断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的主要标志。由于比利牛斯有限公司董事会多在E国召开,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决策也在E国作出,因此E国政府可以将其视为纳税居民,向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18、甲国某公司的国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美元,来自乙国的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美元,来自丙国的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是20万美元。甲、乙、丙三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甲国46%、乙国60%、丙国30%。 试问:

(1)该公司在乙国和丙国应分别纳税多少?

(2)若甲国采用分国限额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则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多少?

(3)若甲国采用综合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则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多少?

答:1、该公司在乙国纳税12万美元: 20万美元*60%=12万美元。该公司在丙国纳税6万美元:20万美元*30%=6万美元。

2、采用分国限额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49.2万美元。 140万美元*46%-6万美元-20万美元*46%=49.2万美元。

3、采用综合抵免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46.4万美元。 140万美元*46%-(12万美元+6万美元)=46.4万美元

19、W国C&C公司在Y国设立了一个代表机构,专门用于订立销售合同,接收、发送货物以及提供售后服务。(略)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仅供个人参考

试问1.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2.国际上如何确认常设机构利润范围? 思路如何界定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 答:本案中C&C公司代表机构与Y国税务机关争议的焦点在于二者对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确定标准不一。

在对非居民的营业利润和征税间题上,国际上通行的是常设机构原则,即只对非居民公司设在境内常设机构的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征税。但在确定将何种利润划归常设机构时则存在存在着两项原则:实际联系原则和引力原则。

20、跨国纳税人富珂珠先生2004年国内应税所得120万美元,在来源国已经缴纳所得税25万美元。居住国所得税采用扣除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税率为40%。 试问:该跨国纳税人应向居住国缴纳多少所得税?

答: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时,允许本国居民将国外已纳税款视为一般费用支出从本国应税总所得中扣除。

富珂珠先生应向居住国缴纳税款38万美元。(120万美元-25万美元)*40%=38万美元 乙:请您对于重复征税与重叠征税用简单的例子解释一下好么?

甲:好吧。现在,很多国家都发现了双重征税的害处,但是由于涉及主权以及利益,所以很难解决,实践中是通过一系列协定来解决的。

简单说来,例如:2006年间甲国居民赵某在乙国得到了一笔利息收入,如果甲国实行属人税收管辖原则,乙国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则甲、乙两国都可依法在该纳税年度内对赵某的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这属于重复征税。

再例如:甲国的W公司持有乙国的H公司40%的股权。2006年末, W公司从H公司分得了的一笔股息。如果甲国实行属人税收管辖原则,而乙国实行属人或属地税收管辖原则,则乙国可依法对H公司在为股东分发股息前的应税所得征收公司所得税,而甲国可依法对W公司从H公司所分得股息征收公司所得税。这属于重叠征税。

21、M国克林顿和稀拉里夫妇,1999年9月1日同时来C国。克林顿开办了一家心理诊所,稀拉里在一所C国大学任英语教师。

2000年3月,该夫妇因儿子突患重病而临时决定返回M国。克林顿遂关闭了诊所,稀拉里辞去了工作。夫妇俩于2000年4月10日离境。

试问:1.克林顿和希拉里在C国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各属什么性质?2.克林顿和希拉里在C国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应否向C国纳税? 答:C国、M国之间有双边税收协定。 依协定,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课税,但劳务提供者在来源国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或一个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停留183天以上者,来源国有权征税。 对于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国一般有权征税。

本案克林顿在C国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稀拉里在C国期间所取得的收入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克林顿和稀拉里在C国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均应向C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2、N国火箭队应邀来C国参加橄榄球赛。

2002年5月至2002年6月期间火箭队在C国5个城市与当地橄榄球进行了多场激烈的比赛。火箭队球员在比赛期间所获得出场费、奖金等收入若干。

试问1.N国火箭队球员在C国比赛期间所获出场费、奖金等收入属于什么性质收入?2.C国政府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依两个《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之规定:对于演员、运动员等的劳务收益,无论其在来源国停留的时间长短,也无论在来源国是否设有固定基地,来源国都有权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案N国火箭队球员的收益系跨国劳务所得。C国政府有权对其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 23、C国航空运输公司一架重型航空运输机,2005年7月在J国机场抛锚,经检测,发动机发生严重故障,如果修复需要巨额资金。C国航空运输公司决定将此重型航空运输机就地转让出售。经拍卖,该船被G国一家航空运输公司买走。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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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问:C国航空运输公司的售船收入应向哪国缴纳所得税? 答:对于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等所获的收益,各国协定一般都规定应仅由转让者的居住国一方独占征税。

