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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方案-质检标准

2023-06-22 来源:客趣旅游网


质检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有效防范催收作业端风险,规范催收员催收话术言辞,避免重大投诉事件发生,根据监管相关业务要求,特制定催收禁止性话术如下:

1、严禁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催收或伪造“公、检、法”文件催收;

2、合作机构应当对债务人本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

3、催收过程中合作机构人员不得冒称为中信银行、卡中心或政府部门等任意机构的工作人员;

4、催收或接听来电过程中,未表明身份(已形成身份认同的除外),错误称呼客户姓名或性别(及时发现错误并改正的除外)。

5、催收施压过度,话术无根据、偏离事实、夸大账户逾期情况、法律及经济后果,在说明将采取的催收措施时未使用“可能性”用语承,诺持卡人/第三方回电等未及时跟进;

6、拒绝、推脱解答持卡人/第三方提出的业务范围内问题或合理要求;

7、已诉讼账户,委托期内,催收员未向有意还款的持卡人/代偿人说明需持卡人承担的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

仅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等)。

8、接听来电未按要求核实资料的(双方已确认身份的无需再核);

9、首次沟通中持卡人/第三方明确表示卡片转借他人使用时,未提醒领用合约相关规定、责任鉴定及建议收回卡片;

10、在持卡人/第三方询问催收员身份时,拒绝提供或故意提供错误身份信息(包括工号、工作证明等);

11、对持卡人/第三方进行不当引导(二级);引导持卡人/第三方投诉或通过非法渠道融资还款(四级);

12、催收过程使用禁止性话术,或施压过度,话术无根据、偏离事实、夸大账户逾期情况、法律及经济后果,在说明将采取的催收措施时未使用“可能性”用语;

13、讽刺、挖苦、嘲笑持卡人/第三方或催收言辞、语气具有刺激性、挑衅性或攻击性;

14、第三方已明确表示拒绝配合或第三方已向客服、升级投诉渠道反馈表示不要再联系,仍进行联系的;

15、向第三方透露、泄露、曝光持卡人信息; 16、遇特殊情况(如持卡人或其亲属患有重大疾病、怀有身孕、持卡人被捕或服刑等)时,采用不恰当的催收方式进行催收。(持卡人或第三方未告知的除外)

17、承诺未履行或超权限承诺冻结卡片、开卡、购汇、调账、延缓偿还、减免息费、删除征信记录等;

18、对卡中心要求暂停联系的持卡人或第三方未停止联系(二级);若因此引发升级投诉或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生此行为的。(四级);

19、采用胁迫、恐吓,或暴力、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 20、编造、伪造“公、检、法”开庭、传票、法律文书、网上追捕、拘留、逮捕等虚假信息;

21、提供错误信息,包括账户信息、业务知识及法律常识等;

22、未按业务规定完成息费减免、个性化分期等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跟进时效、跟进质量等,如:提供材料/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客户原因的除外)

23、未按催收频次要求进行催收。例如:未按最低频率催收账户;对于客户本人,每小时超过2次,单日联系累计超过5次;对于第三方联系人,每小时超过2次,单日联系累计超过3次。(有约定情况的除外)

24、未按要求记录催收行动代码,或使用“APPO”、“CWOC”、“CALL”等代码但在催收历史备注中未记录相关情况;

25、使用PAD移动终端,未在催收历史备注PAD手机号码(部分脱敏),或未在PAD系统录入卡号或身份证号,或录入有误(持卡人或第三方来电不愿意提供信息的除外);

26、外访录音中未自述外访要素,如:外访起止时间、

地点、对象等;

27、未记录催收行为(包括呼出或接听来电,当天补录除外。外访结束后回到工作地应第一时间录入相应催收记录,注明外访时间,最晚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催收记录不完整(包括内容及催收方式等);与录音内容不一致(下错备注、写与催收无关的话语,或在备注中对持卡人或第三方进行恶意评价);

28、未记录或未如实记录催收中获取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已死亡或正在服刑、账户涉嫌欺诈,持卡人新的有效联系方式、来电情况、第三方反馈重要信息、寄送相关材料、账户减免协商情况等);

29、未记录或未如实记录催收中获取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已死亡或正在服刑、账户涉嫌欺诈,持卡人新的有效联系方式、来电情况、第三方反馈重要信息、寄送相关材料、账户减免协商情况等);

30、利用QQ、微信等网络方式催收时,操作方式不符合相关业务制度规定或指引;

31、向第三方个人/单位发送持卡人催收函件; 32、私自编发非合规模板信息给持卡人/第三方(持卡人还款所需的卡号、欠款金额、还款方式、银行网点及联系方式,已立案或已诉讼信息除外);

33、使用非卡中心提供的催收函件,或未经卡中心授权,

为持卡人或第三方出具证明文件;

34、使用未报备的电话号码、微信/QQ等媒体账户进行催收

35、使用未经卡中心批准的催收方式、工具进行催收; 36、将我司催收材料在公众场合或大众媒体渠道予以公示;

37、外访过程中,留宿持卡人或第三方家中;或客户来访,留宿客户,强行进入持卡人/第三方住所或工作场所;

38、未按要求跟进协商还款、投诉类个案;

39、未按流程及时记录、反馈、跟进特殊账户或提报申请,如:客户死亡、第三方明确要求停止骚扰、欺诈、有明确升级投诉意向,或故意拖延、隐瞒、谎报、拒绝反馈相关信息;

40、擅自向持卡人/第三方透露银行工作人员的私人信息;

41、擅自对非本渠道/机构处理的账户进行催收(共债账户、持卡人主动致电联系、公检法要求机构配合查询、协催等特殊情况除外);

42、未按中国人民银行及卡中心的相关规定,查询业务范围外的持卡人/第三方人行征信;

43、冒用客户名义致电银行办理查询、卡转卡、溢缴、修改资料等业务;

44、恶意向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泄露持卡人信息,如为了私下报复持卡人将其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或具有商业性质的出卖持卡人信息;或泄露卡中心敏感信息;

45、提供虚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隐瞒、截取或伪造催收录音、催收记录、视频、息费减免/个性化分期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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