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年级专业:2012级园林(景观设计)
学号:201206194028 姓名:唐明明
第一节 技术标准
一、《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正文共列出151条基本术语,分为五部分:总则、城市和城市化、城市规划概述、城市规划编制(分十七项内容:发展战略、城市人口、城市用地、城市总体布局、居住区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给水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电力工程、城市通信工程、城市供热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绿地系统、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城市防灾、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和城市规划管理。 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组织编制并于1990年7月颁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1、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其中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10大类.在大类下,又根据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和使用功能条件划分了46个中类、73个小类,并在大类下,根据阿拉伯数字代码,以表明其中类、小类的具体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2、城市用地计算原则
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其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分区规划应采用1/5000或1/2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3、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规划建设用地的标准的内容: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城市建设用地除水域和其他用地(E)类外应包括九大类用地。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I~Ⅳ四级(用地指标数为60.1~120.0m2/人),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应根据其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
平,同时采用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提高和允许调整用地幅度双因子的限制,对于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m2/人.
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关于居住、工业、道路广场、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本标准还规定了其单项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分别为:居住用地18.0~28.0m2/人(其中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少于16.0m2/人),工业用地10.0~25.0m2/人(其中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不宜大于30.0m2/人),道路广场用地7.0~15.0m2/人,绿地≥9.0m2(其中公共绿地≥7.0m2/人,对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5.0m2/人).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其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规定:居住用地20%一32%、工业用地15%~25%(对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比例不宜超过30%)、道路广场用地8%一15%、绿地8%~15%(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比例可大于15%)。
第二节 技术规范
一、《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1、一般规定
①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
② 城市规划内的各场地,应根据其场地条件和地基的复杂程度分为I、Ⅱ、Ⅲ三类。
③ 详细规划勘查阶段,近期建设区内的拟建工程的等级,应根据地基损坏造成工程破坏的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级,很严重(重大工程,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等);二级,严重;三级,不严重。 2、总体规划阶段
① 总体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作出评价,
并为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规模、城市各项用地的合理选择、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编制各项专业总体规划提供工程地质依据,还应研究和预测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对地质环境影响的变化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环境地质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防治对策。
② 对于地震区的城市,应调查了解规划区的地震地质背景和地震基本烈度,对地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规划区,尚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③ 在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应调查研究并预测地质条件变化或然率活动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
④ 总体规划勘察报告:应综合分析规划区内各场地工程地质(地形、岩土性质、地下水、动力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等)的特性及与工程建设的相互关系,按场地特性、稳定性、工程建设适宜性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并紧密结合任务要求,进行土地利用控制分析,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勘察报告。 3、详细规划阶段
详细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为确定规划区内近期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总平面布置,以及拟建的重大工程地基基础设计和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等提供工程地质依据、建议及其他技术经济论证依据。
4、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勘察前的有关规定
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勘察前,必须取得城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勘察任务书及地形图等文件。 5、勘察报告
勘察报告包括勘察报告正文和工程地质图系,应永久存档或输入地质数据库。 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1、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居 住 区 小 区 组 团 300~1000 1050~3500 户数(户) 人口(人) 10000~16000 35000~52500 3000~5000 11500~17500 注:每户按照3。5人计算。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
①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的要求;
②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③ 应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④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2、用地、建筑与规划布局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其中居住区用地(R)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四类。
本规范还规定了规定了不同等级居住区的用地结构控制指标和不同规模城市、不同等级居住区、不同层数居住建筑的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
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他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 3、住宅
考虑因素: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要求等。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针对我国I一Ⅶ类建筑气候区,分为大城市及中小城市,提出了住宅日照标准规定,对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对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4、公区服务设施
不同人口规模的不同级别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凡国家确定的 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介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 5、绿地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造不宜低于2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的公共绿地指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6、道路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l0m;组团路路面宽度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l0rn,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居住区内道路纵坡应符合相应规定。
居住区内的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设置人行通道。
7、竖向、管线综合与技术经济指标
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
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取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煤气、通信、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各类管线应编制综合管线规划。
