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监督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实现以及安全标准化地有效实施,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安全生产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 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和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改。 3 职责
3.1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保证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督促有关人员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分管领导负责督促、检查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及时向 公司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3.2值班室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3.3 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验证,同时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负责公司各类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分公司事故隐患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定期组织评审、修订本制度和安全检查表项目及内容,不断提高安全检查深度和广度。 3.4 综合检查、节假日检查由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本单位人员实施。 3.5 专业性检查分别由分公司相关负责人组织本单位人员实施。
3.5.1 技术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标识、仪表等监视测量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3.5.2 安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组织防火、防爆、应急器材、设备、外来施工队伍及施工安全措施及物资存放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3.6 季节性检查由龙口分公司负责人根据不同季节气候特点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3.7 日常检查由龙口分公司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巡回检查,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检查;岗位员工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3.8 事故类比隐患检查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施。
3.9 安全管理人员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进行评审,确定隐患等级,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分别登入《事故隐患整改台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台帐》,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3.10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集团公司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4 安全检查 4.1 任务与要求
4.1.1 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手段,其主要任务是: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缺陷等进行查证,以确定隐患、危险、有害因素或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隐患和危险、有害因素,确保生产安全。
4.1.2 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自查和互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4.1.3 根据安全检查的任务,制定具体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各种检查应编制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表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检查结果等内容。各种安全检查均应按照安全检查表内容逐项建立安全检查台账,隐患整改台账并与责任制挂钩。 4.1.4 编制安全检查表的主要依据: a)有关标准、规程、规范及规定;
b)国内外事故案例和企业以往的事故情况;
c)通过系统安全分析确定的危险部位及防范措施; d)分析人个人的经验和可靠的参考资料;
e)有关研究成果,同行业或类似行业检查表等。
4.1.5建立由龙口分公司领导负责、有关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4.2 形式与内容
根据安全检查计划,开展综合检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和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4.2.1 综合检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检查是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由龙口分公司负责人负责。检查的内容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软件系统主要是查思想、查意识、查制度、查管理、查事故处理、查隐患、查整改。硬件系统主要是查生产设备、查辅助设施、查安全设施、查作业环境。综合性安全检查应定期进行,每月组织一次。重大活动及节假日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的检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4.2.2 专业检查分别由相关负责人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可与综合性隐患排查结合进行。主要是对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系统分别进行专业检查(对于区域位置、总图布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4.2.3 季节性检查由龙口分公司安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高温超压、防风、防汛、防暑降温为重点;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冬季以防火、防爆、防中毒、防雪、防
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4.2.4 日常检查分岗位操作人员巡回检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各岗位员工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特别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分公司负责人。
4.2.5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4.2.6 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的要求和安全工作实际,在装置开、停工前、检修中、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有针对性的不定期检查。
4.2.7 除日常检查外,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均应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并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表》和《安全生产检查台帐》。
4.2.8 检查单位负责将检查情况按要求形成安全检查分析报告,并对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进行原因分析,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资金、整改前防范措施。
4.2.9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有记录、有纠正、有反馈、有验证。
4.2.10各种检查的负责人应对检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5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治理 5.1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5.2事故隐患分类和等级认定:
事故隐患按检查内容和专业分为: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标识、建构筑物、储运、劳动防护用品、文件记录、安全消防设施(含消防器材、应急装备)、其他现场管理缺陷11类。
5.2.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重特大事故隐患以外的其他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可按隐患治理的负责单位,分为工段(班组)级、车间级、分公司级、集团公司级;按照整改时间,分为现场立即整改和限期整改的一般事故隐患。
5.2.1.1现场立即整改的一般事故隐患:有些隐患如明显的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这属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式的一般隐患,排查人员一旦发现,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如实记录,以备对此类行为统计分析,确定是否为习惯性或群体性
隐患。有些设备设施方面的简单的不安全状态如安全装置没有启用、现场混乱等物的不安全状态等一般隐患,也可以要求现场立即整改。