C国与J国、G国均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

因此,C国航空运输公司的售船收入应仅向C国缴纳所得税。

24、2004年2月至12月,M国律师里根·爱德华来到C国,在C国JKL公司担任顾问。为此,里根·爱德华获得劳务报酬20万美元。在该纳税年度,里根·爱德华还从JKL公司收取股息5万美元。

试问1.C国应向里根·爱德华征收哪些个人所得税?2.如果M国也向里根·爱德华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产生国际重复征税还是国际重叠征税?

答: C国应向里根·爱德华所获取的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所收取的5万美元的股息也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M国也对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国际重复征税。对股息的征收则既存在国际重复征税,也存在国际重叠征税。 25、M国的C&C公司在N国设立一分公司,负责C&C公司产品在N国的销售和售后服务。 2002年,该分公司产生利润1150万美元,对这1150万美元的利润,N国和M国均主张税收管辖权。

试问:1.M国和N国主张税收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2.M国和N国都向C&C公司主张税收管辖权会产生什么现象? 答:1150万美元的利润属于M国C&C公司设在N国的分公司产生的营业利润,N国依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分公司1150万美元的利润征税。

C&C公司是M国的纳税居民,M国征税的理由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应就C&C公司境内外所得向C&C公司征税。

N国和M国都向C&C公司主张税收管辖权的现象称为国际重复征税,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结果。

26、在某纳税年度中,M国律师里根·爱德华共有国内外所得160万美元,其中2004年2月至12月,里根·爱德华来到C国,在C国JKL公司担任顾问,为此,里根·爱德华获得劳务报酬60万美元。

来源国C国的所得税税率为40%,居住国M国所得税税率为20%。

试问:1.如果M国不采用任何方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里根·爱德华在该纳税年度需妥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2.如果M国采用扣除制方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里根·爱德华在该纳税年度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多少?

答:1.如果M国不采用任何方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里根·爱德华在该纳税年度需妥承担的总税赋是56万美元。

2.如果M国采用扣除制方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里根·爱德华在该纳税年度需要承担的总税赋是51.2万美元。 扣除制是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之一,是指:居住国在对居民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应税所得(跨国所得)额中扣除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其余额适用居住国所得税税率。 这种方法,没有完全解决双重征税问题,只是减轻了,或者缓解了纳税人的负担。比如,纳税人收入100万元,在国外缴了30万元的税,剩下的70万拿回祖国,祖国根据70万元收税。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的重复征税协定范本》与《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没有推荐使用这种方法。

首先,里根·爱德华应当就其境外所得向C国缴纳所得税60*40%=24万美元。 如果M国不采用任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里根·爱德华还应当向M国缴纳所得税160*20%=32万美元,其在该纳税年度的总税赋为56万美元。

如果M国采用扣除制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里根·爱德华应当向M国缴纳的所得税额为(160-24)*20%=27.2万美元,其在该纳税年度的总税赋为51.2万美元。 27、N国人乔治·史密斯一直都在N国居住和经营自己的生意。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仅供个人参考

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2001年1月11日乔治·史密斯离开N国去M国从事经营活动。(略) 试问

1.N国和M国主张税收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

2.N国和M国都向乔治·史密斯收税,这是国际重复征税还是国际重叠征税?

答:本案属于因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而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两国都向乔治·史密斯主张税收管辖权的现象称为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本案中N,M两国都是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向乔治·史密斯征税。其中N国是以住所标准作为自然人纳税居民身份确定的标准。M国是以居住时间作为自然人纳税居民身份确定的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

《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第四条 居住者

1.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住者”这一用语是指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任何其它同类性质的标准,负有纳税义务的任何纳税人。

2.由于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某一个人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居住者的,其身分的确定办法如下:

a.以其永久性的家所在国为准,应认为是该国的居住者;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的家,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的该国的居住者;

b.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的家,应认为是其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住者。

c.如果以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籍国的居住者; d.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具有,或者都没有国籍的,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部门通过相互协商解决这个问题。 3.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非个人纳税人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住者,应认为是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住者。

