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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管理办法

2020-12-25 来源:客趣旅游网


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质管理,有效发挥资质在促进企业发展、实现发展战略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关于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上海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政府部门、相关机构等核发、证明企业合法经营或能够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或声誉和信誉等方面的有效证明,包括但不限于:

(一)业务资质。包括:工程施工承包类资质、工程勘察设计类资质、系统集成资质、软件开发类资质、对外工程承包、经营进出口业务类资质、产品生产许可以及市场准入类资质等。

(二)非业务资质。包括:体系认证类资质、企业资信类(信用等级、高新技术企业等)资质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质管理,是指对公司各类资质的申报(包括增项、升级、变更等,下同)、认证备案、资质的年检、复核、换证以及各类资质使用等方面所进行的规范管理。

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在公司发展战略所确定的业务领域内,依据政府及相关机构的规定,积极筹划积攒业绩,谋划取得符合本企业战略定位、有利于企业持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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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提高声誉和信誉的各类资质。

第二章 资质申报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发展规划部是资质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定位及发展方向,负责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各类资质的申报;负责组织对各类业务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或出具审核意见;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资质申报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对各类资质进行备案管理;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归口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质的申报、复核等工作。其中:

(一)发展规划部是工程施工承包、对外工程承包、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类资质及工商机关资信资质(信用等级类)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相关资质、信用评级的申报、复核,协调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上述资质的申报、复核等。

(二)工程技术部是体系认证类资质、安全生产许可相关资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相关资质的认证、申报、复核,协调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相关资质的认证、申报、审核等工作。

(三)财务部是财务、税务机关资信资质(信用等级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保障能力与需求分析,公司相关资质的申报、复核,协调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财务、税务相关资信资质。

(四)研发部是高新技术企业等资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等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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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报、复核,协调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相关资质的申报等。

第三章 资质申报管理程序

第八条 各部门申报各类业务资质,均应向公司发展规划部提出申请。经审议通过后,方可向国家或地方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或机构正式提出申请。

第九条 接到相关中心(室)申报业务资质的申请后,发展规划部根据申报业务资质类别,会同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事项组织进行审议评价。审议评价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定位与发展方向,是否有利于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等。

第十条 经审议评价通过的业务资质申报事项,由发展规划部组织相关归口部门拟定回复;对审议评价未通过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申报的业务资质如需股份公司出具初审意见,发展规划中心会同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的规定上报股份公司。

第十二条 为便于资质信息的统一管理,公司各部门在资质申报完成后,应将资质申报结果及时向公司发展规划部备案;因各种原因,资质申报未通过,应及时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需要申报新资质(或资质涉及内容需要变更)时,依据本办法第二章职责规定,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其中涉及业务资质申报事项,归口管理部门应在申报前向发展规划部会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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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应对申报材料准备工作进行必要分工,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准备,并在要求的时间节点前将所备材料汇总于相关归口管理部门。申报材料具体分工如下:

(一)工程技术部负责提供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合同、企业自有或租赁的主要机械设备清单及竣工验收报告;

(二)市场部负责提供工程合同的中标通知书及副本原件,以便合同备案;

(三)行政人事部负责整理、提供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相关人员信息及材料,包括:身份证、职称证、注册资格证、岗位证书、养老保险凭证、任职文件等;

(四)财务部负责填写企业相关财务生产经营状况信息并提供财务报表、行业统计报表;

(五)申报材料中涉及到其他方面的,由相关部门提供。

第十五条 公司各类资质年审或复核等工作由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进行。

第四章 资质证明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监督管理公司各类资质的规范使用。根据业务需要,行政人事部和相关部门负责资质原件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七条 各类资质证明(含复印件)必须按规定使用,妥善保管,按期归还。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使用的,应将资质证明及时送交行政人事部及相关部门并做出说明,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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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私存或自行销毁。

第十八条 各种资质证明不得遗失、损坏,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严禁内部互相转借或外借,严禁私自使用资质证明进行各种担保,违者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管理部门应本着“时间优先,项目优先”的原则,负责协调各类资质证明的使用,确保优先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发展规划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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