5.2.1.2限期整改的一般事故隐患:有些隐患难以做到立即整改的,但也属于一般隐患,则应限期整改。限期整改通常由排查人员或排查主管部门对隐患所属单位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 5.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5.2.2.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5.2.2.2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5.2.2.3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5.2.2.4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5.2.2.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2.2.6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5.2.2.7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5.2.2.8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5.2.2.9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包括: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
——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的; ——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贮存的; ——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的。 5.2.2.10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5.2.2.11 罐顶未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的。
5.2.2.12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
5.2.2.1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
更换的。
5.2.2.14 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5.2.2.15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5.2.2.16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5.2.2.17 易燃易爆装置区、装卸区的厂房、库区、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5.2.2.18 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5.2.2.19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灭火系统的;未按标准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5.2.2.20 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半固定)式水(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的,或未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5.2.2.21 厂区内的消防道路(环行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5.2.2.22 存在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隐患:
5.2.3.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烃罐区,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5.2.3.3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烃储罐,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
5.2.3.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烃罐区、管道,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
5.2.3.5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 5.3 事故隐患排查:
5.3.1 事故隐患排查组织及频次
5.3.1.1 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由本单位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排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组织对龙口分公司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督查。 5.3.1.2 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每周一次。(一般事故隐患排查可与日常安全检查一并进行)。
5.3.1.3 分公司管理人员每天至少一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5.3.1.4 龙口分公司涉及“两重点一重大”,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5.3.1.5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的隐患排查:
(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3)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按变更管理要求进行风险评估;
(4)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6)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5.3.1.6 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4 事故隐患的评审和评估
5.4.1 各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评审,确定隐患级别,确定隐患类别(隐患类别按事故类别划分),对于各级隐患进行登记并分别按相应程序处理。
5.4.2 组织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结束后,要填写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审/评价记录,并书面上报集团公司安保部办公室。
5.4.3 难以立即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及时进行评估,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类别、等级;
(三)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四)隐患的治理方案。
5.4.4 经评估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根据《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4.5 特大事故隐患评估程序与重大事故隐患评估程序相同。 5.5 事故隐患的报告和统计分析
5.5.1 任何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管理人员报告。管理人员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超出能力范围时,应当立即上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5.5.2 龙口分公司办公室负责受理各类安全问题的举报,接到举报后立即核实并予以查处,做好记录备查,并视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5.5.3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10日内给予答复。
5.5.4 龙口分公司办公室应当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5.5.5 每月对分公司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评审、分级和统计分析,并于每月5日前向集团公司安保部上报书面统计分析情况、隐患等级评审记录和
《事故隐患整改台账》。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上报时间自发现时起不超过24小时,如不能立即消除隐患,须自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0日内,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台账》、《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书面报集团公司安保部。 5.6 事故隐患的治理 5.6.1一般事故隐患的治理
5.6.1.1现场能够立即整改的立即进行整改。 5.6.1.2对于暂时不能整改的一般事故隐患,由排查部门对责任部门开具《整改通知单(隐患)》,责任部门应按要求制定整改计划(整改计划内容包括: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整改前采取的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并做到 “四不推”(凡个人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凡公司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凡上级主管部门能整改的不推给集团公司)。
5.6.1.3 对于多次发现或普遍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由排查部门给责任部门开具《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告》,进行整改。 5.6.2 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5.6.2.1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现场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6.2.2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本单位负责人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6.2.3 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集团公司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于15日内填写《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报告》进行书面报告。
5.6.2.4 上级政府部门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集团公司安保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5.6.2.5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集团公司安保部办公室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恢复生产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5.7 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