居住区规划应有综合技术经济分析,其内容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是衡量和评价居住区规划质量和综合效益的重要依据。
三、 公共服务设施
1、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服务设施。
2、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按照千人指标设置。
1)中小学的配套根据市教育局对中小学布点的要求统一选址,统一建设。 2)除专项规划规定外,超过1000户的居住小区,按30平方米/百户,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社区机构用房(不足1000户的小区,其社区卫生服务站可设置于内)。
3)除专项规划规定外,超过3000人-5000人的小区应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其最小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5000人以上的居住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最小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4)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66平方米/千人;用地面积不低于280平方米/千人的标准配置幼儿园(托儿所),按千人指标核算规模小于三个班的幼儿园不单独设置,宜结合周边小区统一考虑。
5)除专项规划规定外,千人以上的居住组团,按200平方米/千人、最小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标准配置室内文体活动中心;按40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室外文体活动场地;按20平方米/千人标准配置老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宜布置在社区机构用房内。
6)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
用房。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时,按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
7)除专项规划规定外,按不大于70米服务半径标准配置垃圾分类投放站. 8)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千人、最小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公厕,每一公厕的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公厕宜布置于其他建筑内,且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
3、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实施规定
(一)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交付使用。 (二)配套公用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 四、 公共开放空间 1、公共开放空间
1)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
2)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停车场地和城市广场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
2、城市广场
1)城市广场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2)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应设置公厕。
3)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宜小于45%,绿化宜种植乔木。 3、城市水体
1)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防洪、排涝、景观、安全、环保和绿化等要求。
2)水体沿岸用地应具有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应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3)充分利用市域内水体,努力控制环境对水体的污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城市生态湿地或公园。
4)针对不同水体的特点,划定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1、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包括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
城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应包括:
1)确定交通发展目标和水平,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确定
2)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有关交通发展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
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包括:
1)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
2)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3)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
4)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 城市客运交通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组成公共交通、个体交通优势互补的多种方式客运网络,减少市民出行时耗.城市货运交通宜向社会化、专业化、集装化的联合运输方式发展。
3、城市公共交通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大、中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自行车;小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
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人口特大规模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公共交通停车场、车辆保养场、整流站、公共交通车辆调度中心等的场站设施应与公共交通发展规模相匹配,用地有保证。 4、自行车交通
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l0km计算. 自行车道:自行车道路网规划应由单独设置的自行车专用路、城市干路两侧的自行车道、城市支路和居住区内的道路共同组成一个能保证自行车连续交通的网络.大、中城市干路网规划设计时应使自行车与机动车分道行驶.
5、步行交通
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商业步行街、城市滨河步行道或林荫道的规划,应与居住区的步行系统,与城市中车站、码头集散广场、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等的步行系统紧密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城市步行系统。步行交通设施应符合无障碍交通的要求。
6、城市货运交通
城市货运交通应包括过境货运交通、出入市货运交通与市内货运交通三个部分。货运车辆场站的规模与布局宜采用大、中、小相结合的原则。大城市宜采用分散布点;中小城市宜采用集中布点。场站选址应靠近主要货源点,并与货物流通中心相结合.货运道路应能满足城市货运交通的要求,以及特殊运输、救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与货物流向相结合。
7、城市道路系统
一般规定:城市道路系统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通畅;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决干路和支路四类。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一15%,对规划人口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城市道路网布局: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等情况,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 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计算.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集散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1.0~1.4人/m2。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六、《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绿地规划与设计。 2、基本原则。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2)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3)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4)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5)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3、道路绿化规划
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红线宽度在40~50m之间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4、绿地布局与景观规划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主、次干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应确定园林景观路与主干路的绿化景观特色。园林景观路应配置观赏价值高、有地方特色的植物,并与街景结合;主干路应体现城市道路绿化景观风貌;同一道路的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同一路段上的各类绿带,在植物配置上应相互配合,并应协调空间层次、树形组合、色彩搭配和季相变化的关系。
5、道路绿带设计
中间分车绿带应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植物的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其株距不得大于冠幅的5倍。
行道树带种植宜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形成连续的绿带。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树冠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应为4m。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
道路护坡绿化应结合工程措施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缘植物。 6、交通岛、广场和停车场绿地设计
交通岛周边的植物配置宜增强导向作用,在行车视距范围内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 场总面积的l0%。
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m;中型汽车为3.5m;载货汽车为4.5m.
