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标
为了加强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规范企业内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在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等步骤管理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适用于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本企业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等步骤安全管理。 3. 内容和要求
3.1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购置
3.1.1在生产过程中,因工作需要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时,应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同意,向公安部门申办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准购证后,方可采购。相关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采购证实材料复印件要保留两年备查。 3.2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储存
3.2.1 管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评,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3.2.2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需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内,并设有专员管理,实施双人双锁制度。
3.2.3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专用仓库应该符合相关安全、防火要求,有安全防盗监控系统,并依据物品种类、性质,设置对应通风、防爆、
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3.2.4在存放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仓库应设置显著防火等级标志,化学特征说明、扑救方法。
3.2.5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贮存要求严格实施危险品配装要求,对不可配装危险品必需严格隔离。
3.2.6应依据需要,要求危险品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许可存放量。性质相抵触化学品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需隔离清楚。
3.2.7要随时了解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库库存、实物情况;物品摆放要符合要求,做到分类安全合理、摆放整齐,并配置消防器材; 3.2.8盛装腐蚀性物品容器应认真选择,含有氧化性、酸性类物品不能和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和氰化物相遇。
3.2.9要建立专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进出登记台账,如实统计日常进出,相关材料保留两年备查;
3.2.10 人员进出仓库必需严格,严禁领用人单独进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库,库门要随开随锁;发觉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要立即向上级汇报并立即上报给公安机关。 3.3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
3.3.1部门及个人应认真学习相关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知识,掌握危险物品安全防护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3.2领用人须熟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相关知识,进出库房须在
保管人员率领下,不得私自进出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库; 3.3.3领用人应根据保管人员要求在相关领用证上签字,领用人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领用、运输过程中要注意使用安全盛器盛放运输,确保安全。
3.3.4易制毒、易制爆领用应依据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标准上谁使用谁领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还有剩下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人员需和保管人员两人一起将多出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送回仓库,保管人员应对送回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药品进行登记,送回人、保管人员分别在登记薄上署名。使用人员再次领用已送回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应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3.3.5所购置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需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
3.3.6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后残液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有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成份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3.3.7易制毒、易制爆使用台账(出入库登记),如实统计购进化学品品种、数量、使用情况和库存等,并保留两年备查。
3.3.8 盛装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容器,使用前后,必需进行检验,消除隐患,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3.3.9 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单位在使用中必需有二人以上同时操作,投料计量必需经生产管理员或指定主操作人员复核,并做好统计。
3.4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报废
3.4.1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废弃处理,必需制订周密安全保障方法,并经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处理。
3.4.2 使用过程中产生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需经处理,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排放,凡能相互起化学反应形成新危害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3.4.3剧毒物品用后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需严加管理,由企业相关部门统一回收处理。
3.4.4 凡拆除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需清洗洁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3.4.5依据《中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理固体废物。 4.附录
4.1 本标准如和国家相关要求相抵触,按国家相关要求实施。 4.2 本标准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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