28、M国的H&W公司拥有C国的JKL公司的50%股份。

H&W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在M国有应税所得100万元。JKL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在C国有应税所得200万元。JKL公司应该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H&W公司支付股息。 已知M国所得税税率为40%,C国所得税税率为30%。

试问:如果M国适用限额间接抵免法来解决母子公司之间股息分配存在的国际重叠征税问题,在该纳税年度,H&W公司应向M国缴纳所得税多少?假设C国免征股息预提税。 答:国际重叠征税一般是由股息付出国或者股息收入国采取措施来解决。股息收入国用来解决国际重叠征税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 (2)准许母子公司合并报税。 (3)实行间接抵免法。

股息付出国解决国际重叠征税的措施主要有: (1)双税率制。 (2)折算制。

间接抵免法是股息收入国常用的解决国际重叠征税的方法之一,按照这种方法实行抵免一般也有限额。

如果M国适用限额间接抵免法来解决母子公司之间股息分配存在的国际重叠征税,H&W公司该纳税年度实际应向M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50万元:

(1)JKL公司交纳公司所得税后所得:200-200*30%=140万元 (2)JKL公司支付H&W公司股息:140万元*50%=70万元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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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H&W公司承担JKL公司所得税额(视同纳税额):(200*30%)*(70/140)=30万元

(4)H&W公司来自JKL公司的所得额:70万元+30万元=100万元

(5 )H&W公司间接抵免额:(100+100)*40%*[100/(100+100)]=40万元 (6)允许抵免额:30万元(因为限额)

(7 )H&W公司实际缴纳M国所得税税额为:(100+100)*40%-30=50万元

29、2005年,P国加尔布雷斯电子有限公司在S国建立了一个专为该公司搜集当地电子业信息的办事处。根据P国政府和S国政府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这种专门用于搜集信息、情报的办事机构不属于常设机构,因而不承担纳税义务。 (略) 试问

1.加尔布雷斯公司的做法属于国际避税还是国际逃税? 2.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1.加尔布雷斯公司的做法属于国际避税。2.应该修订《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及双边税收协定。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的规定,“辅助性或准备性”的场所,不属于常设机构。实践中,纳税人经常利用这点来实施避税。 随着经济的发展,“信息”已在企业实现利润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不仅仅是“辅助性”的问题了。常设机构的范围可以考虑加以必要的扩大。 本案加尔布雷斯公司是利用双边税收协定的不完善来进行国际避税。应考虑完善双边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的性质、范围进行更明确的界定。

30、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是E国托马斯通讯公司驻P国办事处的代表,2000年2月到P国任职。2005年税务部门发现,该公司总部出具的纳税收入证明中只列明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每月收入为欧元2万元。(略)

试问:1.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国际逃税?2.什么是国际逃避税?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本质区别何在?

答: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隐瞒收入的行为在国际税法上属于国际逃税的行为。 约翰·肯尼斯·加尔布雷斯隐瞒收入的行为在国际税法上属于通过隐匿应税所得进行国际逃税的行为。 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其跨国纳税义务的行为。纳税人进行国际逃税的手法多种多样,比较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 (2)谎报所得和虚构扣除。 (3)伪造账册和支付凭证等。 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异以及其他不违反税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跨国纳税的义务。国际避税主要是通过纳税主体或征税对象的国际转移来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

国际逃税行为是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而国际避税并不具有违法的性质。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性质截然不同,各国对它们的处理方法也不相同。 逃税行为的违法性,纳税人的逃税行为一旦为税务机关查明属实,纳税人就要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国际避税行为,各国有关当局通常是修改和完善有关税法,堵塞可能为纳税人利用的漏洞空隙,或以禁止滥用税法等法律原则,否定有关避税行为安排的合法性。对国际避税的纳税人一般不追究法律责任。

乙:如何运用“法人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与“注册地或总机构所在地”来确定法人的居民身份之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是如此的重要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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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呀。公司法人分为公民身份法人与居民身份法人,各国区分他们的标准是不同的,要根据这些标准与他们之间的差异,再分析避税的可能性。对于法人公民公司纳税人来说,它们具有“无限纳税义务”。