5.7.1 已竣工并投入正常运行的隐患治理项目,由龙口分公司报请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按隐患项目管理权限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技术、设备、安全、环保等部门和生产、维护、施工、安装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5.7.2 隐患治理项目验收时,施工、安装单位应同时将有关证件和技术管理资料,移交本单位和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5.7.3 隐患治理项目验收后,龙口分公司应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一并报集团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门。
5.7.4 对于验收合格的隐患治理项目,制定相应的规程,组织人员学习,并转入正常的维护管理。 5.8 建档监控
5.8.1 事故建档管理
5.8.1.1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应及时归入事故隐患档案。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名称、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会议纪要、正式文件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5.8.2事故隐患监控
5.8.2.1事故隐患倒查要求
5.8.2.1.1 凡是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都必须从隐患产生的内部条件、外部因素,实行倒查。在查明原因,积极整改的同时,制订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从源头上进行治理,防范同类隐患再次发生。
5.8.2.1.2 事故隐患倒查要从下而上,按班组、分公司、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三级管理权限,逐级进行倒查。属上级原因的,由上级继续倒查,追根溯源。 5.8.2.1.3 每次隐患倒查后,登入《事故隐患整改台账》,详细记录隐患的分类(设备、电气、仪表、作业环境、安全设施、防护用品、管理缺陷等)和 级别(一般、重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产生的主要原因、整改要求和制定的防范措施。 5.8.2.2 事故隐患倒查的主要内容
5.8.2.2.1 班组倒查隐患,规范员工操作行为。凡发生事故隐患,首先在班组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倒查,重点查岗位职责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工艺安全规程与操作法执行情况,员工操作是否规范。倒查发现属于上一级的原因,则由班组向分公司反映,由上一级继续倒查。
5.8.2.2.2分公司倒查隐患,落实现场管理责任。凡发生事故隐患,应倒查现场管理是否到位,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制定和落实,工作任务安排是否合理。倒查发现属于上一级的原因,则由分公司向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反映,由上一级继续倒查。
5.8.2.2.3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倒查隐患,积极改善安全条件。凡发生事故隐患,重点倒查领导责任是否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技术管理和措施是否合理,生产系统是否完善,员工教育培训是否到位,按部门分工制定相应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5.8.2.3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成因倒查工作进行检查;每月对本单位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成因倒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可与事故隐患总结分析一并进行),自行网上通报。
5.8.4集团公司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专业事故隐患成因倒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可与事故隐患总结分析一并进行),并自行网上通报。 5.9 举报奖励与责任处罚
5.9.1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倡实名公开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5.9.2 事故隐患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100元,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500元,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至1000元。
5.9.3 同一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给予物质奖励,对
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5.9.4 事故隐患举报奖励,自接到举报后,10之内组织调查、评审,情况属实的下月15日前颁发奖金。
5.9.5 龙口分公司把用于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基金纳入每年的预算,在安全费用中专项支出。
5.9.6 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参照5.9.2条规定进行奖励。 5.9.7 举报奖励标准由龙口分公司办公室评审定级,确定奖励金额。 5.9.8 集团公司上级部门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奖励处罚意见的,执行上级部门意见。
5.9.9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并处50元/项的处罚。
a)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整改情况逾期未报,也未事先说明的、整改上报情况与实际验证情况不符的;
b)整改计划到期未整改,也未及时办理延期整改计划的; c)对事故隐患产生原因分析不到位,且不及时纠正的;
d)由于责任人员上报隐患整改材料不符合要求,被拒收导致未按期上报的,上报期限顺延2天后,仍不符合要求或未报送的;
e)对易检查发现而未发现的,属于专业人员检查发现而专业人员检查未发现的;
f)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当事人或责任人及相关领导、公司(部室)级相关领导,按1:2:3:4的比例考核。
5.9.10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并处100~1000元的处罚。
a) 在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不服从管理的。
b)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按期进行评审、分类、分级和上报的(逾期未报,又无事先说明的)。
c) 对查排出的事故隐患未按期进行隐患倒查、汇总分析和网上通报的(逾期未报,又无事先说明的)。
d) 凡集团公司组织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而分公司查出未立即整改或未制定整改计划的,将予以考核;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立即予以考核;
e) 同一个人同类问题/隐患,重复出现的;
f) 对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未及时报告的。
g) 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
h)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i) 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其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制度的行为。
5.9.11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10 资金使用专项管理
5.10.1 从安全投入费用中划拨30%用于隐患排查治理; 5.10.2 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项使用; 5.10.3 资金使用时应编制使用计划,报送公司负责人审批;
5.10.4 对重大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基金的指定,应进行可行性评价、论证和会审,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气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 5.10.5 在资金使用上应做到“三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在具
体实施项目上应做到“四定”: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期限;
5.10.6 专人负责资金使用统计、汇总,公司负责人负责核查资金的有效使用。 6 相关/支持性文件
6.1 《安全消防、职业病防治、治安保卫目标管理责任书》 6.2 《体系管理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6.3 《安全运行控制程序》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5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6.6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7]令第16号)
6.7 《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6.8 《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6.9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7
号)
6.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6.11《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 6.1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7 相关记录(见体系记录表格) 7.1 安全检查表
7.2 安全生产检查台帐 7.3 整改通知单(隐患) 7.4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7.5 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7.6纠正/预防措施报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