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电站上下班交接顺利进行,达到安全有效供电,特制定该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电站内的交接班。 3 具体规定
3.1 交接人员应于交班前做好交班准备工作。接班人员应于正点交班前十五分钟到达控制室,检查设备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完交接手续前,不得擅离职守。
3.2 在处理事故或进行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交班时发生事故,停止交接班交由交班人员处理,接班人员应协助交班人员工作。
3.3 交接班必须严肃认真,按站内排列的值班名单值班,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任意代班、换班。凡饮酒者,精神不振或重疾病者不得接班。
3.4 交接班时应注意事项
3.4.1 运行方式及设备运行情况; 3.4.2 模拟图板和实际设备是否相符; 3.4.3 保护及自动装置运行及变更情况; 3.4.4 设备异常、事故处理、缺陷处理情况; 3.4.5 倒闸操作及未完的操作指令;
3.4.6 设备检修、试验情况,安全措施的布置,地线组数、编号及位置和使用中的工作票情况;
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批 准 人 批准日期 页 码 ST-WD-JD-09-0 2003年12月20日 第 2 页 共 2 页 电站交接班制度
3.4.7 各种工具、仪表、消防设施、钥匙、记录、资料等。 3.5 交接时应做到全面交接,对口检查,交接完毕后,双方在运行记录簿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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