公司法人居所迁移避税在于确定公司,或有关机构的居所在哪里,主要以该公司或机构的控制管理部门设在什么地方为准。比如一家在法国注册的公司,可以是中国的居民公司,而在中国注册的法国公司可以是法国居民公司。就是说一个公司,无论在他国,或是在母国,都可以成为居民公司。一般来说,要尽量使自己的公司成为居民公司,不要成为公民公司。利用居所变化,躲避纳税义务,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消除使其母国,或行为发生国,成为控制或管理地点的所有实际特征,实现公司居所“虚无化”。 对于法人居民公司纳税人来说,居民公司可以采用一些技术处理,来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技术处理方法如下:

①一些股东不参与管理活动,其股份与影响管理的权利分开,只保留它们的财权。 ②避免在高税国注册公司,最好选在国际避税地,或提供税收优惠较多的国家。 ③选用非居民担任管理角色。

④不在高税国召集股东会议,或管理决策会议,要在这些国家之外作出各种会议报告。国外会议记录必须包括在国外作出的重大营业决策和详细资料。 ⑤避免从高税国发出电话,或其他电讯指示。

⑥对临时,或紧急交易,建立一个分离的服务公司,按一定的利润纳税,以避免全额纳税。

在利用公司居所变化,进行避税的过程中,还可以“信箱”,或中间操作方式进行。 “信箱”公司,是指那些仅仅具有法定的形式,以及完成居住国法定登记手续的公司。这些公司名义上所应该从事的各项工作,均由在其他国家的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这些公司或分支机构都是设在有投资税收优惠的国家的法人实体,或者是那些故意制造帐面亏损,向以后年度利润可以相互抵消的公司。它们不仅在名义上享受各种税收优惠,而且还有其他方法转移收入。中间操作与“信箱”有一点差别,它是通过所得来源所在地,与最终所得人,或受益人中间设置一个中心机构。该机构通常设在避税港,自由港,或拥有某些税收优惠规定的国家。当该中心机构收入或利润积累到一定程度和规模时,可以用作再投资或作他用。中间公司操作的避税作用,主要体现在取得股息、利息、汇利不动产以及有价证券方面,对有税收条约的国家来说,之间操作的方法更为重要。 节税要素分析

要减少纳税额,有3个途径:

(1)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减少收入总额。

这里存在一个矛盾:如果减少了收入总额,纳税是少了,可是利润也少了,企业是不愿意的。如果收入总额不断增加,减少纳税是不可能的。所以,在收入方面的节税理念就是:积极增加收入,尽量延缓收入计入下一个纳税期。

(2)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准予扣除项目,即增加可以冲抵收入的费用成本。 在这方面,企业可以有较大的空间运作和筹划,这是节税筹划的重点。 (3)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降低税率。

这不是企业主观意愿能够达到的,但是还是可以筹划,有一定节税空间。 还有一个应该注意的问题就是国际逆向避税问题。

国际逆向避税问题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避低就高”的方向操作,将利润从低税国转移到高税国。这种现象在发展中国家较多。其目的: 1、为了尽可能多的独占企业利润。

2、为了躲避东道国的外汇管制或者政治风险。

3、为了经营目的,减少在东道国合资企业的利益水平,避免引起东道国政府或者竞争对手的注意。

乙:这几个案例都涉及到几个方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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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的。原来,我国习惯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利益主体丰富起来,个人,不仅仅指自然人了,还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社会利益也不同于国家利益,独立出来。利益不同,就会有争议。

31、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大副及若干船被地方警察当局扣押,致使货物不能按时离港,导致不能按时交货。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这起运输适用《海牙规则》规定,根据《海牙规则》有关承运人的豁免的有关规定:因“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形为、检渡限制或司法扣押原因”致使货物不能按时离港,导致不能按时交货。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2、我国万利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300箱,海运。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内油管破裂部分燃油漏出,污染新闻纸。2004年7月8日青岛卸货,发现损失100箱。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6年9月25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问: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货物投保的是水渍险,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因为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内油管破裂部分燃油漏出,污染新闻纸造成的损失属一切险的保险范围。万利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再者,根据《汉堡公约》规定索赔时效为两年,本案请求赔偿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33、2008年,加拿大魁北克省以本省,境内销售的可回收的不可重复利用的易拉罐装啤酒包装不利于环保为由,决定对境内这种罐装啤酒征收捐税。 事实上,市场上销售的罐装啤酒几乎都是法国克雷嘉文厂生产的,本地啤酒都是瓶装。另外,本地的罐装饮料、罐头不属于征税范围。克雷嘉文厂认为,魁北克省此举违背了WTO的规则(加拿大和德国均为WTO成员),魁北克省认为其采取的措施属于一般例外范围,不受GATT规则约束。双方发生争议。

