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纪律,杜绝一切教学事故的发生。为保证我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出现,使事故能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学故事的定义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导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部门等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责任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事故性质分为两类:JX. 教学,GL. 管理;按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一般教学事故(Ⅲ)、较大教学事故(Ⅱ)、重大教学事故(Ⅰ)。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督导室报告。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在事故发现后三天向督导室报告。
第五条 督导室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教学事故记录,并在事故认定后将教学事故通知单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事故记录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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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
第六条 部门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管理人员对值勤、巡视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七条 教学活动中的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科受理,核实后一周内认定;较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由督导室受理,核实后于一周内报主管校长认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学校对已认定的教学事故进行如下处理:
(一)一般教学事故(Ⅲ)的处理: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交主管科室,累计3次以上者需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学校大会上作公开检查。每三次一般教学事故(Ⅲ)视为一次较大教学事故(Ⅱ)。
(二)较大教学事故(Ⅱ)的处理: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交主管科室领导,并在部门大会上检查,全校通报批评。
(三)重大教学事故(Ⅰ)的处理: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交主管科室领导;由学校给予直接责任者警告以上处分,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部门或领导,视责任大小也给予相应处分。
(四)所有教学事故的处理报学校督导室备案。
(五)发生教学事故的部门,视其具体情况在年度部门考核中与绩效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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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九条 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受理有关人员的申诉和对已认定与处理但有异议的教学事故进行仲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教职员工、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督导室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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