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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管理办法

2021-01-15 来源:客趣旅游网


JFZ-RL025-01

员工病假管理办法

《员工病假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部制定,经集团各子(分)公司、板块、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会审完毕,最终由公司总经理签署生效,现予以下发实施,望各单位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起草部门 人力资源部 审核部门 人力资源部 审核部门 风险控制部 主管经理 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起草人 梁娜 初审人 赵阳 审核人 李素平 审批人 贾增军 批准人 王晓华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集团公司发展需要,加强公司员工因疾病和非因工负伤休假管理,保障员工休假期间权益,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假”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员工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满仍需医疗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病假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本办法与《员工休假管理规定》(JT2-RL019-01)中相关病假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章 患病职工医疗期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休假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最高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的起算从病休日开始算。医疗期一月为30天,包括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医疗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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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员工在患病期间,依法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法享受医疗期治疗和休息; (二)依法享受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待遇;

(三)在劳动合同期间医疗期满后,可要求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岗位;

第六条 员工伤病休假期间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公司不得聘用其他单位伤病休假员工。员工在病假期间到其它单位兼职或从事其它经济活动取得劳动报酬的,公司应停止其伤病保险待遇,并限期返回单位复工,期间病假按旷工论处;拒不改正的,按严重违纪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及时了解病休员工的伤、病、残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员工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员工所在单位应出具书面的到岗通知书告知本人。已经治愈可以继续上岗工作的,员工须服从公司上岗安排。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按规定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医疗期与病假工资

第八条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休假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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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公司给予员工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标准为:

实际工作年限 10年以下 冀东集团工作年限 5年以下 5年及以上 5年以下 5年以上至 10年以下 10年及以上 医疗期 3个月 6个月 6个月 9个月 10年及以上至 15年以下 12个月 15年及以上至 20年以下 18个月 20年及以上 24个月 第九条 医疗期的累计计算,对医疗期是否届满采取以下计算方法:

(一)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医疗期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医疗期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五)医疗期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医疗期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十条 员工病假工资支付办法

(一)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休假期间全额计发年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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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绩效工资核日扣减,当月休病假超过七个工作日时,绩效工资为零,其它津补贴按公司有关规定发放。岗位工资依据员工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工龄长短及休假时间长短计算,具体为:

1.员工休病假期限在八个工作日至六个月,岗位工资计发办法为:

实际工作年限不满5 年以本人岗位工资的60%计发; 实际工作年限满5 年不满10 年以本人岗位工资的70%计发; 实际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以本人岗位工资的80%计发; 实际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以本人岗位工资的90%计发; 实际工作年限满20 年及以上以本人岗位工资的100%计发。 2.员工休病假期限在六个月以上者,岗位工资计发办法为: 实际工作年限不满5年以本人岗位工资的55%计发; 实际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以本人岗位工资的60%计发; 实际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以本人岗位工资的65%计发; 实际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以本人岗位工资的70%计发; 实际工作年限满20 年及以上以本人岗位工资的75%计发。 (二)员工病假期间应发工资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80%时,按照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三)一年内休病假累计90天以上者,不参与当年年终奖金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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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病假请假程序

第十一条 员工病假审批流程:

(一)员工请病假应严格执行病假申请、审批流程。员工请病假(包括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已满仍需治疗休病假的员工),由本人填写《员工病假申请审批单》(一式两份)。

(二)休病假时间为1-7天的员工需提交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需主治医师或科主任签字,并加盖医院医务科专用章)、医药费收据、挂号单、门诊病历。病假期超过7天的员工需提交公司指定的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需主治医师或科主任签字,并加盖医院医务科专用章)、医药费收据、挂号单、各种检查单据、门诊病历或住院手续、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核实后,复印件留档备查,原件交还员工。

(三)员工病假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始享受病假。特殊情况在非指定医院就诊的病假,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第十二条 核准病假期限的原则:

(一)急诊:首次急诊有效,同一病症连续急诊无效。员工本人因病急诊不能提前到公司请假者,可以委托他人或电话通知直接上级,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并于3日内补办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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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二)对于一般病症,如高血压、心脏病、脑血管后遗症、糖尿病、腰肌劳损、扭伤、头疼脑热、感冒发烧、疑难病症待查、各类炎症等病症以及孕期、哺乳期内请病假的,休假时间不超过15天。对休假超过30天的,所在单位应关注员工病情,及时至员工就诊医院了解情况。

(三)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伤害、骨折等需住院或长期治疗的,以医院出具的入(出)院凭证、病历、诊断证明、医药费收据等材料为准。

(四)对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血液病、精神类疾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不能痊愈的,由员工本人或其亲属提出延长医疗期的书面申请,于员工医疗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报公司医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公司医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自接到员工延长医疗期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延长员工医疗期的审定意见,最多延长24个月。

第十三条 审核确认病假材料的注意事项:

(一)书面审核:审核确认员工递交的病假材料时,应注意可能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诊断证明、病历中医生的字迹或印章是否一致; 2.诊断证明、病历、费用发票、挂号单开具时间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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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病假证明连号或与就诊时间前后颠倒、医院印章异常等情况(可与备档材料比对);

4.医生所开药品与诊断病种明显不相符的; 5.长期病假均为同一医生诊断的;

(二)复查及现场调查:单位在书面审核中发现疑点,或对员工病假证明存有疑问的,可陪同员工至指定医院进行复查或前往员工就诊医院医务处请求协助调查核实,为员工营造公平、和谐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四条 员工病假结束,须在返回工作岗位后3日内到主管部门销假。

销假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诊断证明(需主治医师或科主任签字,并加盖医院医务科专用章)、医药费发票、挂号单、各种检查单据、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等有效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核实后,复印件为销假附件资料留档备查,原件交还员工。

第十五条 病假期内员工应给予主管部门保证能联系上的通讯方法,以便公司了解关心其健康状况,及安排后续工作事宜。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员工医疗期间年休假管理规定

(一)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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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累计工作满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十七条 公司如对员工就诊医院诊断证明持有异议,可另指定医院复查或前往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者,视为无效请假,一律以旷工处理;

病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而无故不正常工作者,一律以旷工处理;

弄虚作假,采取欺骗行为或与医生联手获取非正常病假单等,经查属实,休假期间按旷工论处,公司按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员工病假申请审批单(模板)

冀东发展集团公司风险控制部 2014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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