问:1.该争议是否属于一般例外范围? 答:该争议不属于一般例外范围。

2.该争议是否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调整范围? 答:该争议不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调整范围。

34、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2日在B国申请注册了“HWH”商标。 2006年4月3日A苗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C国申请注册“HWH”商标,并请律师史密斯先生代理有关事项。(略)

注:D几个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

问:1.什么是优先权?申请优先权应该提交什么文件? 答:《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即内应该享有优先权。

1申请优先权的前提条件是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申请优先权应提交下列文件:○

2以前申请书副本。 申请优先权的声明;○

2.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是否可以驳回申请,为什么? 答:D国商标管理机构不可以驳回申请。

因为本案例中几个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根据公约中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规定: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生效。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其他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属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35、中国祺瑞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国仆金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一家生产医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由韩方朴向南任董事长。中方以土地厂房及原有设备作为投资,韩方投资5万美元。共同经营5年后,由于经济效益不好,韩方朴向南董事长未经中方同意,通过订立合同将企业承包给韩国人李正幸经营,并声称每年给中方一定金额的承包费。以后3年,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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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费未能况现,没有给中方任何分配利润,中方起诉。

问:该案如何处理?

答:应收回承包给李正幸经营权。

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应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实行。本案中韩方朴向南董事长未经中方同意,订立合同将企业承包他人经营,违反了《公司法》规定。

36、中外合资经营的保利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一笔20000万美元的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为了慎重起见,银行工作人员向汇通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

答:中国银行应与中外合资经营的保利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国际货款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一些条款:(1)定义条款;(2)货款货币;(3)货款承诺;(4)货款期限;(5)货款利率;(6)货款费用;(7)提款条款;(8)偿还条款;(9)先决条件;(10)陈述与保证;(11)约定事项;(12)违约事项;(13)债权让与;(14)税收条款;(15)抵消条款;(16)权利放弃与累加救济;(17)放弃主权豁免;(18)法律适用;(19)司法管辖;(20)本票条款。 37、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总机构设立在喀麦隆的雅温得。1949年英国政府要求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就其全部公司所得纳税。(略)

答: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认定纳税的标准是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该标准是指法人在哪国登记注册即为该国居民。

38、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加拿大享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诉人中国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买卖螃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的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争议案。(略)

问:1.你认为能够仲裁吗? 答:能仲裁。

2.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答:法律对此规定有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是指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据仲裁协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39、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略)

问: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

答: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合理的。因为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卖方违约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在这起买卖合同中,卖方延迟交货,给买方造成损失。根据规定,违约给买方提供的救济方法中其中之一是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减少价金,公约规定,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减低价格,因此,买方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合理,贝佛里奇有限公司应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期交货的损失。

40、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同时又与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套葡萄酒生产线的合同。(略)

问: 1、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的权利? 2、什么是国际融资租赁?有几种主要类型?

答:1、由于三方在合同中有约定,并且各方都签了字。这个约定不为违反法律。所以,恒力有限责任公司有直接向阿根廷亨利有限责任公司索赔的权利。2、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融资租赁有以下几种类型:(1)金融租赁(2)杠杆租赁(3)卖主租赁(4)操作性租赁(5)售后回租(6)转租赁或再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仅供个人参考

租赁;

41、1996年4月,中国金龙贸易公司与美国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签订了CAP牌打印机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南洋贸易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略)

问:(1)金龙贸易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金龙贸易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金龙贸易公司?