7、道路绿化与有关设施
道路绿化与架空电力线路、地下各类管线及其他设施的最小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规定。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道路切角线控制表
道路等级 主干道 主干道 25米 次干道 25米 支路 25米 次干道 支路 25米 25米 20米 20米 20米 15米 注:道路夹角≤30 °的切角线增加5米.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 场站类型 首末站(枢纽站) 综合车场及调度中心
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1.规划指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2.管线综合规划基本要求
城市工程管线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和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3.地下敷设
城市工程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线路短捷,宜地下敷设.其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其处理原则是: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
规划面积标准(㎡/标准车) 80~120 70~110 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直埋敷设的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在严寒或者寒冷地区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其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以外的地区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河底(渠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 沿城市道路敷设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其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同管线间分别有不同的控制要求。
4.综合管线沟敷设
本规范规定在配合新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等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等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工程管线干线综合管沟的敷设,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下面;综合管沟内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沟的同一小室,综合管沟内宜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排水管线应布置在综合管沟的底部)。
5.架空敷设
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工程管线通过地段的城市详细规划相结合,其位置应根据规划道路的横断面确定,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并应保障交通畅通、居民安全及工程管线的正常运行;同一性质的工程管线宜合杆架设;除可燃、易燃工程管线外,其他工程管线跨越河流时,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本规范还规定了各类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的规定及其相互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的规定。
八、 建筑容量及建筑物退让控制 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低层独立式住宅 低层拼接式住宅 多层 高层 多层 商贸、办公(含旅馆、公寓式办公) 高层 大型超市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 公共绿地 — 旧城改造区 D — 30% 20% 28% 45% 40% 50% FAR - 1。2 1.6 4.0 2。8 5.5 3。5 D — 30% 28% 25% 40% 35% 45% 新城区 FAR - 1.2 1。5 3。0 2.5 5.0 3。0 居住建筑(含酒店式公寓) 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规定执行 参照《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 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 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 3、本表规定的指标取值为上限,但工业建筑为下限。
2、建筑退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3、 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3米,且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5米.沿路地下建筑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4、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距离铁路轨道外侧边缘不宜小于50米 (铁路附属工程设施项目除外).
5、沿建筑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在对等退让的原则下,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的,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1)低层建筑退让自用地边界,各边均不得少于3米;
2)多层建筑退让自用地边界,北侧不少于12。5米,南侧不小于7米,东西均不得少于3米;且同时满足日照、消防间距要求。
3)高层建筑退让自用地边界,北侧不少于20米,南侧不小于10米,东西均不得少于6。5米;且同时满足日照、消防间距要求。
4)边界外侧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放空间或确定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区及用地边界不规则的地区、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功能的使用.
5)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除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表所列值。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表
多层 高层
道路交叉口、港湾式公交站等道路展宽段处应适当加大退让。围墙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退蓝线、绿线根据实际情况由规划主管部门确定.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前提下,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退主干道路红线距离可参照城市次干路标准。
6)不同层高的组合建筑宜依据其最高级别退让道路红线.
6、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0米(旧城改建项目可酌情处理)。
城市主干路 ≥10 ≥15 城市次干路 ≥7 ≥10 城市支路 ≥5 ≥10 7、主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切点的连线算起),且建筑开口方向不宜朝向交叉口方向,鼓励在退让地块做街头绿化、小品等。
8、沿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其建筑退让道路距离规定如下: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缘各3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国道不少于35米,省道不少于30米,县道不少于20米。
9、沿水面(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河道、沟渠、水面规划线)两侧进行建设的,其后退水面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和特殊要求另有规定的,其余不宜小于30米,且退让用地宜作为城市公共活动空间。
九、 建筑间距控制要求 1、一般规定
1)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2)低、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新区1.4,旧城改造区1.2。不同方位间距参照下表。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方位 >60° 折减值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
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3)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按建筑间距系数进行建筑间距控制;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对受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本规定的其它要求确定建筑间距。
4)日照间距须满足大寒日2小时满窗日照的要求。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日照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2、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多、低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6米;
2)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米,不得小于9米。 3、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的住宅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的住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
2)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的住宅东、西侧的:
1、建设多层建筑时,应满足消防间距,且应不小于6米;
2、建设高层建筑时,除应满足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宜不小于13米。
3)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且同时满足消防、日照间距要求。
4、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于18米;东西向平行布置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25倍,且应不小于13米;
2)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宜小于10米;
4)低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应小于6米;
5)其它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5、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
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2小时;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间距不宜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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