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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平等视角下妇女就业权问题研究

2021-03-09 来源:客趣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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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平等视角下妇女就业权问题研究

作者:孟宪斌

来源:《现代营销·营销学苑》2012年第04期

摘要:为了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妇女就业权保护体系,笔者以社会性别平等理论为研究视角,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国内外女性就业权的最新研究成果加以考察,提出了保护妇女就业权的一些对策与措施,以期促进我国妇女公平就业和男女两性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社会性别平等 妇女就业权 对策

随着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妇女的就业形势和就业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就业市场中歧视妇女的现象日趋严重,妇女逐渐成为了就业领域中的边缘群体。更令人担忧的是,国际金融风暴在全球蔓延,中国国内的就业市场受其影响也遭遇就业的寒冬,于是在买方市场中居于绝对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纷纷通过制定由自己主导的游戏规则来抬高就业门槛,女性首当其冲地沦为了金融风暴下的牺牲品。

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原有的法律法规滞后于妇女就业客观形势的变化,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对妇女就业权保护的通行惯例,在尊重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妇女就业权的保护体系。

(一)建立健全保障妇女劳动就业权法律法规,从而促成男女两性的平等就业和社会男女两性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一,加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在未来《反就业歧视法》中, 有必要针对妇女性别就业歧视的行为做出专门的条款规定。一方面,对就业领域歧视妇女的行为给出一个界定的概念。该概念可以以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中给“歧视”的定义为蓝本。妇女性别就业歧视可以表述为:“凡是任何根据妇女性别所作的区别,其结果是排斥、取消或有损于女性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从而构成妇女性别就业歧视。”另一发面,《反就业歧视法》为有效遏制性别歧视行为,避免法律规定流于形式,我国必须建立妇女性别就业歧视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歧视妇女就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制裁。例如;美国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和英国的公平就业委员,二者的称谓不尽相同,但主要职能都是对性别歧视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第二,国家应尽快出台《生育保险法》,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妇女的生育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导致了妇女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能够更好地推行妇女生育保险的社会统筹,为了管理和监督统筹基金的运行,可以设立“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会”。由全社会共同负担生育妇女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这样就减少了聘用女工企业额外的经营成本,打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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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雇佣女工的忧虑。因此,《生育保险法》的出台为妇女的就业提供了有利的制度保障。

第三,完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的相关内容,明确侵害妇女就业权益的法律责任,惩罚措施与救济途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是完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法律进一步對妇女的就业权作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突出国家在促进妇女就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增加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侵害妇女劳动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对于劳动主管部门的不作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其次,加强妇女就业权益保护的惩戒措施和惩罚力度。在行政和司法实践中,执法机关的要及时地处理侵害妇女就业权益的案件,给违法的用人单位、直接责任人和行政不作为的劳动主管部门以应有的法律制裁,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的权益。 (二)在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前提下,国家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以缓解“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在当前我国男女就业的不平衡状态下,我国采取适合中国国情的宏观调控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建立妇女就业的国家监控机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协调好妇联、工会,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和各类媒体的关系,加强它们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一种抵御妇女就业歧视现象的社会合力,切实保障妇女的就业权益。同时,可以利用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建立一个高效灵敏的女性失业电脑网络报警系统,为政府的公共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参考数据。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女性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中纳入性别平等的意识。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缺乏性别平等的敏感度严重阻碍了男女平等就业的真正实现。比如在性别平等的名义下制定的保障制度中隐含着性别的实质不平等。因而,国家在以后的政策、项目、计划等各项决策中必须纳入性别平等的意识,并且对它们可能对女性就业产生的影响做出预先评估,防止在制度层面对女性就业权益造成不公。甚至必要时可以对女性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以确保男女两性的科学发展和和谐发展。

(三)消除陈腐的性别观念,倡导社会性别主流化意识,重塑社会性别平等的观念。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历程,妇女受压抑受歧视由来已久,传统性别偏见常常先入为主地在人们头脑中树立起“女不如男”的观念。自古以来,在文化观念上就认为男女具有截然不同的性别特征。中国传统的性别观念把某些特征如理性的、独立的、心胸宽广的、擅长抽象分析的等归为“男性特征”。而把感性的、依赖的、心胸狭隘的、缺乏抽象思维能力的等归为“女性特征”。这种长期形成的文化观念和社会性别偏见深深地根植于人类的心灵之中,乃至对用人单位用人观念的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因此,在当前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消除陈腐的性别观念,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

参考文献:

[1]黄三生.邓小平妇女人权思想探析[J].求实,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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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宇.女性新概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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