答:(1)金龙贸易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南洋贸易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金龙贸易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南洋贸易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金龙贸易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索赔。(2)南洋贸易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42、卫安国际有限公司与德国莱恩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购货合同。由德国莱恩有限责任公司卖给卫安国际有限公司一级绵羊皮250000张,交货时间为2004年4月1日,交货条件为FOB伊朗霍拉姆沙赫港,商品的质量以香港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为依据。 (略)。

问: 1、FOB双方的责任是什么? 2、风险转移,指的是什么风险? 3、卫安国际有限公司应该得到赔偿吗?

答:1、卖方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必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各种捐、税、费;(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2、风险,在这里指的是未来的危险,是指货物越过船舷以后过程中的危险。在这个过程中,没有遇到任何事故或不正常的气候,致使货物受损。卫安国际有限公司有证据。商检局检验后出具了商检证书,证明“经抽样检验,皮质无韧力,属于发货前原有状况,确认51%货物无使用价值。”德国莱恩有限责任公司在装船前没有对货物进行检验,却没有任何证据。3、卫安国际有限公司应该得到赔偿。

43、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和阮氏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大米CIF合同。5000吨,分5批交货,每年6月15日前发货1000吨。第一批货到货后,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品种也不对。于是,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为此取消了全部5000吨合同。问: 1、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取消全部5000吨合同?为什么? 2、当一方违反分批履约义务,另一方宣布解除合同时,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1、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不可取消全部5000吨合同。因为第一批大米不合格,不能表明下一年,第二批大米不合格。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可就第一批不合格大米要求赔偿。2、当一方违反分批履约义务,另一方宣布解除合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布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也就是说,对该批货物的违反如不能构成对整个合同的根本违反,则合同当事人只能拒收该批货物而不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2)如果从该项违反可以推断:类似违反将发生于将来的几批交货,则受损失方可以取消合同。这一规定实际是将先期违约的原则引入到分批交付的合同中:如果前一批或几批交货与合同不符或支付迟延,即可构成一方判断对方是否存在先期违约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终止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承担先期违约的义务,即将中止或解除合同的要求通知对方;在对方提供了充分担保时,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对判断对方是否先期违约发生错误时,自己承担责任。(3)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在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无效。

44、2005年3月,中国通达有限责任公司与印度萨卡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项购销合同。通达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萨卡尔有限责任公司原料一批,合同规定信用证方式付款。(略)

问: 1、通达有限责任公司可否要求价格下调3%?依据是什么? 2、如果萨卡尔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降价,通达有限责任公司可否拒绝付款? 3、如果通达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仅供个人参考

付款,依据是什么?

答:1、通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要求价格下调3%。本合同规定,货物品质以通达有限责任公司与萨卡尔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签订的1号合同关于货物质量条款为准。该合同规定,货物标准含水量为5%,最高不得超过8%。而且,在含水量超过5%时,每超过1%,货款单价下调1%。2、如果萨卡尔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降价,通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拒绝付款。因为货物商业发票注明含水量5%,而货物商检证书注明含水量8%,不相符合。3、如果通达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法律依据是:在信用证方式中,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对于买卖合同事后发生的修改、变更或撤销,除非通知银行改证,否则,银行只按信用证的内容办事。同时,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信用证上没有规定的单据,银行不予审核。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交单人或将其照转,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45、2005年,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从青岛向香港出口罐头一批共500箱,按照CIF HONGKONG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略)

问: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赔偿?理由是什么?

答:1、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2、理由:本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单的承保范围。本案中被保险人只对货物运输的第一航次投了保险,而生锈发生在第二航次,而不是第一航次。投保人未对第二航次投保。货物是在由香港至青岛港的第二航次中发生了风险损失的,即使该项损失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对此也不予负责。保险公司拒绝理陪是正当的。同时,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明显违反了“诚信原则”。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明知是不属于投保范围的航次造成的损失,其目的是想利用保险人的疏忽将货物损失转嫁给保险人,这违反了“诚实信义”的原则,保险人有权拒绝陪付。

46、中国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与伊朗格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冷冻北京鸭出口合同。要求一级北京鸭10吨,带头、带翼、带蹼,按伊斯兰教方式屠宰,并由伊斯兰教协会出具证明。(略)

问:1、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违反合同?2、伊朗格尚有限公司可否要求赔偿? 答:1、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有合同品质担保的义务,应该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由于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按伊斯兰教方式屠宰”的条款,嘉利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合同。2、伊朗格尚有限公司可以要求赔偿。

47、我国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4月1日向美国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要约:中国松香WW级,8月装船100吨,CIF纽约,每吨300美元,有效期为10天。 (略)问: 1、往返的要约和承诺是否明确? 2、4月4日美国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回函是什么性质? 3、4月4日以后,我国万利达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4月1日向美国赫尔曼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要约还有效吗?为什么?

