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保障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权益,促进工会工作全面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城市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补贴标准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补贴标准分为一至八级,按其级别确定其每月的补贴数额。
第二章 补 贴
第四条 补贴等级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补贴等级分为一至八级,分别对应工会基层组织主席、常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及工会公司从事经济管理等不同职务。
第五条 补贴标准变动
当地工会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实际需要和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补贴标准。
第六条 补贴待遇改善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待遇改善工作,逐步改进其生活保障和工作条件,提高其工作积极性与工作热情。
第三章 补 贴 的 管 理
第七条 管理要求
当地工会委员会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工会专职工作人员补贴工作的管理、发放和使用,并对补贴工作进行专门统计和分析。
第八条 发 放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补贴应当与所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同时发放。
第九条 用 途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补贴应当全额用于其个人生活和工作需要上。
第十条 管理监督
当地工会委员会应当组织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本办法,对补贴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常 规 操作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当地工会委员会,出现争议,当地工会委员会根据情况进行解释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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