答:1、本要约的合同条款明确。2、是反要约。3、失效了。原要约由于反要约而失效。 48、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加拿大亨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诉人中国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买卖螃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诉人的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争议案。(略)。

问: 1、你认为能够仲裁吗? 2、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答:1、我认为能够仲裁。2、法律对此有规定。这是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的问题。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应视为与合同的其它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据仲裁协议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第13条(四)规定:“除非双方另有规定,仲裁员不由于有人主张契约无效或者不存在而丧失权利。如果他认定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即使契约应当无效或不存在,仍然继续有权决定当事人的各自权利,并且做出有关他们的要求和抗辩的决定。”《联合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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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1条第2款规定:仲裁庭应有权决定包括仲裁条款为其组成部分的合同的存在和效力。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并按规定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条款将被视为独立的合同其它条款的一种协议。仲裁庭所依合同为无效的和作废的裁决并不在法律上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我国《仲裁法》第19条也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9、美国某公司租用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将其在大连的一批散装木材与2个集装箱的电子器材运到广州,装船日期为2005年4月1日。合同适用中国海商法。2005年3月31日上午,有关货物运抵码头仓库,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接收货物,准备第二天装船。当天午夜,仓库发生火灾,损失全部货物。美国公司要求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赔偿损失。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拒绝赔偿。问: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答:1、上海某远洋运输公司应该承担2个集装箱电子器材的赔偿责任,不承担散装木材的赔偿责任。2、因为本合同适用中国海商法,中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50、托运人布里奇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棉花,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棉花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油管发生泄漏,致使棉花受到损害,经调查,油管发生泄漏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修理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1、承运人应赔偿。2、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c.船舶要适合棉花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51、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有人。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 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还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日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52、中国祺瑞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国朴金父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祺瑞有限责任公司从韩国朴金父子有限责任公司进口一批移动电话,合同规定交货期为卖方收到买方支付信用证后10个月内。(略)问: 1、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2、构成不可抗力事故应具备什么条件? 3、本案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2、构成不可抗力事故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该事故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意外事故的存在,这种意外事故不能作为不可抗力。(2)事故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通常认为,货币贬值、价格涨落、是普通的商业风险,作为商人,这是应当预见的职业常识,不能算不可抗力。(3)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由一方的过失引起意外火灾发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则视同违约,违约方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且是人力不能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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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不能控制的。如地震和海啸,无论如何防范也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3、本案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上家不能供货,既不属于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又不属于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

53、2003年11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议付。(略)问: 1、 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 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的义务?依据是什么? 3、 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答:1、风险自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无权拒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交易独立于买卖合同,银行只负责审单,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应必须承担其付款义务。3、买方可凭保险单及有关载货船舶沉没于大海的证明到卖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54、阮氏兄弟出售一级大米12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2、因为,按照国际商会《2000年通则》关于FOB的规定,卖方应该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而买方应该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55、某国甲公司按照CIF价格条件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了一单2000吨食用糖的生意。某国甲公司此投保了水渍险,并且附加串味险。论船行至马六甲海峡遇到飓风,船不能平稳运行,致使货物碰撞,包装破碎,到达目的港后,经检查发现损失惨重。试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负责赔偿这一损失?

答: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们的教材,对于一切险是这样解释的:1、平安险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2、水渍险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除承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外,还承保由于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所谓外来原因是指由一般附加险承担的损失,而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一般附加险有11种,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它们全部包括在一切险之中,或是投保人在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后,根据需要加保其中一种或几种险别。碰撞、破碎险属于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在水渍险的承保范围之内,因此,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56、东艺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发盘“橡胶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当即回电“价格减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其他条件接受。” 东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答复。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合同不能成立。2、这涉及承诺问题。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非受要约人在得知要约的内容后做出承诺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②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按照传统的普通法理论,承诺应像镜子一样反射要约的条件。承诺只要不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而且要约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仍可构成有效的承诺,其合同条件以通知内更改的为准。按照公约的规定,所谓实质上变更是指对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议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③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对于规定了有效期限的要约,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承诺,未规定有效期限的要约,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承诺。逾期做出的承诺,原则上无效,但如果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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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交易的情况或要约人毫不迟疑地发出通知表示接受,则仍具有承诺的效力;④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通常,承诺的传递应采取要约规定的方式;在未做出规定时,应采取与要约传递相同的方式或较之更为快捷的方式。3、减价10%,是对合同实质的改变,对方没有知识回答接受,所以合同不能成立。

57、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GFR合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略)

问: 1、途中湿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答:1、途中湿毁的棉花损失属共同海损,应由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棉花的湿毁。基于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保险公司也应当对此部分海损负赔偿责任,但船公司仍应当承担属于自己部分的责任,保险公司可代位向船公司追偿。2、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追偿责任。因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保函对当事的双方有效。根据《汉堡规则》,承运人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书,保书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有关在托运人出具了保函的情形下,承运人倒签提单的问题,《汉堡规则》已使其合法化,但我国的《海商法》并没有明确承认。

58、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了一份由A向B出售100桶盐渍蘑菇的合同,分两批货,总价金1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F热那亚。合同规定:索赔期为到货后一个星期,合同成立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交付1万美元定金,卖方发货后,定金作为货款;卖方不交货应双倍返还定金。(略)该案如何处理?

答:1.第一批货物卖方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应初步认定卖方已履行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由自身对货物进行检验,而不是由独立检验机构参与检验,其货物短量主张和索赔要求不应支持。2.卖方按时装运货物,货物延迟到港的原因不在卖方,根据CIF条件,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卖方,因延迟到港的罚金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3.第二批货物已经丧失任何使用价值,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应该支持卖方退回,解除这一部分合同,赔偿利润损失的主张。4.买方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合同规定,只有在卖方不交货时才这样做,卖方是交货不符,不是不交货。

59、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一重大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一笔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银行人员向某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

答:1.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3.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4.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60、中国A 公司与韩国B公司成立一家生产医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由韩方×任董事长。中方以土地厂房及原有设备作投资,韩方投资5万美元。共同经营5年后,由于经济效益不好,韩方董事长未经中方同意,通过订立合同将企业承包给一韩国人经营,并声称每年给中方一定金额的承包费。以后3年,没有给中方任何分配利润。因承包费未能兑现,中方起诉。问该案如何处理?

答: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由双方共同经营,韩方董事长单方面将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合同违反法律,应为无效合同,应解除承包合同,恢复共同经营。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韩方不仅将企业承包给他人,而且是中方长期不能获得利润,也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查清企业最后盈余的基础上,补偿中方合营者的损失。 61、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问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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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买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卖方的主张合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之事实,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装运单据,买方应该向卖方付款。同时,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险单转让给买方后,买方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62、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效,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答: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 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63、托运人马克辛鞳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口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船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答:承运人应赔偿(5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5分)。

64.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IF服装合同。合同中规定:在货物到达化敦港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货物出运,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伦敦港。当我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英国公司付款时,英国公司以货物不能到达化敦港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我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英国公司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问:英国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答:英国公司无权拒绝支付货款。我方的主张合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我方并无违约之事实,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装运单据,英国公司应该向我方付款。 同时,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险单转让给买方后,买方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65、1996年,加拿大安大略省以本省境内销售的可回收的不可重复利用的易拉罐装啤酒包装不利于环保为由,决定对境内这种罐装啤酒征收捐税,事实上,市场上销售的罐装啤酒几乎都是德国?A厂生产的,本地啤酒都是瓶装,另外,本地的罐装饮料、罐头不属于征税范围,A厂认为,安省此举违背3WTO的规则(加拿大和德国均为WTO成员),安省认为其采取的措施属于一般例外范围,不受CATT规则约束,双方发生争议? 该争议应由那此规则调整?安省的规定是否违反WTO规则?

答:双方争议属于GATT国民待遇原则调整范围。不属于GATT一般例外的范围。一般例外不包括因加工方法不合标准采取的限制。安省的行为属于歧视A厂的行为,违反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A厂可向当地政府请求其改正,也可通过本国政府与该国协商甚至向WTO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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